对动物无害化处理与畜保联动的建议
2017-01-14刘颖李健周德国
刘颖 李健 2 周德国
(1,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农牧局067400;2,河北省承德市农牧局067000)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养殖业大力支持及河北省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视,为大力发展养殖业,保障养殖业及畜产品卫生安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相关的文件和各项保障措施也相对趋于完善,据河北省养殖业现状来讲,相关政策执行起来仍有部分不足之处,现将部分不足及建议整改方案整理如下。
1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中不足之处
1.1 养殖场(户)不能做到及上报工作时
由于养殖场(户)出于各种原因对病死动物不及时上报给管辖区域内防疫监督人员,监督人员不能及时进行处理,很多时候容易造成养殖场(户)周边地区环境污染及畜疫病传播。
1.2 部分养殖场(户)存在虚报现象
部分养殖场(户)为了自家的场(户)能从中多得些利益,经常将已处理过的病死动物挖出反复使用2次上报,进行保险诈骗。
1.3 保险公司不能及时到场(户)对病死动物进行查验工作
由于人员不足或者懒惰等各种原因,养殖场(户)有了病死动物后,未经查实只是听取养殖者的报告数据就进行登记,很多时候病死动物的死亡数量和死亡时间不准确。
1.4 无害化处理相关部门各自为政
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养殖场(户)、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缺乏有效沟通,个人做个人工作,很多时候不能及时有效的对病死动物查证验物,造成相关数据不准确。
2 建议整改方案
2.1 加强病死畜无害处的宣传教育工作
针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事关环境污染问题,还可能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害畜牧业生产安全,甚至引发严重的公共卫生事件。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应充分利用电视、手机短信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下发宣传资料,广泛宣传《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责任意识,全面提升畜禽生产经营户的防疫和法律意识。
2.2 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从事动物饲养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动物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情况的义务。对零星病死畜禽自行处理的,各地要制定处理规范,确保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动物。
2.3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严格划分动物养殖场(户)监督管理人员的管理区域范围,监督管理人员做到及时有效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进行监督,不弄虚作假,及时到场(户),查证验物属实后,做好相关等级工作。
2.4 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部分养殖场(户)存在对病死畜反复使用进行保险诈骗行为,应积极协同相关部门对此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
2.5 完善配套保障政策,强化监督执法人员和保险人员沟通、协调工作
监督执法人员和保险公司人员及时建立联动服务队伍、实施联动承保、联动发放和加施畜禽标识,接到养殖场(户)上报有病死动物时应实施联动保险报案,及时到达现场进行勘验,查验属实后做好相关记录及照片视频存档,以确保养殖场(户)不刻意隐瞒存栏数量、弄虚作假,不得恶意骗保、合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