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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差错需要重新认识

2017-01-13

中国卫生 2017年8期
关键词:核心思想差错医务人员

1990年,哈佛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完成的首次大规模的医疗差错(Medical Errors)流行病学调查发现,医疗差错在美国卫生体系中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在这一调查发现的基础上,1999年,美国国家科学院医学研究院发表了研究报告:《孰能无过:构建一个更加安全的卫生体系》(To Err is Human :Building a Safer Health System)。

报告揭示,约80%的医疗差错并非由医务人员的个人过失或某一医疗小组的行为所导致,而是由诱导人们犯错误或未能采取防止不良事件的错误的系统、流程和各种条件,即系统因素造成的。报告发表后,英、加、澳等发达国家纷纷开始“重新定义医学与医生”,即强调以系统的眼光和方法,重新认识医疗服务中的错误问题,其核心思想是在卫生体系中摒弃传统的“责备文化”,提倡透明、报告、学习的“病人安全文化”,“不随意责备医生”,主张医务人员“从错误中学习”。这些观点和方法,奠定了病人安全科学的理论基础。

“重新定义医学与医生”的核心思想能否在中国卫生体系下得到认可和推广,进而用来引导和谐医患关系建设?要科学地回答这一问题,必须在中国卫生体系的具体环境下来具体审视,有3个方面特别值得注意:

一、中国和谐医患关系建设必须回到医改的原点。

根据世界银行公布的各国总税率情况显示,2014年,中国总税率为64.6%,全球排名第19位。2016年,这两项指标进一步恶化,分别达到68%、第12位,明显属于高税率国家,而卫生体系体系的综合效能,根据世界卫生组织评估,排名141位。因此,中国和谐医患关系建设涉及新一轮医改的实质,即新一轮医改要考虑如何为全体国民而不是部分人提供与国家总税率相一致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重新定义医学与医生”的核心思想有严格的适用条件。

抛开各国作为社会医学的卫生体系的差异,“重新定义医学与医生”的核心思想也仅仅适用于医院和医生非故意犯错的情形下。

三、医疗过失责任制度在全世界任何一个国家的卫生体系都不过时。一所合法经营的医院,一个具有行医资格的医生,虽然难以避免发生医疗差错,但是,对于自己因医疗过失行为给患者造成的医疗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关法律责任。切不可将医疗差错(Medical Errors)与医疗过失(medical negligence)混淆。

医疗差错是指医疗工作中的偏差和错误,这种偏差和错误有的是医务人员过失所致,更多的是系统因素引起的。有研究指出,这些系统因素包括“病人因素”“员工个人因素”“团队因素”“任务和技术因素”“工作环境因素”“组织和管理因素”“制度环境因素”等七大类22种具体因素。与医疗差错强调“系统因素”相反,医疗过失指的是医疗行为低于一定的专业(职业)标准,因而既不被专业人士认可,也不被法律认可。

如果以“重新定义医学与医生”思想来淡化医疗过失责任法律制度,就等于是抽掉司法对于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硬性约束,让医疗领域成为法外之地。这既非“重新定义医学与医生”的本意,更不符中国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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