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种子质量纠纷现场鉴定的几个细节
2017-01-12郑春艳姜兆龙
郑春艳,姜兆龙*,黄 琨
(1.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农业局,山东 临沂 276000;2.临沂市农业局,山东 临沂 276000)
浅析种子质量纠纷现场鉴定的几个细节
郑春艳1,姜兆龙1*,黄 琨2
(1.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农业局,山东 临沂 276000;2.临沂市农业局,山东 临沂 276000)
通过多年田间现场鉴定的工作实践,指出田间现场鉴定的有关细节,以期提高鉴定效率,确保田间鉴定工作质量。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鉴定细节
处理发生在田间的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往往需要先做田间现场鉴定。作者多年来在组织和参与田间现场鉴定的工作实践中体会到,现场鉴定不仅应严格依照《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的规定进行,在组织现场鉴定过程中还应切实注意有关细节。这对于提高鉴定效率、确保鉴定质量、避免不必要的麻烦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前期准备
1.1 聘请专家
拟聘请的专家除应具备规定的专业技术职称外,还需要所学专业或现从事专业与本鉴定项目有直接关系。拟聘请专家的名单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并在鉴定现场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以防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满意时而否认聘请的专家。
1.2 备齐鉴定用具
田间鉴定工作一般都较复杂,经常需要对植株及果实进行测量、挖查、解剖检查等,其常用工具必须事先备齐,如尺子、铲子、小刀、放大镜、记录笔纸、印盒、计算器、录音录相设备等。
1.3 成立专家组
前往鉴定现场前要成立鉴定专家组,并由组织者提名或专家组成员推荐一名组长,一般不可以行政职务或者年龄为标准,应由与该鉴定项目直接相关的技术权威担任组长。同时,组长要指定一名成员为记录员,以便详实记录调查的时间、地点、取样方法、询问情况、调查数据等内容。
1.4 告知注意事项
由于所聘请的专家不一定都有现场鉴定经验,如果某一专家在言行上稍有不慎,就容易造成鉴定工作的麻烦。因此,组织鉴定者应在专家到达现场前告知注意事项。一是除正常取样调查需要外,一般不得在田间鉴定现场乱挖滥采,以最大限度地保护现场,防止当事人对本次鉴定结果有疑议时再次申请鉴定;二是专家组在未形成现场鉴定书之前,专家组成员不得向当事人作任何解释或说明。所有解答及说明均应在本次鉴定结束后,以现场鉴定书为准。
2 中期指导
组织鉴定者不能在成立专家组后即把全部工作交给专家组长。在田间调查及采访过程中,组织鉴定者必须做好应有的提示或指导。
2.1 田间取样的代表性
田间调查取样不仅费工费时,还经常会遇到烈日暴晒、棚内闷热、田间泥泞、作物叶片刺人等情况,专家们十分辛苦。
有些专家则会采取减少取样点数或取样数量的办法,这样既不符合《鉴定办法》的规定,也缺乏科学依据,易加大调查结果的误差。如遇这种情况,组织鉴定者应当给予正确提示,并及时予以纠正。
2.2 当事人参与调查
在田间取样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往往会主动参与田间取样调查。这样不仅容易干扰科学的取样调查,还会导致调查结果失真。遇到这种情况,组织鉴定者应当及时加以阻止,以确保取样调查结果的准确、公正。
2.3 尽量收集证据
对于涉及该鉴定项目所使用的种子、农药、化肥及其包装材料等,以及田间取样调查询问、样品检查中的录音录相及容易保存的样品,都要尽量收集保存,以便提供有力的鉴定证据。
3 后期监督
田间调查结束后,专家组需要进行测算及汇总,并研究讨论写出现场鉴定书。在这个过程中组织鉴定者不可缺席,要参与旁听并监督现场鉴定书的形成。
3.1 现场鉴定书要避免简单化
有的专家组所形成的现场鉴定书非常简单,仅明确了是否种子质量问题,但对于不是种子质量问题,而田间作物生长发育异常的原因不作任何分析说明。这种简单化的现场鉴定书在用于处理纠纷时往往难以说服当事人,极不利于纠纷的妥善解决。这就需要组织鉴定者在形成现场鉴定书的过程中给予明确提示,以确保现场鉴定书的完备。
3.2 现场鉴定书要力求规范
《鉴定办法》中明确了要制作现场鉴定书,并列举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但常见的现场鉴定书有些不够规范,在标题上如有“鉴定报告”“鉴定结论”“鉴定意见”等字眼,但在内容上缺项不全的情况也较为常见。对此,组织鉴定者在形成现场鉴定书时应当予以告知有关规定,以确保现场鉴定书的规范、合法、有效。
3.3 现场鉴定书应加盖公章
虽然《鉴定办法》中未作加盖组织鉴定单位公章的规定,但在人民法院处理案件时,有的会要求必须加盖组织鉴定单位公章。为了减少当事人的麻烦,组织鉴定单位在收到制作好的现场鉴定书时,应加盖公章后再送达当事人。
3.4 现场鉴定的资料保存
组织鉴定单位在现场鉴定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有关资料归档保存,除应归档保存现场鉴定申请书、现场鉴定书外,田间调查原始记录、询问笔录、图片资料等也应归档保存。对于涉及现场鉴定工作的录音录相、实物标本、包装材料等也应由专人保管,保存期至少3个月以上,以备有关部门处理纠纷时查阅。
1005-2690(2017)12-0043-02
S339
A
2017-11-10)
郑春艳(1976-),女,农艺师,主要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农作物种子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