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有效提高北方林业造林质量
2017-01-12陈艾龙吕国民
陈艾龙,吕国民
(张家口市老掌沟林场,河北 张家口 075000)
浅谈如何有效提高北方林业造林质量
陈艾龙,吕国民
(张家口市老掌沟林场,河北 张家口 075000)
在我国北方,植树造林是一种非常重要的防风固沙措施,但是由于造林的质量不是很高,这就需要通过提高北方林业的造林质量来提高经济,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策略。针对北方林业出现的问题以及成因进行了深入探讨和研究,并提出了改进措施。
北方林业;造林;质量
1 我国林业造林的现存问题及成因
1.1 总体规划缺乏科学性
在造林方面,我们国家的意识较晚,以至于在造林的思想建设上下了很大的工夫,且在造林整体建设上的规划不是很科学。由于设计方面的水平较低,所以往往在看重经济效益的同时,忽略了生态效益,这就可能打破了生态平衡。另外,在进行规划时,没有考虑到实际情况,也没有可靠的数据作支撑,这样的盲目规划导致我国自然资源的滥用。
1.2 种苗培育技术亟待成熟
我国是农业大国,但是在造林培育方面却显得不成熟。在技术不完善的情况下,好的造林品种还很少,这就造成了成活率不高的现象,而且树木的成长地域也是其中很关键的问题。种苗在土壤肥沃的地块可能生长茂盛,但是在贫瘠的地块可能就生长得不好。造成这种现象的发生,主要的原因是选用的种苗质量太差,导致成活率很低,所以在解决此问题时,首先要把种苗培育技术学好、学精,然后学以致用。
1.3 栽培管理不完善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在经济上的起步较晚,这无形中牵制了技术上的发展,所以要借鉴发达国家的栽培管理技术,对我国的林业种苗进行合理的栽培和管理。当前我国的种植技术仍然很传统,种植密度过大,林木生长得就不好。
在栽培时,要严格把握好栽培技术在地域、气候、温度、湿度、土壤及地势等多方面的因素,进行全面分析、综合管理,科学把握种植的密度,选取最佳时间种植,而且树木在种植过程中也容易受到损害,所以需要对其进行有效保护。
1.4 专业人员素质较低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大力发展经济,势必会对自然资源造成损害,也会忽略这方面人才的培养,因此在真正重视起这个问题时,我国的专业人才少之又少,而且专业素质很低,专业技能不过关。所以在造林时,要重点培养专业人才,让他们多与外界接触,学习新的文化和先进的专业知识,努力培养他们接受新知识的能力,使北方林业建设更加完善。
2 提高林业造林质量的有效措施
2.1 优化造林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造林规划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造林方面,也同样遵循这个道理。所以在合理造林时,要制定好规章制度,使自然与人类和谐相处,让林木更好地为人类服务。造林制度也体现在对人的管理上,要规定好各个层面的工作人员,使其协调发展、合理分工。在秃山上种植时要更加用心,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实地考察,考虑多种人文因素来对自然环境进行改善,制定合理的造林制度,提高造林的质量,这些可以很好地提高造林的成功率,提高造林的面积和密度。
2.2 提高栽培管理的有效性
在完善制度之后,人员以及栽培的有效性也要重视起来。栽培管理的技术很重要,合理运用栽培管理技术,有利于总结经验,结合实际,发现问题,提出合理的种植规划和建议,可在有效的时间内干更多的活,使树苗的成活率更高。同时还要严格控制树苗的质量,这也是提高成活率的源头。
2.3 提升造林人员的技术水平
人员在造林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植树造林也是为人类服务的,所以造林人员的技术水平就显得尤为重要。要是造林人员的技术水平很低,那么即使在很好的土壤条件下,使用优质的树苗,也是很难成活的。
2.4 强化资金和环境控制
在植树造林的时候,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但是资金不可以滥用,要用在合理的地方,用在可以真正解决问题、真正需要的地方,同时还要对环境进行相关控制。人类所有的活动都是在环境中完成的,需要好好保护自然环境,不可乱扔垃圾,要严格把控人员素质,在确保良好资金链的前提下,和谐地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
2.5 综合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造林质量
2.5.1 立地控制
在多年的植树造林以及退耕还林的实际建造中,林业逐渐被人们所认识和接受,人们不仅是建造者也是享用者,所以更加要努力推动造林事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当地发展的具体措施,保证造林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以提高造林的质量。
2.5.2 人员管理
在造林过程中,所有环节都是由人来进行操作的,所以人员的管理和控制也是很重要的。要保障资金使用环节的安全,不可滥用;在选取造林苗木时,要由专业人员进行合理的选取,不可盲目;建造的时候,要控制好人员的素质,不可毁坏已有环境。
3 结语
总之,在林业建造时,要从源头把关,找出问题,解决问题,预防问题。要做好相关制度管理工作,对人员进行合理的控制和利用,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素养,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利用资金,在栽培管理等方面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保障林业的合理有效开展,使自然与人类和谐相处。
1005-2690(2017)12-0025-02
S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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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