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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港航法律服务的思考

2017-01-12汪长江裴瑞彤

关键词:海事仲裁新区

汪长江 裴瑞彤

(浙江海洋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浙江 舟山 316022)

完善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港航法律服务的思考

汪长江 裴瑞彤

(浙江海洋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浙江 舟山 316022)

舟山群岛新区、舟山自由贸易港区等国家战略需要完善舟山港航法律服务。目前舟山港航法律服务基础薄弱,法律制度未成体系且协调性不强、法律资源有限且利用率不高、法律人才短缺且影响力低下。新加坡一站式仲裁制度、对海事仲裁的简政放权和法院为海事仲裁提供坚强支持等完备的法律服务是其成为全球著名的国际航运中心的关键所在,为我们提供了有效经验借鉴。因此,完善新区港航法律服务,必须从推进法制建设,提高地方立法水平;完善海事司法,发展仲裁制度;引进复合型律师,打造专业人才聚集地等诸方面做全方位的努力。

舟山群岛新区;港航法律服务;司法;海事仲裁;对策

舟山群岛新区、江海联运服务中心、自由贸易港区等等国家战略的实施都聚焦于一个关键点:港航物流。如何发展新区港航物流,需要高效的要素集聚、整合和配置,要做到这一点,改革和创新新区港航服务以真正提升软实力是核心。提升软实力的关键在于体制与机制的改革和创新,而一切改革和创新的基础都是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变革。纵观国际上港航物流发达的城市如新加坡、伦敦、纽约、鹿特丹和中国香港等,无一不是当今国际上港航法律服务的高地。基于多方面的因素而对我们的借鉴意义更为直接与适宜的新加坡,作为一个成功的国际航运中心,在过去的若干年中努力打造的先进的港航法律服务体系,为其成为世界著名的国际航运中心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与保障,也是新加坡港口具有较强国际影响力和吸引力的根本原因所在。因此本文拟在借鉴新加坡港航法律服务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剖析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在港航法律服务方面存在问题,提出完善新区港航法律服务的对策思考。

一、新加坡港航法律服务的成功经验

新加坡港航法律服务体系完善、功能强大。其在港航法律服务上的成功经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 建立世界知名的仲裁机构提供一站式的仲裁服务

新加坡设立了全球首个顶尖的同时具备一流审讯设施、一体化替代性的纠纷解决的机构——麦士威议事厅。麦士威议事厅包括了许多举世闻名的仲裁机构,比如:国际商会仲裁庭(ICC)、新加坡国际争议解决中心(ICDR)、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常设仲裁院(PCA)、伦敦商事仲裁庭(LCIA)、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和调解中心、特许仲裁员协会(CIArb)、新加坡仲裁员协会(SIArb),以及专门处理商事海事纠纷的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和新加坡海事仲裁院(SCMA)等。[1]新加坡以麦士威议事厅的形式提供一站式的仲裁服务。这种形式的仲裁服务优点主要在于整个仲裁流程统一受理,高效运作,成本低,效率高,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

(二)对海事仲裁实行简政放权

新加坡政府对于该国的海事仲裁制度实行简政放权,强调专业化、有效化、科学化执法。越来越多的海事海商纠纷的当事人更愿意选择在新加坡仲裁,很大程度上也得力于新加坡仲裁制度所赋予当事人高度的自主选择权。

1.适用法律选择自由。新加坡实行的是“双轨制”的仲裁制度,当事人既可以选择适用于本地仲裁的《仲裁法》仲裁,又可以选择适用国际仲裁的《国际仲裁法》进行仲裁。由于新加坡加入了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商业仲裁会议上签署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业内通称为纽约公约),所以新加坡的仲裁裁决在世界范围内都具有有效性和公信力。

2.仲裁方式选择自由。在新加坡仲裁,当事人双方根据需要既可以选择临时仲裁,也可以选择机构仲裁。临时仲裁是一种由仲裁员来负责管理的仲裁制度,临时仲裁程序的进行不受固定仲裁机构的管理约束,其优点是保障了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权利,并且能保障仲裁制度的高效运作,程序简单,流程快捷,对于一些争议或标的不是特别大的案件,往往都选择这种临时仲裁。而机构仲裁相对于临时仲裁而言,则是由常设的仲裁机构来负责运行的一种仲裁制度,机构仲裁程序规范化程度高,仲裁员仅是起到主持工作的作用,仲裁裁决由仲裁庭独立做出。 其优点是仲裁程序规范,因而仲裁结果的权威性相对较高,当然仲裁所花费的时间也是较长的,对于那些争议或标的较大案件往往都选择机构仲裁。

3.仲裁信息与过程透明便捷。当事人和仲裁庭充分了解和掌握SLAC的仲裁员指定程序及实务细则、仲裁费用实务细则、仲裁员执业准则等等,从而使仲裁过程更加透明化和便捷化。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从仲裁协议、仲裁员的选定、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仲裁裁决以及裁决的执行、裁决的撤销、对仲裁的监督等方面,都为仲裁供了具体的操作流程,从而使当事人能够及时、准确地把握仲裁过程。[2]

4.仲裁员或律师选择自由。对于仲裁员以及律师的选择,当事人还可以突破国籍的限制或制约,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选择。在新加坡,国际仲裁业务向外国仲裁员和律师开放,外国仲裁员和律师可在新加坡从事国际仲裁业务、提供法律意见、代理出席等。同时,国外的律师或者仲裁人员来到新加坡开展仲裁活动或者提供仲裁服务不需要经过工作许可认证,也不要求一定要使用新加坡的法律进行仲裁,完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选择或是根据方便原则,选择新加坡以外的外国法律进行仲裁。此外,即便是争议双方选择了新加坡的仲裁员或者是律师用外国法律来进行仲裁,也会使仲裁程序很顺利、方便地进行,因为新加坡的海事仲裁方面拥有精通多个贸易国家法律的专业人才。因此,这就为新加坡海事仲裁业的开展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和吸引力。

(三) 法院为海事仲裁提供坚强支持

新加坡法院为其海事仲裁给予了极大的支持。在新加坡,只要程序合法、当事人的请求合理并且对合同中的有关事项做了合法的披露,即便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发生纠纷时通过仲裁来解决,也不能阻止海事诉讼程序中因为海事索赔请求提供担保的扣船行为,[1]争议双方依然可以向法院申请海事诉讼扣押程序,并且申请方不用为其请求提供担保。并且新加坡的扣船程序便捷、高效、规范,从而有效地保障了当事方的合法权益。此外,为了提高处理案件的效率与公正,新加坡法院会定期为相关海事案件召开审前会议。同时新加坡法院还合理地利用网络平台进行海事案件的信息公开,如:及时将案件电子归档、及时将法律文书发布到网站上供当事人查询,或者在网上提供一些法律文书的服务等。新加坡法院的这些做法与制度性安排都为其海事仲裁服务提供了科学、规范与高效的支持。

(四)加强对法律服务环境的建设

新加坡完备的港航法律服务体系不仅依靠其港口、航运方面完善的立法,同时还有与之相配套的法律环境强大支持。

在税收方面,新加坡政府在2004年推出了专门针对航运物流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明确了特许的航运企业可以享受所得增加收入不少于10%的优惠税率,并且此优惠期限长达10 年,该项政策的出台是为了鼓励更多的物流企业将新加坡作为货物运送及物流服务的基地。此外,新加坡政府在2011年推出了在建造、购买船只时免交贷款利息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刺激了新加坡造船航运服务业的蓬勃发展。

在保险方面,新加坡的保险事务主要由金融管理局负责,其解决保险事故纠纷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是议会制定的《保险法》,主要包括:适用于保险人方面的条例以及特殊保险人的条例、适用于保险中介机构方面的条例、以及关于保险法实施通知等其他方面的条例。由于新加坡完善的司法、仲裁制度、优惠的配套法律服务政策以及全面的海事保险法律服务,使得越来越多的海事保险公司和保赔协会来到新加坡经营。

二、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港航物流法律服务主要问题分析

对比新加坡,目前舟山群岛新区港航法律服务基础十分薄弱,与新区所承担的国家战略任务、政府的要求及人民的期待均极不相适应。经调研梳理,新区港航法律服务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

(一) 法律制度方面:未成体系且协调性不强

由于港航物流是以港口、航运、腹地及服务等要素所形成的功能齐全、系统性较强的综合物流活动,[3]需要考虑整个供应物流链中全方位的增值服务,这些都需要相应的完整的法律法规相对应。但当前新区港航物流运行中依据的法律与法规主要来自国家层面所制定一些宏观法律法规:依据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依据的行政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船舶登记条例》《船员条例》《航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依据的部门规章主要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港口货物作业规则》《船舶引航管理规定》《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关于促进运输企业发展综合物流服务的若干意见》《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等。从目前新区港航物流现行依据的这些法律法规情况看,地方补充立法严重缺乏,所以整体表现为不全、过于分散、未成体系。同时新区港航物流涉及到工商、海关、税务、航运、港口、海事、海商等各个管理部门,这些部门由于事务与行政属性不同,在法规及条例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容易出现多部门执法的冲突局面,协调性差。因此从整体来看,新区港航法律服务大大滞后于港航产业的发展。

(二) 法律资源方面:有限且利用率不高

目前舟山所拥有的法律资源非常有限,并且对已有的法律资源的利用率也不高。

在海事审判范围与权限上,新区目前设立有舟山海事法庭,舟山海事法庭是宁波海事法院的派出法庭,其审判范围与权限是审理发生在舟山地区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并且负责这些案件的执行任务。从近来实际运行数据上看,虽然舟山海事法庭审判案件的数量占到了宁波海事法院整个审判案件数量的一半以上,但其所审理的案件主要是涉及如劳务纠纷、船舶合伙纠纷等海事纠纷方面的案件,很少涉及到海商案件,同时涉外案件还需要移送到宁波的海事法院审理。审判范围与权限极其有限,这种状况与当前舟山新区港航的发展要求极其不相适应。

在海事仲裁方面,舟山于2016年4月成立了中国海仲委舟山办事处、舟山海商事纠纷调解中心,从而为解决货运代理、港航物流、海上保险、共同海损以及船舶保赔业务等方面所发生的争议提供了仲裁途径,但由于其成立时间较短,发展不够完善,因此无论其影响力、还是法律权限等都还十分有限。

在法律服务上,2017年3月15日舟山市海事法律服务中心正式挂牌成立,这是全国首个海事法律服务中心,为舟山群岛新区港航产业的发展建设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障。该法律服务中心依托国内外的法律资源,可以为涉及舟山群岛新区的海事活动中遇到的诸如共同海损理算、海商事纠纷等等问题提供科学的解决方案,确实可喜可贺。但由于该法律服务中心成立时间较短且在国内无先例可以借鉴,再加上舟山群岛新区目前与法律服务相关的法律权限等方面的不到位,所以该法律服务中心还需要进一步发展壮大,其真正作用的发挥估计还需要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

此外,目前新区成立有如港口协会、航运协会等团体服务机构,但是其在提供法律服务方面能力也都还十分薄弱。

(三) 法律人才方面:短缺且影响力低下

由于舟山地理位置的特殊性,造成海事专业法律人才不愿在舟山扎根;同时,舟山区域内本科层次的高校仅有浙江海洋大学和浙江大学海洋学院,不仅高校数量少,并且在舟本科高校还没有法律相关专业的设置,在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等方面都与新区对港航法律人才的需求极度脱节等等。外地人才不愿来,本地又无培养渠道,这些原因导致新区专门从事海事海商类型案件的专业律师严重短缺。根据笔者调查,舟山现有律师事务所27家,执业律师人数仅有186人,主要办理的案件为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以及一些单纯的船员人身伤亡和船员劳务纠纷案件,能够为海事海商案件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屈指可数。虽然近年来引进上海瀛泰、大成律师事务所等,但由于不成规模,影响力薄弱,新区绝大多数涉海事海商案件还得委托上海或者宁波等外地律师受理。

三、完善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港航法律服务的对策探讨

新加坡相对完善的港航法律服务的成功经验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针对前文所分析的问题,笔者认为新区的港航法律服务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一) 整体构思,从战略的高度理清港航法律服务的建设思路

为了真正让法律服务为新区建设保驾护航,我们必须把法律服务软环境的建设纳入到新区的发展战略规划中,把法律服务建设问题放在新区港航工作中更加突出的位置,明确法律服务建设的主体、内容、对象等,统筹规划,配套推进,充分体现完善的法律服务体系对舟山的港航发展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国内这方面先行一步的上海、天津等城市就做了很好的范例:上海市早在“十一五”期间就制定了加快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十二五”规划,把法律服务作为培育和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的重点领域,积极引进世界知名航运研究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与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进行战略合作等,这些做法有力地支撑了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天津市政府从战略的高度规划,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订合作框架协议,设立天津海事仲裁中心,引入高水平的海事仲裁、海损推算、海事法律咨询服务,使天津的海事法律服务大大地向前跨了一大步,有力地支持了天津港航产业的发展。

结合国内外成功的经验,我们认为舟山群岛新区港航法律服务的建设应该在建设主体、服务内容与对象、活动范围及服务形式上形成清晰的构思:在建设主体上,港航法律服务的建设主体是特定的机构和人员,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具有法定的从业资格和条件,具备港航法律服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如海事法院、专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等;在服务内容上,为当事人提供的服务应该是与港航法律相关的服务;在服务对象上,法律服务对象应该具有普遍性,不受地域、国籍、主体等形式上或实质上的限制,即不论是本国的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等都有权得到该法律服务体系提供的法律帮助;在活动范围上,法律服务的提供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超越法律法规的限制,就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在服务形式上,法律服务与其他服务活动一样,具有有偿性,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得到相应的经济报酬。

(二) 推进地方立法,配套政策引导

新加坡港航法律法规之健全,管理当局立法与执法层次之高,海事仲裁之完善,服务环境之优质,都体现着新加坡的港航法律服务遥遥领先于我们,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因此,舟山要把法律服务作为培育和发展新区现代港航产业的重点环节,通过地方立法作为补充来健全自身完善的港航法律体系,同时配套以相应政策引导来理顺港航法律服务的相关问题。

目前,我国在港口、航运管理等方面基本法律已经出台实施,对准入许可、行业管理等有了明确规定,但在法律体系上仍存在漏洞,在具体实施中也仍存在着不少问题。因此舟山应该在遵循国家立法的前提下,根据本地的基础和条件,积极争取国家对舟山群岛新区、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舟山自由贸易港区等等大战略建设的政策支持,充分发挥新区先行先试的权限优势,根据港航产业发展运行过程中暴露出来的法律问题展开适时的地方补充立法,建立和完善具有新区特色的较为完善的港航法律法规体系。此外,还要积极探索符合舟山港航发展实际的行业法制管理方式方法,加强区域港口航运法制体系和执法制度的建设,例如:关于舟山港航物流的计量标准、技术标准、物流设施标准、物流作业和服务标准等;关于涉及大宗商品交易的产品技术标准,港航物流主体行为的操作规程、技术标准,仓储和运送过程中的操作规程等;都还没有相应的法定标准作为参考,因此相关部门要加强行业操作规程、标准化建设,形成具有新区特色的舟山港航产业运行标准体系。

同时,对港航的规制管理,除了依靠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还要佐之以配套政策,例如2009年国务院颁布的《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这一物流政策就是物流法的有效补充。法律规范通常较为稳定,但具有滞后性的特点,随着产业的快速发展,很容易在一定时期内形成法律空白,而政策反应速度较快,可以较快的对新生事物进行管理。[4]因此相关部门要在对相关要素统筹分析的基础上,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根据发展的需要适时出台配套的有利于要素集聚的港航发展政策。

(三)完善海事司法,发展仲裁制度

1.完善与提升舟山海事法庭的法律服务能力。舟山海事法庭作为宁波海事法院的派出法庭,应该充分发挥专门管辖、专业审判的优势,公正司法,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的司法指导,为港航物流的发展打造公正、公开的法律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必要时,可根据地理特点、业务要求或新区建设发展的需要,提升舟山海事法庭的权限层次或级别,以使其更好更高效地为新区港航业的发展服务。

2.完善和提升舟山海事法律服务中心的法律服务能力。要通过创新体制机制,整合舟山港航法律服务力量,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来壮大舟山海事法律服务中心。同时,舟山海事法律服务中心也应该做到在“一揽子”法律服务的提供过程中把握重点、分清主次、分工明确,避免司法资源的不合理利用。浙江省与舟山市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应该积极扶持舟山海事法律服务中心的发展,提升法律服务水平,加大宣传推广的力度,树立起海事法律服务的公信力,从而争取更多的海事法律业务落地舟山。

3.强化司法对仲裁的支持与监督。建立政府与海事司法共建机制,建立定期沟通、诉调对接、双向培训、信息通报、法律宣传指导等方面合作机制,注重从根本上化解海事纠纷,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提高海事司法服务水平。同时,由于仲裁制度具有“民间性”特点,需要司法对仲裁进行有效的帮助与支持,从而及时纠正仲裁过程中的错误,以保证仲裁的良性发展。

4.积极发展海事仲裁与海事司法。省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应重视海事仲裁与海事司法对新区港航产业良性发展的保障作用,积极推广海事仲裁条款,推荐将舟山仲裁作为首选。司法、港航等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协会,应加强对江海联运经营主体有关争议解决的管辖权问题引导,尽量在纠纷地点的管辖权以及解决纠纷的方法上选择舟山仲裁或舟山司法。

最后,还要以行政部门、法律服务机构、企业为主体,成立舟山港航法律服务协会作为舟山港航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纽带和桥梁,推动舟山港航法律服务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四) 引进和培养复合型律师,打造专业人才聚集地

新加坡的港航法律服务体系之所以能够如此完善高效,除了新加坡这个国家在港航法律上的完整和发达之外,其优质完备的法律人才队伍也是新加坡逐步成为国际港航高端服务中心关键因素之一。舟山港航法律服务体系的构建过程中专业法律人才不足的问题尤为突出,复合型律师极度短缺,现有律师在海事海商方面的法律服务专业化程度不高,为此,应充分利用国家给予舟山的优惠政策和国家战略,大力引进和培养港航法律高水平专业人才。

1.创造吸引人才的条件,积极引进掌握国际惯例、精通法律业务、熟练掌握外语的高端海事法律人才。

2.依托浙大、浙海大等高等院校,在高校开设港航法律方面的专业和港航法律方面的培训课程,有针对性地培养本地海事法律人才。

3.基于宁波—舟山港一体化背景,实现法律资源共享,宁波海事法院可将巡回法庭引进高校,将具有指导意义的涉外案件“搬进”高校巡回审判,对于海事法律人才培养而言,可以使其更好地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达到双赢的效果。

4.加快包括律师事务所在内的专业配套服务机构的发展,从税收、财政优惠政策上予以扶持,积极推动这些专业服务机构的转型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朝着海事仲裁与海事司法的专业化、国际化方向发展,全面提高舟山港航法律服务的能力,从而把舟山打造成为港航法律服务专业人才的聚集地。

[1]邓珊.新加坡国际航运中心法律服务体系研究[J].东南亚纵横,2012(11):10-15.

[2]付绪兵.新加坡仲裁制度研究——新加坡仲裁机构[J].天府新论,2008(S2):287-288.

[3]汪长江.港口物流:理论实务与技术[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11.

[4]刘怡琳.浅谈我国当前物流业立法的发展方向[J]. 法制与社会,2015( 6):241-242.

On the Improvement of Port and Shipping Legal Service in Zhoushan Archipelago New Area

WANG Changjiang PEI Ruitong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Zhejiang Ocean University, Zhoushan 316000, China)

Zhoushan Archipelago New Area, Zhoushan Free Trade Port Area and other national strategies all call for the improvement of port and shipping legal services in Zhoushan.At present, with the unsystematic and inharmonious legal system, limited resources and low use rate, shortage of legal professionals and poor influence, the basis of the legal service system of Zhoushan port and shipping is weak.It is the key element for Singaporeto make itself a world-renowned international shipping center by adopting theone-stop arbitration system, the simplification of maritime arbitration and the court’s strong legal support for maritime arbitration, which provides us with an effective experience.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for Zhoushan Archipelago New Area to improve the port and shipping legal servicesby making such all-round effortsas promoting the legal construction, raising the level of local legislation, improving the maritime justice,establishing arbitration system, introducing compound type lawyers to createthe gathering place of professional talents.

Zhoushan Archipelago New Area; port and shipping legal services; justice; maritime arbitration; countermeasures

D925.7

A

1008-8318(2017)03-0033-05

2017-05-02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构建浙江航运交易平台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编号:2013W25)。

汪长江(1959-),男,湖北汉川人,教授,研究方向:港口物流;裴瑞彤(1992-),女,河北唐山人,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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