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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湖生态经济区高效生态农业建设主体行为及对策研究*

2017-01-11戴天放麻福芳魏玲玲徐光耀王雪桥

中国农业文摘-农业工程 2017年1期
关键词:生态农业农户主体

戴天放,麻福芳,魏玲玲,徐光耀,王雪桥

(1.江西省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信息研究所,江西南昌 330200;2.江西省景德镇市农业技术推广站,江西景德镇 333000)

1 研究目的和意义

为化解“石油农业”所带来的资源与环境问题,生态农业在世界范围内迅猛发展。西方生态农业的发展与研究,是与其农业资源(人均土地丰富等)和农业发展阶段(农业人口比例极少、经营规模大、农产品过剩等)相适应的,主张“重生态原理、轻化学投入”的农业技术与模式,配合其“黄箱政策”与“绿箱政策”,在食品质量安全保障、节约资源、减少污染和保护环境等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成功经验。我国国情具有特殊性,面临粮食(农产品)安全、生态安全的双重制约,无法照搬西方生态农业发展的经验,必须走高效生态农业(或生态高值农业)之路,即集约化经营与生态化生产有机耦合的现代农业,这已经成为理论界的共识。学者们在充分肯定我国生态农业发展在实践中取得成绩的同时,对生态农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或矛盾也予以了归纳分析,涵盖了政府、企业与中间商、农户与消费者等三个层面,涉及到生产、加工、流通与消费等诸多环节。但对如何化解这些问题,目前的研究多停留在理论层面,都主张走生态农业产业化的道路,存在着对策措施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

上述问题产生,可能与我国学术界关于生态农业相关行为主体方面的研究欠缺有关,难以挖掘各主体互动关系的机制。理论上,人是生态农业发展的主体,农业生产中各个利益主体的行为不当与不谐是制约生态农业发展关键因素。但目前学术界有关生态农业相关行为主体方面的研究多局限于政府行为、农户行为的研究,这与我国生态农业实践中的自上而下的推广模式、生产中以农户经营模式为主息息相关;对生态农业中的企业行为、中介组织行为的理论研究比较少,这与我国农业产业化和合作经济合作组织发展处在初级阶段有关。

江西是农业大省,是建国以来全国两个从未间断过粮食净调出的省份之一(另一个为吉林省),在粮食安全保障和农产品供给保障方面为国家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这些成绩的取得,很大程度上得利于以中国第一大淡水湖——鄱阳湖及其流域区为代表的自然资源优势。虽然如此,江西农业生态环境仍然摆脱不了工业化、农业现代化的大环境影响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冲击,农业生态环境的恶化已经成为制约江西省当前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障碍。

处理好农业开发与环境治理之间的关系,必须大力发展生态农业。2009年12月《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明确提出了发展高效生态农业的目标。笔者通过调研发现,江西建设高效生态农业,主要是自上而下的政府行为推动,缺乏各相关利益行为主体的互动,因而实施的效果并不是很理想。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政府是建设生态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农业建设的成功与否决定于这四者的合作关系,而他们的出发点都是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因此,合理引导生态农业建设中的利益主体正确开展各自活动迫在眉睫,在这种情况下研究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生态农业建设中利益主体行为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 高效生态农业建设的主体行为分析

通过对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和乡镇政府及县级农业管理部门等高效生态农业建设主体等进行问卷调查和访谈,搜集研究所需的资料,进行统计、回归分析,探索上述相关主体的行为特征;并进一步利用博弈论工具,构建农户-政府、农户-企业、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关系的博弈模型,并进行博弈模型求解和博弈均衡结果分析。上述研究表明:农户、涉农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主体对生态农业的认知程度比较低,从事生态农业生产的收益低于从事非生态农业生产;政府支持生态农业力度不够,难以激励各生产主体从事生态农业建设;生态农业建设各主体行为关系作用机制不够健全。

2.1 高效生态农业建设中农户行为分析

农户是高效生态农业的具体生产者,建设高效生态农业有利于提高农户的经济与效益。但是,由于当前高效生态农业相关生产技术欠缺、生产成本较高、产品市场价格优势不明显等因素,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农户建设高效生态农业的利益引导机制尚未形成。

影响农户参与高效生态农业生产有内外两方面的因素:一是农户自身特征,如农户的家庭人口、劳动力和户主年龄、教育年限、务农年限以及社会经历和经营规模等,都会通过农户的各种行为,如决策、投资和风险规避等,对农业的投入及产出发生直接的影响,进而影响高效生态农业发展的实践与成效。概括来说,家庭经营规模过小、文化科技素质较低、市场意识较差、环境意识缺乏等问题是制约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农户建设高效生态农业的主要内部因素。二是建设高效生态农业的外部环境,如当地的农业自然环境、基础设施和技术水平、市场价格、销售渠道,以及政府的相关政策等,都会对高效生态农业的发展及效益带来间接或直接的影响。因此,建设高效生态农业,不能仅仅只是将目光停留在农户层面,还应综合考虑,特别是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等,这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高效生态农业发展的软条件。

2.2 高效生态农业建设中企业行为分析

涉农企业是推动高效生态农业建设的关键切入点,其参与高效生态农业,对发展高效生态农业产业化,推动高效生态农业规模化、标准化生产,促进生态农业技术与设施的推广,从而推动区域生态经济实现良性循环具有重要作用。影响企业参与高效生态农业的内部因素包括企业自身的发展目标、企业的道德责任感、资金等;外部因素包括市场需求与竞争、技术推动力、政府主导力等。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涉农企业发展现状看,外部因素是促进其参与高效生态农业最为重要的推动力量。因此,在着力增强企业社会道德责任感的同时,应通过实施各类农业环境政策措施对企业参与高效生态农业的行为加以有力引导。目前,由于相关制度(包括市场制度和非市场制度)不健全、高效生态农业技术研发滞后、资金短缺以及其他参与主体发育不完全等原因,企业参与高效生态农业的动力不强,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高效生态农业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2.3 高效生态农业建设中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为分析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高效生态农业建设的新型经营主体,它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生产的组织化程度,通过土地入股扩大农业经营的规模化、为成员集体采购生产资料、联合销售产品等方式,从而有利于高效生态农业设施与技术的应用,降低了农户的生产成本,保障了农产品价格,增加农民收入。在当前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农户分散、规模较小,农技推广不完善等情况下,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高效生态农业的发展。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高效生态农业活动中的行为主要有如下因素:制度因素(政府的相关政策)、社会环境因素以及其他相关主体因素(如农户的文化素质水平、当地涉农企业的发展状况)等。当前,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服务于高效生态农业建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比较少,运行不规范、发展资金短缺、农户参与率低等问题较显著。

2.4 高效生态农业建设中政府行为分析

政府在高效生态农业建设中起关键作用,对于其他主体行为起着引导作用。影响政府在高效生态农业中的决策行为的因素主要有:地方财政收入的匮乏、基层政府受上级部门牵制过多、基层干部素质不高等。目前,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地方政府在提供农田水利设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等农村公共物品方面还不够,难以有效地为农户、企业等相关主体参与高效生态农业提供便利条件和有利的环境。同时,一些地方政府对于高效生态农业的发展从整体上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

2.5 高效生态农业建设中各主体相互关系分析

在高效生态农业建设中,由于利益的驱动,涉农企业和农户之间的合作关系具有不稳定性,双方都容易产生机会主义行为。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政府的介入,可有效降低涉农企业与农户违约的概率,稳定契约关系。目前,由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农业环境标准不健全、政府与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农业环境保护制度缺失等一系列原因,导致涉农企业缺乏治理农业环境污染的积极性。因此,必须大力推广农业环境治理技术以降低企业的农业环境治理成本,完善制度设计,加大企业的违规成本,降低政府的监管成本,才能使政府和企业由不合作走向合作,达到“环境双赢”的目标。在高效生态农业建设中,政府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政府、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对农户在高效生态农业中的生产技术效率高低具有重要影响,政府要通过鼓励涉农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第三方介入,引导农户参与高效生态农业建设。政府在扶持和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扶持和推动合作社的成长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另外,政府在农田水利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研发、推广,以及公共品提供等方面也都是企业和合作社无法替代的。因此,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高效生态农业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调动和发挥政府、涉农企业、合作社和农户等四大主体的积极性和能动作用,注重将四大主体有机联合,共同促进高效生态农业的发展。

3 对策建议

3.1 定位主体角色

按照“农户主体、政府引导、企业帮带、合作社助力”的原则,科学定位高效生态农业建设中各主体的角色。在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的现行农村经营体制下,农户既是高效生态农业的投入主体也是受益主体,必须充分发挥广大农户的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才能把高效生态农业从口号变成生产力。高效生态农业具有明显的外部性等特征,需要政府提供一系列的政策、法律支持和技术指导,其引导作用必不可少,但要避免政府越位,必须尊重、鼓励其他主体的发展意愿和参与意识。各类涉农企业由于资金、技术与市场的优势,通过“公司+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产业化经营模式,对于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具有重要的“龙头”和“帮带”作用,是高效生态农业建设中的重要参与者。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户的专业化组织,在高效生态农业建设中,极大地提高农户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高效生态农业技术、信息、资金和人才服务和为政府提供决策支持,提高生态农业产业规模化和产品市场化水平,对高效生态农业的发展起着不可缺乏的助推作用。

3.2 培育新型主体

按照建设高效生态农业的要求,对农户、政府、涉农企业、合作社等四大主体进行塑造。

(1)培养新型农民

一是积极向农民宣传生态和环保知识,普及生态农业理念,提高其对建设高效生态农业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其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责任感,形成与建设高效生态农业相适应的生产观、消费观;二要加强农民的生态农业技术培训,提高其科技素质和职业技能,使农户能及时掌握高效生态农业技术、模式及经验。

(2)塑造新型政府

一是培养新型干部。提升农村干部的发展理念,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摒弃唯GDP论和“先污染后治理”的理念。二是塑造“生态型政府”。生态型政府是一个秉承生态文明理念,在价值目标上追求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在制度上构建多主体互动合作的多中心治理机制,在政策上主要实施生态治理政策的政府。三是改革政府管理体制。首先,要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其次要完善行政管理决策机制,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对重大事项决策的协商和协调机制,健全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决策的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制度,健全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的公示、听证制度,推进行政管理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再次要完善对行政管理权力的监督机制,强化对决策和执行等环节的监督,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实绩考核评价制度。四是要塑造“服务型政府”。各级政府机构应该摒弃虚浮的服务作风,为高效生态农业建设各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所必要的技术指导、信息发布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以及有关农业标准化生产和规模化种养方面的指导和培训等。

(3)培育龙头企业

一是提升龙头企业的发展高效生态农业的意识,加强宣传推广,将高效生态农业的基本理念渗进企业文化,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伦理道德感,将发展“环境友好型”企业变成企业长期的发展战略。二是通过建造生态工艺、加快生态技术创新、推进微观生态经济管理、建立相应的政策和法规体系、倡导生态消费等,培育“生态型企业”。

(4)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

首先,以生态理念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在建立之初就要通过多种方法,对社员进行教育和培训,转变合作社成员“产品高价、资源低价、环境无价”的旧观念,增强农民对农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从思想观念的根源上来建设有利于生态农业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其次,以生态方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创新农作制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多施天然有机肥,形成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生产与监督机制。合作社应加快建立农业信息网络体系,以最快捷的方式将市场信息传递给农户,减少不确定性,增加农户收益。合作社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应努力推进生态农业关键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工作。合作社要加强对本社农产品的安全检测工作,确保所销售农产品的安全性。再次,以生态目标运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生态经济学规律,在种植、生产与销售农产品的过程中,引导社员合理开发与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注重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

3.3 完善保障体系

(1)法律法规建设

完善规范高效生态农业建设的政策与法律法规体系。一是要出台《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加快发展高效生态农业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鄱阳湖生态经济区高效生态农业的总体发展思路、目标及措施;二是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和《农业标准法》等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把清洁生产审核与农业标准化作为突破点,全面规范鄱阳湖生态经济区高效生态农业的发展;三是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高效生态农业条例》以及江西省《高效生态农业保险法》、《高效生态农业投资法》、《高效生态农业补贴条例》、《高效生态农业灾害救助条例》等进行前期立法调查研究,健全发展高效生态农业的政策法规体系;四是要进一步健全包括《农产品市场流通管理法》、《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法》、《生态农产品标准化法》等农产品市场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使农民生产的绿色产品确保在市场上的公平交易,从而保障他们的利益,以提升他们发展生态农业的积极性。

(2)强化技术支撑

一是要提高农业科技研究攻关能力,加快高效生态农业科技成果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二是要进一步健全农业技术推广体制,促进高效生态农业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的步伐。三是要抓好科学试验示范工作,推动规模经营和产业化的稳步发展。应以生态农业示范县为基础,针对性地在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基础各异的多个类型区进行高效生态农业的试验示范,建立一批易操作、高科技、高效益、强辐射的“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区(县)”。特别要对专业户、重点户(村)的加强培养,通过试验示范的方式来树立高效生态农业的发展典型,并对示范区的成功经验和具体发展模式加以总结、示范和推广,从而以点带面,逐步扩大高效生态农业的规模经营。四是要加强对农民的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使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技能符合高效生态农业发展的需要。应使职业技术学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业函授大学和各种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花大力气培养本土型农业实用人才,使农民的生态农业知识与生产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3)健全补贴机制

一要提高财政资金的投入,同时如上所述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和保险服务体系,使生产经营者得到可靠的信贷和保险服务,降低生产经营中的风险。二要开拓资金来源的渠道,充分利用市场化运作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吸引工商资本、民间资金、外商资本等多元化的社会资金参与投资,构建起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多元化投资的投入机制。三是完善“项目支持”形式,提高农业生态补偿资金利用效率。整合农业环境建设的各项资金,以项目建设为中心,打破部门和地区界限,在项目的运作方式上可将公益性补偿运作机制转变为利益性补偿机制,即政府提供生态建设的具体补偿政策,由各市场主体来具体实施,通过运用市场机制来提高生态建设补偿效率。

(4)强化信息保障

在生态农业中各参与主体的博弈分析中,清晰表明,由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现象大大影响了生态农业有关政策目标的实现,同时也加大了政府、农户、企业等参与主体之间的交易成本。因此,在今后的发展中,应建立各级参与主体之间的信息公开制度,引入区域农户、涉农企业和市场的力量,通过区域农户和市场的附加刺激作用,形成政府、企业、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四者共同约束和激励的模式。通过构建生态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三位一体的信息平台,为生态农业发展提供信息保障。信息公开制度所涵盖的范围应该有产品市场、金融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国家政策、企业财务信息、法律途径、社会参与、环境权益等方面。通过政府、中介组织发布准确、公正的环境、市场信息,提高农户、企业的市场参与、合作和污染控制的积极性。从而推动在完全信息的动态博弈过程中,得到帕累托最优解。

(5)健全诚信体系

诚信体系的建立,既要以道德教育为基础,更要对道德风险通过相关法规制度来预防和打击,尤其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的道德风险犯罪。首先,要建立诚信政府。例如对农户做出的政策补贴承诺等,要不打折扣地履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这就要求建立把政府人员绩效与生态农业补贴落实情况挂钩的考核制度。其次,要建立诚信企业。将企业的履约行为作为其信用的重要评价指标,对其信用做出评价并公示,以影响其在消费市场中的信誉,从而对企业起到鼓励及威慑的作用,防范企业的违约行为。第三,建立诚信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制度规定,如严禁在企业中担任要职的人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任重要职务,避免企业联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损害农户的根本利益。加大对违约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农户的处罚,通过设置黑名单和加大经济处罚等方式,防范两者的道德风险,确保企业的经济利益。

(6)减少交易环节

生态农产品因投入质量高,本身生产成本就较高,再加上在流通过程要求高也产生了较高的流通成本,这样导致销售价格高,从而性价比偏低,需求弹性较大,消费者容易寻求其他替代农产品,从而导致生产农产品销售量难以扩展,各利益主体能获取的利润减少,从而制约了生产与经营的积极性。减少交易环节,能够有效降低生态农产品的流通成本和价格,使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获得更大利益,实现帕累托改进。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制定优惠引导政策,积极鼓励农超对接。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农产品仓储设施建设用地采取工业用地政策,鼓励地方政府安排相应资金,拓宽投融资渠道,协调金融机构对农超对接予以信贷支持,同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对农产品基础设施的投入。

(7)推进产业化

首先,政府要积极承担生态农业产业化服务者的角色,实施各项产业化扶持政策。其次,要大力发展“龙头企业+基地”、“公司+农户”、“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订单农业”等多种产业化经营模式,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及销售企业等投身生态农业建设,使这些企业与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第三,要采取财政、金融和税收等多元化的优惠政策,重点扶持一批龙头企业快速发展,壮大公司竞争实力,以增强其对生态农业产业的带动力。

(8)健全监督管理

首先,政府应当在工商注册登记、税收、信贷等许多政策优惠环节,加强对相关主体生产运行的监管。如工商部门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注册登记时,应加强对创办人的实质性审核,防止龙头企业或其他团体领办合作社时侵占农户利益,以维护合作社的合法性。其次,政府主管部门要系统梳理有关生态农业政策、生态农业项目、相关的税收政策等,并印发给地方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并监督他们认真执行。第三,在决定生态农业建设相关主体是否有资格各种补贴、信贷、财政扶持等优惠政策的决策中,政府应考核相关主体公平交易的落实情况、实际带动生态农业发展情况、生态环境改善程度和农户致富等指标。第四,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第三方运行监督机制,防止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红、民主决策不到位,防止合作社领导侵占社员利益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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