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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司法化

2017-05-20顾家豪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5期
关键词:部门法关系宪法

顾家豪

摘 要:宪法是我国效力最高的部门法,宪法司法化在我国理论和实务界都一直存在争论。笔者对宪法的部门法特征进行分析,论述宪法司法化的必要性,从而找到宪法司法化的路径。

关键词:宪法;部门法;关系

一、问题的提出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所有法律的立法基础,所有法律都不能与宪法相违背。我国的宪法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没有司法化,虽然对于宪法司法化的讨论在法律界较为热烈,但是目前我国的宪法还是没能迈出司法化的步伐。主要是由于我国宪法自身的法律规定设计以及诉讼制度的设计缺陷,不适合宪法司法化。宪法设计上就不具有一般法律具有的可操作性,都是根本制度性、权利性规定,难以用来判案。长期的宪政关观念也阻碍着宪法司法化。我国的宪政思想是比较的严重的,认为宪法是纲领性的规定,担心宪法的司法适用会对政治产生不良影响,所以长期以来也没有进行宪法司法化。这就让我们不经思考,宪法与部门法究竟是怎样的关系,宪法是否具有部门法的特征,宪法是否有司法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宪法的部门法特征

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处在法律位阶最高的位置,其他部门法都不能违背抵触宪法,但这并不是说宪法就与其他部门法完全不同,宪法同样具有部门法的特征。

(一)宪法的调整对象特定

宪法对于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最基本的制度和公民最基本的权利进行原则性规定。宪法是对权力进行限制,对权利进行保护,宪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法律在各自具体的领域内调整权利义务关系,宪法在调整对象上同这些部门法一样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二)宪法调整方法是采用法律的制裁性

宪法采用法律制裁来调整对象,其他部门法也都是采用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来调整对象,不同的是宪法更多的采用法律制裁。宪法制裁的方式主要是与宪法相违背的法律不发生法律效力,和剥夺免除国家官员职务。宪法的法律制裁并不能代替其他部门法的法律责任,承担宪法上的后果还需要承担其他部门法的法律责任,事实上,任何领域的法律责任都不能相互代替。宪法的法律制裁侧面要求需要对于违宪的行为进行处罚。

(三)宪法是效力最高的部门法

宪法首先也是属于部门法的,也有特定的调整对象,有其特有的法律责任。只是宪法比较特殊,它的效力最高。

三、宪法司法化必要性

(一)宪法应作为部门法发挥其司法化作用

宪法本身有其调整的特定对象,虽然法律规定较为抽象概括,欠缺可操作性,但是宪法本身并不是完全无法操作。法律后果上宪法也是规定了其特有的法律制裁方式,既然宪法既有调整对象,又有法律后果,那么就可以作为审判依据,而不是仅仅只能依靠具体领域的部门法进行审判。

(二)宪法司法化有利于保护公民权利,限制政府权力

具体领域的部门法,在立法上难免会有漏洞,此时,触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时候,如果可以依据宪法进行审判,就可以弥补其他部门法律的不足,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限制政府的权力。

(三)宪法司法化是宪法得以实施的必要途径

宪法司法化可以让违背宪法的行为承担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权利有救济才能使得宪法得到真正实施。

(四)有利于树立宪法的权威性

让宪法司法化,让违背宪法的行为都受到惩罚,只有这样才能树立宪法的权威性,避免宪法成为摆设。立法违宪和司法违宪审查,能够让宪法具体落到实处,树立宪法的权威性。

(五)有利于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要求在治理国家的时候,按照法律来治理,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影响。宪法本身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让宪法司法化,可以有效限制政府权力,有利于依法治国。

四、宪法司法化建议

(一)改变思想

在指导思想上应该改变以往的陈旧思想,应该认识到宪法司法化对于宪法的实现,对于公民权利保护的好处,从而在思想上改变,并且推动宪法司法化。

(二)宪法法律规定增加可操作性

目前,我国的宪法规定过于概括性,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对于宪法的法律规定应该更加细化、具体,把宪法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化。只有增强可操作性,才能使得法院可以引用宪法判案。

(三)设立宪法法院

宪法诉讼因为其本身涉及的方面比较广,而且由于相对而言其调整的对象比较特殊,即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如果在现有的法院机构设置下进行宪法诉讼,则宪法诉讼非常容易受到来自政府权力的干预。故应该制定专门的宪法诉讼法,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而且法院的人事权、财政权都由宪法法院自行掌控,让法院独立于行政机关。

(四)制定宪法诉讼程序

宪法司法化需要制定特定的程序,让宪法司法化有程序保障。

1.启动主体应扩大范围

在程序设定上,启动主体应该受到较小的限制,只要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就应该有权提起宪法诉讼。较大范围的诉讼主体,可以更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权利。

2.举证责任上给予原告帮助

举证责任上,一般采用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当证据在被告手中的時候,法院应责令被告提供,在原告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时候,法院应该依照当事人的申请来调查相关证据。

3.程序上不应该设置调解程序

宪法诉讼,是对于是否违宪进行审理,结果只有违宪和不违宪两种结果,不存在第三种中间道路。调解对于民事领域来说是比较好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但是在宪法诉讼中就不是一个好的方式。违宪的案件不能进行法院调解,如果违宪就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调解在宪法诉讼中是不伦不类的,应杜绝调解。

五、结论

宪法应该和其他部门法一样,得到真正的实施,通过宪法司法化,树立宪法的权威,让我国的依法治国从宪法司法化开始。

参考文献:

[1]古洪能.宪法司法化还是宪法立法化——论我国宪法实施的首要途径[J].理论与改革,2014(5).

[2]贾鹏宇.宪法司法化: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路径[J].延边大学学报,2007(5).

[3]秦颖慧.论宪法司法化[J].河北法学,2002(2).

[4]郭先美.宪法司法化的意义及其路径分析[J].兰州学刊,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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