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网络借贷中借款人道德风险行为分析及规制策略

2017-01-10伏红勇高华丽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网络借贷

伏红勇+高华丽

摘要:网络借贷作为最能体现互联网金融精神的一种新型金融组织形式,在解决跨地域、跨时空的小微企业以及个人融资难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网络借贷在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解决民间融资难题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面临着难以监控的道德风险,随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网络借贷平台的道德风险行为势必会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然而对于借款人的道德风险违约行为,依然存在着规制空白。由此,如何规避拥有绝对信息优势且缺乏抵押担保资产借款人的道德风险行为成为亟待解决的关键科学问题。

关键词:网络借贷; 道德风险行为; 规制策略; 大数据征信; O2O信用认证; 行为监管

中图分类号:DF438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6.06.13

一、引言

2016年8月17日,由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委联合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络借贷做出了明确界定:网络借贷

网络借贷的参与主体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借款人、出借人(即贷款人),其中,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网络借贷全称为P2P(peer to peer)网络借贷。下文为了方便表述,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记为“网络借贷平台”。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1]。网络借贷为存在于我国千百年来的民间借贷注入了新的活力与动力,也是最能体现互联网金融精神以及金融普惠化的一种新型金融组织形式,这将有效弥补我国传统金融行业的不足,尤其体现在网络借贷能够解决跨区域、跨时空的小额借贷问题[2]33-34。依据网贷之家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延续了近年来的高增长趋势,2015年P2P网络借贷的贷款余额达到4394.61亿元,同比增长324%;全年的总成交量达到9823.04亿元,同比增长了288.57% [3]3-4。网络借贷行业的高速发展,表明了整个行业的发展已正式告别了发展的初级阶段,开始向行业发展的成长期迈进。2015年12月,国内首家独立的网络借贷平台上市企业宜人贷,正式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这提升了整个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信心。应当看到,为解决小微企业以及个人融资难题而发展起来的网络借贷行业,对于盘活社会中的闲散资金、破解传统金融行业中投融资匹配失灵的困境、增强金融普惠性、推动我国传统金融行业的创新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4-5]。

近年来,对于网络借贷行业的研究,相关专家学者主要聚焦于网络借贷平台的异化及监管[6]、网络借贷信用认证机制的构建[7]、借款人的描述性信息对投资人决策的影响[8]、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9]等方面的探究。目前,通过梳理相关研究文献发现,网络借贷反映了社会大众对于小额投融资的需求,能够有效降低借贷双方的交易成本,相对于传统金融行业而言提高了借贷效率。然而,随着网络借贷行业的快速发展,也暴露出了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如一些网络借贷平台出现提现困难,甚至有些规模较大的网络借贷平台也出现了坏账。依据网贷之家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2月,历史累计爆出的1263家存在问题的网络借贷平台,仅2015年就有896家,其中跑路型的网络借贷问题平台占比最高为55%、其次为提现困难型的网络借贷问题平台占比29% [3]56,58。当前,网络借贷平台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一方面是由于网络借贷平台数量的暴增加剧了中小型平台在竞争中生存压力,以及个别网络借贷平台自身可能存在的经营不善。另一方面,不可忽略的是,网络借贷这一创新金融模式虽然拓展了交易对象以及借贷双方的交易空间,然而并未改变网络借贷参与者的人之本性,也未从根本上消除网络借贷参与主体的道德风险行为,甚至网络中非熟人的借贷环境恰恰给道德风险行为的高发提供了滋生的土壤[2]17,34。基于对现有文献的梳理以及对借款人道德风险行为的深入剖析,笔者将借款人道德风险行为界定为:网络借贷中借款人不顾出借人和网络借贷平台的利益得失而采取的最大限度地增加自身效用的自私行为。

随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网络借贷平台的自融、私自挪用客户资金、违规担保等道德风险行为均会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由此,如何规制网络借贷中借款人的道德风险行为则成为当前亟须解决的关键问题。网络借贷中的借款人往往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缺乏有效的抵押担保资产,并且在收入、项目执行情况、资产状况等方面相对于网络借贷平台和出借人而言具有绝对的信息优势。这类看似“不靠谱”的借款人往往能够通过网络借贷平台获得小额贷款,虽然,这能够有效弥补正规金融系统的不足,但也势必会使网络借贷平台和出借人面临着诸多的道德风险问题[10]。究竟如何才能解决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契约的不完备性问题,进而降低道德风险所带来的损失?这引起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

国外一些学者的研究表明在借贷双方相互匿名的情况下,自愿性信息披露能够部分地缓解网络借贷中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11-12];孙从海和李慧则提出货款担保机制和激励相容机制的实施,可缓解由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13];谈超通过分析指出信用担保的介入可以有效防范网络借贷平台的道德风险[14]。梳理上述研究我们

可以发现,当前学者们并未对道德风险行为产生的原因予以深入分析,也未对不同的道德风险行为类型予以区分和界定。

借款人的道德风险行为是心理行为演化的结果,网络借贷中的借款人的行为特征又区别于传统金融行业中的借款者。鉴于此,笔者在深入剖析网络借贷中借款人道德风险行为成因的基础上,分别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维度揭示借款人道德风险的典型行为,进而提出规制借款人道德风险行为的监管新思路,以期为网络借贷行业的实践运营提供有效借鉴。

二、网络借贷中借款人道德风险的成因

(一)网络借贷中借款人道德风险产生的内因

以当前最符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拍拍贷”

拍拍贷,创立于2007年,是我国首家网络借贷平台,也是首家小额无担保的网络借贷平台,其总部位于上海。为例,其平台上的借款人一般为小微企业主或个人,包括个体经营业主、网店店长、无固定收入的学生以及待业人员等;其借款额往往不会高于100000元,通常情况下一般介于3000~20000元之间;借款时间较短,一般为3~12个月;此外,平台上的借款人不需要提供任何的抵押或担保物[8]。类似于拍拍贷平台上的这些借款群体往往会被排斥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往往不能从传统金融机构如银行获得信用贷款。然而,随着网络借贷这一创新金融模式的发展,正是这些可能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没有抵押担保物的借款人,或者虽然可能有稳定收入或抵押物但因急需资金周转而未进行抵押的借款人均能从网络借贷平台上成功获得借款。由此我们

可以发现,网络借贷中借款人具有区别于正规的传统金融系统中借款人的显著特征:部分借款人缺乏稳定的收入证明、抵押担保资产等相关信息,这意味着网络借贷中的部分借款人具有还款能力较差的先天基因。由此,临近还款日期时,势必会有部分借款人受制于自身还款能力有限的约束,往往会选择延期还款或造成违约行为,从而引发网络借贷平台和借款人难以回避的道德风险。

在网络借贷中,决策主体(借款人)功利性的自私欲望也是导致其道德风险行为发生的内在根源。由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可知,经济社会活动中每个功利、理性的决策主体均是以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为目标,并且只有决策者想要实现这一目标时,道德风险行为才有其突破点和发生的可能性[15]。这主要是由于现实世界中,任何决策主体的认知都不是完备的,约束经济活动的市场机制也不可能达到完备状态,决策主体在自身效用最大化的驱动下往往可能会利用不完备市场机制中的漏洞来采取某些为自己谋利的行为,这势必会超出自身利益的边界,从而可能会损害到其他人的利益,由此形成道德风险。具体到我国的网络借贷行业,出借人选择投资的依据主要是网络借贷的高利率以及网络借贷平台宣称的风险可控,且不说高利率带来的借款人违约的道德风险,事实上,目前各个网络借贷平台均无法完全做到风险可控,再加上当前的监管办法尚未真正落实到位,从而使得一些追逐个人效用最大化且违约成本较低的借款人,会给出借人带来本息损失的可能。由此,可以看到,在决策主体认知不完备的情况下,网络借贷中借款人道德风险行为的产生还在于其功利性的自私欲望。

(二)网络借贷中借款人道德风险产生的外因

道德风险作为决策者行为心理长期积累和演化的结果,其产生的过程往往还与某些人为不可控的客观因素密切相关,这其中最为重要的两个客观因素是:信息的不对称性以及借贷双方所签订代理契约的不完备性。

信息不对称理论是由获得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三位美国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利茨、乔治·阿克尔洛夫和迈克尔·斯彭斯提出的。该理论认为在现实世界中总存在信息占有上的不均衡问题,具体到网络借贷中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贷关系,相对于出借人而言借款人往往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借款人对于个人的收入情况、实际拥有资产情况、个人真实信用水平、借款的实际用途、借款所投资项目的实际运营情况等诸多信息显然比出借人更加清楚。再加上当前借贷双方往往身处异地,这就造成了借款人的资金用途以及借款人在项目运营中的努力程度难以被观测,或者即便借款人的行为可能被观测到,但由于信息搜索成本太高而往往变得不可行。于是掌握信息优势的借款人,为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往往会选择不利于出借人且具有高风险的机会主义行为,再加上当前缺乏规制借款人不合规行为的政策,那么由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道德风险就此产生。

契约的完备性可以理解为能够准确描述有关交易双方未来可能会出现的所有状态以及每种状态下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具体到网络借贷而言,借款者的主体往往是被传统金融机构(如银行)拒之门外的网店店主、小微企业主、中低收入者以及大学生群体,他们所借款项的用途可能会发生变更、借款所投资项目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对于借款用于日常消费的借款人能否按期还款具有不确定性、借款人对于项目的努力程度也具有不确定性。那么在一个不确定的环境下,出借人与借款人所签订的代理契约定然不会囊括未来所有可能出现的状态,这意味着借贷双方间的契约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漏洞”。对于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的借款人来讲,很可能会利用借贷契约存在的“漏洞”,而采取变更借款用途、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磨洋工”等道德风险行为,由此可能会导致整个网络借贷市场运作的低效率。

三、网络借贷中借款人道德风险的典型行为

(一)事前道德风险行为

网络借贷中的事前道德风险指的是由于借款人借到款前隐藏个人真实还款能力的相关信息以及虚报贷款用途等行为而对网络借贷平台和出借人产生的负面影响。

当前,我国网络借贷平台中借款人的信息还不能直接对接央行的信用评估报告[16],对于借款人信用的评价只能依赖网络借贷平台自身的信用认证机制,以“人人贷”为例,其信用审核部门对借款人提供的信用认证材料审核判定后,给出相应的信用评级,共分为AA、A、B、C、D、E、HR七个等级[7]。然而,在网络借贷的实际运营中,由于网络借贷平台的人手不足,同时单纯从网上渠道难以有效核查借款人是否隐藏其真实还款能力的相关信息以及借款人真正需要的信用贷款额度,这必将降低网络借贷平台甄别借款人潜在道德风险的能力,可能会造成某些真实信用级别欠佳的借款人从网络借贷中获得贷款,从而会给未来的资金按期回收埋下隐患。此外,由于网络借贷中借款人拥有绝对的信息优势,借款人为了获得贷款可能会变虚报项目用途来申请贷款,一旦获得贷款后可能会不按照借贷契约的约定,变更了贷款资金的用途投入到借款人真正想投入的项目,可能会把资金投入到风险与收益更大的项目中,例如用于赌博、转手高利贷等。如此一旦成功借款人可能会获得不法暴利,但如果失败,将会造成借款人的违约,无法偿还网络借贷平台上的贷款,从而给债权人造成全部或部分的损失,这势必会将网络借贷置于较高的贷款风险之中。

(二)事中道德风险行为

网络借贷中的事中道德风险指的是借款人在项目运营过程中不努力经营,贷到款后基于个人惰性所采取的不作为行为而给网络借贷平台和出借人带来的负面影响。

事中道德风险亦可称作努力程度选择风险,由于当前大多数从网络借贷渠道获得小额信用贷款并不需要借款人的抵押品,借款人只承担有限的责任和风险,这势必会影响到借款人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所付出的努力程度,容易出现倦怠情绪,进而出现工作懈怠,不能全力以赴投入项目运营,这势必会增大项目运营风险,会影响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借款人在项目运行中的这种不作为的事中道德风险行为,其实质是一种隐形的道德风险行为,它既不属于违法行为,也不属于违规行为,只是借款人工作不努力、不尽职,对项目有效执行缺乏忠诚度的一种机会主义行为表现。在网络借贷的实际运行中,如何化解借款人懈怠、偷懒行为尚无有效的约束机制,尽管诸多平台均采用让借款人分期还款的政策,如“拍拍贷”尝试运用这一思维来管理事中道德风险,但由于网络借贷当前很难做到实时监管,这并未从根本上消除借款人的事中道德风险行为。

(三)事后道德风险行为

网络借贷中的事后道德风险指的是借款人在获得项目贷款后,由于谎报项目实际收益或者个人实际收入以及采取恶意赖账等策略性违约行为而给网络借贷平台和出借人带来的负面影响。

当前,网络借贷的事后监管成本过高,同时又由于借款人拥有绝对的信息优势,对于将借款用于三农等投资性项目的借款人可能会谎报项目实际收益;对于将借款用于装修、网购、旅游、购车等日常消费的借款人可能会谎报真实收入。此外,又由于当前网络借贷平台的信贷人员较少,难以及时做到贷后的实时监督管理,这势必会加大因借款人谎报项目或个人收入而带来的风险。依据网贷之家的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对于出现问题的网络借贷平台的总待收出借人数已经超过17万 [3]59。在网络借贷的实际运营中,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的违约情况可能更为严重。除了谎报实际收入之外,借款人策略性违约的事后道德风险行为也是不容忽略的。由于我国当前的征信体系尚未完善,个别的“赖账户”、“逃债户”因缺乏还款意愿而采取恶意赖账的策略性违约行为,依然比较普遍,尤其是那些无个人信用记录以及个人征信较差的借款人更容易出现策略性违约行为。虽然当前有些网络借贷平台采取违约后公布借款人信息的约束机制,但鉴于当前我国尚未建成统一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这种公布信息的约束机制并不能有效遏制借款人事后道德风险行为。

四、规制借款人道德风险行为的策略分析

(一)构建基于大数据的征信系统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为网络借贷的监管提供了可能。此前,数据往往分散在不同的渠道并未形成互联互通,而大数据技术的运用不仅能够真实地反映信息主体的真实信用情况,还使数据的互联互通成为一种必然。美国的 Capital One 作为最早使用大数据技术来判断还款概率的公司,使其凭借数据化风险控制能力得以安然度过了2008年的金融海啸并在之后发展壮大起来。

然而不可回避的是,我国网络借贷平台大多缺少海量的大数据基础,仅仅拥有自行积累的数据,这势必会影响网络借贷平台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以及贷款利率的定价。目前,

我国已经意识到大数据征信的重要性,2014年,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议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曾公开表示,对大数据公司进入征信市场持开放态度。截止到目前,“拍拍贷”、“人人贷”、“鲁班贷”等平台都在开展基于大数据的风险控制模型的建设。“拍拍贷”更是基于大数据技术建立了完整的风险控制流程,主要包括:反欺诈系统、信用评级系统、基于大数据的风险定价模型。虽然诸多网络借贷平台都积极运用大数据技术来管控风险,但当前的征信数据依然尚未形成真正的互联互通,近日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也未明确如何推行互联互通的征信系统,仅仅在第21条中提到加强与征信机构的业务合作,至于如何具体合作来推进征信的互联互通并未明确。对此,应该从国家层面积极推行基于大数据的征信系统的构建,通过大数据技术的分析,来支持网络借贷平台降低依靠人工审核的高昂成本以及更准确地把握道德风险,规避那些不积极履约、恶意赖账的“老赖”借款人,从而降低坏账率和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成本。

(二)完善基于O2O的信用认证机制

在网络借贷发展相对成熟的欧美国家,由于具有高透明的信用体系,于是出借人仅仅依靠借款人的信用来决定是否放贷,而我国由于所处的特殊制度环境,借款人的信用主要依靠网络借贷平台所做的信用认证。

网络借贷平台对借款人实施的信用认证主要是通过线上(Online)对借款人提供的身份、工作、收入等必要认证指标以及其他可选的认证指标,经过信息加工处理后对借款人做出信用评级,以如实反映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并揭示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如果借款人按期还款或者逾期甚还款至违约,则会相应地调高或调低借款人的信用评级,若借款人的信用评级被调高会给其带来正面影响,若借款人的信用评级被调低会给其带来负面影响。线上的信用认证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借款人的道德风险行为,也是欧美主要发到国家采取的信用认证方式。而反观我国对于网络借贷的评估,目前尚未有统一信用评估标准,并且借款人网上自行提交的资料信息有些难辨真伪,于是有必要对有些借款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线下(Offline)的实地走访和审核调查,依据实际情况给出信用评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只能进行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给出了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线下认证的合理依据。如此线上与线下(Online to Offline, O2O)相结合的认证方式

本文将其称为基于O2O的信用认证。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平台的运营成本,但由于此方式能够较好地反映借款人的真实的信用情况,这可能会降低借贷双方的交易成本,提高借款成功率。在当前的政策环境下,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基于O2O的信用认证机制能够有效降低借款人道德风险行为的传导,但这需要平台的线下从业人员具有极高的专业素养,对此需要提高线下从业人员的金融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以确保对借款人信用评级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同时需要线上工作人员对接大数据征信系统,通过统一的信用数据库来审核借款方的资料,如此不仅可以降低网络借贷平台投入的总的信用审核成本,提高借款人信用信息的可获得性,还能减少借款人事前欺诈风险行为的发生。

(三)构建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

在当前问题平台频现的信任危机时期,优质的平台急切需要破解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道德风险行为,以及降低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交易成本,由此,对于借款人充分的信息披露机制的构建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截至2015年底,披露借款人相关信息的网络借贷平台依然较少,披露借款人年收入的平台占比为41%,披露借款人主要的财产状况的平台占比为39%,有的平台仅使用文字描述平台上的借款人信用报告单并未在网上公布[3]169。网络借贷的监管应采取类似于直接融资的充分信息披露的原则,关键是信息充分公开,包括小微企业的股东信息,交易程序,管理构成,交易记录等,让任何投资者都可以在网上查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虽在第五章中对信息披露的规制提出了一些要求,但也明确说明了网络借贷信息披露具体细则另行制定。由此,在实践层面,应构建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并聚焦于借款人的基本借款资料必须披露、涉及商业秘密的借款资料选择性披露、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这三方面。借款人的借款资料主要包括主要收入证明、主要财产及债务状况、法院执行记录、借款人的信用报告、本次借款的用途及偿还来源,融资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其他能够反映借款人信用状况以及融资项目执行情况的相关信息。其中,凡是不涉及个人绝对隐私以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必须强制借款人配合网络借贷平台予以披露,而针对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相关资料可以选择性予以披露。此外,定期报告能够有效反映网络借贷平台的动态运营数据,主要包括月度报告、日度报告、实时报告,网络借贷平台的从业者应该向监管机构以及自律组织按期提交报告,并且需要网络借贷平台的主要股东或者高管对定期报告给出确认意见。此外,针对未按期进行信息披露的平台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由此,构建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能够改善网络借贷市场信息环境,降低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成本。

(四)运用信息技术、加强行为监管

基于互联网思维产生的网络借贷作为一种全新的金融创新形式,其整个发展过程中始终面临着如何攻克信息技术的挑战。鉴于信息技术的运用可以保障网上交易的安全性、借贷双方交易数据的完备性,保护借贷客户的私有信息,以及能够有效提高网络借贷平台使用的友好性。由此,充分地运用并发展创新性的信息技术,不仅能有效提高对网络借贷监管的效率而且还能保障监管的质量,具体而言,体现在可以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网络借贷平台上借贷双方的行为加强监管。比如可以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特别是搜索引擎技术来开发系统软件以抓取借款人网上的不良信息,以起到对借款人进行线上行为监管的目的。此外,对于更为专业的线上监管任务可以采取外包的方式,外包给专业的IT公司来完成,例如百度公司曾制定过网络借贷平台的“白名单”。通过合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借款人线上机会主义行为的监管,以期规避借款人获得借款后的事后机会主义行为,进而降低由借款人的道德风险行为所带来的损失。

五、结论

近年来得到迅猛发展的网络借贷,为解决跨地域、跨时空的小额度民间融资难题提供了一种全新可能。网络借贷在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解决民间融资难题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面临着难以监控的道德风险,随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网络借贷平台的道德风险行为势必会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然而对于借款人的道德风险违约行为,依然存在着规制和监管空白。由此,如何规避拥有绝对信息优势且缺乏抵押担保资产借款人的道德风险行为成为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对此,笔者首先从内因、外因两个维度,分析了借款人道德风险行为产生的根本原因,随后,在此基础上,梳理了借款人的三种典型道德风险行为:事前道德风险行为、事中道德风险行为、事后道德风险行为,最后提出了构建大数据征信系统、完善O2O信用认证机制、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实施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行为监管这四方面的规制策略,以期为规避借款人的道德风险行为提供一种新的监管思路,并为网络借贷平台可持续地稳健运营提供有效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制策略。

参考文献:

[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EB/OL]. [2016-08-28]. http://www.cbrc.gov.cn/govView_ 37D312933 F1A4 CECBC18F9A 96293 F450.html.

[2] 谢平, 陈超, 陈晓文,等. 中国P2P网络借贷:市场、机构与模式[M].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15.

[3] 王家卓, 徐红伟,等. 2015年中国网络借贷行业蓝皮书[M].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6.

[4] 卢馨, 李慧敏. P2P网络借贷的运行模式与风险管控[J]. 改革, 2015 (2): 60-68.

[5] 闫春英, 张佳睿. 完善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控制体系的策略研究[J]. 经济学家, 2015 (10): 78-83.

[6] 冯果, 蒋莎莎. 论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异化及其监管[J]. 法商研究, 2013 (5): 29-37.

[7] 王会娟, 廖理. 中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信用认证机制研究——来自“人人贷”的经验证据[J]. 中国工业经济, 2014 (4): 136-147.

[8] 李焰,等. 借款人描述性信息对投资人决策的影响——基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分析[J]. 经济研究, 2014 (S1): 143-155.

[9] 刘然. 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J]. 法学杂志, 2015 (4): 133-140.

[10] Berger S, F. Gleisner. Emergence of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 in Electronic Markets: The Case of Online P2P Lending[J]. BuR Business Research Journal, 2009, 2(1): 1-25.

[11] Iyer, R, A. I. Khwaja, E. F. P. Luttmer, and K. Shue, Screening in New Credit Markets: Can Individual lenders Infer Borrower Creditworthiness in peer-To-Peer Lending? [EB/OL]. [2016-09-01]. http://ssrn.com/abstract=1570115.

[12] Michels. J. Do Unverifiable Disclosures Matter? Evidence from Peer-To-Peer Lending[J]. Accounting Review, 2012, 87(4): 1385-1413.

[13] 孙从海,李慧. 互联网金融下网络借贷中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分析[J]. 西部经济管理论坛,2014 (4):5-8.

[14] 谈超. 基于信息不对称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中的行为问题研究[D]. 南京:南京工业大学, 2015:41-42.

[15] 孟凡良. 中央企业经营者道德风险行为监管概念模型[J]. 管理世界, 2012 (6): 1-7.

[16] 杨立. 基于社交网络的P2P借贷信用风险管理研究[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5:68-69.

Abstract:Peer-to-peer lending is an innovative financial moedl that embodys the spirit of internet finance. It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solving the financing difficulty for both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and individuals, which are from different areas. Although peer-to-peer lending solves the financing problem by moder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the platforms inevitably encounter the moral hazard behaviors. Tanks to the Interim Measures to Information Intermediaries of Peer-to-Peer Lending, moral hazard behaviors of the platforms are bound to be hindered. However, moral hazard behaviors of borrowers still exist. Thus, it is a critical scientific issues to regulate the moral hazard behaviors of borrowers who have the priority of information and lack the mortgage-backed asset.

Key Words: peer-to-peer lending; moral hazard behavior; regulation strategy; big-data credit; O2O credit authentication; behavior supervision

本文责任编辑:李晓锋

猜你喜欢

网络借贷
信息化时代下网络借贷的法律规制
大学校园网络借贷引发的思考
P2P网络借贷犯罪实证分析
国际P2P网络借贷监管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网络借贷平台中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分析
大学校园网络借贷问题及其对策分析
我国P2P网络借贷的风险和监管问题研究
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现状及其对策研究
P2P网络借贷法律风险及其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