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探究
——以《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为视角
2017-01-10钱玲李志浩
钱玲 李志浩
(青岛大学,山东青岛266071)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探究
——以《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为视角
钱玲 李志浩
(青岛大学,山东青岛266071)
《关于汞的水俣公约》是在全球性汞危机加重的情况下各国通过环境外交的手段达成的一份国际法律文书。它的达成遵循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对环境外交具有重要的影响。本文将通过分析《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签署的过程以及内容,以此为例来探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并思考这份公约对我国的影响。
环境外交;水俣公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不断出现。类似于气候变化、环境污染等问题由于具有流动性、复杂性等特点,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重视,一个新的外交领域——环境外交也因此而诞生。自1972年在瑞典斯德哥尔摩举行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以来,环境外交在几十年间得到了充分的发展。随着人们对汞问题认知的加深以及汞污染危害的加剧,关于汞问题的环境外交也在蓬勃开展之中。2007年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提出了汞排放的问题,直到2013年《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以下简称水俣公约)得到通过并开放签署。中国于2016年4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水俣公约。这无疑会对环境外交以及中国带来深远的影响。
一、水俣公约签署的由来
水俣公约是为了纪念20世纪五六十年代发生的水俣病事件,这是由汞中毒引起的一种怪病。由于事发在水俣镇,因此被命名为水俣病。水俣病事件作为世界八大环境公害之一,敲响了环境问题的警钟,使人们认识到了汞污染的严重危害,关于汞的问题也因此成为了环境外交中一个重要的议题。水俣公约发端自2007年2月在肯尼亚内罗毕召开的联合国环境署第24届理事会,与会代表讨论了关于汞排放的问题,成立不限名额工作组以评估控制汞排放的措施和缔结新的国际法来应对当前汞所带来的国际环境挑战和威胁。随后,2009年2月在肯尼亚内罗毕召开的第25届联合国环境署理事会上决定成立政府间谈判委员会来制定一项关于全球汞问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议。2010年至2013年三年时间内分别在瑞典斯德哥尔摩、日本千叶、肯尼亚内罗毕、乌拉圭特拉斯角城、瑞士日内瓦经过五轮谈判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决定签署水俣公约。2013年10月3日至10月11日,在日本熊本县通过了水俣公约并公开签字。水俣公约形成过程可见如下附表1:
附表1水俣公约形成过程
水俣公约是在2012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又称“里约+20”峰会)后达成的第一个国际范围内的多边环境法律文书,对全球来说意义重大,是环境外交迈出的重要一步。一方面,虽然各国相互妥协得以签署最终的公约,但也是环境外交的一大进步。与在诸如全球变暖等气候变化的问题上遭遇到的困难与阻碍不同,水俣公约的签署意味着在环境问题中的全球合作依然有很大的空间。一个最好的例证就是美国对水俣公约的积极态度与其对《京东议定书》的态度截然相反。这件事情反过来也说明了只有各国真诚合作,环境外交才可能取得真正意义上的成功。另一方面,水俣公约的成功签署给全球汞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个合适的机制与框架,为全球合作处理汞污染提供了前提。这是各国对良好环境负责任的态度,也是对人类健康负责任的态度。
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环境外交的原则有很多,例如公平原则、预防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在此只详细讨论该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首先是共同的责任,即环境是全人类共有的资源,所有的国家都有共同的义务来改善我们生存的环境,这是每个国家都需要承担的责任。共同的责任是基础,不承认共同的责任就会失去各国在环境外交中合作的前提。其次是有区别的责任,即不同国家对环境问题所负的责任轻重、大小是有区别的。区别主要是针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由于工业发展早,造成了最开始的污染,并且因为产业升级转型将污染转移到了发展中国家,所以发达国家应该对全球环境问题负主要的责任,而发展中国家负次要的责任。同时由于发达国家科学技术水平高,应当在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援助发展中国家,促使发展中国家获得更好的发展来解决环境问题。如果发展中国家无力解决环境问题,那么环境危害最终也会波及到发达国家,在环境问题中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够独善其身。这既是区别责任的体现,也是共同责任的体现。这既是对历史事实负责任的态度,也是对现实问题负责任的态度。但同时也值得重视的是区别责任不意味着忽视了共同的责任。保护环境、解决环境问题是每个国家共同的责任,所有国家都有义务保护本国以及全球的环境。对发展中国家来讲,不负主要责任并不意味着可以不负责任,就可以搭其他国家的便车。抛弃了共同责任就意味着失去了合作对话的基础,也就没有了区别责任。
水俣公约在开篇就申明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明确提及“确认各国各自的国情和彼此能力各不相同”。水俣公约在一些条款中规定了豁免条款,这有利于各个缔约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按要求履行公约义务的同时能够根据自己的国情做出灵活的安排,将大大增加公约的可操作性。水俣公约在最开始就提及了这一原则,这为公约的顺利签署以及未来的实施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尊重不同国家的国情与能力,意识到“区别的责任”才有可能为不同国家的合作提供一个良好的机制。除了明确提出区别原则之外,水俣公约也着重强调了共同原则。它指出汞问题具有全球性,缔约国均要“享受其权利,承担其义务”,水俣公约的诸多条款都体现了这一点。它对汞的生产、运输、排放、处理等诸多环节都做出了硬性的指标与规定,限制了数量要求与时间节点,这将使缔约国明确自己的义务与责任,防止搭便车的现象发生。公约并没有因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就忽视发展中国家应尽的义务与应承担的责任。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一份报告《2013年全球汞评估》指出,亚洲是最大的汞排放地区,几乎占全球汞排放的一半。这其中大部分来自中国和其他的发展中国家,公约也是一个对发展中国家有强制减排义务的限时公约。这将有利于强化发展中国家的责任意识,厘清共同责任与区别责任的关系,促使发展中国家为全球环境保护做出应有的贡献,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加快发展中国家环境保护的步伐,促进发展中国家形成更为合理的经济发展模式。
难能可贵的是,为了保障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落实,水俣公约突出了技术分享的地位,它含有资金机制、技术转让、技术援助等条款;以技术转让为核心,突出了技术转让等相关信息分享等在共同防治汞污染方面的地位和作用。水俣公约正文中有相当一部分条款论述了这个方面的内容,足以显出对技术转让、资金援助这个领域的重视。有关气候变化的环境外交陷入徘徊不前境地的一大原因就是资金技术方面出现了巨大的分歧,所以在制定针对汞问题的国际公约时吸取了这一教训。有了资金援助、技术转让的一个可行的机制与平台,能促进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援助,发展中国家获得足够的援助能够更好的解决自身所面临的环境问题,能更好的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才有可行性,这样就会形成一个良性循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才能够得到更好的落实。
三、水俣公约对中国的影响
中国是一个名副其实的涉汞大国,水俣公约所要管控的每一方面几乎都与中国有联系。可以预见的是水俣公约将会对中国的汞产业造成巨大的影响甚至是冲击。中国要履行水俣公约的义务势必会对汞产业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但是从长远的眼光来看,汞产业短期的损失若能够换来环境问题的改善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情。一方面,水俣公约将完善中国对汞问题的立法措施,加强汞问题的执法力度,促使中国形成一个合理、有效、长期的制度;另一方面,水俣公约能够使中国加大与国外的合作交流,获得更多的经验与技术,长期来看这有利于中国解决愈发严重的汞污染危机,改善中国的生态环境。
对中国来讲,签署和批准水俣公约虽然经历了一段时间的等待,但对我国参与环境外交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水俣公约》的签署和批准,标志着中国政府的政治承诺,反映了中国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的重视。中国政府在水俣公约的谈判和签署期间积极主动,在重点谈判议题上发挥了积极建设性作用,为公约成功达成做出了重要贡献,得到了各方高度评价。中国政府参与水俣公约签署的过程一方面展示了中国对环境外交的关注,是国际规则的参与者与制定者。中国是环境外交良好秩序的维护者,全球环境外交的成功进行离不开中国的大力参与;另一方面,中国在面临汞问题巨大压力的情况下能够克服困难批准通过了水俣公约彰显了中国良好的负责任的大国形象。中国用自身行动实践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中国面临挑战不会退缩也不会逃避,而是勇于担当。中国这一负责任的态度将有助于中国今后开展环境外交,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
结语
水俣公约是世界各国面临愈发严重的汞污染危机的响应与措施,将有助于加深国际间合作,解决汞问题。同时水俣公约的签署本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为公约的可操作性打下了基础,公约中关于技术转让的详细规定是环境外交的一大进步,这将加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合作的可操作性,能更好的落实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中国的积极参与一方面反映出中国党和政府对环境保护问题的重视,另一方面反映出中国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形象,不论是对中国国内经济还是对中国今后开展环境外交都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责编:许淑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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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8431(2016)06-0045-03
2016-10-12
钱玲(1992-),女,青岛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李志浩(1992-),男,青岛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