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处方药上市公司研发支出会计信息披露研究
2017-01-09孔庆林费芸
孔庆林+费芸
【摘 要】 文章通过对沪深股市2011—2015年非处方药(以下简称“OTC”①)上市公司研发支出披露内容为依据,分析了我国OTC企业在研发支出披露方面存在的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划分标准及资本化时点未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披露、披露数据勾稽关系矛盾、披露内容不具有相关性三个方面的问题,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
【关键词】 研发支出; 会计信息披露; OTC
【中图分类号】 F273.1;F42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24-0117-04
“十三五”规划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带动医药产业发展,医药市场的需求保持着旺盛的势头。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健康”理念以及自我诊疗意识深入人心,伴随着日益激烈的竞争,OTC市场规模正不断发展壮大。近年来,包括强生、拜耳、葛兰素史克等外资OTC龙头企业,正在抓紧扩张自己的OTC业务,通过频频收购我国OTC药品企业倒逼着我国药企的转型。在国内,适用自我诊疗的非处方药物同质化严重。面对内忧外患的局面,我国药企只有重视产品的研究与开发活动,才能在如此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研发活动是企业成长与企业价值的重要来源,但是人们获取企业研发活动的信息是有限的,充足的研发活动会计信息披露可以减轻信息不对称和逆向选择问题,最终使企业获得较高的股票估值[1]。人们也可以通过已获取的详尽的研发支出披露内容,判断企业未来的创造能力,评估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因此,对上市公司研发支出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研究具有现实意义。
一、OTC上市公司研发支出会计信息披露现状
我国2007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7条明确将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区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并给出了研究和开发的通用定义。在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中,专门对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划分进行了讲解,指出,“企业应当根据研究与开发的实际情况加以判断”。随后,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及修订版准则也提出“结合公司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特点,披露划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具体标准,以及开发阶段支出资本化的具体条件”。
我国OTC市场发展势头强劲,据我国产业调研网发布的《2015年我国OTC市场调查研究与发展前景预测报告》,到2020年,我国OTC市场规模可能位居全球第一,潜力巨大。本文依据我国非处药物协会公布的2015年综合排名前40的OTC公司,选取已在我国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19家企业的2011—2015年年报,对这19家②公司研发支出会计信息披露情况整理如表1。
表1数据显示,非处方药企业对研发活动的会计信息披露越来越重视。从整体上看,这19家企业的披露内容越来越丰富,2011年大多数企业还仅仅停留在对研发支出的数据披露,到2015年延伸至研发活动的叙述性披露,同时结合了企业的研发项目、研发战略规划等内容进行细致性文字描述。
从各个项目来看,其中“开发支出”项目及“研究与开发阶段划分标准”是最早开始披露的内容,这些行为也是应会计准则之要求。对于“开发支出”,2013年有14家上市公司在报表附注“无形资产”下面单独列示开发支出项目,然而2014年和2015年对于该部分披露的公司却少了一家,系东阿阿胶对开发支出项目披露不连贯造成的。
在叙述性披露内容中,截至2015年依旧有5家公司未披露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标准,其中“华润三九”“东阿阿胶”属于披露不连贯,这两家公司在2011—2013年对研究与开发的阶段进行过简要区分,而2014年和2015年报表仅仅说明了研究阶段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支出满足条件计入无形资产,并无对研究与开发阶段划分标准的相关内容披露。此外“云南白药”“康恩贝”“桂林三金”这三家公司2011—2015年均未披露研究开发阶段划分标准。
对于“结合自身研发战略规划的其他情况说明”本属于自愿披露项目,但也是企业最早开始披露的内容之一,说明制药企业根本上还是重视研发活动的。直到2014年已有17家企业或多或少披露公司研发战略、在研项目和研发成果,但仍有“神奇制药”和“云南白药”这2家企业未披露此类信息。截至2015年,上述19家企业全部完成与研发战略规划有关的叙述性披露。
目前为止,上述19家公司全部规范了董事会报告中“研发支出”项目和报表附注中“管理费用——研发费”金额的披露。对于“资本化时点”的披露至今依旧是披露内容最薄弱的环节,大多企业只是照搬会计准则中开发支出确认为无形资产的五个条件,但是对于结合企业自身情况的资本化时点披露鲜有企业重视。
二、OTC上市公司研发支出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划分研究和开发阶段的标准以及资本化时点的确定未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加以说明
对于制药企业来说,判断其生命力的一个重要标准,即看企业在研发方面是否有研究成果,那么对于企业划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标准,以及开发阶段资本化时点的信息披露显得尤为重要。以2015年的19家上市公司年报为例,仅有6家上市公司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对资本化时点进行披露,其披露内容如表2。
通过表2可以看出,OTC企业对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划分标准并不一致,很多企业未结合行业特点或者企业自身情况区分,仅仅只是复述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笼统划分标准,如江中药业。OTC药企划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标准包括临床试验批件、药品批准文号、进入注册申报阶段等。
表2中列示的6家上市公司均披露了资本化时点,除“太龙药业”结合自身具体的开发项目披露资本化支出外,其余13家公司并未将资本化时点与开发项目结合进行会计信息披露。
通过笔者实地调研,结合OTC行业特点来说,企业打算开发一款新药,自立项前的市场调研开始,其研发流程经历小试、中试和工艺放大,到最后取得临床试验批件前的预试验阶段应归为研究阶段,这一阶段的所有费用化支出应计入当期损益。自取得临床试验批件开始,企业将研究成果进一步运用于人体或动物身上进行等效性试验后进入开发阶段。当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后,此项研究才具备生产出售的实际价值,各个公司的资本化时点应结合自身情况来确定。很多企业虽然披露了相关的划分标准,但也是照搬会计准则内容,会计准则是笼统的规则,其内容适用于包括其他行业在内的所有企业。企业没有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划分标准,使得披露的“研发支出”资本化金额和费用化金额的依据无从查证,其可信度也大打折扣。
(二)数据披露前后不一,自相矛盾
制药企业的研发活动相关的数据,包括董事会报告下的“研发支出”金额、报表附注里的“开发支出”金额和计入当期损益的“技术开发费”。其中判断制药企业研发成功能力的大小主要是看研发支出资本化金额多少,开发支出里有多少是形成无形资产,有多少是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而数据之间的勾稽关系是:研发支出费用化金额与“管理费用”的技术开发费一致,研发支出资本化金额与“开发支出”本期增加额一致[2]。通过笔者对报表的细查,发现很多企业对研发支出的数据披露不规范不合理,以“云南白药”及“桂林三金”为例(参见表3)。
“云南白药”和“桂林三金”都有同样的问题,即数据披露前后不一,自相矛盾。两家公司近三年均无资本化研发支出,其研发支出应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即当期“研发支出”金额应与管理费用中的“技术开发费”金额一致。由表3可知,除了云南白药在2015年的研发支出数据披露中实现了费用化的研发支出与“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金额相等以外,其余年份数据都不相等,至于金额怎么计算来的也是捉摸不透。此外,“云南白药”在2015年年报中披露了上年研发支出金额为0.95亿元,这与2014年年报披露本年的研发支出金额1.59亿元不相符,数据前后披露不一,金额差距甚大,但是公司未对此问题做出任何解释。
(三)披露的内容不具有相关性
对于报表阅读者来说,更愿意获取愈细致愈丰富且具有高度相关性的内容。对于公司来说,其对研发支出的会计信息披露既要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也要与自己研发战略目标、研发项目、研发进展高度相关,才是有价值的会计信息[3]。但是一些公司应该细致披露的内容却没有详细披露,反而去披露一些不具相关的内容,看起来冗余而杂乱。
例如“哈药股份”,其在2015年报表附注“开发支出”项目披露得很细致,其本期增加的开发支出包括“专有技术和软件”,该项目均通过内部研究开发完成,但尚未形成无形资产。该企业在研发会计政策项目中披露了大量的外购或委托外部研究开发项目在开发阶段满足无形资产的标准,该企业既没有外购的专利技术,也没有本年形成无形资产的项目,故以上划分标准本不必详细披露。此外,该企业并没有结合自身情况披露内部研发阶段划分标准,同时也没有资本化时点的说明,只是完全照搬会计准则中的内容,同时也未披露本期开发支出占本期研究开发项目支出总额的比例。与之相反,“天士力”在研究与开发会计政策中,结合公司情况进行细致划分,该公司研发阶段的划分标准以是否取得临床批件为准,该公司的资本化时点为取得新药证书时。
三、OTC上市公司研发支出会计信息披露改进建议
(一)结合企业自身情况,明确研究开发阶段的划分标准,细致披露资本化时点
前文也提到过,资本化了的研发成果才会转化成有价值的产品,好的研发成果也会激励中小股东的投资热情。然而直至目前,只有少许公司结合自身情况对其进行披露。制药行业的整个研发流程比较特殊,相关的药监局质监局对其研发过程层层把关,因此,对研究与开发阶段的划分标准不是那么难以判断,对于资本化时点也是能够把握的。据行业惯例来说,往往以“临床批件”作为划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标准,以“新药批件”或“生产批件”作为资本化时点,但是公司在获取“新药批件”的同时,还要结合会计准则判断是否符合划分为无形资产的五个标准。即使公司不以药物生产批件作为资本化时点,通过评估确定资本化的方式,也应该披露评估机构名称、评估方法。
(二)规范数据披露勾稽关系
报表的量化数据是直观的,也是直接影响报表阅读者初步判断的重要内容。对于企业来说,应该在数据披露上谨慎处理,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计算数据,同时披露相应的计算方法。例如,对于本期开发支出占本期研究开发项目支出总额的比例计算,目前没有准则对其计算方式进行规定,企业在披露比例数据的同时更应该披露计算方法,以提高数据的可信度和透明度。
审计机构应重点审计研发支出数据的勾稽关系,发现数据有异常波动和前后不一的,应当让企业给予解释说明以提高数据的说服力。制药企业在研究阶段重点花费应用于项目立项前的市场调研费、外购实验器材的折旧、研发人员的工资以及为达到一致性评价所产生的研究支出。在开发阶段主要应用于临床试验的试验费、受试者的保险补偿、试验外协费等。
(三)加大研发支出内容的相关性披露
对于非处方制药企业来说,首先企业可以结合自身不同研发项目,根据临床前、申报临床中、临床研究、申报生产四个阶段一一对应地披露相应项目;其次对企业未来核心竞争力具有重大影响的研发项目,可以披露不同类别药品的研发所处阶段、研发进展情况、累计已投入研发金额。投资者所担心的一个问题是,研发投入一般是基于公司战略决策上的较为“随意性”投入,其具体金额一般是由决策者决定[4]。由于投入金额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导致外部使用者对企业公布的财务报告中披露的金额产生质疑,即使企业划分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标准,也披露了资本化的时点,但具体的资本化和费用化金额披露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当企业年报分项目、分阶段细化披露金额,即可以使数据的前后一致对应,同时申报费用是可以去药监总局查到的,就会减少造假嫌疑,也提高了披露金额的可信度。
【参考文献】
[1] MERKLEY K J. Narrative Disclosure and Earnings Performance Evidence from R&D Disclosures[J]. Accounting Review,2013,89(2):725-757.
[2] 黄当玲.研发支出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以通信及相关设备制造业上市公司为例[J].财会通讯,2015(3):13-15.
[3] 孙静.研发支出会计政策选择动机的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4] 孔庆林,费芸.三精制药死亡揭秘:营销PK研发[J].会计之友,2015(22):58-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