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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

2017-01-09杨允赟

国际商务财会 2016年11期
关键词:税收政策税率物品

杨允赟

【摘要】跨境电子商务作为新兴产业,给我国原有的税收体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对现有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新政,规定自2016年4月8日起,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物品取消按邮寄物品征收行邮税纳税方式,改为按货物进口征收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本文就我国政府在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发展历程、现状,以及在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上应完善的方向,提出了分析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

跨境电子商务指的是电子商务中较为特殊的模式,不同的国家通过互联网和相关互联网平台进行交易,并通过跨境物流发运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行为,使国际贸易走向无国界贸易。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已经形成了一条非常完整、顺畅的营销系统。跨境电子商务作为一种电子化的、新型的跨境进出口贸易模式,有着其特有的优势。他的出现不仅对传统贸易进出口和实体经济带来了新的挑战,也对税收制度、税收政策、税收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发展历程

目前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有三个特征:一是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所占有的份额日趋提高;二是跨境电子商务以出口业务为主,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延续快速发展态势;三是跨境电商以B2B业务为主,B2C跨境模式逐渐兴起且有不断扩大的趋势。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2015~2016年中国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报告》披露内容,2015年中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达到5.4万亿元,同比增长28.6%。其中,出口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为4.5万亿元,同比增长26%。如此规模的扩张,也滋生了偷税、漏税等税收风险。为了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给予法律约束,保证我国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规范行业发展、市场稳定需求,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向健康方向发展,我国正在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方面作出不懈的努力。

据调查2010年电子商务商家主动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基本没有,大多数电商从业者对此保持沉默。2013年8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支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中提出,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税收征管政策,委托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制定了行邮税相关实施细则。行邮税是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消费税的一种综合,对个人非贸易性入境物品征收。行邮税按照从价计征方式征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行邮税税率。行邮税税率共设10%、20%、30%、50%四档。行邮税是进口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在海关规定数额和金额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过关物品,免征行邮税;超过规定数额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过关物品,纳税义务人在进境物品通行前按照规定缴纳该货物的行邮税。

二、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新政

从2013年开始,我国按照《海关法》来实施对跨境物品征税,规定由海关进行征税,但并未涵盖跨境电子商务这一新兴贸易方式的税收征管问题,法律的滞后给税收征管带来诸多困难。从征税对象的角度看,我国《海关法》虽然对传统货物贸易的征税方法做了相关规定,但是跨境电子商务与传统跨境贸易有着质的区别,利用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法规上的空白,逃避海关手续与相关税负就在所难免。个别企业将货物化整为零,划割成单件物品,通过物流公司转交给客户,将货物包装成物品或者将货物变成货样和广告品,利用货物、物品、货样、广告品的税率差异,最终实现了逃避税款的目的。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24日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2016年4月8日起,跨境电商进口物品取消按邮寄物品征收行邮税纳税方式,改为按货物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跨境电子商务彻底告别“免税时代”,使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税”代替了行邮税。最新政策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的临界值为人民币2 000元,个人一年的交易临界值为人民币20 000元。在规定的金额以内,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规定的金额、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规定的金额的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 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而按之前的行邮税标准,对低于1 000元人民币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征收行邮税,根据进口物品种类,分别征收10%、20%、30%、50%的行邮税,大多数商品的行邮税在10%,且税额不超过50元时,海关还免征相关税费。虽然限制每笔1 000元,但是对消费笔数并无限制。

按照调整后计税方式,不同产品税率有升有降。以化妆品为例,增值税税率的70%是11.9%,再加上消费税税率的70%是21%,新税制之后,税率就比之前50%的行邮税税率要低。但食品、母婴类产品的税率就都提高了。因为按照现在行邮税的计税方式,因有50元的免税额度,这些产品基本都不用交税。但对100元钱以上化妆品,需要交50%的行邮税,执行新政之后就小于50%,消费者承担的税收成本其实是下降的。

下面用算例进行说明:

一款税前售价为120元人民币的纸尿裤,如果按行邮税征收,税费是12元(120×10%),50元内免征,实际税费为0元;如果按照综合税征收,税费是14.28元(120×11.9%),即税改后贵了14.28元。而低单价的进口化妆品以及服饰轻奢等商品还将承担更高的税费。

一款税前价格为99元的化妆水,如果按照行邮税征收,税费是49.5元(99×50%),符合50元内免征规定;如果按综合税征收,税费是32.57元(99×32.9%),即税改后贵了32.57元。但是,一款税前价格为200元的化妆水,如果按照行邮税征收,税费是100元(200×50%);如果按照综合税征收,税费是65.8元(200×32.9%),税改后反而是便宜34.2元。

若个人单次购买跨境商品价格超过限额2 000元,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例如,一款15000元的经典手包为例,按照旧政策,其需要的行邮税为10%,为1 500元;新政实施后则和普通过关商品相同,需缴纳的增值税为15 000×1.13×0.17=2 881.5元,税负增加。

三、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旧政策和新政策的影响

(一)行邮税的弊端

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行邮税的漏洞日趋显现出来,其影响到了国家税收及财政收入。“拆单”、“分包”等方式是规避正常税负的常用手段。以进口零食为例,假如进口零食金额为500元,按照旧政策的行邮税10%的税率需缴纳50元的税额,如果将订单化整为零如499元,就可以全额免税了。这时候行邮税的税收政策漏洞就显而易见了,部分外贸企业会利用这样的政策漏洞将一般货物贸易转移到网上交易,并按照规定限额进行分割、化整为零以达到逃税、避税的目的。

另外行邮税也具有不公平性。一是跨境电子商务与传统货物贸易相比,所负担的税收成本要低于传统货物贸易,导致其在价格上有了更大的空间,这样一般货物贸易就处于劣势,跨境电子商务成未来跨境贸易的必然趋势。二是销售商品受到增值税的影响,国内商品要交17%的增值税,而跨境电子商务却不用考虑这些。三是受到行邮税试点城市政策的影响,只有部分城市享受行邮税试点政策,使得地区间不公平竞争,从试点城市到非试点城市的物流调运往往增加了物流成本,使其价格上的竞争力受到了不小的影响。

(二)税收新政带来的影响

此次税收新政策对处于免征税额内的单价500元以下的商品影响最大,增加相关税负后这些商品的购物成本上升。对于一般贸易进口商来说,其缴纳的绝大部分进口环节增值税通过抵扣实现了税负转嫁。税收新政中明确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而又规定了电子商务企业、平台或者物流企业可以代扣代缴相关税费。税收新政虽然在短时间内对跨境电子商务造成一定影响,主要会在价格方面丧失部分吸引力,缩短了与传统贸易形式的竞争力。但对跨境电子商务的中长期发展是绝对利好的。这次税改明确了跨境电子商务的贸易属性,不断引导该行业进入规模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另外,税收新政的实施,使得之前行邮税的整体低税负水平变成了税负水平较高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税,增加了国家税收收入。另外取消500元免征额也在很大程度上控制住了原先税收漏洞,使传统贸易方式与跨境电子商务方式之间、国内商品和国外商品之间的税负水平在同一起跑线上,更显公平性。使得由于行邮税政策漏洞产生的“拆单”“分包”等常用逃税手段难以实现,极大程度地减少国家在跨境电子商务上的税收流失。另外,此次税收新政取消了在试点城市的税收优惠,改为在全国范围内试用。这一举措,国内各城市又趋于回归同一起点。

税收新政实施所引发的部分进境货物成本上涨,对大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总体影响不大,但对中小跨境进口电商则影响较大,可能致使他们退出市场。新的税收政策出台后他们要经过一个整合期,过去行邮税时代已经过去,跨境电子商务将进入另一个税制改革的发展轨道。

四、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之完善

(一)我国对待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方面应该坚持税收中性原则,不再对其征收新税或者附加的税种,尽量把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范围约束在现有的税收体制内。只有让跨境电子商务这一贸易形式更好的发展,才能促进我国实体经济的不断发展,才能从根本上扩大税基,否则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将会变成无源之水。

(二)跨境电子商务的存在加大了税务机关对于居民企业和居民自然人的监控难度,无论是纳税义务人还是征税对象,都更容易逃避。因此,需要建立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系统。由于在税务登记时就可以对居民企业涉及税种、税率等进行统计,对居民企业的征管较为容易。但对于居民自然人,尤其是个体工商户等,个人转账行为与贸易之间转账行为很难识别,所以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税收征管系统,对居民自然人加以管控,防止税收流失。

(三)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国经济关系日益密切,再加上各国税收制度和税负的差异,纳税人利用税收法律漏洞进行逃税、避税,尤其是电子商务新形势带来的新漏洞,使得各国税务机关更加难以监控和防范发生在其领土之外的逃税、避税问题。因此,各国税务机关更需加强国与国之间的税务合作交流,通过分享最新税务政策,尽可能多地规避逃税、避税的行为。基于此,我国应结合国情,在尊重国际税收管理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协调,协助相关组织制定出符合税收公平、效率、中性原则的国际税收协定,以此来维护国家主权,在全球税收协调中获取更大的利益。

五、结束语

目前跨境电子商务借助互联网在全球已经高速发展,不仅使国际贸易走向无国界贸易,也成为未来跨境贸易的必然趋势,对于中国急需转型的外贸企业来说这是一次机遇,但也充满了挑战。同时跨境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法律制度的挑战和影响也会是人们未来持续关注的问题。

主要参考文献:

[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

[2]洪澎源.C2C电子商务税收立法问题实证研究[J].商业时代, 20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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