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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科学机制防止干部“带病提拔”

2017-01-06谢春涛

党建文汇·上 2016年10期
关键词:人事部门动议选人

谢春涛

选人用人,责任重于泰山。前不久,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明确各级党委(党组)对选人用人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分别承担直接责任、监督责任。从而进一步细化了选人用人责任,为加强选人用人把关增添了一道防线、再加了一把锁。

防止干部“带病提拔”,要用好问责这把利剑。要建立健全干部“带病提拔”问责机制,对领导不力、把关不严、考察不准、核查不认真,甚至故意隐瞒、执意提拔,造成干部“带病提拔”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凡因干部“带病提拔”造成恶劣影响的,连续出现或大面积出现干部“带病提拔”情况的,要首先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只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党风建设就没有什么解决不了的问题。同样,只要各级党组织和每名领导干部都把责任扛在肩上,严肃起来、认真起来,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落实责任,干部“带病提拔”问题就一定能够得到有效解决,让选人用人风气清朗起来。

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中之重。前不久,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干部任用条例》基础上,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经验,就切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作出了具体规定。《意见》具有三个突出亮点。

明确和落实干部选拔责任

对各级党组织而言,选好用好干部是其最重要的职责,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过分。

《意见》坚持把责任挺在前面,规定各级党委(党组)对选人用人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分别承担直接责任和监督责任;党委(党组)在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报送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人选时,要对其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要在意见上签字;考核评价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以及有关领导干部,要把履行选人用人职责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意见》还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干部“带病提拔”问责机制,要求加强经常性监督检查,实行选人用人全程监督;对干部“带病提拔”问题实行倒查,甄别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这些规定,一定会使相关领导干部真正意识到自己的责任,从而努力履行好这一责任。

强调日常了解和分析研判

一个干部有没有“病”,平时就得观察和研判,仅靠选拔考察时了解是远远不够的。

《意见》强调要坚持经常性、近距离、有原则地广泛接触干部,通过调研、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任期考核、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等多种渠道,多层次、多侧面识别干部;要多与干部谈心谈话,同时改进谈话方式,提高谈话质量,注意观察干部识别干部;要及时掌握干部的德才表现、重要反映、敏感信息和群众口碑,注重了解干部在重大事件、重要关头、关键时刻的表现;健全完善日常联系通报机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纪检监察、审计、信访、巡视、督导等执纪监督方面信息,以及网络舆情反映的干部有关情况,建立干部监督信息档案,将各方面信息进行有效整合。

《意见》还要求开展经常性分析研判,重点分析研判现任党政正职、党政正职拟任人选、近期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问题反映较多的干部。根据问题线索,及时对干部进行谈话或函询,认真调查核实情况。《意见》强调的这些工作,基本上是平时的工作。如果这些工作得以落实,一个干部有没有“病”,有什么“病”,“病”到什么程度,党组织和有关领导干部就会有很好的把握。

加大审查把关力度

分析“带病提拔”的案例,干部选拔任用的主要环节审查把关不严是重要原因。

《意见》提出,从选拔任用的初始环节到全过程都要加大审查把关力度。关于谁来把关,在动议环节规范动议主体职责权限和程序,在任前环节对考察工作人员和如何选好配强考察工作人员提出更高要求。关于怎么把关,对动议把关,提出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合理方案,提出符合好干部标准的人选;要坚持先定规矩后议人选。按照以事择人、按岗选人的要求,对领导班子优化方向、拟选拔职位资格条件和人选产生范围等进行充分酝酿,在此基础上比选择优,研究意向性人选。还提出要积极探索领导班子成员在动议环节实名推荐干部办法和差额酝酿党政正职岗位人选办法。

对任前把关,强调要针对不同考察对象的具体情况,细化考察内容,改进考察方式,力争考察结果全面、客观、准确。关于把什么关,在近年来抽查核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实行“四凡四必”,即干部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关于何时把关,强调前移审核关口,做到动议即审,该核早核。在动议酝酿时,就对纳入考虑范围的有关人选,提前审核其政治表现和廉洁自律等情况。关于把关结果,明确对发现问题影响使用的,及时中止选拔任用程序;疑点没有排除、问题没有查清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或任用。

《意见》的制定和颁布,是用科学机制把好干部选出来、用起来的重要举措。这一文件的贯彻落实,不仅对提高选人用人质量有重要意义,对于加强干部队伍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也将产生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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