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者通吃”的美国“选举人”制度
2017-01-05程宇航
□ 程宇航
“赢者通吃”的美国“选举人”制度
□ 程宇航
四年一度的美国总统选举于2016年11月8日进行投票。选举结果是共和党候选人特朗普以获得279张“选举人”票的过半优势,战胜了获得228张“选举人”票的民主党候选人希拉里,成为第58届美国总统。真是“城头变幻大王旗”,在民主党执政8年之后,共和党终于重新夺回总统宝座。关注选情的观众注意到,美国总统选举的得票数不是按一人一票计算,而是按各州的“选举人”票计算。因为实施“选举人”制度,这次大选又一次出现人头票得票多的候选人(希拉里,得人头票59626695)输给了人头票得票少的候选人(特朗普,得人头票59428493)。
那么,美国的“选举人”制度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美国宪法规定,美国实行总统制,行政权属于总统。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职权集中于总统一人。总统兼任武装部队总司令。总统不对国会负责。总统由每四年举行一次的大选选出,任期四年,并可连任一次。
美国总统选举的过程漫长而复杂,主要包括预选、总统候选人提名、竞选运动、全国选举、选举团投票表决以及当选总统就职仪式。
预选阶段通常于大选年2月份的第3个星期二在新罕布什尔州拉开帷幕,到6月份结束。此后,美国民主、共和两大政党将分别在全国大多数州选出参加本党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在少数不举行预选的州,则由两党的州委员会或代表大会选拔代表。
两大政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通常在7月和8月分别举行。届时,参加代表大会的各州代表将投票选出本党总统候选人,然后通过由总统候选人提名的副总统候选人。
代表大会结束后,选出的总统候选人即开始在全国展开历时数月的争取选票的竞选运动。包括到各州作竞选旅行、广泛会见选民、发表电视演说、进行电视辩论等。
美国法律规定:在全国选举时,选民要在大选年的11月第二个星期二到指定地点投票,在两个总统候选人之间作出选择。
“赢者通吃”
美国的选举制度叫“选举人”制度。所谓“选举人”制度,是美国总统选举中的一种记票方法。这种方法就是把美国各州的选票变为“选举人”票,候选人只要赢得某州的多数票,即获得该州的全部选举人票。如果候选人在各州赢得的选举人票累计超过538票的一半(270张),那他就当选为总统。
美国的“选举人票”总共有538张:参议员(100名)、众议员(435名)、华盛顿特区代表(3名)的总数。参议员按州分配,50州每州2名;众议员按人口产生,约50多万人选出一名。例如纽约州约有1,600多万人口,就有31名众议员,再加上2名参议员,总共有33张选举人票。
选举人制度是由美国的先贤们在美国建国伊始时设计的。之所以要设计出这么一个“选举人”制度,当时的主要目是为了防止政客向选民虚假承诺骗取选票,由“选举人”间接选总统,以避免弊端。选举人制度与间接选举无关,也没有实际的选举人,只有“选举人票”。这种制度主要是为了尊重各州的权利,它是美式民主的放权、尊重地方州权的体现。
按照选举人票制度,任何一个总统候选人如果赢得了这个州的多数人头票,就算赢得了这个州的所有选举人票,所以被称为“赢者通吃”的制度。
由于是采用赢者通吃的计算方式,那么就可能出现候选人赢了全国按人头计算的普选票,却因选举人票没过半而输了大选的现象。在美国历史上,曾在1824、1876、1888和2000年发生过4次这样的事情。上一次是2000年,当时在全国人头票中,民主党候选人戈尔比共和党候选人布什(小布什)多出50万张,但由于最后在佛罗里达州布什赢了戈尔几百张人头票,按赢者通吃原则,布什就赢得了该州的全部25张选举人票,因而使他的选举人票在全国超过半数,而当选了总统。而2016年的这次大选,再次出现这种情形,获得人头票多于对方将近200万票的希拉里,竟然输给了人头票少的特朗普!
选择“选举人”制度的理由和好处
美国的先贤们之所以要设计出这种选举制度,是基于美国的联邦制国情,为着体现民主的真谛:在服从多数的同时,能够尊重少数。
选举人制度有着它不可忽视的优越性。具体说来它有四大好处:
第一,保护小州的利益。美国是联邦制,50州其实相当于50个“州国”,“州国”和“省”的概念完全不同。“省”意味中央集权,“州国”是联邦。美国各州都有独立司法和立法权,例如州巡警不通知对方,不可跨越州界,进入他州。
美国先贤对制度的设计,重点是强调地方分权,而不是中央集权,其宪政理念是把权力下放到各州,并保证大州小州在联邦层次上权利平等。例如,美国参议院权力比众议院更大,但参议员的产生,和州的大小、人口多寡毫无关系,而是硬性分配,每州2名。加州人口是罗得岛州的60倍以上,但这最大和最小两个州的联邦参议员人数完全一样。美国建国之初那些小州同意加入联邦,条件之一就是保证它们和大州有平等权利,并实行“选举人”制度。
“选举人”制度符合一人一票、多数当选的民主原则,只不过不是以全国人数为“单位”,而是以“州”为选举单位。这个多数,不是全国范围的“多数”,而是每一个州的选民多数,这样更能保护小州的权益。这种制度迫使总统候选人不能只看重几个大州,而是看重每一个州,在每一个州获得多数选票。
而如果实行全国按人头计票方法,那么几个人口众多的大州联合起来,就有可能操纵选情。例如,美国最大的7个州加州、纽约州、德州、宾州、佛州、伊利诺伊州、俄亥俄州人口加起来,相当美国总人口的一半。如果实行全国普选票制度,那么总统候选人只需在这几个大州拉票,不必再光顾像罗得岛、阿拉斯加那样的小州了。全美只有3张选举人票的小州有7个,4张的有6个;如果不硬性每州分配2名参议员以及实行“选举人”制度,这些小州的权益一定被大州吞没。罗得岛州人口虽只是加州人口的1/60,但选举人票却是加州的1/18,这样就在某种意义上保护了罗得岛州的权益。因此“选举人”制度不仅符合美国的联邦制国情,更体现了民主的原则:服从多数、尊重少数。
这种“选举人票”制度有点像NBA篮球赛,它不是按各场赢球总积分(相当于全国按人头计票),而是以赢得的场次多少(相当选举人票的每个州)来决出胜负。也就是说,NBA一个赛季打下来,总共82场,它不是累积计算每一场赢的分数,而是以每“场”为计算单位,赢得最多场的,就是赛区冠军。这样计算更体现这个球队的真正总体实力。
第二,“选举人”制度通过赢者通吃的方式可以一次到位产生总统。而不会像其它国家那样,第一轮总统选票没过半,再第二轮选举。只要有第二轮选举,就容易有政治分肥和交易,结果会扭曲选民意向,被迫把选票投给其它候选人。
美国实行“选举人”制度两百多年来,一次由于两位候选人的全国选举人票相等,另一次是三名候选人平分票源,没人过半,而由众议院投票在候选人中选出总统。按照美国宪法,众议院投票做这种仲裁时,并不是435名众议员全部投票,而是以州为单位,每州一票,过半获得26州的票才能当选总统。这种规定再次显示对州的权益的保护和重视。美国两百年来只有两次由众议院票决,意外率才是1%,证明“选举人”制度相当有效。
第三,“选举人”制度可以立即产生总统。而避免全国人头计算选票,清点到每一个村镇的每一张选票,使总统长时间无法产生。
上次美国总统大选时,佛罗里达州的几个郡重新点票,就花了几个星期,如果普选票数相当接近,必须重新清点全国的选票,一直到每个村落。那么全美50州都这样计票,总统恐怕要几个月才会产生。而总统产生的时间越长,越容易出现政治麻烦,因为那些政治动物们就会动脑筋钻这个时间差的空子。
实行“选举人”制度,赢者通吃,会在选举当天立即产生总统,败者承认落选,赢者发表当选感言,选举就算结束。这种投票就马上计票,连夜用机器计算出选举结果的方式,可以避免由于时间拖长而带来的可能政治纠纷。
根据《选举团和宪法》(Electoral Coll egeandthe Constitution)作者、丹佛大学法学教授哈德维(RobertM. Hardaway)教授的研究,美国实行“选举人”制度这二百年来,几乎每次都是立即产生总统。只有4次(包括戈尔那次)出现候选人在全国普选票中领先、但由于输了选举人票而落选的情况;等于2个世纪才出现4次,频率极小。
第四,不产生众多小党,使宪政制度比较稳定。美国建国两百多年来,一直是两大政党轮流执政,而不是像其它民主国家那样有很多小党,这和美国一直实行“选举人”制度有直接关系。由于选举人制度是以“州”为“计票单位”,而且又是实行“赢者通吃”的游戏规则,赢者囊括所有选票,因此,使得票第二多、第三多的候选人毫无所获。每个州的选举结果只有一个赢家,没有第二、第三,这样就不会产生小党,更无法产生政党比例制的多党制。政党过多,尤其是实行政党比例制的多党制,两个小党就可以联合起来对抗一个没有过半数的大党,或者多党联合执政,结果容易导致内阁不稳定,选举频繁。
美国实行“选举人”制度,就使小党没有多大存活空间,两大政党轮流执政,不存在多个小党联合起来投不信任票而结束内阁的现象。总统因触犯法律遭弹劾,副总统则继任,不存在必须解散内阁、提前全国大选之事,从而使政局稳定。
“选举人”制度的弊端以及改革呼声
当然,任何一种选举制度都有它的不足之处。选举人制度的最大不足就是:相比直选,不够民主。具体说来,其弊端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人头票取胜的候选人却可能由于选举人票不足而败选。上面说了,这在美国的总统选举史上已经出现了5次。
其次,相比关键摇摆州,竞争不够激烈的州(传统民主党蓝州或者共和党红州)常常被候选人和媒体完全忽略,使得这里的选民投票热情长期低迷。
第三,由于获得一州绝对多数非常困难,选举人团制度几乎完全堵上了独立候选人胜选的可能性。
第四,无论人口再少的小州也至少拥有三张选举人票,比如人迹罕至的阿拉斯加、蒙大拿、南达科他州。这造成了所谓的“小州偏见”。也就是小州的每张选举人票所代表民众的权重会远远大于人口密集的大州。比如人口仅仅100万的蒙大拿州有三张选举人票,平均每张代表24.8万人;而拥有1979万人口的纽约州,每张选举人票要代表68.2万人。
正因为存在上述弊端,美国一直有人认为“选举人”制度不合理,呼吁废除,改采全国按人头计票制度,谁获多数票谁当选。据哈德维教授的研究,过去两百多年里,美国国会曾有700多项法案要取消“选举人”制度,以200年计算,等于平均每年就有近4次。但最后都以失败告终。这是因为美国修宪的难度极高,建国二百余年来,一共只有27条修正案最终通过。一条修正案从萌生到真正实施,需要众议院2/3多数表决,并被全美50个州之中的3/4州通过。在关于选举人团制度改革的700多份改革计划书中,至今还没有一个能过众议院的第一关。
尽管人们有着各种抱怨和批评,但尊重和捍卫宪法是美国人的精神共识和建国基础。修正案没有能够通过,人们就会依然尊重现有的选举规则。看来这项符合美国联邦制的国情、更体现民主原则的“选举人”制度,会在美国长期实施下去。
程宇航,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责任编辑:黄贝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