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科研院所专利管理的问题与建议
2017-01-03王雪梅胡元威王卫军
王雪梅 胡元威 王卫军
军工科研院所的技术水平多处于国内领先甚至国际先进地位,其研究实践对于基础科研领域的带动作用不容忽视,其科技成果向国民经济其他领域的转化和辐射对国家技术、经济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军工科研院所承担着众多关系国家战略安全的科研生产任务,其产生的科研成果因为可能涉及国家秘密而形成普通技术成果专利与涉密技术成果并存的状况。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应以国防专利形式予以保护。国防专利的申请、保护、转化等要按照《国防专利条例》实施,与一般专利管理有所不同。因此,军工科研院所的专利管理既涉及一般企事业单位专利管理的常见问题,也具有一定的独特性,需要深入研究解决。
军工科研院所专利管理问题分析
目前,很多军工科研院所都在不断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部分已初步建立知识产权战略思维,在项目研制的全寿命周期,进行专利分析、创造、保护、管理的策划和实施。但专利申请的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专利成本核算、价值评估方法还需研究摸索,专利成果转化尚缺乏必要的手段和有效的渠道。
注重创造,轻视转化。为了提升员工专利申请的积极性,军工科研院所普遍采用多种激励方式提升专利申请的动力和压力,包括职称评定与专利申请量或授权量直接挂钩、给予申请或授权专利完成人一定的奖励等,科技奖项申报大多也需要专利支撑,以体现原创性技术突破。例如,国防奖评审要求规定,每个主要创新点需要有至少1项专利支撑,而要想获得高等级奖项,则通常需要更多。但是这些激励措施和要求却促成了“重形式,轻实质”的导向,往往仅有助于专利数量的提升,但对于专利质量,特别是专利转化应用前景关注不足。由此造成大量“沉睡专利”,一经授权就被束之高阁,无法发挥实际效用,专利申请和维持费用还增加了企业经济负担。
定位不准,制度不畅。在“保密是红线”的宣传教育下,定密从严、从高,甚至过严、过高的状况普遍存在,使得很多基础性、通用性技术被作为涉密技术处理,原本可以通过普通专利保护并具备一定市场转化推广应用前景的技术被作为国防专利进行保护,从而不仅延长了审批周期,制约了专利信息的公开,限制了成果的转化,也影响到专利保护的力度和范围。
同时,《国防专利条例》对于国防专利转化的规定并不明确,只对“指定实施”和“国防专利权人许可国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进行了约束,对一般性的转化应用,仅提出需订立书面实施合同、支付费用并报国防专利机构备案。但实践中,很少有国防专利转化的实例。一方面是国防专利信息不够公开,除了定期出版的《国防专利内部通报》,对国防专利名称、专利号、申请人等信息在军工系统内进行通报外,难以查到具体的专利信息。2015年7月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发布了我国首批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转化目录,涵盖了先进制造与工艺装备、新能源、节能环保、电子信息技术、新材料等技术领域的118个项目,包含600余项专利,这是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的里程碑,但该目录只有简单的信息描述,仅占国防专利授权量的很小一部分。另一方面,受到保密和体制限制,各军工科研院所对国防专利的转化普遍持规避风险的态度,不知怎么转,也不敢转。
平台缺失,管理缺位。目前,军工科研院所仍以军品任务为主,大多没有真正实现市场化转型,缺乏市场竞争意识,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的重视不够,渠道缺失,缺乏合适的平台推广,宣传自身产品和技术成果,加之专利管理与市场开拓职责往往分属不同的部门,专利管理人员的职责多是“专利申报、信息统计”,而“专利评估、许可转化”等经营性内容都不在其职责范围之内,与经营部门的沟通和分工存在扯皮现象,没有专人对相关工作负责,更谈不上专业,最终只能是将大量专利成果束之高阁。
成本难核,定价随意。军工科研院所申报的专利往往是基于同类项目长期研制而从中提炼或分解出的经验和成果,而非针对专项技术的独立研制开发,现行的项目核算模式难以实现某项具体专利的成本独立核算,且这些单位大多较少参与市场竞争,对于专利成果向民用转化应用的市场价值往往缺乏有效的判断和必要的评估手段。专利定价缺乏科学依据和有效方法,随意性强,效益不优。
对军工科研院所专利管理的建议
规范军工科研院所的专利管理,加强其转化应用,将有助于提升国家整体技术实力,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和能力升级。为此,有必要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引导与激励。
正确认识专利管理,服务战略目标。专利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形式,是为单位战略目标实现服务的。专利的研究检索、创造布局、保护管理及转化应用应该与企业战略紧密结合,为企业的核心技术布局、技术方向选择与规避、市场定位等提供支撑,旨在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同时,专利是重要的无形资产,可以增强企业对外影响力,也可以通过许可、转让等方式为企业创造价值。
健全国防专利转化机制,充分发挥效能。国防专利的转化是释放科技体制改革红利、有效配置国防科技资源的重要手段,美国高通公司就曾通过把CDMA技术应用于民用通信而获取了丰厚的利润,也促进了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当然,国防专利涉及国家秘密,转移、转化需要慎重,可以采取自实施、军工科研院所间转化、适当解密后向社会转化三步走的策略。
一是给予专利自实施必要的认可。军工科研院所的大量科研成果产生于军品科研任务,其最直接的推广应用仍在装备研制领域,因此,若要切实激励科研单位和技术人员专利创造和转化应用的积极性,应该在装备采购中给予专利使用一定补偿,鼓励技术人员创造完善技术并拓展应用,体现知识的价值,也可提高研制水平和效率。
二是丰富军工科研院所间专利互用模式。在军工科研院所间搭建国防专利信息共享平台,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国防专利名称、主要创新点等信息,建立起国防专利权人和潜在的实施单位之间的桥梁,实现国防专利在密级对等的军工科研院所之间的转化和许可使用,同时,也可借鉴通讯等行业经验,探索军工科研院所间专利交叉许可使用模式,盘活现有技术成果,充分发挥其效能。
三是完善国防专利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国防科技成果定密和审批机制,在保护国家秘密不受侵害的同时,鼓励将通用技术或具有民用推广价值的部分解密申报普通专利,为专利转化和许可提供可能。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和保护手段,探索国防专利在国家重大工程项目中的转化应用方式,提升国防专利的社会价值。
开展专利评估方法研究,合理确定价格。较常用的专利定价的成本法、市场价值法对于军工专利转化局限性较大,估价困难。要结合军工科研实际,制定有效的专利价值评估方法,这对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提升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制定科学有效激励措施,促进专利创造。随着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专利转化激励制度也更加细化、强化。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规,增强对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的激励力度,调动了科技人员创新的积极性。但受到体制机制的限制,各级管理机关在政策响应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滞后,特别是军工科研院所多为国有企事业单位,对于工资总额突破方式、技术入股操作模式等核心问题尚无权威解答。有关部门应出台细则,尽快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文件的精神落到实处,保护单位和个人创新的积极性。
专利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环境下研发成果保护和智力价值体现的重要形式,国防军工科研院所的专利管理还有很大差距,需要结合自身特点,不断创新模式、探索方法、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