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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航天保险发展及对策建议

2017-01-03曲克波

国防科技工业 2017年6期
关键词:保险费率保险市场航天

□ 曲克波 周 华

航天保险是指为航天器制造、运输、组装、测试、加注、发射以及发射后的变轨、在轨运行等活动可能发生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航天保险是航天发射的“避风港”,是防范航天风险、开展损失补偿、保障航天活动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航天保险的基本内容

航天保险的险种。从保险性质看,航天保险主要包括财产险和责任险两大类,二者均可能贯穿于航天发射活动的全过程。其中,航天财产险按航天活动流程分为四类:一是发射前保险;二是从火箭意向点火至起飞保险;三是卫星发射保险;四是卫星在轨保险。航天责任险是针对航天器制造、运输、发射以及在轨等各项过程中对第三者造成损害所进行的保险。在有航天人员在内的航天器发射活动中,还有针对航天员及其他航天相关人员投保的人寿、健康及意外伤害等人身保险。

航天保险的承保。航天保险一般有两种承保模式:一种是在保险经纪人协助下,被保险人将航天保险项目推向保险市场,并由多家保险人共保。另一种是一家保险公司全部承保某一航天项目,而后在保险经纪人协助下,作为原始保险人在国际航天保险市场上安排分保。

航天保险的理赔。航天保险理赔有其独有特点。以卫星在轨运行保险为例,由于卫星在太空轨道上运行,人们无法接近受损保险标的,损失程度和赔偿金额的分析与计算方法要在承保前加以明确。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往往根据以往经验,对发生损失的各种可能和情况进行评估,并在保险合同中加以明确规定。在索赔程序上,包括了损失通知、损失证明、损失单证、赔付决定和进行理赔等环节。

保险费率及期限。航天保险费是投保人购买保险合同向保险商支付的款项。保险费通常用保险费率表示,其高低与卫星发射的失败率大致成正比关系,大约为发射失败率的1.2~1.5倍。影响保险费率的因素包括星箭可靠性、保障范围、保额大小、市场形势、市场承保能力等。在保险期限方面,一般采取发射加在轨期限保险业务,目前,发射加在轨期限1年的保险合同是市场主流。

我国航天保险发展历程

总体来看,我国航天保险经历了由封闭到开放、由垄断的政策性保险到按市场化运作的蜕变。

一是初创时期(1986~1997年)。我国的第一份航天保险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1986年长征三号火箭发射东方红二号卫星项目。20世纪90年代初期,随着长征火箭开始承揽对外发射服务,我国航天保险得到持续发展。当时,国内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两家保险公司承保卫星发射保险,承保能力较低,大部分保额需要到国际航天保险市场进行分保。

二是垄断时期(1997—2004年)。1996年,在长征三号乙火箭发射国际708卫星失败后,对长征火箭发射购买保险带来较大困难。为此,1997年,国家指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牵头组建中国航天保险联合体,为长征火箭的发射提供政策性保险。但由于该联合体承保能力有限,保险金额较大的项目仍在国际上安排再保险。

三是市场化时期(2004年至今)。

2004年,针对江泰保险经纪公司《关于风云二号C气象卫星发射保险问题的紧急请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批复:“同意在客户(投保人)自主选择的基础上,按照商业化运作原则,安排卫星发射的保险和再保险业务。”这让我国航天保险尝试与国际接轨,并开始按照商业化、市场化运作方式安排卫星发射保险。

我国航天保险发展现状

当前,我国航天保险的条款内容、承保范围、除外责任等方面都直接向国际航天保险市场看齐。

从保险主体来看,投保人包括中国长城工业集团公司或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等承制单位、中国卫通公司等运营单位,以及业务星用户部门;承保人包括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香港保险公司等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主要有江泰保险经纪公司等。

从承保能力来看,目前,参与航天保险项目的26家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达1053亿元(169亿美元),折合国内航天保险市场一次卫星发射保险的理论承保能力约1.6亿美元,实际承保能力达到1.5亿美元,接近西方发达国家水平。

从风险角度来看,长征系列运载火箭的技术已经进入成熟期,发射风险较小,截至2016年11月,我国长征系列运载火箭共完成86次发射任务,将100多个航天器成功送入预定轨道,发射成功率达到97.67%,运载火箭的可靠性和高密度发射能力持续增强。

从市场监管来看,航天保险市场监管主体为保监会。在《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指出,要加快发展再保险市场,加大再保险对航空航天、核电等国家重点项目的保障力度。国防科工局按照《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许可证持有人提交生效的第三方责任险保单后,批准出厂申请,同时,国防科工局可根据需要,确定哪些卫星需要投保等。

从政策法规来看,目前我国暂无关于航天保险的专门性法律法规,相关的法律规范均散落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如在《保险法》《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星发射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函》等法律法规规章中都有相关条款。中国保监会关于在航天保险中保险经纪等问题的专项意见也是我国国内法层面规范航天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航天保险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是保险覆盖面有待进一步扩大。从投保范围看,目前我国航天保险多数用于商业卫星(火箭)或业务卫星(火箭)发射,军用卫星发射一般不投保险,科研卫星(如量子卫星)发射仅投第三方责任险,投保率远低于国际市场。从投保险种看,国内卫星业主只针对第三方责任险、发射险以及在轨保险进行投保,很少投发射前保险,不能达到风险的全面覆盖。

二是第三方责任险的责任限额有待明确。根据联合国关于空间物体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的责任公约规定,发射国政府对因发射给第三方造成的财产损失、人员伤害负有绝对赔偿义务。美、俄及欧洲等均对航天发射购买第三方责任保险有明确规定。目前,我国对第三方责任险的投保限额还没有明确规定,一般通信卫星投保责任险为1亿美元,小型遥感卫星与科研星为5000万美元,搭载小卫星为1000万美元。

三是发射风险评估能力有待提高。作为航天大国,我国虽然已经形成了一个航天保险市场,且在承保能力上可以比肩欧美。但目前国内涉足该领域保险商的航天专业水平尚不足,比如,国内保险公司缺乏航天领域专家,风险分析能力较低,在风险评估、核保报价能力等方面与国际航天保险市场就存在着一定差距。

四是航天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有待补充。为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应用,财政部、工信部和保监会共同发布了《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及时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针对列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重大技术装备特殊风险,由保险公司提供定制化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承保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当前,航天类重大技术装备尚未列入《目录》中,相关航天企业还未能享受到该政策优惠。

五是市场法规制度有待完善。从世界范围来看,欧美发达国家均出台了航天保险相关法律制度。从国内情况看,一方面,目前我国国内法层面缺乏一部规范航天保险的基本法律,相关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性和逻辑性。立法主体不同,立法层级不高,为航天保险中各方主体的适用造成了极大的困难。另一方面,我国承接外国商业卫星发射活动越来越频繁,但国内保险公司承接外国保险的条件与程序还缺乏相应的规定,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航天保险的对外发展。同时,关于航天保险纠纷处理的具体法律规定缺位,给航天保险的纠纷解决,尤其是涉及航天保险的国际赔偿法律程序适用等问题带来了极大困难。

我国航天保险发展面临的形势

随着我国航天技术不断发展及星箭发射数量的不断增加,航天保险模式也将呈现新的发展趋势。

未来国内航天保险市场必须应对当前我国最大运载能力的“长征五号”新一代运载火箭、“长征六号”“长征七号”新型运载火箭以及“长征十一号”固体运载火箭等新技术状态。航天保险公司将更加深入地了解新形势下航天活动的潜在风险,特别是对于在承保在轨保险过程中,由于没有足够数据可供研究情况下,将需要进行更加细致深入的技术风险分析。对于航天器而言,产品可靠性确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通常一个新型卫星平台推出后,需要经过2~3次飞行才能基本暴露问题,逐渐走向成熟,被市场所认可和接受,保险公司才能对之制定一个合理的保险费率。只有在可靠性被确认后,这些新一代或新型运载火箭和卫星的发射保险费率才有可能达到发射价格的12%~15%的水平。

当前,虽然航天保险市场属于卖方市场,保险费率保持相对较高的水平,但由于市场的周期性变化特点,航天保险市场终将走向买方市场。随着新一代或新型运载火箭发射次数的增多,如果其可靠性能维持在一个相当高的水平,其发射保险费率将会逐渐下降。同时,卫星技术的不断突破和发展,将有助于降低在轨保险费率。当前我国宏观经济环境的改善将有利于国内航天保险公司不断提高保险能力。保险能力的提高,将有助于保险公司通过降低保险费率来争夺国内或国际航天保单。

随着国际航天保险市场的不断完善,市场的供求关系将起关键作用。低保险费率都能吸引更多保单,高保险费率则推动保险市场加大承保能力,同时会提高保险市场竞争。在保险费率确定方面,航天器的可靠性起着重要作用。发射失败率过高将威胁航天保险市场的稳定性,同时直接影响未来航天发展规划和实施。提高航天器的性能及可靠性才是减少风险、降低保险费率的根本途径。

我国航天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是借鉴国外相关航天保险立法经验,在当前正在编制的《航天法》中对航天保险加以系统明确的规定。这有助于衔接我国目前航天保险的相关法律规范,有利于形成逻辑周延、体系完整的航天保险法律制度,有助于我国航天活动对外拓展。

二是建议提高航天保险的覆盖率,实现航天发射活动的全覆盖。同时,建立航天活动第三者强制保险制度,根据不同类型的航天器,对第三方责任限额设置不同的大小。

三是深入贯彻落实首台(套)政策精神,积极开展航天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充分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发挥保险风险保障功能,降低航天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风险,促进航天高端装备转型升级。

四是探索建立新型的纠纷解决机制。随着我国商业航天发射活动的增加,由此引发的航天发射保险纠纷也会日益增加,尤其是涉及其他国家和公民个人的航天保险纠纷,如航天发射活动对他国公民造成的损害纠纷、国际保险联合体承保航天保险的纠纷等。由于这种航天保险纠纷涉及的主体多元,单纯通过中国国内法或者国内的纠纷解决机制无法及时有效地解决,有必要探索建立一套新型的航天保险纠纷解决机制。

五是完善我国航天保险的监管体系。一方面,与其他传统保险相比,航天保险的法律规范有着自身特点,包含着国际公约和双边协定等,所以在对航天保险进行监管时应当加以区分。另一方面,航天保险经纪人在航天保险商业化发展过程中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对其应当合理监管,明确其市场主体的地位,充分发挥其在航天保险市场发展中的作用。另外,政府应明确航天保险监管目的,改善航天保险监管手段,减轻政府财政负担,为我国航天事业发展提供良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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