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
2016-12-31
法规
关于印发《铁路、烟草、邮政以及其他中央部门管理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2016]35号
有关中央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推动中央部门管理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6号)等有关文件,我们制定了《铁路、烟草、邮政以及其他中央部门管理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铁路、烟草、邮政以及其他中央部门管理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6年8月8日
关于印发中央在京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职能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会[2016]14号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财务部: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2号),财政部原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的中央在京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职能下放至北京市财政局。
为做好中央在京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职能移交工作,确保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制定了《中央在京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职能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北京市财政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做好中央在京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职能移交工作;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财务部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做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等相关工作。
财政部
2016年8月17日
关于修改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表和车辆图片要求的公告
公告2016年第55号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编列免税图册,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启用新的《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表》(见附件1)和《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图片及资料扫描图片要求》(见附件2)。
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96号)中的附件1和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8月18日
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2016年第54号公告
现将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5月1日以后已发生并处
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19日
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公告
2016年第56号公告
为配合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进行了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在采集纳税人信息时应使用《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见附件)。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附件1中的《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业税纳税人)》同时废止。
三、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23日
关于做好开具车船税完税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
税总办函[2016]8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应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相关信息,该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为把这项措施落实到位,方便车船税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大《公告》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向纳税人宣传介绍《公告》内容。要求保险机构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方便纳税人及时了解《公告》的内容。
二、为满足纳税人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需要,税务机关应制作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告知书,列明换开车船税完税凭证的时间、地点、需要提供的资料和具体办理流程等内容,在保险机构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或将告知书交给要求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纳税人。
三、进一步抓好首问责任的落实,向纳税人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精准解答纳税人疑问,避免纳税人多头跑、多次跑。
四、加大对税务干部和保险机构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熟知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业务,对纳税人进行正确有效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