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营改增”对地勘行业税负的影响
2016-12-31王双中国地质调查局成都地质调查中心四川成都610081
王双(中国地质调查局 成都地质调查中心,四川 成都 610081)
浅议“营改增”对地勘行业税负的影响
王双
(中国地质调查局 成都地质调查中心,四川 成都 610081)
摘要:2016年全国两会期间,国家总理李克强明确表示,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地勘行业作为特殊的现代服务业也必须全面实行“营改增”,这一征收方式的转变对地勘行业的税负来说是把“双刃剑”。本文试图从“营改增”对地勘行业税负的影响和应对措施这两个方面展开论述。
关键词:地勘行业;营改增;过度政策
2016年3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营改增”改革的完成,我国加工制造业和服务业等三次产业间的流转税制将实现统一,与经济活动有直接关系的税制改革将基本完成,这在我国税制改革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营改增”是针对当前我国的经济形势提出的新的税收行为,对我国各行各业都造成了深刻的影响。所谓“营改增”,是指部分原缴纳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改为缴纳增值税。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助于消除服务业重复征税,简化税制,促进加工制造业和服务业税制统一;有利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地勘行业作为国民经济中的一个基础行业,同其他行业相比,有其特殊性,如工作区大多处于人烟稀少,经济不发达的偏远山区,交通不便,业务开展时经常很难取得正规发票,更难取得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营改增”后,税率提高,但地勘行业难以取得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状无法改变,如果不积极应对,必将增加地勘单位的税负,增加作业成本。
一、地勘单位“营改增”的业务范围
地勘单位的主要业务分为区域地质调查、矿产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化学勘查、地质钻(坑)探、水文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地质灾害调查、遥感地质调查等多个领域。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地勘单位对“营改增”的业务涉及较多,但整个行业的主营业务可以归为地质勘查服务,也就是财税〔2013〕106号文所定义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归属于“现代服务业”大类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中。对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征税。应税范围注释:工程勘查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前后,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二、地勘单位“营改增”后的影响
目前,我国地勘单位的收入来源主要有两个渠道:一是国家财政或地方财政以项目形式下达的资金,这部分财政资金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二是地勘单位在国家财政无法足额拨付单位所需各类经费时,在保证完成国家交办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勘查任务的同时,利用自身优势,积极主动服务市场,取得一些技术服务费、测试服务收费、资料服务收费等横向收入,用以弥补离退休经费、职工福利费等费用,而这部分横向收入都是“营改增”的征税范围。
“营改增”以前,地勘行业部分业务按照“地质工程施工——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部分业务按照“地质工程勘查——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如果是一般纳税人,按照6%的税率计算销项税,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即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税率征税。目前,大部分的地勘单位属于一般纳税人范畴,其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抵扣的进项税额的余额。因此,“营改增”后单位税负水平的高低取决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高低。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同营业税相比更加严格,这将进一步增加地勘单位的涉税风险。增值税专用发票相比营业税发票,无论是领用、开具,还是税务稽核都有更加严格的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单位的应纳税额息息相关,既影响单位对外提供技术服务的销项税额,又影响单位日常物资采购等各个环节所产生的进行税额。
我国法律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作了专门规定,对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与违规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都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这就要求地勘单位不仅要管好增值税的销项税环节,还要管好增值税的进项税环节,这在无形中增加了单位的涉税风险。
三、地勘单位“营改增”后面临的问题
按照目前“营改增”的总体设计,改后的税率分为四挡,分别是原来的17%、13%和新税率11%、6%。单从税率来看提高了,是否能从总体做到税负只减不增,主要取决于是否有一定比例的进项税额抵扣。地勘工作的特点决定了其作业区大多远离城镇,工作条件艰苦,不确定因素多等特点,导致成本难以准确预算和控制,其中人员费成本所占比呈总体上升趋势,道路、青苗补偿费、土地污染补偿费等价格也越来越高,野外临时雇工和部分外包小工程同样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方面导致了地勘单位的成本支出中不能抵扣的支出占较高的比例。
地勘单位在野外开展地质工作时,材料采购费用很高。目前我国一些老少边穷特别是藏区等西南欠发达山区,很多县级城市还不能使用公务卡支付,常常无法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票据。野外地质工作中交通成本占很大的比例,目前虽然交通运输业已纳入营改增的范畴,但停车过路费等费用还没有纳入可抵扣范围。野外工作有时候会临时租用本地个体户汽车运送样品,由于租车时间短,结算金额小,难以选择是一般纳税人的租车公司。这也导致了可抵扣成本支出小。
在设备采购等大宗材料采购方面,由于地勘单位资金渠道有两个部分,财政拨款和市场收入。如果发生的支出同时由财政拨款和市场收入列支,且只获取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包含的进项税能否抵扣或是按资金来源比例抵扣,至今亦没有细则或官方答复出台。财务人员往往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纳税风险,全部不予抵扣。
四、地勘单位面对“营改增”压力的措施和方法
地勘单位的行业特殊性使其成本支出中不能抵扣增值税的部分占较高比例,可以抵扣的部分又往往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原因不进行抵扣,无法达到正常进项税额扣除水平,同以前缴纳营业税相比,地勘行业“营改增”后,税负不减反增。如何面对“营改增”对地勘行业带来的机遇和挑战,降低税负,节约生产成本,本文试从以下几个面进行探讨。
1、加强相关知识的学习和宣传普及力度
“营改增”对地勘单位的收支运行结构产生深远的影响,能否学习透彻,理解到位关系到单位能否节约成本,增加积累,面对增值税抵扣机制的严谨性和复杂性,如果单位不能及时应对,税负必定不降反升。“营改增”的学习和运用不是财务部门一个部门的事情,而是涉及到单位内部成本管理控制的各个部门,地勘单位应在全员范围内开展“营改增”相关业务知识学习,强调学习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进一步提高广大业务人员获取增值税专项发票的意识,减少不能抵扣的成本支出,不断增加进项税额的抵扣比例。
2、加大对能抵扣进项税额的相关环节的管理
地勘单位应高度重视“营改增”后进项税抵扣的重要性,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直接关系到总体税负能否降低,应加强对能取得进项税额抵扣,加大对采购环节的控制和管理,综合考虑可抵扣等因素进行比价,尽量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在野外作业租车方面,尽量选择大型正规的汽车租赁公司,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统筹规划,有效的进行纳税筹划
地勘单位所涉及的原材料、试验设备、物资等采购金额较大,必须做好物品的购回、运输、分配和库存,做好对货物周转天数的监控和计算、提前设定采购的临界点。应缴增值税是当月销项税减去进项税,单位财务人员每月应对本月取得的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及销项税进行预测。当本月应缴增值税较多时,可与物资采购部门协商,将下月初所需采购的物资提前采购,获取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或与业务部门协商,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时应由本月确认的横向收入在下月确认,减少当月应缴税额。
科学地管理库存物资,延迟固定资产的采购,尽量把采购工作放在“营改增”政策实行之后完成,这样既可以达到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目的,又能帮助单位降低税负。
4、申请税务机关的过渡性扶持政策
“营改增”还面临着一系列深层次的问题,针对地质勘查业在“营改增”中所存在的种种问题,一些地方政府也纷纷针对地勘行业的特殊性出台了专门性的政策,从而减少地勘单位的税负压力。如京财税[2012]2149号规定,为了平稳有序推进“营改增”试点改革,经北京市政府批准,决定从2012年9月1日起,对试点改革过程中确因新老税制转换增加税负的企业,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因为“营改增”的主要目的在于平衡税负,寻求市场的公平,所以各地地勘单位应加强联系,加强同当地财税部门的沟通,寻求政策得到过渡性的扶持。
“营改增”对地勘单位来说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它对单位的组织架构、经营管理能力、信息化管理水平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单位应以更积极的态度借此规范内部管理、整合各项资源、提高全员业务素质、加快转型升级步伐,进一步提高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1]田志伟:“营改增”对财政经济的动态影响:基于CGE模型的分析[J].财经研究,2014(2).
[2]钱敏:浅谈“营改增”实施动因及对各行业税负的影响[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4(2).
[3]李建人:“营改增”的进行时与未来时[J].财经问题研究,2013 (5).
[4]刘蓉: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政策思考[J].财政与税收,2013(1).
[5]高培勇:“营改增”的功能定位与前行脉络[J].税务研究,2013 (7).
(责任编辑: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