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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的发展问题研究

2016-12-31卢婷玉沈洁南京审计大学江苏南京211815

当代经济 2016年14期
关键词:微商发展对策发展现状

卢婷玉,沈洁(南京审计大学,江苏 南京 211815)



微商的发展问题研究

卢婷玉,沈洁
(南京审计大学,江苏 南京 211815)

摘要:随着互联网通信技术的高速发展,互联网经济的快速进步,现代微商正在以一种势不可挡的趋势席卷而来,前所未有地冲击了现有的电子商务市场。如同股市中所存在的规律“急涨之下必有暴跌”,微商在呈现出爆发式增长的态势之后,随之而来所暴露出来的各种安全性和实务性问题也在不断地抑制着微商的发展。本文旨在通过研究微商经营模式的发展问题,提出关于完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建议,积极寻求促进微商这一电子商务模式健康发展的对策和方法。

关键词:微商;发展现状;发展对策

项目标题:江苏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微商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以微信营销为例,编号:201511287038Y。

微商这一模式是源于微盟CEO孙涛勇提出的一种移动社交社会化的电商模式的想法,它是企业或个人基于自身的移动社交平台开店经营的新型电子商务模式,主要分为C2C和B2C两种类型。作为移动电子商务的一种新的衍生模式,对于微商经营者来说,是一种基于社会化交际关系。在用户制定购买决策、分享购物体验过程中提供更大群众便利的一种新型电子商务服务形式,其发展和衍生主要是依托于经营者的社交关系,并且依赖熟人经济实现发展经营扩大的。

一、微商的发展现状

可以说2015年是微商元年,仅一两年的时间,微商便以“星火燎原”之势席卷全国,给现有的电商行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力量,“微商”这两个字更是不断出现在热门话题中。微商发展迅速,用微商界的一句话形容,那就是“电商用3年颠覆传统企业,微商用1年颠覆传统电商”。根据CNNIC2015年发布的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到2011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19亿,其中手机网民达5.57亿,占网民总人数的85.8%,这明显地昭示着我国己经全民迈入了移动互联网时代。微商以移动社交平台如微信,QQ,微博等为承载媒介宣传自身所代理的产品或服务等从事商业活动,将网络社交技术和传统商业相结合,这代表着新兴的市场消费趋势。因此,微商的兴起与发展既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移动信息技术与商业贸易的有机结合,它的产生足以引起所有传统经营模式的重视和关注,并值得学习。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随着微商经济的快速发展,商品质量良莠不齐,市场秩序混乱,消费者维权难,营销模式异常等诸多问题层出不穷。这一系列问题和现状影响着微商朝着规范化、系统化、体制化的方向发展,使得微商面临自产生以来最大的发展困境和处于法律化的尴尬境地。微商以创业带动就业,较大程度上缓解了我国的就业压力,激活了市场活力,带动了我国经济的多元化繁荣。综上所述,寻求促进微商良性发展的对策并采取相对的措施对于我国整个经济和电商发展来说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二、微商快速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商品质量良莠不齐

微商进入一直以零门槛、风险低为显著特点,它不需要像淘宝网卖家一样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缴纳保证金才能开店,它只要有一个社交账号便可以进行交易。这在提供创业便利的同时,也给许多不法商家提供了可趁之机。微商通过语音、文字、图片等方式宣传商品,打动买家,但缺乏有关产品的详细参数和产品评论的详细信息,消费者很难了解商品的真实质量,所以会出现许多欺诈仿冒的骗人产品。一些不良商家便趁机仿制并销售假冒商品或者“三无”产品来欺骗消费者,各种山寨产品、仿冒奢侈品、假冒化妆品等产品充斥着微商市场,使得微商市场出现了大量的关于产品真实性、可信性的质疑和恐慌。

2、扰乱市场秩序

市场上存在有些微商通过发布虚假信息实现扩大盈利的目的,高调宣称自己售卖的商品物廉价美,甚至吹嘘成名牌商品,这些虚构商品品牌、商品功能和经营者资质等行为,极易引起消费者误解,出现欺诈消费者的事实,使得消费者误用假货。有些卖家甚至为了提高自己销售产品的销售额和可信度,经常在朋友圈中晒出售后好评、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页面等,而这些东西均可以通过软件直接生成,有很大的欺骗性和蒙蔽性。在微商的营销模式中,显而易见的是好友量就等于财富,好友越多,潜在客户就越多,成交量就可能会越高,而微商为了吸引好友,经常会打出广告。比如将某广告转发并获得多少赞后就可以免费获得某样物品,点的赞越多,说明关注量越高,那么潜在好友就越多,商家就达到了宣传的目的,但这样的广告大多都是带有欺骗性的,转发者并不会得到相应的物品,从而给消费者带来了安全性和真实性的困扰。

3、消费者维权难

许多微商在社交网络平台上“开店”不需要实名认证,也无平台监控,处于法律的监管空白区,这使得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严重缺乏法律保障和规范监管。买卖双方通过微信平台发起的交易,完全建立在个人信誉基础上,通过私人渠道完成交易,一旦出现问题,消费维权将无源追溯。很多消费者在权利受到侵害后想找卖家求偿时却发现自己已经被拉黑,根本找不到卖家的下落,只能吃哑巴亏。与此同时,也没有完备的法律来约束和参考处理这一类微商的失信造假问题。有的即使找到了卖家,消费者也极有可能因为缺乏有效地证据,难以举证的问题无法保障消费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基于社交网络熟化的特点,用户之间多为朋友关系,证据的留存多为此类交易下的用户容易忽视的问题,这就造成维权无据的问题。此外,社交网络中信息发布无门槛限定,任何信息的发布都具有随意性、流动性等特点,而且内容可随时删除,一旦消费者自身没有对交易凭证进行备份,就会造成利益损失自行承担,也给追查发布源头及追踪发布者造成困难。国家工商总局在《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这为网络商业活动监管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仍然局限于严格意义上的传统买卖或者服务行为,微商模式交易等类似行为还无法纳入其中,因此微商行业的法律保障问题依旧是亟待解决。

4、营销模式异常

微商营销通过尽可能多地添加好友,从而圈养出朋友圈内潜在的受众群体,同时通过刷屏来强化受众印象,但其本质依然有依靠发展下线、人头购买产品再对外进行销售的嫌疑。传统实体销售、电商都是以商品为中心,把商品摆在货架或者网上,想尽办法摊销或促销,而传销和微商是以关系为中心,销售对象是周边熟悉的、有联系的人,其本质是把“人际关系”转换成金钱收益。微商不断发展代理的营销模式一不小心就走在了“传销”的边缘,使得许多微商利用自身的人际关系给自身带来巨大的利润,这样原本就基于非正常模式的营销手段就给微商带来了本质性的发展障碍。

三、促进微商良性发展的对策

1、要加强运营商的平台监管和自律

我国的电子商务监管平台应负起责任,加强自律和行业内部的监管。努力尝试建立起微商信用监管平台,将涉及微商的登记注册、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司法裁判、售后服务等具体信息和规定公开发布给社会大众。根据微商售后服务质量好坏、消费者购物评价与消费维权反馈等信息评定微商信用等级,并定期公布守信和失信微商名单,让消费者有个可以作为参考的消费依据和信任对象。制定并实行信用奖惩制度,给予诚信微商商户优惠政策,给予失信微商相应的失信惩罚。比如某微信用户在申请成为微商时,应签订信用奖惩合同,并交付一定数量的信用保证金,如果该用户出现失信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公布、扣除适当保证金、限制经营活动、封号等不同程度处罚。

2、要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针对网络交易已经制定并公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指引》等法律、法规。但整体而言,网络交易的相关法律还不够完善,需要继续细化、精确,切实做到具体化的有法可依,为监管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即使是像淘宝京东一类的传统电商平台,仍然存在着很大的法律漏洞,更不用说刚刚起步的微商模式了。本文旨在希望能将微商纳入规范立法范畴,完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细化总则中的第三条关于网络交易的界定,将微商具体地纳入其中,并根据微商本身的特性制定出相应的针对性的规定,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完善修改。

3、要加强与运营商合作,加大监管力度

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与微信运营商的合作,依法加强对微商经营的监管。建议采取技术过滤敏感词、内置安全系统、设立举报专线等专业化的方式,确保交易安全、合法。同时,做好销售主体的确认工作,利用技术手段,对微信账号进行审核,收集微商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有效信息,做好微商身份真实性的确认工作,并实现信用信息与身份证绑定跟随,新开账号也将明示原有信用记录,实现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4、要加强消费宣传教育,树立理性消费理念

加强消费宣传教育,消费者购物前最好多方了解微商的信用情况,并保存聊天记录、图片和票据等有效证据,以备维权;约定货到付款,验货满意后再付款,减少纠纷;提高信息的甄别能力,对于不明确或者未核实的广告宣传信息尽量不转发,或注明转发出处,确保信息真实有效,理性消费,不过度轻信网络宣传。

(C2C是costumer to costumer的缩写,指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模式;B2C是business to costumer的缩写,指企业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和服务商业的零售模式。)

参考文献

[1]丁彦钦、路倩倩、段金怡、高飞、陈袁媛:浅谈现今微商发展建议[J].商场现代化,2015(17).

[2]许梦军、黄思慧、万奇缘:基于SWOT分析法分析我国微商的发展[J].现代商贸工业,2015(14).

[3]唐霞:微商的现状及法律问题浅析[J].法制博览,2015(22).

[4]张玉:微商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J].时代金融,2015 (11).

[5]朱娟、冯翔:微商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与创新[J]“决策论坛——基于公共管理学视角的决策研讨会”论文集(下),2015(10).

(责任编辑:郭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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