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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业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及其治理

2016-12-30戚光远

税务与经济 2016年3期
关键词:盈余会计准则会计信息

戚光远

(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近年来,由于全球经济环境恶化,各行各业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然而物流业却异军突起,表现出强劲的增长态势。但是一些物流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出于某种需要或目的,故意模糊或者粉饰公司的真实业绩水平,对公司盈利等项目内容进行人为的调节,盈余管理便是其主要的会计手段。

在学术研究上,自Healy(1985)最早通过应计项目模型实证研究盈余管理问题之后,在长达30年的时间里,盈余管理问题的研究一直是会计实证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现代物流业作为新兴产业,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因此对物流业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对盈余管理的认识

(一)盈余管理的定义

如上所述,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是公司管理层出于某种需要或目的而对公司盈利等项目内容进行人为调节的行为。对于盈余管理的定义,学术界存在一定的争议。

陆建桥(1999)认为,盈余管理是企业管理人员在会计准则允许的范围之内,为了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和(或)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做出的会计选择。[1]魏时海(2000)指出,盈余管理是企业管理当局为了误导其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经营业绩的理解或影响那些基于会计数据的契约的结果,在编报财务报告和“构造”交易事项以改变财务报告时做出判断和会计选择的过程。[2]宁亚平(2004)认为,盈余管理是指管理层在会计准则和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盈余操纵;或通过重组经营活动或交易达到盈余操纵的目的,但这些经营活动和交易的重组增加或至少不损害公司价值。[3]刘峰(2001)则认为,盈余管理是在符合相关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大前提下,对现行制度所存在的漏洞的最大限度的利用。[4]秦荣生(2001)也认为,盈余管理是指企业有选择会计政策和变更会计估计的自由时,选择其自身效用最大化或是企业市场价值最大化的一种行为。[5]顾兆峰(2000)提出了一个更为全面或者说中庸的概念,认为盈余管理是企业管理人员通过选择会计政策使自身利益最大化或企业市场价值最大化的行为,广义的盈余管理不仅包括对损益表中盈余数字的控制,还包括对资产负债表以及财务报告中其他如附注等辅助信息的管理(实际上,由于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对利润数字的控制或管理必然影响到资产负债表中的数字)。[6]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盈余管理是公司管理层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和其自身效用最大化,在会计准则允许的范围内,通过调整会计政策和会计制度、人为地处理会计信息而做出的会计选择行为,其目的是使公司及其经营者在证券市场、税收支付、银行信贷和薪酬激励等方面获得相关的利益。

(二)盈余管理的特征

基于对盈余管理的定义,可以将盈余管理归纳为以下特征:首先,我们说“在会计准则允许的范围内”,就是认可盈余管理是一种合法的行为,或者至少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上不违法;其次,盈余管理的主体是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客体是财务报告中的会计盈余;再次,盈余管理的手段主要是会计方法,是通过调整会计政策和会计制度、人为地处理会计信息以达到变更会计盈余的效果;最后,盈余管理的目标是寻求企业效益或者经营者自身效用的最大化。

从盈余管理的上述特征出发,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盈余管理不同于会计舞弊,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虽然盈余管理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且与国家的政策导向相背离,但是我们也必须承认它并未逾越法律的界限,仍然是一种合法的行为(或者至少是不违法的行为),即认可它是在法律和会计准则允许的范围内所从事的会计活动。尽管我们明知盈余管理与国家的政策意图和法律意旨相悖,明知这种活动是在钻法律的空子,是一种钻营行为,但是我们并不能对其妄加制裁和惩戒。因为在法治社会里,法律才是调整人们行为的最根本的规范和准则。既然盈余管理不违法,我们就应当认可其存在的合理性,就应当抱着容忍的态度去对待它。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所能做的只能是积极推动法律的不断完善,从而缩小盈余管理的操作空间,消减钻营者赖以投机的制度漏洞。

而会计舞弊与盈余管理有本质上的不同。会计舞弊是以法律所明确禁止的会计手段来达到虚增(减)利润或资产的目的的行为,其不仅违背国家的经济政策导向,而且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即其已经逾越了法律的“红线”,具有明确的违法性。会计舞弊对上市公司、管理者和投资者都会带来严重的危害,有百害而无一利。

需要指出的是,在严格意义上,只有在合法(或者说不违反法律规定)大前提下的企业盈余管控行为才能称之为盈余管理。虽然盈余管理不受法律的禁止和制裁,但是它与市场经济的公平正义原则和诚实守信原则背道而驰,与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应恪守的社会道义格格不入,因此不仅不值得提倡和鼓励,相反还应当受到规制和约束,应当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和鞭挞。而非法的(或者说违反法律规定)的盈余操纵行为其实就是会计舞弊,应划归会计舞弊的范畴,是法律所严格禁止的,并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鉴于会计舞弊与盈余管理的根本性质不同,监管部门对两者的治理措施也应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对盈余管理应采取规范引导方式,而对会计舞弊则必须依法进行严厉处罚。

(三)盈余管理的危害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虽然盈余管理行为可以使公司的业绩看起来十分漂亮,能够为公司带来短期的市场效应,有助于满足企业及其管理层的某种需要。但是盈余管理与财务报告的中立性是相对立的,会造成公司的定期财务报告产生偏向性[7],严重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从长期来看,盈余管理将公司财务报表从真实状态调整为编报者所期望的“异化”状态,虽然满足了公司或部分人的利益需要,但是却严重降低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质量,误导了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于公司价值及其发展前景的准确判断和客观评价,进而影响其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同时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影响了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降低了市场效率。因此,必须有的放矢地采取防治措施,有效治理盈余管理行为。

二、物流业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治理对策

中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中将物流定义为:是物品从供应地到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的结合。[8]

物流业伴随着世界产业结构的调整而兴起,伴随着电子商务的磅礴发展而日益壮大,是一种新兴的产业,也是一种汇集性的产业,具有跨运输业、仓储业、服务业和配送业等特点。据统计,我国现有近百家经营规模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物流企业。其中以中远集团、中国外运、中铁快运、中国海运、中邮物流、中国储运、远成物流、海丰物流、德邦物流、象屿物流为首的十大物流公司为行业龙头,引导着我国物流行业的发展方向,在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由于物流业服务对象纷繁复杂,任何一个行业的波动都会引发物流行业的销售情况和盈利能力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其流动性风险较大、负债融资能力较低。因此,一些物流上市公司出于保障营运、美化业绩或公司高层的其他需要,存在不同程度的盈余管理的现象,并呈现出一种上升的趋势。

物流业上市公司盈余管理问题的产生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存在一定的客观性,更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紧密的关联,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因此不是一个短时期内可以解决的问题。然而,鉴于盈余管理与国家经济政策的逆向性及其社会危害性,我们绝不能坐视不管,任由其发展和蔓延,必须采取综合性的防治措施加以有效治理。

(一)改进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会计准则是会计师出具财务报告的基本依据,每个企业的财务活动和会计核算都必须在会计准则这个大框架下进行;同时会计准则也是CPA出具审计报告的评判标准。因此,会计准则对于企业的经营活动有着重要的约束和规范作用。近几十年来,我国财政部先后出台了多部会计准则,经不断修正,我国的会计制度体系有了明显的进步,在财务信息的披露、内容与格式的规范、抑制财务做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而显著的作用。

然而目前我国的会计制度体系仍不健全,特别是《企业会计准则》难以适应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带有一定滞后性。主要表现为会计政策允许选择的空间大、可供选择的程序多、相关解释不具体,为管理者利用会计准则的漏洞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机会,降低了财务报告的使用价值。

因此,需要在借鉴国外会计准则的同时,结合我国的经济背景及其发展情况对会计准则进行修订。修订后的会计准则应体现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尽量避免表达不清或概念不明的现象;在有利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和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下尽可能减少会计政策的选择空间,严格规范企业的会计选择行为;对于企业对外披露的会计信息要加大把关力度,加强主观判定的约束条件,尤其是对公允价值的约束,努力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

(二)完善外部监督机制

1.加强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当前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还不够强,而且在监管制度上还存在许多漏洞和短板,这也为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机会。因此需要在完善有关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加大监管部门对于证券市场及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依法严格管理和规范证券市场,把好企业股票、债券发行的审核和审批关口,严格审查企业信息披露的相关性与可靠性,并确保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特别要格外关注亏损公司的会计选择和处理方法,保证外部投资者可以清楚地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重大交易事项。制定严厉的惩戒机制,严肃处理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盈余管理行为。[9]

2.发挥政府作用,完善政府监管模式。市场经济运行有着自身的规律和轨迹,然而市场并不是万能的,也会有失灵的时候,这就需要政府进行适时而有效的干预。即使在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政府的干预也是不可或缺的,是矫正市场失灵的最为实用的利器。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企业天然的本性和永恒的动机,在许多情况下,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甚至不惜损害国家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盈余管理就是其常用的手段之一。因此完善政府监管模式,充分发挥好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制止企业不法和不当的盈余管理行为,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

3.加强对会计师行业的监督。注册会计师是否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关乎着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质量,这就要求有一系列完备而有效的行业监管约束机制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对会计师行业的监督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相关政府部门,如财政、审计、证监等部门对上市公司进行严格的专业监管,检查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发现问题及时、严肃处理。二是强化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自律和监管机制,赋予其相应的处罚权,加大行业监督力度。三是通过社会监督机制,如举报、投诉等方式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进行广泛的社会监督。

(三)健全物流业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1.改善股权结构。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公司间股权结构的差异性导致了企业组织结构的不同和治理结构的多样化。当前一些物流业上市公司在股权结构上存在较为严重的董事会持股比例一股独大的现象,导致股东大会和监事会形同虚设。要想改变股权结构的失衡局面,需要扩展和加大法人股的流通渠道,尽可能把集中的股权多元化。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中合格投资者所占份额仍然较低,中小投资者的股权过度分散,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在董事会,这种制度安排往往使得中小股东的权利和诉求被无情地淹没,他们的意志和愿望得不到充分的体现;而且受知识和能力的制约,广大中小投资者对于财务报表的分析往往不够透彻,不能准确地理解有关的会计信息,因而企业管理当局很容易进行盈余管理,在中小投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损害其利益。而机构投资者相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其专业水平和分析能力要强得多,同时对于会计信息真实性的要求也较高,并会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严格的监督,能够很好地约束管理层提供虚假信息的欲望,从而有力地制约企业当局利用盈余管理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发生。

2.加强监事会作用。监事会的职能是行使监督职权,其以与董事会平等的地位独立地对董事会、经理层和公司运作进行监督。当前在许多物流上市公司中,虽然设立了监事会这一组织机构,但是实际上存在监事会虚置的现象,监事会成为了董事会的附属物,其监督作用无法真正发挥,难以形成对董事会的有效监督和制约。在制度层面上,监事会应对股东大会负责,全面监督和审核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对企业的计划和决策进行严格把关,也对公司上下各级干部进行全面监督,同时还可以提出管理层的任免意见。因此,要有效监督盈余管理行为,就必须赋予监事会以实权,做实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形成有效的监督和制衡机制。同时,还应注重提高监事人员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通过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他们的素质和修养,以充分发挥其监督和制衡作用。

3.改进独立董事制度。当前在我国物流上市公司的治理实践中,董事会往往被以高级管理人员为核心的利益集团所掌握和控制,从而使董事会在公司的重大决策上只体现高层管理者和内部董事的意愿,对管理层的监督名存实亡。因此,需要改进独立董事制度,尽可能扭转由于内部人控制而导致的独立董事监督失灵的局面,让独立董事真正“独立”起来,以平衡经营者拥有较大决策权力的治理结构,更好地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制衡性,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起到对盈余管理的约束作用。

4.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素质。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职业活动应遵循的规范和行为准则。当前,物流公司之间竞争的形式和内容更加多样化,这对于会计人员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一些物流公司的会计人员在思想观念、知识结构和对会计准则的理解和把握等方面还存在较大的差距,这也是产生大量的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之一。因此,需要通过教育和培训等方式有效提高会计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强化他们对于新会计准则的理解和运用水平,消除产生虚假会计信息和违规会计处理问题的思想基础和业务短板。同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鼓励企业及其会计人员实事求是地处理会计业务、提供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并从主体责任的角度对违法违规的盈余管理行为施以重罚,让当事企业和当事人在经济利益上得不偿失。

(四)加强对盈余管理的事后监督。

1.加强新闻媒体的监督。新闻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媒介和平台,可以迅速地将各种信息传递到社会的任何角落。媒体的正面报道对于企业的声誉和未来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而负面信息不仅可能使得企业名誉扫地,更会影响到社会公众的评价和投资取向。因此,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企业的违规及不当行为进行追踪、曝光和揭露,可以为监管部门提供企业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的线索,同时也有助于为那些利益受损的投资者提供很好的维权渠道。

2.加强司法监督。现阶段我国司法体系还不够完善,司法监督力度不强,对于企业违法的盈余操纵行为在证据搜集、责任判定、责任人追究及投资者利益损害赔偿等方面尚无明确而细致的法律规定,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困难重重,多方面因素制约了司法监督不能有效规制企业的盈余管理活动。所以,当务之急是要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健全司法监督机制,让司法监督真正成为制约企业盈余管理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有力武器。

[1]陆建桥.中国亏损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研究[J].会计研究,1999,(9):25- 29.

[2]魏明海.盈余管理基本理论及其研究评述[J].会计研究,2000,(9):37- 42.

[3]宁亚平.盈余管理的定义及其意义研究[J].会计研究,2004,(9):62-66.

[4]刘峰.会计准则变迁[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

[5]秦荣生.财务会计新课题:盈余管理[J].当代财经,2001,(2):55 - 60.

[6]顾兆峰.论盈余管理[J].财经研究,2000,(3):33 - 38.

[7]艾林.中国商业银行盈余管理行为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13.

[8]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物流术语[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6.

[9]王雪霞,等.股权激励与盈余管理关系的实证研究——以企业生命周期为调节变量[J].当代经济研究,2013,(7):8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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