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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反洗钱手段提高对非法集资的预警能力
——基于中部地区样本城市反洗钱调查的思考

2016-12-30王静波

金融经济 2016年20期
关键词:集资人民银行账户

王静波

(中国人民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河南 开封 475000)



运用反洗钱手段提高对非法集资的预警能力
——基于中部地区样本城市反洗钱调查的思考

王静波

(中国人民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河南 开封 475000)

近年来,非法集资活动在一些地区呈蔓延之势,很多地区甚至酿成了群体性事件,而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成员单位,如何在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的基础上,运用掌握的信息资料,合理运用账户管理和账户监测、行政调查等反洗钱手段提高对非法集资的预警能力,配合有关部门打击非法集资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和蔓延,是反洗钱实践中面临的一个新课题。本文针对全国非法集资案件的高发态势,结合参与中部地区样本城市的反洗钱调查经验,为运用反洗钱手段提升对非法集资的预警能力提供对策思路。

反洗钱调查;非法集资预警;政策建议

一、反洗钱调查的基本情况

笔者根据参与样本城市涉嫌非法集资单位的行政调查情况及对涉非资金账户的监测发现,涉非账户和资金运行呈现以下特征:

(一)资金运用与其经营范围及规模不匹配。涉嫌非法集资单位的经营范围和特点决定其资金流向应以农产品收购、销售、货款回笼为主要方式,且应带有明显的季节特征。但监控发现,被监控的该类公司的资金流入均由其在异地账户以汇兑方式分笔转入或个人账户以“入股”、“投资”、“购货”名义汇入,日常收付的资金量大大超过企业规模,同时资金流动没有明显的季节性。

(二)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大额资金流动频繁。公司通过转账或提现转入某一个人账户,然后再通过该账户分别转入多个非同名个人结算账户或以“日常开支”、“业务费用”等用途直接支取现金,且资金频繁发生,累计金额巨大,与其经营范围、经营特点、注册资本明显不符。

(三)交易模式及交易金额具有极强的规律性和匹配性。通过监测发现,资金流入与资金流出渠道和方式存在一定的共性。资金流入多由该类公司在异地的账户以汇兑方式分笔转入,然后分散转入多个个人账户或直接支取现金。

通过分析,发现上述涉嫌非法集资单位账户的支付交易的三个特征均符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第三款“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规定的可疑交易上报标准。如XX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非法集资一案。该公司通过江苏宿迁设立的分公司,大肆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涉及个人账户累计68个、涉案金额高达数亿元。该案是人民银行与公安机关通力合作的成功案例之一,彰显了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手段在治理非法集资中的作用。通过这起案例,人民银行反洗钱所拥有的银行账户监测手段得到了有效发挥,对于今后开展类似工作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二、反洗钱手段提高对非法集资预警能力存在的问题

由于诸多原因和若干制约因素,运用银行账户监测的反洗钱手段对非法集资行为预警还存在如下困难和制约因素:

(一)可疑交易界定难

1.客户交易对手资料不完整。部分金融机构收集的存款人信息仅限于在账户管理基础上保存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工商营业执照、账户开户申请表、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等基本账户开户资料,由于缺少主要资金往来对象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交易情况等详细资料,使反洗钱人员对可疑支付交易难以完成分析判断。

2.账户使用不规范。金融机构出于对盈利的追逐,为了争取客户和企业存款,放松了账户管理,使不法分子利用账户管理漏洞进行洗钱犯罪成为可能;而银行账户的管理缺位,又造成反洗钱部门对分析各类可疑交易缺乏重要的信息依据。

3.不规范交易的客观存在,加重核查工作量。目前,许多单位和个人在结算中并没有严格按照支付结算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收付,而部分金融机构出于种种目的也没有认真执行管理规定,使得实际工作中存在大量不规范的交易。由于这些交易往往符合可疑交易识别标准中的要求,金融机构为免责通常是不加分析的全部报告给人民银行,加重了人民银行可疑交易分析核查的工作量。

4.金融机构业务系统功能欠缺,增加可疑信息采集难度。实行数据集中后,基层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的业务系统对本行账户交易数据的保存时间较短,超过一定时间就自动更新,如需查询历史数据则需耗费较长时间。同时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对通存通兑业务不逐笔打印交易凭证,仅在日终打印明细清单,由于明细清单上不提供汇款人名称,单纯调查收款地银行机构,根本无法查到可疑交易对象。以上现实问题,也加大了分析可疑交易信息采集难度。

5.现行大额、可疑交易数据报送方式的固有缺陷直接影响反洗钱部门的分析、判断结果。目前,金融机构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均采用“总对总”的报送方式,该报送方式造成市以下基层人民银行无法掌握大额、可疑交易的报告信息,更无法在第一时间指导金融机构进行判断和识别。另一方面,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接收的可疑交易数据是单笔的、零散的,相互之间缺乏关联性,由于受系统限制,无法依据一定条件整合出某一企业的所有可疑交易数据,进而无法据此形成对涉嫌洗钱行为的进一步分析研究,客观上也造成反洗钱监测中心的孤军奋战。

(二)反洗钱行政调查难

1.调查手段单一,调查范围有限。调查手段上,仅限于一般账户的调查取证,没有采取特殊调查手段的权利。在调查范围上,对单位和个人客户无调查权,造成人民银行对可疑支付交易间接调查多、直接调查少,无法对可疑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交易往来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2.核查协作机制不畅,调查分析难以深入。一方面,人民银行各省市分支机构之间尚未建立横向的协查合作机制,对可疑交易报告中涉及到的跨省市异地交易,各地人民银行无法进行核查,难以全面深入掌握可疑对象的账户交易情况。另一方面,人民银行与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在反洗钱信息收集、情报交流等方面的沟通协作工作尚未全面展开,使得人民银行对可疑交易的调查局限于客户交易记录等资料,难以进行深入核查。

3.报告员缺乏系统培训,核查队伍建设有待加强。报告员普遍缺乏全面系统的专业培训,导致其甄别和分析可疑交易的能力仍有待提高,特别是基层行的报告员,分析核查队伍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分析水平与工作要求有很大的差距,短期内难以适应严峻繁重的可疑交易分析核查任务。

三、政策建议

(一)继续发挥涉嫌洗钱行为举报制度的作用。经调查,样本城市公安机关立案的多起涉嫌非法集资案中,没有一起是金融机构向公安机关报告或由人民银行移交的。因此,人民银行应继续扩大反洗钱举报制度的宣传覆盖面,使社会更广泛的知晓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等洗钱行为的受理部门、举报电话和举报方式,争取获得更多的可疑线索。同时,依据对打击洗钱犯罪的有功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达到充分调动各方参与反洗钱工作积极性的目的。

(二)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基层央行可疑线索识别能力。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加大对基层央行反洗钱人员分析、识别可疑交易行为培训,稳步提高对非法集资等可疑交易行为的监测、分析能力。如采取以查代训、案例分析的方式,利用与公安部门建立的联络机制,主动了解当地发生的非法集资等涉嫌洗钱案件,运用真实案例总结账户规律及特点,研究如何发现洗钱线索,以迅速提高可疑线索识别能力。

(三)督促金融机构提升责任意识,有效发挥反洗钱主力军作用。从调查情况看,涉嫌非法集资的单位、个人,其公司的运转方式、账户资金的流通形式均存在一定的共性,如多采取以农产品种养、开发等名义,采用投资入股、承诺高额回报等方式,对那些明显没有加工、销售的产业链,却频繁出现以“投资”“入股”“业务费用”等用途的较大规模的资金流动,金融机构应在按时报送大额、可疑交易数据的基础上,加强对账户收支行为的分析、识别,一旦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应迅速报告人民银行,经调查、核实,初步认定后,立即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四)建议参照账户管理系统的接口管理方式,由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放信息监测系统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接口,实现“本地”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信息的本地查询。另一方面,通过数据分析或金融机构上报的涉嫌非法集资的疑点问题,联系支付结算部门运用账户管理系统,查找涉嫌企业的账户情况,据此查证、分析该企业的所有可疑交易数据,必要时进一步调查企业账户和资金往来,以点及面,深入挖掘线索。

(五)建议上级行开发反洗钱业务系统,尽快实现基层反洗钱数据采集电子化。如结合各银行业务特点,组织研发并推广适用于基层的计算机数据“采集-汇总-筛选-分析”程序,直接输入一线机构数据库,共享数据资源,实现对金融机构上报可疑支付交易报告及时监管的同时,结合非现场监管的数据信息,建立自动筛选符合可疑交易标准的电子化识别系统,进而对大量支付交易进行程序化的监测和综合评价,达到防范和打击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如样本城市已利用现有的金融信息交换平台,逐步实现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之间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的联网电子报送,提高了反洗钱信息报送效率。

(六)有效整合信息资源,发挥协调机制作用。一是整合全省人民银行系统反洗钱工作的人力、信息资源,实行统一部署和分工协作相结合的方式,如抽调各市反洗钱业务骨干开展省内金融机构反洗钱业务互查,或根据各市特点,分区域开展反洗钱专项调查等,形成反洗钱工作上下联动、“全省一盘棋”的互助格局;二是继续完善和加强反洗钱协调机制建设,消除因部门职能区别、利益驱动不同、信息不对称等因素造成的沟通渠道不畅等问题,有效发挥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间以及跨区域间的协调合作,争取尽早发现非法集资行为,为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解决问题赢得时间,力争使反洗钱工作在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1] 清福,曹军. 当前可疑支付交易调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武汉金融,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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