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投融资改革措施的委托代理理论分析
2016-12-30黄宇焓
黄宇焓
(湖南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6)
农村投融资改革措施的委托代理理论分析
黄宇焓
(湖南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6)
近年来,我国在农业农村领域投融资体制以及引导农村金融机构资金投向上做出了很多改革和尝试,今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也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本文利用委托代理理论分析政府与农村金融机构在农业农村领域投融资上的关系,试图解决政府应该如何对农村金融机构实施激励的问题,并结合部分有代表性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激励金融机构将资金投向农业农村的措施,认为我国应该在增加农业农村领域的投融资期望效用、分散和降低农业农村投融资风险、增加资金进入其他领域的成本等方向上实施激励。
投融资改革;农村金融机构;委托代理理论;激励措施
一、绪论
在我国经济发展依然呈现二元格局,即较为落后的农村农业部门与现代化的城市工业部门共存的情况下,十八大三中全会提出了发展普惠金融的决议。普惠金融的理念是要为所有需要金融服务的对象构建一种可以提供其所需的金融服务的金融体系。要进一步发展普惠金融,消除我国的二元经济格局,就需要大力发展农村金融,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设立的主要意义在于活跃农村金融市场,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努力发挥好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在改变二元经济结构中所具有的资源集聚和资源扩散的两大功能,才能更好的调整区域经济结构[1]。但是中国银监会在肯定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作用和成绩的同时,也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与引导问题有高度的重视,于是2015年6月5日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第3号令),以条文规定的形式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行为作出明确和规范指导。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确存在着不少挑战与问题:如来自民间借贷和互联网金融的冲击,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增加了负债成本,金融生态环境有待改善以及系统性风险防范较为不足的挑战,同时也存在片面求大和盲目跨区域扩张,成为农村资金“抽水机”以及监管与金融机构经营和风险状况不匹配等问题。面对这些挑战和问题,有许多学者通过研究给出了一些建议和对策:如孙天琦,刘皓(2001)[2]在加大中小金融机构在同业拆借市场中的自由度、存款保险制度设立以及政府政策扶持等方面做出分析和研究;黄向阳,彭建刚(2012)[3]则在对于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问题研究上,提出了监管机构要在增加导向监管和机制监管等的同时,为了能产生有利于监管和导向的激励约束效用,还需要加强中小金融机构的成本管理。
政府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投融资合作,王继权(2001)[4]认为农村金融存在金融机构、地方政府与企业经营者之间形成的不规范的双重委托代理关系,并将金融机构看作委托人,政府看作一级代理人,企业看作终极代理人。祝晓平(2003)[5]也从农村金融机构的委托代理关系方面分析了其系统性风险的成因,并以此为基础解决农村金融机构的规模问题。Boucher S R,Carter M R,Guirkinger C(2008)[6]提出了一个委托代理模型,认为非对称信息会导致传统配给和高风险配给两类信贷配给,并将这一模型运用在解释农业投资和农业信贷市场上。而在对于农业农村等较为落后的领域及地区的研究中,Broussard N H,Dercon S,Somanathan R(2012)[7]利用埃塞俄比亚的约940户家庭面板数据分析委托代理模型,并得出代理商有扭曲分配援助的针对性的激励,也提出了预援助消费,自我报告和参与村级组织等建议;刘蓉,黄洪,刘楠楠(2015)[8]则利用委托代理模型分析了政府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构建了其委托代理体系中的激励相容约束,并以此为基础得出政府和金融机构的风险规避系数等因素对其投融资分担比例有显著影响的结论。
而在2016年7月18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是中央自2004年以来对投融资改革的又一重大举措,明确提出金融机构可以以适当形式持有公司股权,并且规定政府直接投资的主要领域包括了农业农村,这不仅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提供了新的扶持“三农”的方式和自身盈利模式,也给其在涉及农业农村投融资方面的角色有了新的定位。这也为政府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间存在的委托代理关系提供了新的限定条件。通过政府的直接投资,可以使得作为委托人的政府对农业农村的投融资有一定的信息传递与甄别,对政府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具有一定的影响。本文将利用委托代理模型中代理方的决策函数的变动来分析这种变化,并借鉴国际上政府激励农村金融机构的举措,最终得出我国在农业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上的一些启示。
二、政府与中小金融机构的关系
在我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一直以来都在追求自身商业性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同时,被政府赋予支持“三农”的政策性目标,一方面具有商业性质的农村金融机构自身需求追求利润并合理控制风险,而另一方面又需要它们为低利润高风险的农村农业建设和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功能健全、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机构和体系,有利于充分发挥金融合理调配有限农村资源,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核算单位小,机构分布广,决策机制灵活,是建立农村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虽然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确实在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不仅能够优化农村经济发展中的资源配置,还能为农村提供相应的投资、信用创造和中介服务,但是一直以来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抵押物缺乏、特质性成本与风险、非生产性借贷为主的四大问题[9]所导致的农村金融出现的“市场失灵”和“负外部性”也广受关注。
通过制动显示屏上的8个功能按键(F1~F8)可对电子制动阀,电控控制单元的各个模块进行循环或单独自检。若发现故障,将显示在制动显示屏上。
因此在研究政府及监管机构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规范和管理问题上,为了防止过度监管和干涉会抑制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需要考虑其特殊性,不能同一般金融机构一样严格监管,而应该将重点放在激励机制的建立上,以引导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为“三农”服务[10]。政府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关系主要在于,对商业性的农村金融机构进行高效与合理的政策性补偿[11]。这种政府或监管机构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形成的比较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