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路径研究
2016-12-30张玮
张 玮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江苏 苏州 215123)
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路径研究
张 玮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江苏 苏州 215123)
2020年我国将建成国民全覆盖的,适应不同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文章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出发,提出了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性,研究了如果构建“四层次”社会养老与社会医疗保障制度,为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提出了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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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所谓社会保障体系是指国家政府依法为全体公民因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或帮助而建立起来的具有福利性、社会化的国民生活保障系统。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发展,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各项制度的变革,人们对养老保障问题越来越关注。我国社会保障“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提出了到2020年我国将构建惠普公平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制度全覆盖。基于此,本文主要研究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几条路径,对提高江苏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完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与应用价值。
二、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
(一)养老金支付压力巨大,替代率处于瓶颈阶段
随着我国人口寿命的增加与养老金待遇的提高,我国养老金支付压力巨大,收支存在严重不平衡。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从2015年的15%增长到2020年的20%,预期到2050年达到39%,而劳动人口的数量却在下降。据《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2015》显示,全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抚养比将从2015年的2.89:1降至2020年的2.95:1,到了2050年将降至1.4:1。除此以外,我国养老金替代率仅占整个社会平均工资的38%左右,养老金替代率处于瓶颈阶段,明显偏低,这将给退休人员今后的生活保障带来极大影响。
(二)支撑社会保障体系的财力发生变化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职工个人与企业,其中:企业承担29.8,个人承担11%,总计超过了工资总和的40%,但是社会保障的支出占财政支出的12%,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水平。一个国家的保险深度(保费收入与国民生产总值之比)可以直接反应这个国家的保险业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而我国的保险深度从2013年的3%增长为2104年的3.2%,再到2015年的3.38%,近几年已呈增长趋势。其次,保险业不近在解决就业方面起着重要作用,还可以强化风险管理,起到补偿经济的作用。相关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的保险从业人员共计约280万,占金融行业从业人员总数的近50%,保险业的发展可以融汇资金,促进货币市场的协调发展,通过保险产品,实现资金的保值与增值。
(三)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急需完善
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虽然在发展中不断得到修正及完善,但存在问题不容忽视。首先,我国的保险业与发达国家相比,在养老保险中占的地位比较微弱,法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只覆盖了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而商业养老年金的比重相对较小。数据显示,2015年的全国商业养老年金平均为100元/人,在人口老龄化的趋势下,现代保险业应该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计划,实现与企业、个人养老年金的有机融合。其次,我国目前的包含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乡医疗救助在内的医疗保障体系无法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数据统计显示,2015年,我国商业健康险保费约为1600亿元,远低于西方国家如德国的1800亿金额。我国的商业健康险保费只占总的人身险保费的13%左右。而人寿险占比为85%。因此,我们应该大力开发商业健康保险服务产品,实现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障的衔接,从而完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
三、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性
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对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社会保障“十三五”规划的重要内容就是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与经济发展水平及收入水平相适应,真正实现人人可享有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待遇。由于国民收入水平存在很大差距,我们需要针对不同工薪阶层群体而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即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与医疗保障体系,从而覆盖不同的收入群体,满足各自的社会保障需求。我们需要从非工薪阶层的“低收入”人群、“工薪阶层”人群、“高收入”人群以及“无收入”人群四个层次入手,以不同的收入水平来决定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如果一味将“低收入”与“无收入”人群排斥在参保大门之外,只重视建设基本职工保险制度,那社会保障的“全覆盖”与“保基本”则会产生矛盾,无法两者兼得。
四、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路径
(一)构建“四层次”的养老保障制度
首先,需要构建基于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第一层次的全民基础养老金制度,全民自愿参加,享受社会初级养老保障待遇。其次构建第二层次面向在职企业职工与其他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制度,其中,企业职工强制参加,基金来源由个人缴费与单位缴费;其他从业人员自愿参加,纯个人缴费,均享受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第三层次是构建面向全体公民的各类商业性补充养老金制度,适用于全体公民,自愿参加,基金来源于个人缴费,享受相应的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第四层次是构建面向低收入、无收入的老年人群收入保障制度。基金来自政府资助,自愿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构建“四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
第一层次是构建基于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全民初级医疗保障制度,体现普惠公平与政府责任,全体公民自愿参加,享受国家基础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层次是构建面向在职企业职工与其他从业人员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其中,企业职工强制参加,基金由于个人缴费与单位缴费组成;其他从业人员自愿参加,纯个人缴费,享受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层次是构建面向全体公民的多层次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该制度适用于全体国民,自愿参加,基金来源于个人缴费或单位缴费,可有商业保险公司经办,政府给予政策指导,享受相应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第四层次是构建面向低收入、无收入或重病患者的医疗保险制度,基金来源于政府成专项救助资金或社会募捐,自愿申请,享受最低医疗保障或重病救助待遇。
(三)改革失业保险制度,完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全面提高我国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积极改革失业保险制度,扩大保险的覆盖面,加强保费征缴与监管,做到既能保证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又能做好失业再就业培训,促进劳动市场的进一步科学与规范化。其次,切实做好部分特殊困难群体的“低保”工作,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从多方面筹集资金,合理安排基金支出。
(四)加强政府层面的顶层设计
政府应该加强顶层设计,为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首先,要充分发挥政府对多层次养老、医疗保障制度的补充作用,为不同层次的基金来源提供有力保障;其次,政府部门要从市场角度出发,根据不同层次公民的需求,设计好我国现代保险服务业这个产业链,提供更多的以养老、健康保险为主的个性化社会保障制度;第三,政府需要正确发挥媒体的积极作用,提高国民对保险的意识,为我国保险服务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推进保险业相关制度的建设,促进产业的转型与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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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新常态下推进江苏商业保险发展与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研究”(2015SJD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