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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提单背书引起的拒付与反拒付

2016-12-29张晖编辑白琳

中国外汇 2016年17期
关键词:收货人托运人背书

文/张晖 编辑/白琳

由提单背书引起的拒付与反拒付

文/张晖 编辑/白琳

作为开证行,可视贸易实务对提单背书提出相应要求;作为交单行,则应尽量用严谨的方式背书。

信用证结算时,往往规定海运提单的收货人为空白抬头(即TO ORDER)。此种情况便于货物流通,托运人背书后就可以转让。但对于背书的方式,UCP等国际惯例并未提及。而实务中遇到的拒付与反拒付的案例则往往会涉及背书的有效性,值得我们探讨。

案例背景

信用证类型:远期信用证

付款期限:60 DAYS FROM B/L DATE

开 证 行 : S K B B A N K A D.D.LJUBLJANA

申请人:斯洛文尼亚A公司

受益人:我国B公司

金额:EUR14910.00

最迟装运日:2016年6月30日

45A货描:冰箱

46A单据要求中对提单要求如下:

3/3 FULL SET CLEAN ON BOARD BILL OF LADING MADE OUT‘TO ORDER’,ENDORSED I N B L A N K A N D M A R K E D‘FREIGHT COLLECT’ NOTIFY THE APPLICANT.(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包含3份正本,做成凭指示、空白背书、注明运费到付且通知申请人。)

案例经过与分析

2016年7月13日,受益人持正本信用证在M银行办理出口交单业务。经审核发现提单已过装期(于2016年7月4日装运),且未背书。

M银行立即通知客户以上不符点,客户确认已就过装期与申请人沟通,并表示因疏忽忘记背书。但由于其属异地交单,背书加邮寄至少需要两天时间,故请M银行代为背书后出单。M银行于是在提单背面手签进行背书,并凭客户担保于当日将单据径寄开证行。

2016年7月20日,M银行收到开证行来电,承诺于2016年9月2日付款,但将会扣除不符点费,电文如下:

“WE SHALL REMIT YOU EUR 14910.00 LESS EUR 70.00 DISCR. FEES:

+ ENDORSEMENT STAMP ON BILL OF LADING DO NOT CORRESPOND WITH STAMP ON INVOICE AND IS NOT SIGNED

AT MATURITY DATE, I.E. 160902 THROUGH DEUTDEFF A S P E R Y O U R P A Y M E N T INSTRUCTIONS.”

(我们将于到期日2016年9月2日按指示扣除不符点费70欧元后付款,不符点为提单上的背书章与发票签章不符,且未签署。)

银行立即查看档案,留底显示客户在发票上盖的是包含受益人名称和签字的合体章,而提单背书中公司名称和签字无误,区别只是皆为手写。信用证对提单背书没有具体要求,UCP600与ISBP745也未规定背书完成的方式,以及背书应与哪个单据签章一致。

M银行对此拒付提出质疑并查阅了相关ICC案例。TA526中,信用证受益人为COMPANY B(B公司),要求“A BILL OF LADING TO BE ENDORSED TO THE ORDER OF THE BUYERS COMPANY A(提单凭买方A公司指示背书)”,提交的提单抬头为“TO THE ORDER OF THE BENEFICIARY”。受益人以清晰的手写文字及手写签名背书如下:

“ENDORSED TO THE ORDER OF COMPANY A

ZHANG SAN COMPANY B”

保兑行认为是相符交单。开证行拒付,理由是“ON THE B/L THE ENDORSEMENT WAS NOT DULY S T A M P E D(提单背书未加盖印章)”,并指出银行实务中,众所周知任何背书必须有恰当的印章,否则无法确认单据背面有关转让标注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保兑行不接受上述不符点,认为UCP或信用证中没有任何规定可以证明不符点成立,而且该国票据法中也未要求必须通过盖章来证明背书合法性。

ICC的分析及结论为:背书完成的方式并不受UCP约束。实务中,背书可以用打字机打字并签名,可以用含有背书人名称的印章并签字,也可以完全用手写的方式来完成。因而,在无规定的情况下,背书以手写完成不存在不符点。如果要求印章,应在信用证条款中明确。

对照看上述案例:首先,信用证未规定背书方式,意味着可以手写。第二,信用证对背书章是否应与发票一致并未做要求,故只要托运人名称书写无误并已签字即为相符。而且,不仅提单背书是手签的,提单正面的签署方承运人代理也为手签,完全符合UCP600第3条的规定。因此,根据惯例和ICC结论,M银行认为提单背书符合要求。实际上,单据原本存在实质性不符点“过装期”,但开证行并未提及。考虑到受益人与对方的合作关系,银行立即联系客户,沟通一致后发文反驳:

“WE CAN NOT ACCEPT YR UNREASONABLE REFUSAL DUE TO:

“B/L H A N D W R I T T E N ENDORSEMENT SHOWING'HOMA A P P L I A N C E S C O.,L T D'A N D 'BRUCE'(I.E.NAME OF CONSIGNOR AND SIGNATURE) IS CLEARLY SIGNED AND IN ORDER,BECAUSE B/L CAN BE ENDORSED BY THIS M E A N S U N L E S S E X P R E S S L Y EXCLUDED BY L/C.SO,AS PER ART3 OF UCP600,DOCUMENT TA526 AND R521 OF ICC,THERE I S N O D I S C R E P A N C Y I N B/L E N D O R S E M E N T.

“T H E R E F O R E,A L L D O C S P R E S E N T E D W E R E I N G O O D O R D E R.P L S C O N F I R M N O DISCREPANCIES FEES TO BE DEDUCTED AT MATURITY DATE 160902 AND ADVISE US ASAP.”

(我们不能接受贵行无理拒付,提单手签注明发货人名称及签字的背书已清晰签署,符合要求,因为除非信用证明确排除,提单可以如此背书。按照UCP600第3条、ICC的结论TA526和 R521,提单背书并无不符点。因此,单据相符。请尽快向我们确认将于到期日2016-09-02付款,且不能扣除不符点费用。)

开证行一直没有回电。期间,M银行多次与受益人沟通进展情况,同时了解到货物虽未到港,但已与船公司确认如此背书允许提货。受益人一直在联系申请人,尚未回复,让银行等待结果。几天的等待过后,受益人来电称,申请人确认开证行不再扣除不符点费。M银行于2016年7月29日收到了开证行的如下电文:

“WE CONFIRM THAT NO DISCREPANCIES FEES TO BE DEDUCTED AT MATURITY DATE I.E. 160902.WE SHALL REMIT YOU EUR 14910.00.

WE APOLOGIZE FOR OUR LATE REPLY.

T H A N K Y O U A N D B E S T REGARDS.”

(我们确认于到期日即2016年9月2日全额付款14910欧元,不扣除不符点费用。迟迟回复,深表抱歉。多谢。)

开证行的回复表现出了诚信和大气。至此,这场反拒付取得了圆满的结果。

提单的抬头和背书直接关系到物权归谁所有以及可否转让的问题,重要性显而易见。

案例总结与启示

提单的重要性

提单不仅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和接管货物的收据,还是承运人凭以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我国《海商法》规定:“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由此而论,提单的抬头和背书直接关系到物权归谁所有以及可否转让的问题,重要性显而易见。

哪种提单需要背书和由谁背书

按收货人(CONSIGNEE)不同,提单可分为以下几种,且各有特点。

记名提单(STRAIGHT B/L):在收货人栏列明收货人名称,货物只能交予指定收货人,失去了可转让流通的便利。收货人无须凭提单提货,也就不用背书转让,以规避转让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风险。

来人抬头提单(B E A R E R B/L):在收货人栏列明“T O BEARER”,无需背书即可转让、提货。承运人交付货物只凭提单,谁持有提单便可提货,极为简便。由于提单若丢失或被盗,一旦落入恶意第三者手中,极易引起纠纷,风险很大,因而较少使用。

指示提单(ORDER B/L):不列明收货人,凭背书进行转让,有利于资金的周转,在国际贸易中运用普遍。该类提单按照不同的指示方,又可分为两种:

一种是托运人指示提单(即空白抬头提单):在收货人栏列明TO ORDER,托运人背书后可以转让,流通性最强。

一种是记名指示提单:在收货人栏列明“TO ORDER OF XX”。按指示方不同,可做成凭托运人指示(TO ORDER OF SHIPPER)、凭开证申请人指示(TO ORDER OF APPLICANT)或凭开证行指示(TO ORDER OF ISSUING BANK)等,分别经指示方背书后方可转让。其中,“TO ORDER OF SHIPPER”与上述“TO ORDER”的意思相同,由托运人背书进行转让。

综上所述,背书仅仅针对指示提单。相比较而言,指示提单转让性优于记名提单,安全性优于来人抬头提单,因而实务中最为常见。

提单应如何背书

指示提单一经背书即可转让,通过提单表面显示为“指示方”或前一个背书指定的“指示方”的背书来完成。一般来说,背书包括托运人等指示方的公司名称和有权人签字两部分,可以用以下方式来完成:

(1)打字机打字并签名;

(2)加盖背书人印章并签字;

(3)全部手写;

(4)如有特殊要求,如必须加盖印章,甚至该印章需与其他单据核对一致,应在信用证中进行规定。

提单背书的位置和注意事项

根据ISBP745第A25,如要求一份多页单据载有背书,而信用证或单据自身未规定在何处显示背书,则可以出现在该单据的任何位置。也就是说,如果开证行或申请人对背书的位置有相应要求,应事先在信用证中进行约定,而不能收到单据后又以背书不符拒付。实务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 全套正本提单皆需背书。比如出具3份正本提单,其中1/3提单未背书,视为不符点。

第二,确保每份正本提单背书,而不仅仅是盖了三个背书章就算完成。比如,对出具了3份正本、每一份包含三页的提单,如信用证未作约定,可在这三页中任何一页背书,但要确认每份正本有一页已背书;如果在第一份正本每一页都背书,另外两份正本未背书,视为背书未完成。

第三,背书内容必须完整、清晰。

第四,副本提单无需签署,无需背书。

受益人应与船公司谨慎沟通提单出具事宜,严格按信用证要求缮制提单,包括正本份数、背书等细节,以保障自身权益。

双方银行注意事项

本案例中,开证行原本可依据“过装期”这一实质性不符点拒付,但没有把握住机会。按照惯例,不符点必须一次性全部提出,即只有第一份发出的拒付通知有效,即使仍在五个工作日的审单期限之内,开证行也无权再次提出新的不符点。所以,开证行应认真审单,保障自身和申请人权益,同时也应谨慎拒付,规避操作风险,维护银行声誉。

另外,惯例对背书的形式无明确规定,所以提单的背书并无一个所谓的“标准”。绝大多数银行认可SHIPPER的背书包括公司名称和有权人签字两部分。有些国家规定相对严格,要求核对印章;但也有些国家仅凭签字便可提货。本着“进口从宽、出口从严”的审单原则,作为开证行,可视贸易实务对提单背书提出相应要求;作为交单行,则应尽量用严谨的方式背书,如盖章或打印公司名称和有权人签字,以避免因各国不同的实际操作要求而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作者单位:中国民生银行交易银行部广州单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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