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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跨境国际收支申报解析

2016-12-29马莎编辑王莉

中国外汇 2016年17期
关键词:外汇局国际收支申报

文/马莎 编辑/王莉

个人跨境国际收支申报解析

文/马莎 编辑/王莉

个人跨境国际收支业务的申报原则为“收入看来源,支出看用途”。

近年来,我国居民个人跨境收支业务蓬勃发展,这也给个人跨境国际收支申报业务带来了新的挑战。对此,笔者结合工作实践,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和相关建议。

申报原则

个人跨境国际收支业务的申报原则为“收入看来源,支出看用途”。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进行涉外收付款,同时根据真实性交易性质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义务。具体申报规则如下:

原则一:除有特殊规定外,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其交易性质统一申报在“822030-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交易附言注明“非居民从境外收款” 或“非居民向境外付款”。

原则二:当境内居民从境内非居民收款时,境内居民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交易性质按照其与境内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交易附言中除需按照原有规定描述该笔交易外,还需先注明“收到境内非居民款项”字样。

原则三:当境内居民向境内非居民付款时,境内付款银行应就收款人情况询问境内居民,以判断对方收款人是否为非居民。如对方是非居民,应当要求境内居民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交易性质按照其与境内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交易附言除需按照原有规定描述外,还需先注明“向境内非居民支付款项”字样。

原则四:个人项下常用国际收支和结售汇申报交易编码如下:

(1)“122030-未纳入海关统计的网络购物(网络购物无需报关)”主要指个人直购(个人在网站购买并从境外直接发运进境送达个人的)或个人直销(个人向境外消费者通过互联网销售并从境内直接将货物发送至境外消费者)的网络购物,但不包括纳入海关统计的网络购物(主要指居民与非居民通过互联网达成的,且在海关报关或备案的货物贸易)。在结售汇业务中,应申报在110/310货物贸易统计项目名称及代码项下。

(2)“223010-公务及商务旅行”,主要指出于公务或商务目的的旅行,个人在旅游地的货物和服务消费,包括:雇主给商务旅行者报销的货物和服务,参加国际会议缴纳的报名费,为公务及商务目的在旅行国短期租用建筑物的租金,使用边境工人、季节性工人和其他短期工人的消费。在结售汇业务中应申报在122/322旅游统计项目名称及代码项下。

(3)“223021-就医及健康相关旅行”,是指为在境内非居民旅行者提供医疗、保健、康复和其他出于健康方面目的的服务而获得收入,或中国居民在境外接受非居民提供的医疗、保健、康复和出于其他健康方面目的的服务而支付的款项。其中包括就医及健康旅行期间所获得的餐饮、住宿和当地运输服务,但不包括进出口医疗药品或机械的一般贸易121010、以及“229030医疗服务-在本经济体接受非居民提供的医疗健康服务”。在结售汇业务中应申报在122/322旅游统计项目名称及代码项下。

具体业务分析

当前,随着个人跨境业务量的逐年增长,越来越多的个人客户选择通过银行柜台、网银渠道、手机银行等多种渠道方式办理跨境收付款业务。在日常业务办理中也常出现以下业务情况,需要银行审慎对待办理。

业务一:境内个人居民与境外证券、基金公司资金往来款项,特别是交易对手名称中出现REALESTATE或S T O C K或I N V E S T M E N T或CONSULTING或TRUST情况。根据外汇局的规定,境内居民暂未放开境外投资性业务,因此对此类业务建议银行审慎办理。

业务二:境内个人居民或非居民出售境内房屋业务。银行在受理此类业务时,应首先根据境内购买房屋当事人在买房登记时所登记的身份信息来判断该人员属于居民还是非居民,再进行后续业务操作。如果当事人有双重身份,境内购买房屋时是居民身份,境内卖房时是非居民,那么该笔业务办理银行需要审核客户提交的外汇局核准件批复,并按照资本移民财产转移受理,申报国际收支交易编码“521030-居民个人移民资产转移支出(境内居民个人无法办理出售境外房产款项收回业务)”。如果当事人购买房屋时为非居民,卖房时也为非居民,那么该笔业务办理无需外汇局的核准件批复,银行可直接受理,申报国际收支交易编码“822030-非居民向境外付款或非居民从境外收款”。

业务三:境内居民个人房屋租金跨境收付款业务。此类业务应根据不同资金性质进行申报。当境内房屋出租给非居民游客时,租金收入应申报在旅行项下;当境内房屋出租给非居民用于生产经营等商业活动时,租金收入应申报在经营性租赁项下。当居民在非居民经济体购买建筑物形成直接投资业务时,该建筑物租金属于初次收入,应申报在“322014-因拥有境外建筑物而获得的租金/向境内非居民所有者支付的租金”。当境内居民出售境内房产拟将资金汇出境外时,该业务归属于移民财产转移,需要外汇局核准并出具核准件批复后,方可办理。

业务四:境内居民个人通过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购买境外人寿保险,或购买人自行前往国外现场刷卡购买境外保险。此类业务可根据购买保险内容不同进行不同的国际收支申报。如果境内居民个人购买的是非寿险赔偿险,交易性质属于二次收入,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应为“422000-非寿险赔偿”;如境内居民个人办理的是保险利息、股息项下收付款业务,则交易性质属于初次收入,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应为“322042-保单持有人获得的红利和利息/向保单持有者支付的红利和利息”;如果境内居民个人办理的是寿险或年金权益返还项下业务,交易性质属于其他投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应为“821010-人寿保险和年金权益(资产)”或者“822010-人寿保险和年金权益(负债)”;如果境内居民个人仅办理寿险保险或保险辅助的相关服务,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应为“225010-人寿保险”或“225050-保险和养老金咨询、保险精算等服务”。

业务五:境内居民个人办理跨境收付款业务。对此类业务,要注意使用正确的国际收支申报交易编码,并确保逻辑上的合理性。如境内居民个人(年龄根据身份证号判断为45岁以上)向境外德国宝马汽车销售公司支付一笔一年以下留学学费,或者年龄在70岁以上境内居民个人向境外自己同名账户支付一笔一年以上培训费或留学学费一类的业务,均存在明显的不符合逻辑的问题,银行一旦发现此类情况,要尽快联系客户,并在逐笔核实交易背景真实性后,进行业务修改处理。

问题和建议

之一:个人网银国际收支申报

个人通过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业务,银行较难审核业务背景真实性,且多为逻辑关系不符业务。如上述某境内45岁以上居民个人通过网银渠道向境外某大型汽车销售公司支付一笔费用,虽单笔金额不超过5万美元,但客户将其申报为“223023-一年以下留学学费支出”则明显不符合逻辑;上述某70岁以上境内居民个人将通过网银渠道向境外自己同名账户支付的一笔费用,申报为“223022-一年以上培训费”也明显不符合逻辑;再如境外某第三方支付机构批量向境内多个居民个人支付款项,单笔金额不超过5万美元,收到款项的境内居民个人普遍选择321000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进行申报,交易附言填写职工报酬收入。而事实上,这些款项为网购商品退款或其他资金。

当银行遇到上述网申业务时,可以采用的解决方式只有两种:一是通过客户预留电话联系客户确认业务背景真实性,并告知客户尽早完成国际收支申报信息修改;二是银行在通过客户预留电话无法联系到客户,而客户填报的国际收支申报信息又明显不符合正常逻辑时,为避免影响外汇局对银行数据申报的考核,只能自行选择一个正确的国际收支申报交易编码和交易附言代替客户完成申报信息修改。实务中后一类情况发生频次较多。建议外汇局能够出台关于个人网申国际收支申报业务管理办法,加强规范个人网申业务信息报送。

之二:个人拍卖品国际收支申报

目前部分境内居民个人前往香港、台湾及欧美等国家参加名贵商品(画、古董)的拍卖活动,并将拍卖所得商品运回国内,款项支付境外拍卖商,或者将拍卖商品运出境外收取拍卖所得款。此类拍卖品多数没有海关报关单,且只有一件或两件实物商品。根据外汇局关于国际收支申报要真实反映业务背景的要求,境内居民个人一般会按照121货物贸易类别进行信息报送。但这类业务申报不符合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货物贸易业务管理办法,且常被外汇局货物贸易监测系统核查出疑问差错数据。究其原因,是因为凡纳入121货物贸易类企业,均需在外汇局备案登记,但境内居民个人是无法进行备案登记的。对此,建议外汇局能给予明确指导,并就此类业务出台明确的管理要求。

作者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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