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加签型保付
2016-12-29利敏倩编辑韩英彤
文/利敏倩 编辑/韩英彤
重视加签型保付
文/利敏倩 编辑/韩英彤
进口代收保付的叙做频率较低,银行业务人员对其熟悉程度不高。因此,业务人员更应该加强对该产品的理解,做到一丝不苟、滴水不漏,才能有效规避操作风险。
进口代收保付,是指在进口代收结算方式下,保付行应客户申请,担保其将履行在进口代收项下的付款责任。进口代收保付是进口代收项下的主要产品之一,分为加签型和担保型两种,又以加签型保付为主。叙做加签型保付,除了客户在汇票上进行承兑以外,还需要保付行在汇票上进行加签。加签的内容包含诸多要素,常常令业务人员不解。鉴此,本文尝试从法律和规章角度,探讨加签型保付和担保型保付的区别,以及加签型保付中汇票加签要素的作用和必要性。
加签型保付与担保型保付的区别
进口代收保付分为加签型保付和担保型保付两种。因此,想要理解这两种类型的保付,必须从它们的区别说起。
二者的区别首先体现在各自的定义中:加签型保付指在进口代收结算方式下,保付行应客户申请,在客户已承兑的汇票上加签,同时向出口托收行发出保付报文,从而构成保付行对上述汇票付款的保证责任;担保型保付指在进口代收结算方式下,保付行应客户申请,以电文形式担保客户将履行付款责任,承诺如客户在还款日不能按时付款或不能全额付款,保付行将履行付款义务。
二者的另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各自的加押证实电标准格式的用语。
加签型报文含有“我行已于某年某月某日保付上述汇票,并将于某年某月某日支付。汇票可在我行柜台支付”的用语。
而担保型报文在表述上则有三点值得注意:
“如若进口商在到期日无法履行其义务,我们将在连带责任的基础上,承担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对你偿还全额债务的责任。”
“出口商是我们担保的唯一受益人。出口商转让我们担保下的收益给他人,需要事先获得我们的同意与确认。”
“本担保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约束,且管辖权归中国法院所有。”
二者在上述定义和报文措辞中的区别,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是担保形式不同。加签型保付需要保付行在汇票上进行加签,属于票据行为,受《票据法》的约束,并要求汇票记载事项完备,必须包括汇票要素、承兑要素和担保要素;而担保型保付不需要保付行在汇票上进行任何操作,仅凭其加押电文的承诺生效,受《担保法》的约束。
二是可流通性不同。加签型保付可以自由转让,而担保型保付则不可以。《票据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汇票的保证责任。”保付行的保证必须是无条件的,因此保付行不得限制汇票的转让,任何善意持票人可以在到期日要求保付行支付款项。而担保型保付受《担保法》约束。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三条和担保型保付报文的规定,出口商转让债权需经保付行同意,否则保付行有权解除保付责任。由于收款人确定,此举减少了保付行的欺诈风险,却限制了出口商在二级市场上转让票据获取融资的权力。
三是适用法律不同。《票据法》第五章对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其规定,加签型保付的法律适用不但要受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影响,且需依票据当事人所在地、票据行为地不同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因此一旦发生纠纷,法律适用问题将较为复杂。而担保型保付明确约定只受中国法律约束,而且只接受中国法院的判决,法律适用较为明确,对保付行比较有利。
然而,无论是加签型还是担保型保付,保付行承担的都是连带责任保证。加签型保付的连带责任体现在《票据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即“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而担保型保付则在加押电中表明,保付行的担保是基于连带责任的(ON A JOINT AND SEVERAL BASIS)。
何谓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对债权人的保障程度比一般保证高,因为按照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加签型保付中加签要素的作用
由上文分析可以看出,加签型保付的主要优势在于受到《票据法》的保护。而按照《票据法》的要求,加签型保付的保付行必须加签汇票,使其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加签型保付须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或显示下列内容:
1.“PER AVAL(保证)”字样;
2.保付行名称和地址;
3.保付行的客户名称;
4.保付日期;
5.保付行的签章。
以上五项,正是票据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的事项,其中第一、二、五项是必不可少的。各记载事项的作用如下:
“PER AVAL(保证)”字样。“PER AVAL”表明了保付行在汇票中参与的角色。一笔汇票业务可以有许多的参与方,包括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等,每一方都需要以特定字样或者形式表明自己的角色。比如承兑人需标注“ACCEPTED”字样,背书人需在汇票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背书事项。“PER AVAL”则是向其他参与方表明保证人的身份。
保付行名称和地址。在汇票上记载了保证人的名称和地址,持票人才知道汇票到期的时候应该向谁请求付款。而记载保付行地址则有助于持票人提示付款。假如汇票经承兑、保付加签后被寄回给出票人,出票人将其在二级市场上转让,受让人也许跟保付行从未有过业务关系,此时汇票上记载的银行地址将成为受让人到哪里请求付款的依据。
保付行的客户名称。保证人可以在出票、承兑、背书等任何环节进行保证,对应的被保证人则分别是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等,因此不能理所当然地认为保证的对象就是承兑人。根据票据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此项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某些银行只保付已承兑的汇票,因此缺少此项的后果并不严重,但是必须先保证客户的承兑是有效的。有效承兑的要素,包括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承兑日期和承兑人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还应记载付款日期。
保付日期。保付日期即加具保付的日期,是保付责任生效的日期。根据《票据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此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也就是说,如果不在汇票上列明,保付责任将被认为从出票日开始生效,责任起始时间会被提前。
保付行签章。此项不容置疑,保证人的签章起了对上述记载事项的证实作用,是保证人对保证责任的确认。缺少签章,保证将不起作用。
从上文可以看出,在汇票上加签的诸多要素都具有票据法上的意义,不可随意去除。
如何用语言组织加签要素
由于加签要素甚多,不少业务人员表示不知道该如何写在汇票上。笔者认为,可以有两种组织方式:
一是参考银行承兑章的形式,逐一列明各项要素,简明扼要。如下例所示:
PER AVAL
保证人:X X X B A N K X X X BRANCH(ADDRESS:XXXX)
被保证人:YYY CO., LTD.
保证日期:DD/MM/YYYY
然后在旁边加上保付行签章。
二是用一段话表明各方之间的关系。下例为某银行叙做保付的固定加签用语:
X X X B A N K X X X B R A N C H (A D D R E S S:X X X X) P E R A V A L YYY CO., LTD.TO PAY ON THE MATURITY DATE DD/MM/YYYY FOR USDXXX(币别+金额) ON DD/ MM/YYYY(保证日期)。
(某银行某分行,地址XXXX,于DD/MM/YYYY(保证日期)担保YYY CO., LTD将于到期日DD/MM/YYYY支付USDXXX)
在上述语句旁边加上保付行签章即可。此段语句还加上了到期日和金额,使保付行的责任更为明确。
作为进口代收项下的产品之一,进口代收保付的叙做频率较低,银行业务人员对其熟悉程度也不如海外代付、协议付款等产品高。正是因为不熟悉,业务相关人员更应该加强对该产品的理解,并做到一丝不苟、滴水不漏,才能有效规避操作风险,保护保付行利益。值得注意的是,进口代收保付的单笔金额一般都比较高,一旦出现操作失误,带来的风险和损失也会比较大。因此,业务人员更应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警惕,做好技术把关工作。遇到客户或其他前台人员不理解的时候,要及时耐心地进行沟通,保证业务得以顺利无误地开展。
作者单位:中国银行国际结算单证处理中心(广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