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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银行展业三原则的思考

2016-12-29外汇局大连市分局浦发银行大连分行课题组编辑丁小珊

中国外汇 2016年1期
关键词:展业外汇业务外汇

文/外汇局大连市分局、浦发银行大连分行课题组 编辑/丁小珊



对银行展业三原则的思考

文/外汇局大连市分局、浦发银行大连分行课题组 编辑/丁小珊

近年来,国家进一步加大外汇管理改革力度,提出了“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银行展业三原则”,要求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对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查并承担责任。展业三原则概念的迅速升温是新形势下我国外汇管理改革和创新的需要,也是国家机关简政放权、提高效率等改革在外汇管理领域的体现,更是银行自身防范风险的需求。这为展业三原则在外汇监管领域的迅速发展提供了充足的理论基础。作为新兴的外汇监管模式,展业三原则的推进和落实需要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为其提供法律基础,以保障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夯实展业三原则的理论基础

首先,符合国家外汇监管工作的核心目标。《外汇管理条例》第一条即明确指出,“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外汇管理法律法规的制定目的也与此相同。银行展业三原则的核心可以理解成充分发挥银行的尽职审查功能,以防范虚假贸易,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和金融稳定。这与国家外汇监管工作的核心目标完全一致。

其次,契合我国外汇管理改革与创新的时代需要。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进一步加速,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全球经济活动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加上“一带一路”战略构想的推出,国际贸易必将进入新一轮的高速发展期。这就要求国家必须改革外汇管理方式,实现既能保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又能充分发掘市场潜能、促进国际贸易持续繁荣的双重目的。银行展业三原则在规定了银行对客户及贸易真实性具有审查义务的同时,也赋予了银行更大的自主权,促使银行在法定框架下提高产品创新能力和风险把控能力,促进国际贸易与外汇业务的健康发展。

再次,是国家机关简政放权改革的必然产物。银行展业三原则的提出,是国家外汇管理局进一步简政放权的重大举措,简化了外汇业务的审批流程,银行在开展外汇业务过程中被赋予更大的自主审查权利和义务,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银行国际业务的运行效率,同时促使银行进一步提高对外汇业务的风险把控能力。

最后,是银行防范风险的自身需求。追逐利润是商业银行的首要目标,而在经营过程中则需要防范风险。近年来,长三角钢贸融资案、青岛港融资骗贷案等一系列典型案例已经给银行界和监管机构敲响了警钟:基于虚假贸易背景的融资会给银行经营带来不可挽回的巨大损失。因此,银行自身迫切需要在业务开展的全过程对客户贸易背景等指标进行真实性审查,以排除风险,避免损失。国家通过法律法规提出并规范银行遵循展业三原则,为银行进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工作提供了法律基础。

落实银行展业三原则的法律探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汇管理制度不断改革,相关立法也不断健全,对外汇交易的规范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目前我国外汇管理方面仅有一部《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其余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规范均由人民银行或外汇局颁布,严格意义上属于行政法规,法律权威性显然不够,使外汇管理在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中处于较弱势地位。银行展业三原则作为外汇管理的重要内容,没有权威性更高的外汇管理方面法律的支持,其推行和落实的难度可想而知。鉴此,建议相关部门从以下角度着手,对银行落实展业三原则工作进行法律层面的探索。

第一,要完善展业三原则的法律规范体系。一是要提高外汇管理相关法律的权威性。银行执行展业三原则属于外汇监管范畴,需要以外汇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基础。但目前我国的外汇监管法律法规基本属于行政法规,法律权威性明显不够。改革开放以来,一方面,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外汇管理制度日趋成熟;另一方面,随着近几年我国对外开放由速度向深度的转变,促进了国家外汇管理与国际外汇市场的接轨。因此,出台一部由全国人大制定并颁布的成熟的外汇管理法律已非常有必要。这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外汇监管法律体系,全面提高外汇监管法律的权威性,也可以为展业三原则的落实和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二是要遵循效益型原则,体现法律的效益价值。银行展业三原则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应当遵循“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原则要求,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并能充分体现、发挥法律的效益价值,避免陷入因立法不科学而阻碍目标实现的误区。

第二,要探索负面清单监管模式的法律法规。所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即列明企业不能投资的领域和产业。监管部门制定关于银行展业三原则的法律法规可以探索负面清单监管模式,明确规定银行落实展业三原则过程的“不可为”行为,且“法无禁止则可行”。这样既约束了银行,又在一定程度上给予银行在进行尽职审查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有助于实现提高业务效率与防范业务风险的平衡发展。

第三,要从立法层面赋予银行对企业进行审查的权力。展业三原则的核心是对企业的贸易背景进行真实性审查,目前审查的主要凭据是企业办理业务时所提供的各类单证。但因为单证可以伪造,所以银行的“尽职审查”通常只能做到表面审查。要进一步确认企业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就需要深入企业内部进行相关审查。如果法律不明确规定审查机构有权对企业进行审查的项目和内容,企业就会以商业机密等理由拒绝银行的审查,最终导致“尽职审查”无法执行。综上,应该从立法层面赋予银行依法对企业进行审查的权力。

第四,银行应制定适合自身情况的操作规程。国家从法律层面对银行展业三原则进行规范,其覆盖范围是整个银行业,无法兼顾不同银行的业务流程或经营特点。因此,银行必须依法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展业三原则操作规程,以实现明确程序、规范操作、落实责任。就外汇业务而言,银行必须制定外汇业务操作规范。

课题组组长:刘群

课题组成员:房刚 肖林江 谈颖 郑伟 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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