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与法律问题之研究
2016-12-29◎李娜
◎李 娜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与法律问题之研究
◎李 娜
事业单位的人事改革目前正处在攻坚克难阶段,《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条例》一经颁布,在某种程度上确实推进了改革的步伐与进程,但却也引发了关于事业单位在人事争议问题方面的不断加剧,其所涉及内容也越来越复杂,争议之处理难度也逐渐增强。故重新审视我们国家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问题解决之规章制度,分析研究其内部所现存的缺陷,并逐步完善,是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重要课题。
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应与劳动关系进行一体化整合
国家现行法律指出,把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定为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方面的根本依据,并通过此合同来规范人事关系管理,建立以聘用合同作为人事管理基础的机构体系。在此背景下,事业单位在人事关系方面也逐步脱离公法性质,并与劳动关系整合并行。
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问题之解决办法分析
整合制定相关处理规章制度的立法法案。《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条例》作为实体法律依据,已经出台,并正在施行,这从某种程度上讲暂时缓解了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问题之处理办法无法可依的状态,但此条例仍较宽泛,需要对其中相关内容作以调整和细化。如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之制定、合同双方所涉及的人事权利与义务、合同在解除或终止时合同双方的权利及义务,以及经济赔偿与赔偿金问题。细化后的条例可以《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条例之实施细则》这样的形式,进一步处理和说明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问题。在程序法律依据的制定方面,整合途径有两条:一是作为独立性立法,二是针对现有立法进行重新修改。对于独立性立法来讲,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问题可以《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问题处理条例》作为程序法律依据。此条例针对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问题在解决时的受案范围及相关处理程序、仲裁时效上进一步作了明确制定。考虑到立法资源要合理使用等问题,避免浪费,要对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冲突的某些内容加以修订与完善,其目的在于整合有关法律与法规间的现存关系,避免重复及冲突。
事业单位在人事争议问题方面的法律受案范围。依据有关规定,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问题其受审机构及审理流程与劳动争议问题基本相同,且二者在签订合同的性质上也被许多研究学者所认同,在这样的情况下,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问题其受案范围应作以广义上的解释,不应被狭隘化,不然就会产生整体受案衔接上的错误,故现行法律应该对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问题之受案范围界定清晰。
在最新的人事管理条例中,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与其所在事业单位之间是平等的主体,这种情况下产生的人事争议问题,与劳动争议问题的实质是相同的,可以按照《劳动仲裁法》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与解决。但是,薪资问题、社保问题等所引发的争议问题的解释(即人事争议解释),其相关用语与《劳动仲裁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员工与事业单位之间所产生的“劳动争议问题”的所用词汇并不一致。为了明确法律相关术语,可将此处劳动争议改成“与劳动争议性质相同的同质性人事争议问题”。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若对涉及到本人的考核最终结果及所受处分之决定等不服,要依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进行申请复核工作,并提出申诉。
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问题在法律仲裁时效性上应予以明确。法律仲裁时效的设定目的,是督促法律双方当事人在有效的时间范围内及时使用其权利,进而维护社会整体秩序,且利于法院高效处理有关案件。在《劳动仲裁法》实施以前,有关劳动争议问题的仲裁时效为60日,这种过于短暂的仲裁时效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也十分严重。虽然我国在立法上的宗旨是当事人的权利要在最短的时间内维护到位,行使主体即当事人方。也就是说,当事人要尽快行使维护自身权益的义务。不过仲裁时效从客观上讲是争议双方申请法律诉讼的期限,而期限过短,势必会影响劳动者对于自身利益的维护。对于同质性范围的人事争议问题,其仲裁时效也应与劳动争议中所涉及到的此类问题保持一致,其争议内容即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用工争议问题,应予以整合对待。而且,在举证、仲裁、审理三个环节,人事争议也并不存在特殊的举证困难,相反的是,在人事争议问题之证据方面,聘用合同的规范性、人事制度的完整性等,也是一个有效的保障。
为了与《劳动仲裁法》保持一致性,使事业单位的被聘人员其权益得到有力保障,有关立法部门应将仲裁时效问题的重新修订加快日程。
“特别规范”其适用范围应予以扩大。到目前为止,事业单位的人事合同其相关规章制度仍然处在摸索制定阶段。我们认为,在当前状态下,地方性较强的规章制度其引导作用暂时还不应该被摒弃掉,并且可以把二者结合为过渡性法规,合并收入到特殊性之规定中去加以试用。各级地方法院和相关仲裁部门可依照联合审判的指导性方法,将现行的人事规章制度与地方性规章制度集中在人事立法范围内,扩大“特别规范”的相关适用范围。某些地方上的司法部门其实已经明确了有关规章制度等在人事争议问题所引发的法律案件中的适用地位。另外,还应该对较早制定的人事法规等进行清理、整治,及时梳理清晰相关人事法规的“真实面目”,这类早期制定的人事法规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规范、规程,这些规范、规程也有可能具备行政、行政法规的相关解释权利。
不过,本着人事制度的长远性发展,在明确事业单位其聘用合同方面所存在的特殊性,并且吸收相关部门的规章制度和地方性质的法律法规的经验后,快速制定针对性的行政规章或法律制度,使其成为一般规则的后续补充条件,才能使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在法律上进行合理调整。
事业单位在解决人事争议问题的方法中,应逐步更新原有理念,充分考虑法律适用性。为提升事业单位关于人事争议解决办法的处理质量与效率,加强仲裁处理效果,快速寻找法律现存缺陷,从根本上提出改善方法。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