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担保索赔与拒付案例引发的思考

2016-12-29刘宇华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16年18期
关键词:担保人保函受益人

文/刘宇华 编辑/韩英彤

BOCColumn中银供应链

担保索赔与拒付案例引发的思考

文/刘宇华 编辑/韩英彤

一直以来,很多银行对于担保业务的关注更多地集中在前台营销环节,即如何抢占市场份额、提升业务收益、密切与重点客户的业务往来等方面。然而实践经验不断地警示我们,担保条款的拟定、保函业务的后期管理,特别是索赔的妥善处理和有效应对等,都是实现担保业务良性、可持续发展的不容忽视的工作重点。本文拟通过一笔保函项下的索赔判定过程,来阐述担保业务后期管理的重要性。

案情回放

银行应客户A公司申请为其履行境外水泥生产线改造项目出具履约保函,适用惯例URDG458,有效期至2012年10月31日。2012年1月24日,担保人收到受益人邮寄的纸质索赔函,声明承包商(即保函申请人)在合同项下违约并列明了承包商的具体违约方面,要求担保人在保函项下进行全额赔付。经过初步审核,银行判定索赔内容符合保函本身及适用惯例的相关约定,并将相关情况通知申请人。2012年1月30日,申请人向银行提出拒付,理由是根据保函规定的单据化失效条件,保函可凭合同项下机械验收证书失效,并随附了一份由申请人单方签发的、出具日期为2011年12月18日的机械验收证书。以此为由,申请人认为,保函应于2011年12月18日失效,并主张担保人应以受益人未在保函有效期内提出索赔为由予以拒付。

这笔索赔与拒付案例有以下几个争议焦点。

焦点一:保函中规定的失效条件是否实现

保函中除了约定2012年10月31日为失效日期外,还约定了机械验收证书的签发作为失效条件。这一保函失效条件在基础合同中有着明确依据:“……业主与承包商在水泥生产线正式移交前共同完成性能测试和机械验收证书的签发……在机械验收证书签署后,履约保函将被退回至承包商。”据此,担保人初步判断,上述保函失效条件应是有效的约定。但是申请人提交机械验收证书并非由业主签发,而是由申请人单方面签发。对于这一质疑,申请人补充说明了基础合同中关于性能测试和机械验收的其他规定:“……如果业主未经承包商同意擅自使用项目整个系统或单个机器,则视为业主接受整个项目。业主应在上述接受起3日内签署机械验收证书。如果由于业主未能按期进行性能测试,承包商有权自行签发机械验收证书”。申请人辩称:2011年11月24日,业主和承包商(即申请人)就何时进行性能测试和机械验收签署了会议纪要,并在纪要中确认,项目已具备性能考核条件,自性能考核开始之日起6天内双方签署机械验收证书;2011年12月12日性能测试开始,于14日顺利结束,且测试结果表明,各项工艺指标均达到合同规定的性能指标;但在性能测试完成后,业主不仅未签发机械验收证书,反而强行将承包商驱赶出工厂并实际接收了生产线。承包商无奈之下按照合同及会议纪要的约定,计算出机械验收证书的出具日期,并单方面签发了该证书。鉴于保函中对于机械验收证书的出具人没有规定,参考基础合同的规定及申请人的情况说明后,担保人认为,由承包商单方面签发的机械验收证书虽然异于常理,但并不能否定该单据的有效性,即申请人提交的证书能够作为佐证保函失效条件的单据。

焦点二:如何确定保函失效条件实现的时间点

保函中失效条件描述为“This guarantee shall be null and void upon the issuing date of Mechanica Acceptance Certificate(保函于机械验收证书签发之日到期失效)”。申请人于2012年1月30日向担保人提交的机械验收证书上显示的出具日期为2011年12月18日。失效条件实现的时间点是2012年1月30日还是2011年12月18日,将直接决定受益人的索赔是否是在保函有效期内提出的。关于失效事件,URDG458第22条规定,“保函规定提交索赔的失效时间应为一具体日期(失效日期)或向担保人提交为到达失效目的而规定的文件(失效事件)之时”;该条款还进一步明确说明“失效事件指提交规定的以使保函失效为目的的某种文件”。由此可以判断,适用URDG458的保函失效条件的时间点应该是用以证明该条件的单据被提交给担保人的时间,而不是该单据的出具时间。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机械验收证书的日期——2012年1月30日,应是保函失效条件实现的时间点,因此担保人不能够以机械验收证书的表面出具日期2011年12月18日来判定保函的失效。也就是说,担保人不能够以此单据来拒付受益人于2012年1月24日提出的索赔。

焦点三:如何看待单据化失效条件与失效日期之间的关系

本保函除了规定单据化失效条件还加入了明确的失效日期,具体描述为“This guarantee shall be null and void upon the issuing date of Mechanical Acceptance Certificate. Notwithstanding the above statement, this guarantee shall cease to be valid on 31st October 2012(保函于机械验收证书签发之日到期失效。无论上述如何规定,保函将于2012年10月31日失效)”。对于此种情况,URDG458第22条规定:“如果保函既规定了失效日期,又规定了失效事件,则保函将于二者之间先到之日失效”。但在本案例中,由于措辞“Notwithstanding the above statement”的使用,是否会令相关方对保函效期的认定产生分歧是担保人在审核索赔之初的担忧之一。 “Notwithstanding the above statement”字面的意思为“无论上述如何规定”。这样的表达很容易被误读为对前述单据化失效条件的全面否定,从而导致即使申请人在受益人提交索赔之前将机械验收证书提交至担保人,担保人也仍难以判定保函是否有效。

案例启示

其一,案例中保函失效条款的描述存在瑕疵,导致单据化失效条件无效,存在无法实现拒付的风险。担保人在拟定担保条款时需坚持的首要原则就是单据化和清晰。只有这样,才能够避免受益人和申请人都站在自己的角度去解读条款、主张权利,从而让担保人陷入尴尬境地。类似情况建议修改为“This guarantee shall be null and void upon the Guarantor's receipt of the copy of Mechanical Acceptance Certificate. or 31st October 2012,whichever occurs earlier (hereinafter called the Expiry Date). Any demand under this letter of guarantee must be received by the Guarantor on or before the business closing hours of the Expiry Date(保函于担保人收到机械验收证书复印件之日到期,或于2012年10月31日到期,以早到者为准,以下简称为到期日。任何保函项下索赔,均需要在到期日担保人营业时间内提交至担保人)”。

其二,上述保函对于用以证明失效条件的机械验收证书的出具方未予明确约定,但这并不是担保人基于对基础合同条款的全面了解做出的主动选择。因为直至索赔发生、申请人拒付时,担保人才得知在基础合同中赋予了承包商单方面出具机械验收证书的权利。申请人是为了证明其确有这样的权利才向担保人提供了相关合同条款。试想一下,如果担保人在拟定保函条款时根据常理将机械验收证书的出具方约定为业主(即保函的受益人),那么在索赔发生时申请人单方签发的机械验收证书将不能作为凭以判断保函失效的单据,即使在基础合同中已经明确赋予了承包商单方面签发此单据的权利。这势必将引发申请人与担保人之间的纠纷。由此我们可以感受到,在担保出具前担保人对于基础合同重要条款做到全面了解的必要性。

其三,本案例提示申请人,应及时向担保人提交相关单据,以切实保障自身权利。本案中,虽然申请人在基础合同签订时为自己争取到了有利条件,即业主不配合时有权利单方面完成验收,但这一权利仅实现了合同项下对申请人保护,并不能自动延伸作用到独立担保项下。只有当申请人在合同实际执行中适时使用了合同赋予的权利,并及时向担保人提交合同项下的相关单据,才能够实现二者之间的勾连,从而从根本上实现对申请人的保护。本案申请人在证书的出具和提交环节上显然出现了脱节,导致基础合同赋予的权利无法在保函项下得到有效实现,这是申请人的一大失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本案也是对保函独立性的一个很好诠释。保函开出后即独立于合同,合同项下约定的权利、义务,包括后续达成的任何协议,都不能影响保函条款的效力。担保人在保函项下诸如减额、撤销等修改,都只能被动地、凭申请人提交的相关单据而发生,而不能随着合同的实际执行情况自动实现。

其四,一旦保函项下发生索赔,担保人应始终独立、审慎地完成对受益人索赔是否满足保函条款及国际惯例的审查工作,而不应受到申请人意图的干扰,以避免索赔处理在程序上、实质性审核方面出现瑕疵和纰漏。这样才能维护银行诚实守信的对外形象,赢得来自受益人、转开行方面的认可,为今后的业务发展争取到更多的机会。

作者单位:中国银行国际结算单证处理中心

猜你喜欢

担保人保函受益人
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追偿权的行使困境及其破解
——基于《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的反思
混合共同担保内部追偿权问题研究
《民法典》实施之后担保追偿权的相关问题研究
第二受益人是受益人吗
可转让信用证下第二受益人面临的风险及规避
把握银行独立保函的相对性
可转让保函风险规避
转让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比例剖析
保函回归本源
可转让保函的风险规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