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下大学生契约精神的培养
2016-12-28王一琪银特妮拉
王一琪 银特妮拉
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下大学生契约精神的培养
王一琪 银特妮拉
契约精神是体现契约关系,并以平等自由、权责对等及诚实守信作为主要内容的尊重法律、维护规则的基本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意识基础。大学生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未来建设者,契约精神对其尤为重要。因此,本文以此为论题,以契约精神的基本内涵为着眼点,探讨了契约精神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系,并列举了培养大学生契约精神的必要性。为了更加真实地了解当前大学生对于契约精神的认知,本文特设计了调查问卷,通过对于问卷的分析,发现当前大学生群体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法治;契约精神;大学生
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下的契约精神
1.契约精神的内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形成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中多次强调要建设中国特色法治体系,并且明确指出:在资源配置中,维护契约可以更好地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与政府的管理作用。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于法治建设的坚定信念与决心,彰显了党中央对于“契约精神”的深刻认识和精准把握。
契约精神最早源自西方的古希腊时期,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的诸多理论和著作中都显现出丰富的契约思想,他首次提出了不得以损人利己为借口的正义交换原则。古罗马的法学家盖尤斯则提出:应当将债划分为两大类别,即契约与私权。中世纪时期虽然法学沦为神学的附庸,但托马斯·阿奎那在他的神学著作中,仍然体现了深刻的法学思想,他以盖尤斯的观点为跳板,进一步提出了有偿契约与无偿契约之间的不同,并且认为对于承诺的遵守是一种必要的德行。亚里士多德和阿奎那关于契约的理论和观点,都是现代契约精神的萌芽和雏形,同时也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需要的契约精神提供了理论供养。
就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的契约精神而言,笔者认为,应当包含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自由平等精神、权责对等精神与诚实守信精神。
(1)自由平等精神。契约最早出现于私权领域,强调缔约双方之间地位的平等性,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对于缔结契约的方式、内容、履行的选择都因平等的地位而可以自由协商,不具有强迫性与被动性,为了维护契约平等自由的精神,违背平等自由而订立的契约认定为不是有效的契约。因为契约完美地阐释了平等自由的精神,才会被卢梭等近代资产阶级的先锋者所应用而创立了影响深远的社会契约理论。
(2)权责对等精神。当今社会的权利义务分配,已经由“义务本位”过渡成为“权利本位”,强调缔约者的权利与利益,给缔约者以选择的空间。但当缔约方在契约中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也可以通过契约来追究侵害方的违约责任,保护自己的权利。就公权领域而言,公民向政府让渡部分权利形成社会契约,依据行政法通说,政府在行使这部分权力时,同样受到权责相统一原则的限制。
(3)诚实守信精神。诚实守信精神是民法的“帝王条款”,同样也是契约精神的核心主旨。契约的权利要得以充分地维护与实现,契约的义务要得以适当地履行与遵守,均需要以缔约双方的信用与忠诚为前提条件。契约如果没有信用作保证,等于一纸空文。①
2.契约精神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这是中国特色法治体系的必备条件。“法治”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其次要运用法律来治理社会和国家,最终要在全体公民中形成“法律至上的”法治意识。正如卢梭所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从马克思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法治体系是物质性的,而法治意识是意识性的。可以说一国的法治体系决定着一国的法治意识,而一国的法治意识又反作用于一国的法治体系。就法治意识而言,它具有相对独立性,能够吸收所在社会承认的和必需的法律思想或法律精神,将其内化为自身的要素,进而更加科学且有说服力地去指导法治体系的构建。
在法治意识中,契约精神的地位不可忽视,可以说,契约精神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精神之一,是中国特色法治建设的主要脉络。中国要实现“建设中国特色法治进程”的宏伟目标,必须要大力提倡契约精神。
二、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下培养大学生契约精神的必要性
大学生作为社会中的精英和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建设者,他们的法治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中国未来的法治走向,他们的行为标准决定着未来社会的价值取向,因此要培养大学生的契约精神,使其成为大学生工作、学习、生活的基本指向,更为中国特色法治建设储存后备力量。具体来说,培养大学生契约精神的必要性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大学生权利义务观的养成
权利以一种授权性的积极姿态,使人们有可以做或不做一定事情的选择空间;而义务则以一种责任性的消极姿态,要求人们必须做或禁止做一定的事情。以理性经济人的观点来看,人们应当更加青睐于享有权利,而相对排斥履行义务。但权利和义务是一对天生的并蒂莲,他们之间虽然功能不同,但任何一个都无法独立存在。因此,马克思说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②培养大学生的契约精神,实际上就是使他们正确看待权利义务之间相互依存、对立统一的关系,形成正确的权利义务观,提高自身对于履行义务的重视程度。
2.有利于大学生责任意识的强化
责任意识是责任主体积极履行责任的态度,是责任主体对自身责任的自觉意识以及积极主动履行的行为倾向。③大学生是肩负使命的精英群体,必须要着重培养他们的责任意识。首先应当增强他们的自我责任意识,使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对自己的语言负责任,对自己的家人负责任,对自己的师友负责任,对自己的生命负责任,对自己的未来负责任。人只有意识到应当对自己本身负责,才能担当起对国家、对社会的责任。而契约精神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权责对等精神,它引导人们在享受权利所带来的利益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强化大学生的契约精神,对于大学生的人格全面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
3.有利于大学生诚实守信人格的培育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诚信”,也即“诚实守信”。诚实守信能够在总体上反映出个体道德品质内外统一的结构模式,诚实守信也通常可以用来作为评价一个人的道德人格是否健全的基本标准。④大学生健全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培养,必不可少的品质就是诚实守信。在契约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为实现缔约双方的正当权利,就需要缔约双方以忠诚和信用作为保证和前提。契约精神的培育就是要营造全社会都彼此信守,彼此尊重,彼此互利的社会氛围,使诚实守信成为人与人交往的基本准则。大学生的年龄基本上处于18~24岁之间,正是人格与能力的塑形阶段,在这个重要的阶段向他们普及契约精神,不但可以培养大学生的完整人格,还可以通过他们来影响未来整个社会人与人之间交往的准则。
三、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下大学生契约精神现状的调查分析
为准确了解当前大学生契约精神的现实情况,笔者基于对于契约精神以及法治观念的认识制作了《大学生契约精神认知调查问卷》,对赤峰学院在校的一至四年级的学生进行了随机的问卷调查。本次问卷调查总共发放调查问卷350份,回收334份,回收率为96.4%;有效问卷318份,有效率为90.8%。
1.调查对象说明
本次调查问卷的对象涉及赤峰学院大一至大四的学生,其中男生占44%,女生占56%;文科生占34%,理科生占66%;大一学生占14%,大二学生占28%,大三学生占48%,大四学生占10%;来自农村的学生占大多数,比例为70%,而来自城市的学生占30%(图1-图4)。
图1 男女比例示意图
图2 学科比例示意图
图3 年级比例示意图
图4 生源地比例示意图
2.调查情况统计分析
(1)大学生对于契约精神的认知。对于是否了解契约精神,接受调查的大学生中只有15%的人给出了肯定性的答案,而相当一大部分学生(72%)对于契约精神均表示不太了解或根本不了解。更为严峻的态势是,调查显示部分学生对契约是什么根本无法描述,由此可见大学生人格意识中对于契约精神的匮乏。但值得庆幸的是,在调查中大部分学生(66%)表示如果与他人达成某项合意,将会遵守这项合意。而且大部分学生(85%)也赞同在社会管理过程中应当运用法律来管理社会而不是依靠人情和伦理。
(2)大学生对于法治的认知。通过调查显示,有59%的大学生不太了解或不了解“法治”的含义,也不清楚自己的权利与义务都有哪些,对于法治热点的关注度也仅仅是一般水平,而且他们对于自身法治意识的评估也集中于“意识淡漠”这一选项。但可喜的是,大学生对于法律的作用都认为是比较重要的(70%),而且对于法律具体的功能都有较为清晰的认知,同时通过与大学生面对面的谈话得知,他们中的大部分还是非常渴望提高法律水平的,但缺少合适的平台。
(3)大学生缺乏契约精神和法治理念的成因。在调查问卷中,笔者设计了探究大学生契约精神和法治理念缺失的问题,根据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契约精神的形成主要受到他们所处的社会环境影响。首先,在家庭方面,大部分大学生的家人都出现过对孩子爽约的情况,而且家人对孩子爽约是无所顾忌的。其次,在学校方面,大部分大学生认为学校不太重视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而且在管理学生方面也没有完全按照校规校纪进行管理,经常会掺杂人为的感情因素。再次,在集体生活中,也经常会发生违反诚信的情况,甚至有学生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可以做出违反诚信精神的行为。最后,大部分学生对于社会中的不诚信以及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持反对的态度,但也有小部分学生认为对于社会中出现的不诚信的事件则应该“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下大学生契约精神的培养路径
根据调查问卷反映出的结果以及对于大学生缺乏契约精神的成因分析,笔者认为应当通过大学生所在的家庭、学校以及社会的“三位一体”体系来多角度、全方面地培养大学生的契约精神。
1.家庭层面
家庭教育是人格养成最为重要的一环,父母在培养孩子的过程中应当注重契约精神的塑造。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家不是讲大道理的地方,繁杂的名词并不适合家庭教育。因此,通过遵循“言必信,行必果”“言而有信”“表里如一”“言出必行”等中华传统美德,通过平实的词汇与规范的行为言传身教,即可在孩子契约精神的养成中事半功倍。平等的家庭氛围是培养契约精神的关键,父母应当将孩子视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进而平等地对待子女,给予其必要的自由与空间。这样的家庭教育可以培养其自由、独立的人格,为契约精神的养成提供人格基础。
2.学校层面
高等学校在向学生传授专业知识的同时,也应当重视学生能力与理念的提高。高校应当利用自身的平台,在整个校园中营造尊重契约精神的氛围。首先在高校自我管理中,应当完成自身设定的目标和任务,达到学生对于学校的期望,正所谓“打铁还需自身硬”,只有高校在自我管理过程中处处体现契约精神,才会存在全校园尊重契约精神的沃土。其次,在高校管理学生的过程中,更应当重视契约精神的遵守。严格遵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对于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给予处分,对于符合评优资格的学生给予相应奖励,使学生主动遵守学校管理的规定,而不是被动地接受。最后,高校的各个二级学院以及班级,应当根据学生的实际,开展学生接受的相关活动,在活动的设计、进行、总结的整个过程中均要彰显契约精神,而不仅仅是在内容方面与契约精神相关联。
3.社会层面
全社会尊重和维护契约精神,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在全社会中培养“契约至上”“规则至上”等观念,才能对大学生的日常行为以及理念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其一,应当利用好广宣传媒,在电视、电影、报刊中大力宣传契约精神的重要性以及对于公民自身发展的重要意义,形成全民接受并且口口相传的基本价值观念。其二,要继续加强普法工作的开展,应当注重法律知识的传播,更应当指导公民尊重权利、合理履约,使公民对于权利、义务以及责任有正确的认知。使得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下的契约精神更具时代精神,更容易被大众接受。
通过家庭、校园、社会的共同努力,势必会营造更好地尊重契约精神的氛围,从而培育出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契约精神的大学生。
引文注释
①武高寿.社会契约新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87-89.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16.
③罗泳钧.法治社会下中学生契约精神的培养研究[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15.
④吴文.诚实守信:大学生道德人格的教育与培养[J].安徽教育学院学报,2003(10):118.
[1]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2]李萍.论西方现代契约精神的形成[J].成人高教学刊,2002(2):19-21.
[3]肖海军.弘扬契约精神推进法治建设:中国法学会比较法研究会第七届年会综述[J].比较法研究,2003(6):117-123.
[4]张小军.契约精神及其培育研究[D].广州:华南理工大学,2013.
[5]孙国华.法学基础理论[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348-349.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16.
[7]吴文.诚实守信:大学生道德人格的教育与培养[J].安徽教育学院学报,2003(10):118.
[8]罗泳钧.法治社会下中学生契约精神的培养研究[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15.
(作者单位:赤峰学院)
10.16653/j.cnki.32-1034/f.2016.23.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