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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

2016-12-28齐靓靓

北方经贸 2016年11期
关键词:存款人道德风险保险制度

齐靓靓

(河南科技大学,河南洛阳471023)

浅议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

齐靓靓

(河南科技大学,河南洛阳471023)

防范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的建议是: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复合职能;实行强制投保和动态淘汰机制;保证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资金来源的多样化;实行风险差别化费率的存款保险制度;加强对银行的监督管理;增强存款人的风险意识。

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防范措施

一、存款保险制度概述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一种金融保障制度,对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设自1993年首度提出以来,经过二十余年的筹备,已于2015年5月1日正式实施。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定义

从广义上讲,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构建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的有力工具,已经越来越广泛地被各国、各地区接受与采纳。存款保险制度有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之分: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多见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是指国家并没有以法律的形式对存款保险制度做出约束,但在银行出现问题面临倒闭时,政府会采取某种手段补偿存款人的损失,因而形成了一个隐性安全网,给公众以心理上的预期;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机构设置与运营、保险费率厘定、被保险存款赔付和问题机构的救助与处理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功能

1.保护存款人利益

一般情况下,存款人与银行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银行是否利用存款人存款进行高风险投资或经营非法业务都不为存款人所知,因而存款人处于弱势地位。在存款保险制度下,银行定期缴纳保险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和使用,当某投保银行出现流动性风险甚至面临破产倒闭时,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将向该银行提供资金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被保险存款。这样一来,存款人遭受的损失将大大降低,从而体现了存款保险制度对存款人的保护功能。存款保险制度不仅在事后起着及时补救的作用,也在事前起着预先防范的作用。在银行投保存款保险后,公众就会获得这样的心理预期,即当投保银行因资金周转困难或其他问题而无力支付被保险存款时,存款人也能从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获得赔付,那么极具传染性的恐慌自然会大大降低,对银行体系的挤兑也能有效避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当投保银行破产时,充足的存款保险基金能够切实保证被保险存款的支付,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不受损害,维护公众对银行的信任。

2.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金融市场也逐步全面开放,随之面临的问题是金融体系越来越不稳定,金融风险的产生也愈发频繁。由于我国的金融体系相对封闭的原因,我国受全球大规模、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影响相对较小。然而,近年来新兴商业银行相继成立,金融创新工具层出不穷,利率市场化进程逐步推进,金融改革与创新可谓日新月异,但是在风险控制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银行等金融机构自身存在的风险也在不断累积,必须给予重视。从国际经验来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必不可少的手段,能够向问题银行提供救助,抑制银行破产所引起的恐慌,进而避免对其他银行的挤兑,阻断风险的传递,维持金融秩序,保证金融全局的稳定。譬如,2008年美国发生次贷危机,先后有19家银行破产倒闭,幸而因建立健全了存款保险制度,阻断了风险的蔓延,也使得美国在危机过后得以最快复原。

3.提高金融监管水平

因为道德风险的存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应赋予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一定的对银行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力,完善风险控制机制也有利于对问题银行进行风险救助。当银行出现经营不善或作业于高风险领域等情况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就会在职权范围内及时予以警醒,情形严重时勒令其整改,以遏止问题的进一步恶化。存款保险制度不仅在事后起着及时补救的作用,也在事前起着预先防范的作用,因此在中央银行及银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进行金融监管时,可作为重要工具以提高其金融监管水平。

二、存款保险制度下道德风险成因及表现形式

(一)道德风险的定义

道德风险是20世纪80年代西方经济学家提出的一个经济哲学范畴的概念,是指在保险关系中,保险人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优势,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做出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或是在保险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利用信息优势做出损害被代理人的行为。简单的来理解就是从事经济活动的理性人在最大限度的追求自身效益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为。在存款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是指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对银行提供保护和救助时,改变了存款者、投保机构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甚至金融监管机构所面临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使得各方都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

(二)道德风险的成因及表现形式

存款人、投保银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以及金融机构监管都是重要的存款保险关系主体,是存款保险的直接参与者,而且各方都属于理性的经济人,具有趋利避害的特性。在存款保险制度下,这种趋利避害的特性是致使道德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一般情况下是难以避免的,只能通过一定的方法手段加以约束。

1.存款人的道德风险

从国务院2015年3月发布的《存款保险条例》来看,受保险的存款主要包括个人存款、企业存款和政府存款(不含金融同业存款及投保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该投保银行的存款),50万的限额偿付上限虽然能够覆盖全国99.63%的储户,但是高净值储户、企业和政府等的巨额存款都会超出最高偿付限额,而超出部分可能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这些客户为了存款的安全,可能会将庞大的资金分散存到不同银行,但这种做法大大地增加了管理的成本,也大大降低了利息收入。反观广大的小额存款人,因为有存款保险制度作保障,他们有获得全额偿付的心理预期,故而并不存在高净值客户的那些顾虑,也不关心银行运营的积极性,他们唯一关心的便是银行提供的存款利率。这样一来,偏好风险的银行就很有可能利用高利率吸收存款转而投资于存在高风险的市场领域,从而导致风险的不断累积,一旦风险爆发,必将给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2.投保银行的道德风险

在没有存款保险制度做后盾的背景下,银行为了增强在社会上的公信力,提升自己的知名度,不得不积极主动地约束自身的投资行为,保证充足的流动性资产,加强风险内部控制,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保证经营的稳健性,赢取社会公众的信任。而在存款保险制度下,投保银行只需定期缴纳一定保费,经营出现问题而无力支付存款时,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而谋取的收益却归银行自身所有,这相当于银行利用存款人存款购买了一份看涨期权,若投资得当,获得的收益将是不可估量的,即便投资失败,损失的也只是有限的保费。这种具有很强杠杆性的投资方式会诱使银行过度投机,通过高息揽储集聚资金,再投放到高风险领域,最后将风险转嫁给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另外,因为银行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管理层为了博取高薪,必须要提高银行的利润,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增强了他们进行高风险投资的动机,同样会造成风险累积。

3.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道德风险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着在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的职责,并对投保银行有一定的监督管理权。相对于存款人而言,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有关投保银行风险状况的信息,在双方中处于优势地位。然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事实上是一个代理机构,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一方面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有可能放松对问题银行的监管,不能及时提出解决措施,阻止银行经营的进一步恶化。如果投保银行自身解决了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从中节省了救助费用,更不会主动去检查投保银行,导致风险不断积聚。另一方面,作为政府和投保银行的代理人,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更倾向于保护投保银行的稳定与安全,以避免发生金融动荡,这种扭曲的代理关系也会反过来诱发银行的道德风险。

4.金融监管机构的道德风险

设立金融监管机构的目的是保护公平竞争,提高金融机构的运行效率,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最终得以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因此,当银行面临破产时,金融监管机构会竭力救助,以避免引起银行业、甚至整个金融界的动荡。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之后,一是金融监管机构为了避免引起恐慌很可能会向存款人隐瞒投保银行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特别是大型商业银行,这容易造成其暗藏的风险累积;再者,银行出现资金周转问题时能够及时获取救助,避免了风险外溢和恐慌的传递,因而出现大范围地银行倒闭的可能性大大降低,这样容易造成金融监管机构过分依赖存款保险制度,放松对银行的监管,发现问题时也采取宽容态度,延误了处理问题的最佳时机,使得问题银行有机可乘,长此以往终将导致银行业不顾后果的高风险经营以及金融监管机构对这种行为的纵容甚至掩盖。

三、防范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的建议

(一)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复合职能

目前,各国存款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的职能基本上有两种类型:单一职能和复合职能。行使单一职能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只需向投保银行收取保费,当银行破产倒闭时,根据存款保险条约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行使复合职能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不仅要承担上述责任,还得对投保银行履行监督检查、资金援助以及破产处理的职责。很明显,行使单一职能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具有很强的依附性,难以正常、持续运营,而一旦存款保险基金发生风险,存款保险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我国应确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复合职能,使其成为有权力独立对银行进行监管的金融机构。同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也应坚持商业化经营,从而保证充足的资金来行使首要的理赔职能。

(二)实行强制投保和动态淘汰机制

当下我国金融市场鱼龙混杂,大、中、小型银行间的资产规模、管理水平以及控制风险的能力不尽相同,风险意识普遍比较薄弱,因而采用强制投保的存款保险制度更加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严格审查银行投保、参保的资格和条件,同时实行动态的投保银行监管制度,以及时淘汰不符合保险标准的投保银行。其一,对投保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资产规模、风险资产比例等重要指标制定统一的标准,达到标准的银行才可投保。对于已经参保的银行,如果被检查出不再符合保险标准,也应取消其参保资格。再者,在赋予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对投保银行进行监督检查权的前提下,当投保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降低到规定的下限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以尽可能低的成本解决投保银行存在的问题,从而降低因“监管宽容”而引发道德风险的可能性。

(三)保证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资金来源的多样化

只有拥有充足的可用资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才能得以正常和持续运营。此外,充足的资金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产生道德风险,因为当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拥有充足的保障资金时,不会因为难以支付监督成本而放松对投保银行的监管,也不会因为资金的短缺而无力处置问题银行,使得其存在的问题不断恶化。可靠的保障资金来源包括由政府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出资形成的庞大而稳定的原始资本、投保银行定期缴纳的保费、投资于低风险领域获得的利息收入,另外,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还可以通过向央行或者企业借款来充实保障资金。

(四)实行风险差别化费率的存款保险制度

美国的《联邦存款保险修正案》规定要实行以风险为基础的差别化存款保险费率。差别化保险费率将投保银行缴纳的保险费用的多少与其风险的大小相挂钩,所要付出的保险成本将随其经营风险的增加而提高,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保银行的风险偏好,降低道德风险。除此之外,差别化保险费率也能为稳健经营的投保银行提供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提高银行的运营效率,从而提升整个银行界的社会公信力,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伊始,在风险等级的划分及相应费率的测算上,还没形成一个有效的机制,除了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以外,更需要银行同业之间的合作共赢。

(五)加强对银行的监督管理

美国的《联邦存款保险修正案》还提出要增强存款保险公司审慎监管的能力和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管制。加强对银行的监管以防范其产生道德风险,是存款保险制度有效运行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为了加强对银行体系的监督,一方面要赋予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一定的监管职权,协助金融监管机构全方位、多层次地监督和管理投保银行,降低道德风险;另一方面,监管机构必须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得银行的相关信息,这样才能及时发现和解决银行所存在的问题。此外,监管机构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之间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充分地交流相关信息,进而共同加强对银行的监管,使存款保险制度发挥最大功效。

(六)增强存款人的风险意识

增强存款人的风险意识也就是要加强存款人对银行的市场约束。长期以来,我国实际上一直实行的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因为有政府信用为银行作担保,存款人普遍认为银行是不可能倒闭的。在这种体制下,存款人的风险意识非常薄弱,他们并不关心银行是否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其运营风险是大是小,很容易引发双方的道德风险。而在存款保险制度下,这种道德风险依然存在。为了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性,必须加强存款人的风险意识。在发达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实践中,对存款人进行风险教育始终是存款保险公司的重要义务。存款保险公司都会在公司的网站上为存款人设立单独的咨询区,有时还会组织社区活动向公众普及存款保险与风险防范方面的知识。因此,我国在推进存款保险制度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培养和增强存款人的风险意识,以约束道德风险。

四、结论

存款保险制度具有保护存款人利益、防范金融恐慌、维持金融秩序的重要功能,其构建和实施是我国经济发展史上浓墨重彩的一笔。然而,由存款保险制度引发的道德风险,也是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大问题。为了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性,必须采取恰当的措施有效防治道德风险。由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不健全,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不强,由存款保险制度引发的道德风险会更加严重。因此,怎样约束和降低道德风险,是我国目前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进过程中首当其冲的一大难题。为了防范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可综合考虑本文所述的几点建议,付诸实践,切实保证存款保险制度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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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文 筠]

F840

A

1005-913X(2016)11-0124-03

2016-07-19

齐靓靓(1981-),女,河南洛阳人,讲师,研究方向: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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