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澳大利亚服务贸易自由化对中国的启示
2016-12-28梁洪基
梁洪基
浅谈澳大利亚服务贸易自由化对中国的启示
梁洪基
澳大利亚的服务贸易发展一直紧跟全球化市场的发展趋势,甚至逐步成为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谈判中的主要推动者。作为我国国际贸易的重要合作伙伴国,主动了解和吸取澳大利亚服务贸易自由化方面成功经验,极其必要。文章从澳大利亚的服务贸易现状进行梳理,寻找其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特点,并探讨了对中国的有益启示。
澳大利亚;服务贸易;自由化
近年来,澳大利亚的服务业总额占GDP的比重一直保持近70%,服务业就业人数占澳大利亚就业人口的五分之四。因此,澳大利亚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成为了澳大利亚政府的核心政策,在国际贸易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尽管受到封闭的特殊地理区位和经济总量的影响,澳大利亚的服务贸易竞争力并不足以与美欧等传统发达国家媲美,但其与中国紧密相关的贸易羁绊,和高度开放的自由化政策,可以为中国的服务贸易发展带来有益的促进。
一、澳大利亚的服务贸易现状
(一)服务贸易发展势头良好,贸易额平稳提升
从WTO数据库可知,2014年,澳大利亚服务贸易总额达1179亿美元,同比增长3.6%,约占世界总额的1.19%。其中,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皆位于世界第25位,出口额为543亿美元,进口额为636亿美元,贸易逆差较上年缩小三分之一(DFAT,2015)。从长期增长趋势看,从2009至2014年,澳大利亚服务贸易总额年均增长率为4.7%。可以发现,虽然受全球经济下行和国际油价下跌的影响,澳大利亚的服务贸易发展整体呈稳步递增的趋势,尤其是出口额增长较大,同比增长8.5%,展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二)服务贸易结构不断优化,呈多元化发展趋势
从历史演化角度,早在上世纪60年代,澳大利亚的服务贸易主要由运输服务产业所主导,以1960年为例,运输服务业分别占服务贸易进出口额的66%和70%。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要素流动的加剧,澳大利亚的旅游服务业出口异军突起,逐步超过了服务贸易出口额的半数,打破了传统运输行业的一家独大。近年来,澳大利亚服务贸易产业结构显得更为平均,旅游、运输、教育等传统服务贸易部门发展稳健,金融、电信、商务专业咨询等新兴产业的占比不断上升。总体来看,澳大利亚逐步摆脱对传统自然资源要素的依赖,推动服务贸易结构由劳动力、资本密集型,向技术、信息密集型发展。
(三)服务贸易总体开放度较高
通过WTO对《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最惠贸易协定(PTA)的比较研究发现,澳大利亚的服务贸易开放度在国际中较为领先。根据WTO的打分(0~100分,0为开放度最低,100为开放度最高),澳大利亚在GATS中的开放度承诺为56.9分,仅次于中国台北、瑞士和挪威,力压美国的55.4分,位居全球第四。相比PTA中的82.5分,澳大利亚在多边框架下的开放承诺显得较为保守,尤其在邮政快递服务、视听服务以及健康与社会福利服务等方面,基本是完全限制的。在PTA的双边及区域服务贸易承诺中,这些限制部分打开,尤其在计算机服务、建筑施工服务、环境服务、旅游服务和辅助运输服务中,基本完全开放。总体上看,澳大利亚在多边承诺的开放度略低于双边及区域承诺。
(四)服务贸易监管体系呈多层次、分工协作型特征
整体上看,澳大利亚的服务贸易监管机制属于服务贸易促进型体系。从管理体系来看,澳大利亚并没有专门的服务贸易监管机构,采取了以中央政府部门主导,各级政府机构、法律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协调监管的模式。一般而言,外交事务和贸易部(DFAT)是服务贸易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服务贸易政策的制定、谈判及相关联络等职能,其他各部门则负责和其相关的服务业及服务贸易具体监管事务。例如,在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相关的213个执行机构中,和服务贸易直接相关的就有澳大利亚贸易委员会(Austrade)、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APRA)、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和澳大利亚运输安全局(ATSB)等20多个机构。此外,行业协会的力量也是巨大的,如澳大利亚服务业圆桌会议(ASR),作为澳大利亚服务业代表协会,成功促使政府推进Tisa谈判(屠新泉,2014)。
二、澳大利亚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特点
(一)不断完善的服务贸易相关法律体系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生产部门的分工不断细化,服务及相关贸易的重要性不断提升。商业环境的变化带来新兴现象的涌现。因此,澳大利亚对服务贸易的各相关行业法律法规,不断进行调整与更新,主动建立更为透明和完善的服务业法律监管体系。不管是宏观层面的监管,还是微观层面的技术与具体商业步骤,澳大利亚政府都进行了一一规定,做到服务贸易真正意义上的有法可依。以1974年制定的《商业行为法》为例,2010年更名为“竞争和消费者法案2010”,不到40年内,该法案已经经历了近40次版本的修改。
(二)采取主动出击战略,推进双边、区域和多边谈判,争取自由化主导权
澳大利亚受特殊的地理区位影响,服务贸易很难突破相对隔绝的地域限制,相对于其他国家竞争力天生不足。在这样的背景下,澳大利亚政府更为积极地引导国际服务贸易谈判,力求通过更为开放的自由化策略,打开其他国家服务市场。为此,澳大利亚政府一方面积极推进WTO多哈回合谈判,另一方面通过APEC的区域谈判及各类FTA双边谈判,确保自身服务贸易自由化主导地位。随着多哈谈判陷入僵局,2011年澳大利亚作为主要召集人,和美国共同携手,发起了针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服务贸易协定》谈判,即Tisa谈判。
(三)注重对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贸易部门的培养,推进经济结构的整体提升
尽管澳大利亚拥有着丰富的自然资源要素禀赋,促进了运输和旅游服务贸易行业的发展。然而,经济结构的演进需要克服对劳动力、自然资源等基本要素的依赖,对于高技术、高附加值部门进行不断的积累。着眼于澳大利亚服务贸易部门,发展服务贸易,不但需要与自身要素禀赋优势相结合,更要注重对高技术、高服务贸易附加值部门的培养。从OECD数据库资料可知,尽管1995~2011年澳大利亚的服务贸易额总贸易额百分比由24%下降至16%,总体比重呈不断下降趋势,但其服务附加值一直稳定维持在40%,表明其对外出口产品的服务附加值不断提升,经济结构逐步优化。
(四)服务贸易自由化与国家战略相结合,稳固自身外部环境
澳大利亚对服务贸易自由化谈判较为积极。在区域及双边服务贸易谈判中,一方面注重和传统发达国家进行贸易合作,另一方面倾向平衡区域关系,和周边及亚洲各国进行深入的贸易合作。其中,澳大利亚已经完成了和周边及亚洲主要国家的区域及双边贸易协定,如中国、新西兰、日本、韩国和东盟等。在多边服务贸易谈判中,澳大利亚十分重视对于谈判的引导,平衡贸易合作伙伴国的利益。例如,中国是澳大利亚最大的服务贸易伙伴国。在最近的Tisa谈判中,美国对中国加入Tisa谈判的动机和执行承诺能力提出了怀疑,为了突破美国的阻挠,作为主要召集人,澳大利亚和欧盟都直接或间接地表示对于中国加入Tisa谈判的支持。
三、澳大利亚服务贸易自由化对中国的启示
(一)服务贸易自由化与管制相结合,促进服务贸易相关立法的完善
我国的服务贸易相关立法较为薄弱,很多服务贸易部门的专门法规处于空白。由于缺乏相关立法,流程不够透明,在具体政策执行中,政府经常将贸易自由化促进简化为审慎监管的去除,这是不合理的。从澳大利亚对于自由化与监管的双向促进可以认识到,服务贸易自由化与审慎监管并非水火不融的两面,甚至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重要作用力。在市场机制不透明的情况下,一味地自由化无法保证服务贸易对于区域经济结构的推动,甚至会造成宏观经济的不稳定。以金融市场为例,通过自由化降低金融市场门栏,同时不能确保审慎监管的存在,外资热钱的涌入并不会逐步通向实体经济,而是以高杠杆、高风险的投资形式,加速区域经济环境的不稳定(马图、斯特恩和赞尼尼,2012)。因此,推进我国服务贸易自由化时,一方面需增强相应的监管能力,从准入限制向流程监管转移,另一方面要保持服务贸易监管的透明度,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保监管手段的透明性、全面性和有效性。
(二)注重服务贸易自由化促进,但需有选择性渐进式开放
现阶段,我国对于市场自由化的热情与呼声较高,对于服务贸易的发展自然是好事,但依旧需要保持一定程度的审慎。一般而言,服务业的发展和市场开放水平息息相关,只有广泛地参与市场化竞争,才能促进自身效率的提高,占据全球市场的一席之地。从澳大利亚的经验可知,对于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促进,并非全面开放。如GATS谈判中,澳大利亚对于邮政快递服务、试听服务以及健康和社会福利服务这三大类服务贸易部门,采取近乎拒绝开放的态度。除了对于国内服务贸易幼稚产业的保护,还是由于服务具有特殊性,一些敏感部门的失控较为容易对国家的经济和社会造成过多的不良外部性影响。因此,我国不但要注重服务贸易自由化与国家产业发展融合,更要注重特殊服务贸易部门对于我国经济社会稳定的影响。
(三)建立健全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相关统计体系
我国的服务贸易相关统计体系发展较为落后。2007年,在国家统计局和商务部的牵头下,我国才依据《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建立了中国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库。随后的2010年,对《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进行修订,将GATS定义的四种基本服务贸易模式纳入服务贸易统计,才初步做到了与世界服务贸易统计体系接轨。相比澳大利亚,自上世纪70年代,开始自主探求对服务贸易的统计方式,并逐步与国际其他国家协商同步,我国的服务贸易体系发展过于被动。这样的统计体系,一方面不足以为国家提供充分的服务贸易历史数据,另一方面为中国的服务贸易不断融入国际市场带来阻力。
(四)推动服务贸易多元化发展,优化服务业产业机构
和澳大利亚类似,我国的服务贸易主体,主要集中于运输和旅游这两个传统服务贸易部门。但从服务业产业结构上看,2015年我国服务业刚超越50%,而澳大利亚服务业占GDP总量已经长期位于70%以上,解决了超过80%的劳动人口就业。从贸易服务附加值也可看出,澳大利亚的贸易服务附加值超越直接服务贸易的1.5倍以上,产品中技术附加值含量远高于我国。因此,我国不但需要继续推动金融、保险、电子信息和专业咨询等技术、知识密集型产业的发展,而且需要充分利用自身比较优势,挖掘传统部门的高附加值环节,促进创新发展。
(五)主动出击、积极参与,把握国际服务贸易谈判的主动权
目前我国在国际服务贸易谈判中依旧处于被动,在TPP、Tisa等一系列国际谈判中较受排挤。鉴于澳大利亚在国际服务贸易谈判中一向持主动出击的态度,我国政府一方面需加强自身改革,体现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积极响应的姿态,另一方面在国际谈判中对自身核心领域的主导权毫不放松。
以GATS谈判为例,澳大利亚积极推进运输自由化,注重强调海上多模式运输服务的重要性,同时对于海上运输服务又提出了一系列限制措施(阿哈罗尼、纳查姆,2013)。显然,由于澳大利亚地理位置相对孤立,海运业是服务贸易也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命脉,通过主动参与引导谈判,控制和自身最为相关的谈判进程,把握谈判的主动权。
[1]阿哈罗尼,纳查姆.服务业全球化:理论与实践启示[M].上海:格致出版社,2013.
[2]马图,斯特恩和赞尼尼.国际服务贸易手册[M].上海:格致出版社,2012.
[3]屠新泉.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新选项:TISA谈判的现状及其与中国的关系[J].国际贸易,2014,(04).
[4]DFAT(澳大利亚外交事务和贸易部).rade in Services Australia 2014[M].Department ofForeign Affairsand Trade,2015.
梁洪基,男,江苏南京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财经系博士研究生。
F740
A
1008-4428(2016)03-8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