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2O模式的税收难题探析
2016-12-28陈雨菲刘娇阳
陈雨菲,刘娇阳,唐 思
O2O模式的税收难题探析
陈雨菲,刘娇阳,唐 思
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这种区别于传统商务模式的新型商务模式越来越深入人们的生活,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相较于B2B、B2C、C2C等模式已经具有较为完备的税收征管体系而言,O2O模式下的税收征管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文章将以O2O模式下的税收征管问题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O2O运行模式的特殊性,探讨O2O模式下的税收征管难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O2O税收征管难题的设想。
电子商务;税收;O2O模式
一、引言
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这种区别于传统商务模式的新型商务模式越来越深入人们的生活,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作为B2C的分支,O2O模式自2010年提出以来,得到了迅速发展,到2015年,我国市场规模可达4188.5亿元。但是,相较于B2B、B2C、C2C等模式已经具有较为完备的税收征管体系而言,O2O模式下的税收征管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本文将以O2O模式下的税收征管问题为研究对象,通过对O2O运行模式及其特点的剖析,围绕O2O模式线上、线下运行的核心,总结出O2O模式现存的核心问题是税制要素的认定难度加大,并着重于研究O2O模式中资金流的运作,试图从中分析出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环节等税制要素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O2O税收征管难题的设想。
二、电子商务及其税收征管概况
(一)电子商务概述
电子商务是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商务活动;也可理解为在互联网(Internet)、企业内部网(Intranet)和增值网(VAN,Value Added Network)上以电子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的活动,是传统商业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①电子商务[EB/OL].[2015-01-15].http://baike.baidu.com/link?url=rZUSERjsrGJQfYjViFDYAatuKNRZjRSO0ZtDnhKncMB85tKBp9edUDw_uZkARh ZOkAb8dMhYLUzw.。而由于电子商务所具有的无国界性、无地域性,数字化、无形化的交易过程,以及外在形式的虚拟性及交易的快捷性,使得传统的税收制度在面对新型的电子商务时显得力不从心,难以应对。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税收问题。
目前我国主要存在以下三种电子商务模式②刘进涛.基于电子商务模式的税收问题研究[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009.12-13.:
1.BtoB(Business toBusiness)模式(以下称B2B)
即企业与企业间的电子商务,目前在全球电子商务中所占份额最大,且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渠道。由于是企业间交易一般来说金额较大,且较为规范,也易于监管。
2.BtoC(Business toConsumer)模式(以下称B2C)
即企业与消费者间的电子商务,是借助互联网完成的在线销售行为。目前增长速度最快,也是最有潜力的。下文中将提及的O2O模式就是BtoC模式的一种演化及分支。
3.CtoC(Consumer toConsumer)模式(以下称C2C)
即消费者与消费者间的电子商务,是目前规模最大最广泛进行的一种电子商务模式,如淘宝、ebay等。消费者之间通过网站进行交易,网站作为信息提供与交易的平台,收取一定比例的提成。如下图所示,2014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12.3万亿元,同比增长21.3%,预计未来几年其市场交易规模会持续扩大,但增长速度将有所放缓。2018年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将达到24.2万亿元,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亟待重视③数据来源于艾瑞咨询。。
(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
在现行的税制体系下,已经实现了对B2B、B2C模式电商的征税,C2C模式虽在税收征管上仍是空白,但近年来学术界对C2C模式的税收问题研究始终热度不退。而对新兴的O2O模式,还尚未有较为完整的税收问题研究。
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本地生活服务市场规模为5.6万亿元,较2011年增长了85.5%。随着BAT巨头在O2O行业布局的逐步启动,2015年O2O市场有望迎来一次爆发式的发展,预计在2015年突破5.99万亿元。对发展迅速的O2O模式来说,其涉及到大规模的本地生活类服务,以及大量O2O平台的建立,其盈利模式以及征税问题都值得关注。其中包括对O2O平台税源难以有效控制,电商交易额难以认定等问题。同时也有着严重的监管缺失、执法缺位的漏洞,把互联网当做免税区,使大量的交易游离于现行法律监管之外,以至于造成大量的税收流失。
三、O2O模式税收征管难题
(一)O2O运行模式及其特点
O2O模式,作为B2C电子商务模式的一种分支,其既有电子商务的无纸化、虚拟性、数字化、跨界性等共性,又具有自身的个性。其主要通过线上营销线上购买带动线下经营和线下消费。O2O通过打折、提供信息、服务预订等方式,把线下商店的消息推送给互联网用户,从而将他们转换为自己的线下客户,带动线下业务扩张。
例如“饿了么”,是创立于2009年的中国最大的餐饮O2O平台之一。其采用了典型的O2O模式,整合了线下餐饮品牌和线上网络资源,用户可以方便地通过手机、电脑搜索周边餐厅,在线订餐,享受美食。由O2O平台与线下餐厅达成合作协议,用户可以通过微信、手机APP搜索到线下门店的相关食品及信息,下单后,消费者完成线上支付,线下餐厅自动接收到订单信息,制作配货后由门店服务人员上门配货。用户在O2O平台上完成交易及支付行为,在线下接受商品和服务。O2O平台与B2B、B2C、C2C等平台不同点在于:一是服务范围小,带有地域局限性,瞄准的是本地生活服务。一般在同城、社区内开展业务,针对不同地区有独立的客户消费者信息流及物流管理系统;二是以线下实体门店为支撑,并不直接提供产品和服务,而是通过与实体店的合作达到中介与推广的作用;三是以微信、手机移动客户端为根据地,更加方便于客户随时随地浏览商品信息,即时下单,且配送时间短,具有时效性,大多在一到两小时完成配送。作为O2O平台,其特点如下:
1.盈利模式多样
目前O2O的营业模式主要有四种,分别为先线上后线下,先线下后线上,先线上后线下再线上,先线下后线上再线下。由于其自身具有线上线下交互的特性,致使其能演化出多种多样的盈利模式。此外,其利润空间涉及广告费收入、平台进入费收入、利润分成、销售客户信息收入等多种形式,更对税务机关对其收入确认带来了困难。
2.现金流巨大
O2O模式能够产生数倍于B2C、C2C等电子商务模式的现金流。由于O2O平台是以线下实体店为依托,为线下实体店提供了多样的销售渠道,使其在进行线下销售的同时也进行大量的线上销售,盈利空间倍增。此外,由于O2O平台将用户信息集成,并运用现代化手段,如根据用户所处的位置、年龄、消费习惯等进行的个性化分析及广告推送,一定程度上引导了用户的消费,进一步促进现金流的增加。正因为其巨大的利润空间,使得商家对其趋之若鹜,纷纷奔赴建立O2O平台的洪流。同时,由于其避免了设立线下门店的租金等成本费用,也大大提升了利润空间。
3.与信息化网络化高度结合,产生用户粘性
当今互联网大大便捷了人们的生活,也使得人们的生活与网络密不可分,O2O平台能够直接掌握用户数据,大大提升对老客户的维护与营销效果。同时,每一笔交易与推广都在线上进行,有确切的记录与凭证,与互联网紧密挂钩。这也为税收管理的线上化网络化提供了依据。
(二)O2O模式征税问题分析
针对以上O2O运行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O2O电子商务模式是与移动客户端紧密结合的,更是渗透到用户的日常生活中,而针对其造成的一系列对纳税主体、纳税环节、征税对象、销售收入性质的认定上产生的困难,本文将做以下具体分析:
首先,在O2O电子商务模式的运行过程中,涉及到三大主体间的相互关系:O2O平台、供应商、消费者。在O2O的发展过程中,演化出了多种多样的运营方式,均是集中于这三大主体相互间的关系变化演化而生的。唯一不变的是,在O2O平台上完成的是线上信息流的交互与提供,而对于涉及税收问题的资金流运作,则较为复杂。本文将针对两种不同的资金流运作方式进行分析。一是线下资金流运作,即客户在O2O平台上下单后,采取货到付款或到实体店内消费并付款的方式完成支付,资金流不通过O2O平台,而是由供应商和消费者产生直接联系;二是线上资金流运作,主要通过客户在O2O平台上完成支付,即线上支付方式,有两种形式:一种为资金通过O2O平台产生周转,货款由O2O平台代为收取,扣除提成后支付给供应商;第二种为涉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流运作,客户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或软件支付货款给卖家,此时资金不通过O2O平台,而是通过第三方支付软件进行转移。
1.线下资金流的税收问题分析
在线下资金流的运作过程中,O2O平台负责发布信息,进行平台的构建,搭建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桥梁。消费者下单完成后,直接向供应商支付货款或服务费,可分为两种方式:一是先在网上支付,然后到店体验消费;二是货到付款或者用户到店体验结束后再付款。在这种模式下,O2O平台主要是信息提供者的角色,不参与供应商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和支付行为,在固定的期限内收取固定的中介费,此时消费者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与传统的贸易模式类似。针对O2O平台来说,其可征税收入的性质为其向商家收取的中介费,相应地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针对供应商来说,其征税收入客户支付给其的货款或服务费,即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过程中所产生的增值额以及利润额,主要的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
2.线上资金流的税收问题分析
(1)O2O平台代收货款
当客户的资金不是直接支付给供应商,而是由O2O平台代为收取时,则会产生纳税义务划分的问题。首先,对于信息与资金均由O2O平台集中管理的模式来讲,主要有两种征税方法,一是税务机关向供应商以及O2O平台分别征收税款。此时,O2O平台向供应商收取平台进入费、广告费,及一定比例的抽成,平台将扣除后的货款打还给供应商。此时O2O平台获得的收入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和广告服务获得的报酬,应缴纳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以及教育费附加;而供应商就其收到的货款,根据收入的性质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同时就其取得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这种方法容易产生隐匿销售收入的问题。资金经由O2O平台收付,当O2O平台将扣除平台进入费后的货款支付给供应商时,税务机关难以区分货款性质,给企业隐匿收入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当采用另一种征税方法时,即O2O平台收到消费者支付的货款时,直接为供应商代扣代缴营业税、增值税等,同时由供应商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企业偷税行为,但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方面容易出现少列收入及虚增费用从而减少利润,减少缴税的问题。
(2)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货款
第三方支付平台,就是一些和产品所在国家以及国内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消费者通过“支付宝”“微信支付”等,在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收到货物或接受服务后,就可以通知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现今许多O2O平台采取的都是与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合作的方式,原因是用户对知名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信任度高,二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也乐于加入O2O大潮中,获得用户信息,增强用户粘性。由此,如果此时要对这笔货款进行征税的话,直接对供应商征税,容易造成供应商设法隐匿收入,难以达到征税目的。如采用由第三方平台进行代扣代缴的方式,则更易于监管。
(三)解决O2O税收难题的创新性措施
基于以上分析,通过对O2O电子商务模式税收问题的分析,我们基本可以确定O2O模式在目前的大环境下,其税收漏洞所在。这不仅是制度问题,同时也是法律问题。以下是针对O2O模式税收难题所提出的创新型解决措施:
1.健全和完善现行相关税收的法律法规
基于税收四大原则:中性、公平、效率、法定原则的要求,纵观现今电子商务,尤其是新兴O2O模式征税的困境,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立法势在必行。应当集合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尤其是税收、法律方面的相关人才,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与人才培养程度,健全和完善现行税收的法律制度。基于电子商务飞快的发展与演化程度,加之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创新,未来电子商务可能大规模占据市场份额,挤压实体经济的生存空间。对国家征税而言,若不加紧出台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法律法规,将导致国家税收的进一步流失,以及市场导向的循环偏差,即越来越多的商家选择电子商务模式而摒弃传统贸易模式。
2.开发智能征税系统,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基于开发实施的“金税工程”,应当继续加大对科技产业的资金投入和扶持力度,同时进一步对“金税工程”的开发进行改造与完善。通过技术投入,政策扶持等方式,加快智能征税系统的开发,加强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将对电子商务税控系统的设计融入到“金税工程”的建设中去。通过对电子化征税系统的设计,运用高科技手段,使得每笔网络交易与税控系统无缝对接,正确确定出税目、税率、税种,计算出税额,在点击网上支付合同确认键之前,必须先勾选相应的税款缴纳选项,通过此种方式进一步对所有网上交易进行实时监控。
3.建立电子商务登记制度,进行数字化管理
由于O2O模式所具有无纸化、数字化特点,导致对其税收征管与稽查陷入困境。因此,应当建立网络电子商务登记制度,以B2C、B2B、C2C模式运营的企业,以及投入使用的O2O平台,都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的网上平台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并且提供业务范围的证明材料,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网上进行审核,才能获得准许运营的证明。其次,要明确数字签名和电子支票的法律地位。在明确数字签名后,应启用对电子发票的管理,将电子商务发票凭证无纸化、数字化,并且通过技术手段进行防伪查验,以达到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监控。发票管理由线下转移到线上,形成线上申领、线上开具、线上申报、线上缴纳的一体化一条龙税控,提高效率,加强主动性。
4.提高税务工作人员自身素质
面对日新月异的技术进步,千变万化不断发展的电子商务模式,税务工作人员需不断完善自身技能,提高综合素质,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现实状况。随着多种多样电子商务式的演变,以及多种“海外淘”的出现,对税收征管人员的能力素质也有了更高的要求。电子商务所带来的征税的电子信息系统,需要具备与银行、保险、商检、海关等相关部门对接的能力,以及较高的技术水平与操作水平。在具备税收丰富知识的同时,也要有较强的电脑操作能力和较高的英语水平。
5.“宽税基、低税率、保税源”,促进税收良性循环
首先,针对电子商务以及在网络从事零售行业的商家,设置较高的起征点,一则降低税收征管的成本,二则减少税收对电子商务发展的限制,三则降低创业的门槛。电子商务作为一个新兴的贸易模式,其发展是社会的潮流,不可阻挡的趋势,也是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响应。以O2O模式为例,线上线下的联动,不仅可以带动消费,拉动逐渐衰落的实体经济,同时也能刺激就业,鼓励创新。因此,在确保对电子商务合理征税的同时,更要对其实行税收优惠,以促其发展,形成良性循环。适度“抓大放小”,能够培育更多优良税源。
其次,对各电子商务模式设置合适的税种。例如O2O模式,其在平台上销售的商品或服务,通常是以线下的方式消费。货物完全具有普通货物特性,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货物是有形动产,因此对离线销售的有形商品应征收17%的增值税;在线销售是特殊的版权使用权的转让行为,属于无形资产转让范畴,因而对在线销售的无形商品适用5%的营业税。
[1]电子商务 [EB/OL].[2015-01-15].http://baike.baidu.com/link? url=rZUSERjsrGJQfYjViFDYAatuKNRZjRSO0ZtDnhKncMB85t KBp9edUDw_uvxgnsD0hMZkARhZOkAb8dMhYLUzw.
[2]刘进涛.基于电子商务模式的税收问题研究[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009.
F810.42
A
1008-4428(2016)04-54-04
陈雨菲,苏州大学敬文书院2013级财政学专业学生,研究方向:财政税收;
刘娇阳,苏州大学东吴商学院2013级财政学;
唐思,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2013级法学。
指导老师:陈忠,苏州大学东吴商学院财政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