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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需要高素质的专业人员

2016-12-27杨圣军高志毅顾广义

中国司法鉴定 2016年1期
关键词:司法鉴定委托技术人员

杨圣军,高志毅,顾广义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山东济南250001)

鉴定论坛
Forensic Forum

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需要高素质的专业人员

杨圣军,高志毅,顾广义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山东济南250001)

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法院不得自主鉴定后,如何保障法官能在具体案件中正确采信鉴定意见,防止一些不正确的鉴定意见最终成为定案的根据,也就成为重要议题。但无论是从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来看,还是从法院深化司法技术改革工作来看,亦或是法院保留专业司法技术人员的优势来看,我们都有必要保留法院的司法技术人员。但是,也应当注意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编配司法技术辅助人员,对于技术辅助人员的引入我们还可以借鉴遴选法官制度会哦这是律师选聘法官制度进行。同时,鼓励司法技术人员提升转页技能的同时,要摆正位置,积极为审判执行服务。

司法审判;司法鉴定;司法技术辅助人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七条明确规定法院不得自主鉴定后,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已经将近十年了,但技术室是否保留司法技术人员这个问题一直都在讨论。第一种做法是“卸磨杀驴”。法院不再保留技术室,技术室专业人员被分流,大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离开了法院;第二种做法是“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技术室被取消,其工作职能由新设的机构取代,专业技术人员被调整到其他部门,非专业人员被充实到新成立的机构从事对外委托工作;第三种做法是“革命的老黄牛”。技术室不仅被保留下来,其专业技术人员也被留用,委以新的工作职责。少数法院实施了第一种做法,取消技术室,技术人员与法院分离。但是随着最高法院对司法技术工作的明确,现在大多数的法院都采取第二种做法,成立与技术室相近的职能部门。山东省法院实施的是第三种方式,保留技术室,保留司法技术人员,赋予司法技术人员新的工作职能。笔者认为第三种方式最适合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发展,高素质的司法技术人员如同法官的“第三只眼”,辅助法官辩伪存真。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深化改革工作,也离不开司法技术人员。

1 《决定》引发法院司法技术人员去留问题

2000年全国各级法院为了贯彻“各级人民法院要集中人力、资金、技术,建立健全司法鉴定机构”的精神,全国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均成立了技术室,2002年山东省三级法院均成立了技术室。2005年《决定》出台后,许多法院都取消了技术室,法院司法技术出现了短暂的停摆,但是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还需要司法技术支持,法院因此设立了司法技术管理部门①山东省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明确了司法技术工作机构统一表述为“司法技术管理部门”。。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各个法院称谓不同,有称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办公室、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办公室、拍卖管理办公室、委托管理办公室、司法技术室、司法鉴定处等等,不一而足。山东省法院仍沿用“技术室”这一称谓,本文中提及的专业司法技术人员均是上述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技术室自主鉴定时引入或培养的专业司法技术人员是否继续保留,法院内部一直都在讨论。各个法院做法不同,一是法院直接将技术室剥离出法院,待检案件均委托司法行政部门许可的社会鉴定机构或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司法技术人员随同技术室一同剥离法院,这种做法无异于“卸磨杀驴”,导致法院多年培养的专业技术人员迅速流失,实在是可惜。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司法诉讼中面对新技术、新方法出现了新的难题。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对于新工作职能的需求,不得不重新招贤纳士,司法技术人员不得不重新培养,延缓了法院司法技术管理工作革新的进程,也影响了法院诉讼效率。二是“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技术室虽不再自主鉴定,但审判中涉及司法技术的问题仍需要对外委托,地方法院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法发[2006]182号)精神,技术室的工作职能由自主鉴定转为对外委托。但法院大多数法官认为对外委托工作就是“二传手”,对外委托人员不再从事鉴定,而是轻松对外委托,普通工作人员就可以胜任,技术室工作人员不必都是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司法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正好可以充实审判力量,因此大部分法院司法技术人员只要具备审判资格都充实到审判执行部门,技术室(司法辅助部门)成了军转干部、新进人员、离岗人员、三无人员(无技术、无司法资格、无工作经验)的中转站,这些人员虽然也能展开工作,但因业务不够熟练,需要边委托、边学习、边积累经验。这些非专业人员因掌握专业技术有限,对外委托工作了解不充分,委托时工作不严谨、提取材料不补充,造成多次补充鉴定、补充材料、补充工作漏洞等失误,不仅延长了鉴定周期,延缓了审判时效,还造成当事人对法院司法技术工作的微词、异议。三是继续担当革命的“老黄牛”。技术室在司法改革中保留下来,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职能转变后也保存下来。但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地融入百姓生活,司法技术人员面对审判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也存在“技术短板”。专业技术人员除了继续发扬“老黄牛”精神外,还应当继续不断地学习、交流,培训,不断提升司法技术辅助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便于更好地延伸审判执行工作。

2 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需要专业的司法辅助技术人员

诉讼离不开证据,司法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一种,将影响法官最后的公正裁决。法院司法技术工作多年来一直是法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从这些年来出台的关于司法技术管理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数量就可以证明。依据法院司法改革的进程,法院司法技术工作大致可以划分成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中的审判、执行工作都需要专业的司法辅助技术人员。

2.1 法院自主鉴定孕育发展时期需要司法技术人员这一阶段为1979—2000年。根据1978年出台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1979年人民法院恢复了法医建制。工作职责为:(一)对刑事、民事案件的活体(人身)进行检查、鉴定;(二)对处决定罪犯尸体进行检验、鉴定、拍照。对死因不清的需要再次解剖尸体进行复核鉴定;(三)对案件中有关物证、书证、

毒物、痕迹进行检验鉴定和复核鉴定;(四)对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其他有关法医学的检验进行检验鉴定。经过20多年司法技术人员的不懈努力,以法医技术人员为班底,法院司法技术工作已经由单一的法医鉴定发展到法医、物证、声像资料鉴定等多领域、多学科的自主鉴定。技术人员也从单一的法医,

发展到法医、文检、痕检、音像制品等多领域的技术人才。根据下文的数据表格可以看出,2000年济南市5家②济南市法院共10个基层法院,笔者仅对其中的5个基层法院进行了统计。法院共受理案件680件,全市法院技术人员为17人,其中具有职称的8人,案件结案的周期大约在25天左右(见表1)。

表1 2000年济南市部分法院技术室工作情况

2.2 法院自主鉴定鼎盛时期离不开司法技术人员

这一阶段为2000—2005年。这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两规》⑤2001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2002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两规》明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实行归口管理,法院涉及各类鉴定、评估、工程造价、审计、拍卖等工作均由技术室负责鉴定或委托。工作职责在第一阶段的基础上新增了评估、工程造价、审计、拍卖等内容,目的就是让审判、执行法官从繁琐复杂的对外委托中解脱出来,统一由技术室鉴定或委托。这一时期,法院司法技术案件不仅需要大量的法医、物证等鉴定人员,而且需要评估、审计等各种类型专业技术人员。很多法院因编制问题,纷纷成立了附属于技术室的事业单位司法鉴定中心。从表2中可以看出案件数量明显增加,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人员也迅速增加,专业职称人员比例也增长了,案件结案周期明显缩短了(见表2)。

表2 2005年济南市部分法院技术室工作情况

2.3 法院对外委托时期需要保留司法技术人员

这期间从2005年10月至目前。随着《决定》的出台,法院自主鉴定时代结束了,最高法院因此撤销了技术局。全国很多法院也随即撤销了技术室,但是司法鉴定案件如何委托成了改革遇见的最大问题,特别是基层和中级法院,大量的案件等待委托、评估、拍卖。2005年10月最高法院设立了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担负原技术局的职责并指导下级法院司法辅助工作,很多法院在撤销技术室后,因工作需要纷纷成立名称不同,工作职能相近的司法辅助部门。新成立的司法辅助部门也依据法发[2006] 18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精神,明确了工作职责:(1)为本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审核服务;(2)负责统一办理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严格执行对外委托工作程序和制度规范;(3)负责死刑执行中的技术监督、指导和确认死亡工作;(4)负责司法技术辅导工作调研及技术培训工作;(5)负责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对司法技术辅助工作;(6)确定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或其成员的工作⑦《通知》中仅规范了5条工作职责,第六条是笔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总结形成。;(7)2014年底新增加了人民法院在交付罪犯执行前,决定是否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组织鉴定工作。从工作职责上不难理解,对外委托工作并非简单的“二传手”,而是审判、执行工作的延伸,是对涉案鉴定事项进行统一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需要对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评估报告、拍卖过程进行监督审核,需要对很多疑难案件咨询专业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对外委托工作不仅要求委托人员熟悉对外委托工作的法律法规,还需要掌握大量的专业知识,既要注意委托工作中的程序问题、也要注意委托工作中实体问题。既要对委托材料移交、现场实物勘验、鉴定意见审查、拍卖过程的监督等各个环节熟悉,还要面对越来越多的高科技鉴定提升自身的业务素质。对外委托工作离不开专业的技术人员。随着改革开发的深入,经济发展的扩张与社会道德体系不完善引发的矛盾、冲突越来越尖锐,这期间鉴定案件数增长迅速,而专业技术人员迅速在减少,部分法院已经无专业人员,鉴定案件周期较2005年明显增加了20~40天左右,济南市法院案件鉴定周期平均为50天(见表3)。

表3 2013年济南市部分法院技术室工作情况

从上述表3济南市法院技术室工作情况以案件数、技术室人员数、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案件鉴定周期四项数据可以看出:(1)法院司法鉴定案件数逐年递增,济南市市中区法院2013年的案件数较2000年递增了5.38倍;(2)专业技术人员2005年达到了最高峰,但到了2013年司法技术人员流失严重,槐荫法院已经没有专业人员;(3)2005年司法技术人员最多时,结案周期平均为23天;(4)2013年专业技术人员减少明显,对外委托案件周期明显延长了20天。

鉴定周期延长分析:(1)案件鉴定数量明显增加,鉴定事项纷繁、鉴定涉及面广、鉴定难度增加;(2)社会中介机构的鉴定水平跟不上审判、执行的需求,部分机构还需要提升整体鉴定素质;(3)委托案件数量增加,法院工作人员却明显缩减,法院工作人员疲于委托,部分案件得不到及时的委托;(4)专业技术人员锐减,具有高级职称技术人员屈指可数;(5)法院系统专业技术培训很少,法院培训人员费用受到财物审批部门的限制(非法院系统会议,不让参会);(6)引进或培养人员“短板”,济南市法院目前所有具有职称技术人员均是2005年司法技术改革前招入的人员,最近8年新进人员均非专业技术人员;(7)法院司法技术工作调研、交流很少,行业研究工作基础薄弱;(8)司法解释跟不上司法技术工作需求,影响对外委托工作。

3 法院深化司法技术改革需要专业司法技术人才

法院司法技术工作的不断深化改革,使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工作流程要求更加完善、工作程序要求更加规范、工作过程要求更加细致,而新的工作职能还在增加。法院审判工作由职权主义色彩向当事人主义转换,法官裁判要求越来越中立,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行为越来越少,然而社会道德体系和社会诚信体制建设滞后,当事人举证材料需要越来越多的证明有效性,司法鉴定业务科技含量越来越高,因此法院需要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能力也“水涨船高”,需要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明显增加,需要专业技术人员知识面的广度也在增加。

3.1 技术咨询、技术审核需要专业技术人才

技术咨询是指司法技术人员运用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对法官提出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解释或者答复的活动。技术审核是指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应审判、执行部门的要求,对送审案件中的鉴定文书、检验报告、勘验检查笔录、医疗资料、会计资料等技术性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的活动⑧2007年2月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7次会议通过全省法院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管理规定。。其他不用言表,单从概念解释上就可以看出技术咨询、技术审核需要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该项工作。

3.2 庭审证据采信需要专业技术人员支持

随着科学技术精细化分工,术业有专攻,个人的智慧跨越多领域、多学科都是有限的,法官最擅长的还是适用法律。鉴定案件庭审中,法官需要专业技术人员辅助告知当事人需要提交材料,辅助法官提取专业性强的鉴定材料、辅助法官查封鉴定所需的检材、样本材料。在济南市中级法院只要审判、执行法官要求技术室提供技术支持,即便案件可能走不到鉴定环节,只要有时间,笔者都会积极辅助法官提取鉴定所需的指纹样本、书写笔迹样本、公章印文样本等材料,答复当事人就鉴定问题提出的疑问,对超出能力之外的技术需求,笔者也会启动技术咨询模式,邀请相关技术专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这样既方便当事人不用为鉴定样本提取反复奔跑法院之苦(特别是外地的当事人),降低了当事人的诉累,又节约了诉讼成本,也解脱法官提取相关材料,技术专业短板之困,得到了法官、当事人的好评,每年至少有10件有关鉴定案件在庭审中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或和解。

3.3 鉴定人出庭或书面答疑需要专业技术人员

庭审中裁判者⑨裁判者包括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可能遇见千奇百怪的鉴定申请和各种样式的鉴定文书,裁判者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很可能要求鉴定人出庭⑩新民诉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或书面答疑,鉴定人出庭或异议答复必然会触及一些专业术语、行业知识,有专业技术人员的辅助,裁判者们可以更加自信地掌控庭审节奏、明确专业的鉴定事项。

3.4 专家辅助人参与庭审需要专业技术人员

新的《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可以聘请专业的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其目的是弥补当事人专业技术的不足。当事人聘请专家辅助人可能从非常专业角度谈论其主张,支持其观点,或从专业角度对鉴定文书提出抗辩意见。但目前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同时出庭出现“怪相”,鉴定人仅陈述己方鉴定方法和鉴定意见,专家辅助人仅对鉴定文书提出己方观点,双方对涉案鉴定意见和鉴定方法并不是针锋相对辩论,而是各抒己见。究其原因,鉴定人、专家证人都是在“圈内混”,彼此了解,不必为一个案件搞得关系僵硬,大家以后很可能还要一起学术交流,还要彼此考核对方机构。反正最后是裁判者自己去衡量观点,明确鉴定文书的采信,这种“怪相”无法形成“对抗”的庭审模式。在双方各自陈述己方观点后,裁判人员无法判明双方专业性的论点,甚至无法组织有效的庭审质证。如果专业的技术人员辅助法官进行庭审质证,从专业角度调动鉴定人或专家辅助人陈述己方意见时进行针对性抗辩,从而辅助法官掌控庭审,促成其裁判时能够达到自由心证。

3.5 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需要司法技术人员

随着社会物质文明的发展,社会道德体系建设并没有跟上经济社会的扩张,社会诚信体制已经到了崩溃的边缘。文件检验案件每年以20%的速度增长,就足可以证明这一点。文检案件99%的当事人参与了文件形成过程,但是在法庭上说谎、提供虚假证据、作伪证的大有人在。为了追求金钱、权益、物质,部分当事人尊严、人格、亲情都抛弃了。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诚信体系的完备,法院司法鉴定案件和心理测试等案件需要司法技术人员辅助法官调查、委托、答疑大量的与鉴定有关的工作。

3.6 死刑执行工作、暂予监外执行工作需要高素质的司法技术人员

最高法院近几年一直提倡死刑执行实行注射方式执行,在实施注射过程中需要技术室法医全程参与、监督和确认死亡并必须由法医签字确认。人民法院在交付罪犯执行前是否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目前相应的司法解释还没有出台,但案件已经出现。济南市中级法院技术室委托过程中,仍是由法院法医主持召开各方鉴定专家进行论证。法院技术室工作职能在增加,对专业技术人员的需求也在增加。

4 法院保留专业司法技术人员的优势

4.1 提升审判质量、做到“司法为民”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2013年11月27日深圳召开的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会上提到了建立完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司法技术工作作为审判执行工作的延伸,也备受当事人的关注。“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司法鉴定意见可能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切身利益,在社会舆论负面消息的影响下,当事人害怕鉴定案件存在暗箱操作,害怕关系案、人情案。英国有句谚语“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当事人在审庭中如果能够亲眼看见、亲自参与的方式感触法院调取证据,查明事实,懂得法官在庭审中是把控庭审,确认证据,采信证据,理解当事人为什么要提供相关证据,提供什么样的材料,如何收集查找材料,当事人就不会轻易相信社会上的谣传。

术业有专攻,在涉及鉴定案件庭审中,如果专业技术人员配合法官庭审,司法技术人员利用专业知识向当事人说明鉴定所需准备的材料,为什么要提交这些材料,提交这些材料,是解决鉴定中的那些问题。法官运用法律知识告知当事人的举证分配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当事人提交材料的有效性,使当事人在听得懂,看得见的方式下,了解司法鉴定对外委托工作流程,了解司法鉴定案件材料的提取过程和内容,让当事人从内心认可鉴定意见,认可法院司法裁判,做到定分止争,服判息诉,达到“司法为民”,提升审判质量的效果。

4.2 提高审判效率

俗话说“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对于鉴定案件来说,案件如果鉴定周期过长,尽管最后结果正确,但因时间过长,法医案件有可能影响被害人的治疗,文检案件有可能影响公司的运营,工程造价案件有可能影响承建单位延迟得到工程款,这些问题最终都可能影响到社会安定和经济的发展。

目前司法鉴定委托工作流程相对比较繁复,中间环节比较多,影响了鉴定周期,部分法官心理认为法院司法辅助部门可有可无。从技术层面上讲,法院案件是由立案庭随机分案,法官们接触的案件种类很多,如果让法官每个鉴定案件都要学习相关专业技术,势必会影响法官的审判主业。如果司法鉴定案件归口管理,司法技术人员统一委托,利用专业知识辅助法官提取、质证相关材料,既可以让法官从繁忙的鉴定中解脱出来集中审理案件,又可以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还可以协调法官、当事人、鉴定人在委托鉴定和鉴定文书中的异议答复、鉴定人出庭进行沟通协调,从而缩短审判周期,提升审判质量、提高审判效率。

4.3 是审判、执行环节的防护墙

“公堂一言断胜负,朱笔一落命攸关”。法官在审判中拥有一定的自由裁判权,为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法院设立技术室的层面进行分析,当初设立技术室的目的就是“在人民法院内部实行审鉴分立”。设立的基础是司法鉴定机构不参与案件的审理,审判人员不参与司法鉴定委托管理,这样在审判人员与当事人、鉴定人之间形成隔离带,从制度上防止不良因素相互干扰,既保证审判人员集中精力办案,又建立了为审判工作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司法鉴定服务通道。这一基本构架目前对于司法委托工作仍然适用。司法辅助人员利用专业技术辅助法官委托案件,利用专业技术审核鉴定机构意见,法官如果认为委托程序或鉴定意见有问题可以要求鉴定人出庭或对鉴定意见不予采信,使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鉴定人之间相互依附、相互制约,确保了审判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

4.4 降低委托案件成本

章武生先生主编的《民事诉讼法学新论》中提及的诉讼效益是经济成本与经济收益之间的函数比值关系。法院只要对专业司法辅助人员进行必要的法律培训和后期交流学习就可以完成正常的司法技术鉴定的委托工作,而非专业人员要培养成鉴定方面的专家,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增加了诉讼成本。从诉讼效益上比较,目前法院司法技术人员的培养主要是老同志通过传帮带的形式培养新人,新人在一段时期内无法独当一面,培养司法技术人员资金投入比培养新人投入要少得多。

4.5 提高审判的调撤率

作为司法技术辅助人员,在受理鉴定案件中,较庭审法官有独特的技术优势。涉及司法鉴定案件时,司法技术人员充分利用自身掌握的专业优势,向双方当事人讲述司法鉴定的发展,分析涉案鉴定存在的风险,答疑当事人对司法鉴定中的疑问。从案件鉴定难易程度帮助当事人上分析鉴定意见可能得出的结果,从案件鉴定费用与委托标的之间的价值帮助当事人分析鉴定效益,从案件结案后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分析诉讼目的,让当事人避免冲动,冷静考虑,是否存在鉴定的必要,协助法官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和解。

5 法院司法技术辅助人员的发展与完善

法院的发展需要专业的司法技术辅助人员,法院的深化改革离不开专业的司法技术辅助人员,离不开司法技术辅助人员的健康发展。

5.1 根据实际合理编配司法技术辅助人员

司法鉴定、评估、审计、拍卖涉及的专业门类很多,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受到法院人员编制的限定,要根据法院司法鉴定案件数量,类型、合理配置司法技术辅助人员。要在现有技术人员中挖掘潜力,司法技术人员做到自身领域“又红又专”的同时再逐步发展,向一专多能方面发展做个复合型人才。人员引进不必做到大而全,而是做到小而精,够用、合理为原则。

5.2 司法技术辅助人员的引入可以借鉴遴选法官制度

法院司法技术辅助人员也会因工作,年龄等原因离开司法技术岗位,这样如何充实专业技术人员就存在问题,司法技术专业人员需要专业技术、法律法规和一定的工作经验。上级法院除了自身法院案件的对外委托,还肩负着对下级法院的指导,需要更全面的司法技术人员,因此法院司法技术辅助人员可以借鉴法官的遴选制度,从基层法院选取经验丰富的司法技术人员充实队伍,这对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有很好的帮助。

5.3 司法技术辅助人员的引入还可以借鉴律师选聘法官制度

律师在从事司法活动中积累了丰富的司法经验,司法鉴定机构中的鉴定人员经过长年司法鉴定工作,掌握了丰富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法律法规,如果能从鉴定机构中招聘专业精英人才,稍加法律法规的培训,就会很快成为专业的司法技术辅助人员。这种方式就如同国外法院在律师精英中选聘法官一样,有值得借鉴的地方,具体的引入条件需要根据司法辅助工作量和专业人才供求量设立,专业人员的选聘不仅包括社会司法鉴定人员还包括其他的专业人才。

5.4 鼓励支持司法技术人员提升专业技能

司法技术案件必然会随着科技的潮流向前发展,司法技术人员要应对遇见的各种疑难鉴定,只有鼓励支持司法技术人员不断地提升自身专业素质,积极参加专业技术培训,努力刻苦学习专业知识,学习先进法院对疑难案件好的处置方法,参加专业性强的学术研究,才能让年轻的专业技术人员快速提升综合素质,更好地为审判执行服务。

5.5 摆正位置,积极为审判执行服务

证据是审判工作的核心和灵魂,审判、执行部门离不开司法技术辅助部门提供安全可靠的司法鉴定证据,因司法技术问题造成裁判不公,影响很大,例如湖南“黄静裸尸案”⑪⑪1○2003年2月24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临丰学校女教师黄静被发现赤裸着死于学校宿舍的床上。造成其死亡原因,先后由基层侦察机关鉴定机构至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等7家鉴定机构鉴定,前后共进行了5次尸检、1次文证审查、1次中止鉴定,共出具了6份鉴定文书。此案鉴定引发了国人对司法鉴定行为的高度注度。。“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是审判执行的延伸,是为审判、执行服务的,高素质的司法技术人员如同法官的“第三只眼”,辅助法官辩伪存真。摆正位置,才能够更清楚地看清司法技术人员的工作职能,才能更好地端正为审判、执行服务态度。

专业的司法技术人员是法院委托鉴定工作的保障,是审判执行工作的保障,是法院司法技术深化改革的保障,法院司法技术工作需要专业的司法技术人员。

(本文编辑:朱晋峰)

DF8

B

10.3969/j.issn.1671-2072.2016.01.011

1671-2072-(2016)01-0079-07

2015-09-01

杨圣军(1975—)男,工程师,主要从事文检案件的委托及审核。E-mail:ysjun111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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