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促进育种创新与合作
2016-12-27对话双方
◇对话双方:
姚宏亮 山西省农业种子总站品种科科长
刘 琴 本刊记者
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促进育种创新与合作
◇对话双方:
姚宏亮 山西省农业种子总站品种科科长
刘 琴 本刊记者
2016年4月23日,是我国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17周年纪念日。而在国务院制定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农林业的重点发展方向之一是种质资源发掘、保存和创新与新品种定向培育。那么,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之路该怎么走?如何提升业内外的品种保护意识?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业内专家及企业,窥一斑见全豹,以期探寻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有益尝试。
记者:请您介绍下我国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背景及意义。
姚宏亮: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林业的发展作出积极努力,由此拉开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序幕。
1999年4月23日,我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成为该组织的第39个成员,这是我国为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应对加入WTO后农业经济贸易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是适应我国农业发展新阶段、新要求的一项重要措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随着我国种业的快速发展,侵权套牌等违法现象日益增多,侵害了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挫伤了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创新积极性,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阻碍了种业的健康发展。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立法层级相对较低,即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均有相关法律进行保护,唯有植物新品种是通过法规来规范的;二是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水平偏低,保护力度、强度、范围和内容远不能适应当前推动现代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三是鼓励品种创新不足,企业维权存在周期长、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等现象。
针对这些问题,自2016年1月起实施的新《种子法》增设了新品种保护一章,将原《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内容上升为法,并对植物新品种的授权条件、授权原则、品种命名进行了规定。新法增强了新品种保护的力度,有利于促进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的发展。
记者: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对种子企业或育种者有哪些好处?
姚宏亮:植物新品种权也叫植物育种者权利,同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植物新品种获得授权后才能得到保护。种子企业应有权利意识,对于自己选育的育种成果,应当及时申请保护。新育成的品种,最好在参加品种试验以前或与品种试验同步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如果能及时取得植物新品种权,将有利于品种权人维护品种生产及销售市场权利。未申请保护的品种,其权利容易被侵犯。品种获得授权后,才能受到法律保护,他人使用或者销售被保护品种,需要经品种权人授权并向品种权人缴纳相应的费用,这对促进种业创新有很大的激励作用,同时在品种遭遇侵权时维权有法可依。
记者:您刚才提到了植物新品种获得保护授权后,便于种子企业在品种遭遇侵权时维权,您可以讲一个这方面的典型案例吗?
姚宏亮:如2015年底引起热议的“垦丰种业维护知识产权,侵权企业被判赔偿20万元”一事。绥化市A种子公司未经垦丰种业许可,以“育选7”的名义销售“垦稻12”,被垦丰种业起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省、市两级法院支持垦丰种业合理诉讼请求,依法认定A企业销售垦稻12是侵权行为,判令A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并赔偿垦丰种业经济损失20万元。
垦稻12是垦丰种业享有独家生产经营权的水稻品种,2003年通过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同年5月申请植物新品种权,2006年获得授权,品种权号:CNA20030138.1。
事情原委为:2014年种子销售季节,绥化市A种子公司销售“育选7”,工商局在市场查获并取样送检后,农业部谷物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判定送检样品为垦稻12。垦丰种业随后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植物新品种权侵权诉讼,并出示大量证据,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确认了垦丰种业所述的事实,依法认定A企业未经垦丰种业授权销售垦稻12是侵权行为,判令A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并赔偿垦丰种业经济损失20万元。A企业不服,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仍然认定A企业侵权,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垦丰种业已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拿回所有赔偿款和诉讼费用。
当前市场上还有一些企业和个人,仍在以种种不法方式实施侵权的行为,并侥幸地认为,只要不以品种权证书上的名称生产销售,就很难被追究责任。此案例中法院的最终判决说明了一个事实,无论不法分子采取何种手段,都难逃法律制裁。这是植物品种在申请保护并获得授权后遭遇侵权时维权成功的典型案例,试想,若当时垦丰种业没有对垦稻12申请品种保护,这个案子的结果也许会完全不同。
因此,针对我国品种研发模仿重复多、同质化严重的现状,国家鼓励原始创新,强化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人合法权益,鼓励品种申请并获得植物新品种权。
记者: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目前在实践中尚存在一些误区:有的人认为新品种保护等同于品种审定,有的人认为新品种通过审定后才能申请保护,还有的人认为只有具备市场经济价值的品种才能申请新品种保护等,那么应当如何消除这些认识上的误区呢?
姚宏亮:存在新品种审定和新品种保护关系的误区,实际原因是对我国品种保护制度和审定制度不了解。新品种通过审定相当于品种有了市场“准入证”,可以在允许的区域内进行合法的推广;新品种权则是对品种权利人的认定,相当于品种的“身份证”或“产权证”,获得新品种权,没有通过审定不可以推广;获得新品种审定,可以进行推广;如果没有申请新品种权,则育种完成人不能依法享有该品种的排他使用权。
记者:种子企业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之路该怎么走?山西有哪些企业对这项工作比较重视?
姚宏亮:对于自有品种,企业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提出申请;若出现品种侵权问题,则可向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反映,经调查属实后处理。
山西在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作出了积极努力。截至2014年年底,山西省共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权127件,获得授权58件。在这方面工作做得比较早的种企有山西强盛种业和屯玉种业,山西大丰种业则在2011年提交了大丰30品种及大丰30自交系A311的保护申请,并于不久前取得了授权书。这些种企积极申请品种保护的做法,值得其他种企借鉴。通过申请品种保护,规范了作物新品种转让、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行为,对于规范种子生产及经营市场、调动育种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育种者与生产者合作共赢、促进农业生产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对于现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机制,您有哪些建议?
姚宏亮:植物新品种作为人类智力劳动成果,在农业增产、增效和品质改善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对植物新品种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是当今世界的潮流和人类文明的标志。要推动农作物育种不断创新,关键是要为其提供一种内在的动力机制,创造一个保护育种成果并维护种子贸易公平竞争的外部法律、政策环境。应加强新品种权保护管理,扩大保护范围,加快DUS测试和授权,推行品种DNA鉴定和身份标识,提高作物新品种保护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