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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技术调查官制度构建的思考

2016-12-27董艳雪陈明燕

市场周刊 2016年9期
关键词:审判法官知识产权

董艳雪,陈明燕

对我国技术调查官制度构建的思考

董艳雪,陈明燕

技术类知产案件审理效率低,技术事实认定难一直是困扰知产审判的重大难题。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顺应司法改革的潮流,2014年我国建立了北京、上海、广州三个知识产权专门试点法院,并在三个试点法院的院制建设中设置了技术调查室,以配合我国的技术调查官制度。建制之初,域外立法经验为我国立法提供了有益参考,但各国模式仍有自身难以克服的弊端。根据我国现有的司法实践,已有的四种主要技术事实调查机制未从根本上解决知识产权审判中技术类案件审判效率低、技术事实认定结果不够精确的问题。文章认为在我国建立以技术调查官为基础,形成与司法鉴定、专家陪审和专家咨询制度有机协调的四位一体的技术调查机制,更符合我国的审判实践,有利于实现技术类案件审判效率、审判质量双提高的目的。

技术调查官;专家陪审;知识产权审判;公正与效率

一、概述

知产案件审理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技术性特征。涉及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等问题的知产案件中,技术事实认定难的问题尤为明显。为有效解决技术类案件纠纷,提高案件技术事实认定的准确性、科学性,提高司法审判的效率,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依据该规定分别设立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且三个试点法院都设置了技术调查室。2014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的范围、工作职责、技术审查意见的作用等内容作出了规定。由此可见,知识产权法院中设技术调查官一职,已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及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尽量推动的一种主流模式。

二、我国技术调查官制度的优势

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建立前,当案件所涉及的技术问题超过法官可处理的范畴时,通常借助以下四种途径解决涉案的专业技术问题:一是借助鉴定意见;二是由法院选择有相关专业技术背景的专家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三是依靠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解决案件的技术事实认定难题;四是就特定专业问题向外部专家顾问咨询。知识产权法院建立后,法院内部设有技术调查室,法官可要求技术调查官就专业技术问题出具技术审查意见。相比之下,技术调查官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具有以下三大制度优势:

一是高效性。司法鉴定是知产案件审判中解决技术难题的重要方式,但其耗时长,影响案件审判效率成为困扰审判实践的难题。技术调查官制度可有效降低法官对司法鉴定的过度依赖。对于较为简单的技术问题,法官可直接通过技术调查官解决。对某些复杂的技术性难题,技术调查官可全程参与庭审,通过深度、全面了解案件情形,有效提高技术事实认定的科学性和精确性,保障案件审判的公平正义,同时可节约诉讼和时间成本,有效提高知产案件审判的司法效率。

二是便捷性。专家陪审员制度和向外部专家咨询制度是解决知产案件中技术事实问题认定难题的两种重要方式,许多法院也都建立自己的专家陪审团队伍以及技术咨询库。但人民陪审员大多工作繁忙,且是在案件需要时,由法院在开庭前确定,因此可能存在时间无法保障,需要协调的问题;人员陪审员的确定方式是随机抽取,在知产案件中,无法保障选择的陪审员具备相关领域的技术知识。专家咨询制度虽然可帮助法官理解技术问题,但有学者认为这一做法严重违背了诉讼程序的正当性要求,且将案件的裁决建立在无需承担责任的技术咨询意见上,无法保障技术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作为法院的内部人员,技术调查官基本不存在时间保障问题。《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提供咨询意见的一系列程序性规定,较为有效的保障了技术调查官具有与案件待决技术事实相关的技术背景知识,确保技术调查官出具的技术意见具有科学性、客观性和准确性。

三是中立性。专家辅助人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为因鉴定申请被法院驳回额诉讼当事人提供另一解决问题的途径,这决定了专家辅助人不具有中立性。而作为法院内部编制人员的技术调查官就不存在中立性缺失的问题,其法律地位较专家辅助人更具超然性与客观公正性,不受制于当事人。而与法官之间非上下领导的关系,决定了其不受制于法官。因此,其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更具可中立性和参考性。

三、域外立法规定

(一)技术法官模式

该模式的代表国家为德国,技术法官模式能有效避免法官或合议庭过度依赖鉴定人,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司法审判的效率以及技术事实认定的科学性和确定性。但是德国技术法官模式对技术法官的任职要求规定过高,且技术法官本身的专业知识有限,不可能通晓所有技术领域的知识,因此这种模式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二)技术调查官与专家委员会并存模式

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属于东京高等法院的一个支部,该法院除设有裁判官外,还设有技术调查官和专门委员。此种模式可以有效解决技术调查官人数短缺、技术领域覆盖不全面的缺憾,同时也可以降低仅依靠技术调查官而发生的巨大财政负担。但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职能分工以及其他的问题,仍值得讨论。

(三)技术调查官模式

台湾的技术调查官制度能协助法官精确判断技术事实,增强法官处理技术问题的能力,有效提升了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质量。但该模式仍旧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技术调查官人数有限,且难以覆盖所有领域专业知识;二是法官过度依赖,使之成为影子法官。技术审查意见是技术调查官履行职责的工作成果,建立在其个人专业知识之上,难以保障其报告的准确性,存在误导法官判案的可能性;三是法官是否采纳技术报告书的心证难以公开,会导致当事人对法官心证的形成过程不了解因此对裁决是否正确产生疑虑。

(四)专业法官与技术助理协同模式

美国是实施这种模式的代表国家。美国法学教育体系具有特殊性,加上美国严格的法官遴选制度,决定了美国有条件选择既具有技术背景,又具有良好法律素养的专业化法官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美国模式可有效提高技术事实认定的专业性,但专业法官与技术助理协同模式与美国的法学教育体系密切相关,选任条件仍然很高,暂不适宜在我国推行。

(五)专家陪审员模式

英国对技术事实的认定,不仅有专家证人制度,同时也设置了专家陪审员模式。专家陪审员模式充分体现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注意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基本程序权利。同时有助于法官精准判定技术事实,但同样存在诉讼效率低下,且技术事实与法律事实难以区分等弊端。

四、我国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我国的技术调查官制度属于知识产权法院的配套制度,设立过程中参考了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规定,随着知识产权法院建立和运行,人民法院将在审判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探索完善该制度,最大限度发挥其制度优势,有效解决传统知识产权审判面临的技术难问题。

一是借鉴台湾地区改革该制度的有益做法,对技术调查官的选任资格、配置数量以及任期、员额制等问题作出符合大陆地区审判实践需要的规定,在保障司法改革目标大方向的前提下,完善我国的技术调查官制度,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质量。

二是规定技术调查官可参与案件调解。知识产权法院在改革审判机制过程中,大力推行诉调对接机制,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调解过程有利于推动调解程序顺利进行。其可就案件中涉及的主要的、重大的技术争议点与当事人及时沟通或作必要说明,就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作“有理有据”的分析,提高案件调解的成功率,促进纠纷解决。

三是适时适度向当事人公开技术调查意见,避免突袭裁判的发生。技术调查官因为专业知识或执业经验有限,可能会形成技术偏见或预判。即使技术调查意见是客观、准确的,但仍不排除法官在形成心证过程中出现理解偏差,允许当事人对关键性的技术调查意见发表意见,了解技术调查意见形成的过程,有利于提高当事人对该意见的认可度。

四是构建司法鉴定、专家咨询、专家陪审以及技术调查官制度有机协调的“四位一体”技术事实审查体系。依据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建立以技术调查官制度为基础,形成司法鉴定、专家咨询、专家陪审以及技术调查官制度有机协调的四位一体技术事实审查机制,有利于实现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效率和审判质量的目的。这种探寻在审判组织内部进行资源整合、优化,针对专业技术类案件自身特点构建的技术事实调查机制,可实现在技术类案件的审判效率和质量上有所突破的目标。与其他技术事实调查机制协调配合的制度设计,可实现技术类案件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双提高的目的,保障技术类案件审判中的公平正义。

五、结语

公平在法律中的第二个涵义是效率。当技术遇上知识产权审判,技术事实认定难成为制约案件审判效率的桎梏。在专业分工的社会背景下,我国法律工作者兼具技术背景和法律背景的少,大多数法官仍希望通过立场中立的专家力量解决审判中遇到的技术难题,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我国引入了技术调查官制度。但目前我国对该制度的规定仍有大片空白,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在保持技术与法律应有的距离上,作出具有科学性、精确性的技术事实认定结果,实现技术发展与知识产权审判之间的平衡,亟待一系列更具有深度的研究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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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艳雪,贵州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民商法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陈明燕,重庆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诉讼法研究生,研究方向:民诉方向。

吴晓山,男,湖南新化人,广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少数民族经济。

D926.34

A

1008-4428(2016)09-98-03

本篇论文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校级科研项目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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