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思考和防范对策
2016-12-27曹曦文
曹曦文
关于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思考和防范对策
曹曦文
当前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IT技术在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缓解金融信息不对称问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现阶段的金融生态环境中,IT与金融融合的风险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一是法律和监管套利风险,二是更加隐蔽的信用风险,三是更高的流动性风险,四是非合规运营风险,五是伴生的技术风险,六是舆论单向引导风险。文章就互联网金融风险提出一些见解和防范对策。
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
当前,人们对利用互联网进行投资理财十分关注,各类冠以“某某财富”的理财公司遍布城市各地。但是,人们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认识还是肤浅的,投资理财公司尤其是P2P网络借贷平台,依托互联网从事各类金融业务活动,由于缺乏相应法律定位、政策标准和行业规则,市场主体鱼龙混杂,存在着极大的风险隐患,引发涉众型经济犯罪及群体性事件,严重危害社会稳定,有的甚至危及政治安全。近两年假期,作者有幸作为志愿者参加了某市公安部门与金融系统联合组织的互联网金融风险内部调查,掌握了一些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情况,同时对其存在的风险进行了一些思考。据内部资料统计,2015年以来,江苏某地级市发生金融投资类企业(包括网贷平台)经济犯罪案件30余起,受害人达数千名,涉案金额数亿元。该地级市共排查登记投资理财类公司305家。其中,本地公司157家,外地公司148家,大部分外地公司的总部位于北京、上海、深圳等地;从公司规模来看,从业人员数量少于10人的公司近250家,10人至50人的公司近50家,50人以上的公司5家。
一、当前P2P公司经营形式及宣传手段
一些不法P2P公司打着“互联网金融”的幌子,采用具有迷惑性的“P2P”模式规避相关法律法规,实际上是主攻线下民间资本的借贷业务。P2P公司负责人往往先注册成立一家投资管理公司,并在互联网上开设“P2P”网络借贷平台,然后设立线下分公司。该类公司一般是用关联公司绑定的P0S机与投资者进行刷卡交易,或者直接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划转资金,完全不受监管。无论是个人债权,还是企业债权,均无法核实,极可能是虚拟债权,极易形成“资金池”。
该市辖区某财富投资有限公司江都分公司案件,其公司总部在北京,江苏省内设有10家分公司,其中,在该市就有3家分公司。此类公司以P2P投资理财为掩饰,通过业务员小区发传单的方式,以各类高于银行借贷利率的虚假“债权转让借款标”(年利率20%-30%甚至更高,并承诺100%保本)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公众存款。在宣传时强调自己的互联网金融背景,回避“资金池”及资金不受监管的问题。但实际业务并不在网络借贷平台上运作,而是采用线下形式,出借人与借款人并不直接签署个人间的借贷合同。相反,出借人要与互联网金融公司签订协议,受让该类公司已经取得的债务,使用公司、公司法人或员工的账户进行交易。该市另一家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宣传时标榜其产品与银行理财产品一样,采用不实、夸大的宣传手段并强调固定高收益、低风险,对于资金流向与协议条款解释含糊其辞,采用所谓的电话推广、商超、路演、社区展示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散发传单,以老年群体和缺乏金融知识群体为目标客户。
二、P2P公司存在风险极可能引发的经济犯罪
互联网金融领域犯罪,以投资理财为掩饰,犯罪手法多样,极具欺骗性,直接损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一)可能引发非法集资类犯罪
目前,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已从互联网“线上”模式,不断转向发展营销队伍、向出资人提供理财产品的“线下”模式,其中介业务已由原本的资金供需撮合,逐渐演变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为了吸引更多的资本,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以消费返利、购物返点或高息回报等方式为诱饵,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该种犯罪实际是传统非法集资类犯罪在互联网时代利用网络科技实施犯罪的新手段新形式,犯罪的实质及内涵并无多大改变,但犯罪的行为方式完全颠覆了传统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模式,更具迷惑性和隐蔽性,而且其蔓延速度之快、涉及受害者之广、经济损失之大为一般非法集资犯罪所不及。
(二)可能引发合同诈骗罪
一些不具备良好信用条件的投资人,或是已经从一个P2P平台借款但尚未归还的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上传一些虚假或是伪造的文件资料骗得借款资质;或是自身并没有实际履行和偿还能力,先实施小额借贷并如期如实履约,在取得P2P平台较高信誉之后,又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继而再与之签订借款合同,骗得较大数额的钱财,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三)可能引发非法经营罪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目前,大部分P2P网贷公司均注册为投资咨询服务公司,不具备一般金融机构吸存揽储的业务资格,即并非金融机构。然而,异化后的P2P平台在功能上已经开发出了吸存放贷的功能,极易涉嫌非法经营罪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妨碍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落实,危及国家金融安全。
(四)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
P2P网贷行业突破了地域限制,涉及范围广泛、涉及金额巨大、投资人数众多,一旦资金链断裂,后果极其严重。如近年发生的“E租宝”网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案,涉案金额高达500亿元,涉及全国各地90余万投资者,已经成为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线下金融投资公司的目标客户主要是缺乏经济常识与风险意识的中老年人,由于中老年群体心理承受能力较低,一旦无法归还借款,极易诱发个人极端事件以及聚访、闹访等群体性事件。
三、互联网金融犯罪特点
(一)社会危害严重
互联网金融犯罪涉案范围广,受害人数多,涉案金额大,不但造成巨大财产损失,而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仅2015年以来,某市因此类犯罪引发不同规模的集访事件就达50余起,成为长时间难以化解的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不安定因素。此类事件多发、频发,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多数受害人在维权过程中表达对政府的强烈不满,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政府部门对财富投资公司、互联网金融机构注册登记审查不严,让不法分子拿着执照去行骗;二是不法分子利用少数主流媒体追求广告收益的心理,刻意包装,虚假广告,大肆宣传,老百姓误听误信,受骗上当;三是政府对此类犯罪打击不力,作案分子卷款逃匿,群众损失无法追回。
(二)犯罪手段信息化、智能化
犯罪分子借助互联网技术,迅速在线上、线下发展分支机构,形成区域广泛的犯罪网络;资金结算和转移一般是通过网上流转,便捷而不易被监控,一旦资金链断裂或卷款跑路,挽损难度巨大。
(三)挽回损失难度大
从某市公安部门查处的案件情况看,绝大部分案件公司总部在外地,资金流入外地,而且受害人数多、分布广,公安部门破案难度加大,人民群众挽回损失的可能性就变得很小。
四、发生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原因分析
(一)投资渠道窄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老百姓手里积累了一定的投资理财资金。但由于银行利率低,股票、基金市场不景气,群众财产性收益少,民间资本急于寻找其他增值途径,投资刚性需求与投资渠道狭窄的矛盾十分突出。
(二)高利诱惑大
不法分子利用群众的投资需求和趋利心理,编造各种高利息、高回报、低风险的投资名目,以先期按时给付利息或履约为诱饵,一些群众经不住高利诱惑,最终落入圈套。
(三)公众防范意识淡薄
多年来,尽管金融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及媒体做了大量的宣传、警示教育工作,但社会公众仍然缺乏投资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或被一些假象和暂时繁荣所迷惑,或受高额利率驱动,或出于对亲友、同事、邻居的信任,不计后果,冒险投资。
(四)虚假宣传欺骗性强
不法分子打着“创业”“创新”的旗号,设立投资理财公司或互联网金融机构,不惜重金在主流媒体做广告宣传,有的甚至在人民大会堂开发布会,搞夸大和虚假宣传,鼓吹有上市公司或国外公司合作背景,有国家政策支持,有项目,有实力,迷惑社会公众,一般群众难以识别其真伪。
(五)监管链条衔接不紧
工商、税务、金融等诸多部门在监管上缺乏紧密的衔接机制。目前,公司注册实行登记制,投资理财公司或互联网金融机构设立几乎零门槛;媒体发布广告只是商业行为,只要有营业执照等相关形式资料即可,也不考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行政监管部门信息不互通,事前、事中监管不衔接,对虚假广告查处不力,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跟踪管理不到位,加之,相关法律规制的滞后,是互联网金融领域乱象和风险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五、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控对策
(一)建议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尽快出台和完善相应法律和配套的规制,以此来明确P2P网贷平台的“中介地位”,并制定市场准入规则,规范行业日常经营活动。此外,还需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从行业内部监管的角度看,一方面,要鼓励行业协会自律监管;另一方面,要完善平台内控机制。从外部监管的角度看,由于网贷平台经营业务的区域性和地方化色彩非常强,因此要强化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能,同时建立各级信息沟通机制和备案制度。
(二)加大对公众的宣传教育
投资人投资从早期的几千元、数万元,逐渐发展到投资几百万、上千万元,反映出相当数量的投资人求财心切,秉持一夜暴富的非理性投资观念,不能亦不愿正确面对“高收益伴随高风险”的投资规律,过度期待投资高收益而忽略了与之相伴的高风险。对此,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介,对互联网金融的知识和风险进行宣传,提高公民识别和防范风险能力。
(三)加强投资类企业注册登记和行业管理工作
严格规范投资类企业的名称、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明确出资人和高管人员从业条件以及监督检查和风险防范等问题。落实行业管理的主体责任,线上、线下一同监管,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对虚假、夸大广告宣传的查处力度,对有非法金融活动嫌疑的企业采取“双控”手段,一方面对投资理财公司的资金由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另一方面严密监控公司及高管个人账户的资金动向。
(四)加大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各级政法机关要坚持保护金融创新与打击犯罪相结合,全力打击互联网金融领域经济犯罪。对群众报案或排查发现的资金链断裂、资金转移、负责人出逃的案件,及时查处,坚决打击,形成震慑;对于有赃可追的案件,积极开展追赃,会同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及维稳工作,降低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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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曦文,南京邮电大学经济学院。
F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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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4428(2016)09-6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