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个人股息税制度及启示
2016-12-27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江苏苏州215028
谭 军 李 铃(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 江苏 苏州 215028)
日本个人股息税制度及启示
谭 军 李 铃*(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 江苏 苏州 215028)
日本为适应本国的社会经济变化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股息税制度改革。本文较全面地介绍了日本个人股息税制度的基本情况和系列改革措施,并基于此对完善我国个人股息税收政策提出了建议。
日本 股息税 投资 税收一体化
股息税被认为有很多经济效应。有很多关于对股东个人征收的股息税可能影响公司投资、融资政策和股价的研究,其普遍认为,股息税对资本市场和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影响。股息税也关系到税收的主要话题之一——公平和效率。对股息征税在中国和日本都是个人所得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日两国有一些相似之处,如两国都面临着老龄化社会的挑战。另外,中国人喜欢储蓄,这一点与日本相似。中日两国的个人金融资产超过一半都是储蓄。两国都需要将资金从储蓄转向投资。日本个人股息税制建立早,且其在不同时期适应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开展了一系列的股息税改革。本文通过探讨日本个人股息税制度及其改革,为中国个人股息征税改革提供借鉴。
一、日本个人股息税制介绍
(一)应税所得
在日本,股息包括“公司所得向股东的分配以及信托所得(除了债券投资信托)的分配”,股息应税所得可以减去持股期间为获得股票而发生的利息。视同股息所得被称为“推定股息”,应被包括在股息所得中。推定股息包括:例如,公司作为减资补偿向股东支付的款项,如该支付款项在本质上是公司过去留存收益的分配。视同股息所得可能从构成留存收益分配的以下交易产生:(1)公司合并;(2)公司分立;(3)公司资本减少;(4)公司股份注销;(5)公司清算;(6)公司赎回股份;(7)退休员工返还股份。自2006年4月1日起,如某多种类股份的公司赎回股份,视同股息所得的金额根据该类赎回股份产生的资本额来确定。
(二)征税方法
在日本,个人股息税有多种征税方法,扣缴征收股息税是其中主要的一种。个人股息税应首先被扣缴,然后,按以下方式向个人计算征收股息税。
首先是综合加总评税。股息包括在最终申报表的普通所得中。被纳入普通所得的股息金额是在扣缴税款前的金额,但被扣缴的金额允许在最后的税款中抵免。在所得税中给予部分股息的抵免是为了减少公司层面和股东层面分配所得的双重征税。
其次是选择单独评税。根据2008年的日本法律,自2009年开始,纳税人可以选择以综合加总评税方式或单独评税方式来申报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得。如果选择单独评税方式,则不得给予股息抵免。
第三,股息无需申报。按照扣缴税法,股息应按照20%(国税)的比例税率进行扣缴税款。对于上市股的定期股息或小于10万日元的定期股息,乘以股息期间月份数除以12(如对于6个月的股息期间,限额为50 000日元),股息的所得税义务可通过扣缴完成,无需再包括在申报表中。该选择可按照每笔股息收入进行。
(三)税率
日本的扣缴税率为20.42%。额外的0.42%是复兴特别所得税(自2013年1月1日至2037年12月31日)。不过,当使用综合加总评税方式时,适用累进税率。
表1 日本的综合加总评税累进税率(2007-2014年) 单位: 千日元
日本的综合加总评税累进税率有6档级距(见表1),税率从5%至40%不等。最高为40%。此税率表适用于2007至2014年。2015年开始,增加了一个级距,针对超过4 000万日元的所得,最高税率增至45%。
(四)税收抵免
日本在1948年引入了股息税抵免制度。在该税收抵免制度下,来自利润的股息、临时股息以及从总部在日本的公司和投资信托取得的盈余分配可给予税收抵免。然而,以下股息不得给予税收抵免:从外国公司取得的股息、建设或基金利息、依据特别税收措施法采用单独评税的公社债投资分配、外国股票指数信托的股息、特定外币计价的证券投资信托的分配(如该信托持有的外国证券或债券占信托资产总额的75%)、从特别用途公司或特别用途信托取得的股息或分配、投资公司的股息以及选择单独评税方式的股息。
股息的基本抵免率见表2。该表说明股息被视为是所得的最后金额。对于那些导致所得超过1 000万日元的股息,抵免减至一半。在此抵免制度下,普通股息被视为首先取得,然后是投资信托的分配,最后是普通外币计价证券投资信托的分配。
(五)税款计算
扣缴税款的计算,直接将股息所得乘以税率。而计算综合加总评税的过程分为以下六个步骤:1. 根据法定的公式,分别计算出10个类别的评税所得,对于股息所得,股息扣除为获取股权借入所得而支付的利息为应税所得;2. 将属于普通所得的8个类别①日本的个人所得税所得类别有10个,其中8个加总为普通所得,另外2个是山林所得和退休所得。普通所得、山林所得、退休所得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的所得加总得出总的普通所得;3. 进行扣除和抵扣;4. 乘以税率得出税款额;5. 进行税款抵免,得出净税款额;6. 减去源泉扣缴的税收,得出最终应纳税款。
表2 股息基本抵免率
二、日本的个人股息税制改革
日本经历泡沫经济之后,证券市场和经济停滞不前。同时,日本也面临着老龄化社会的问题以及国际资本流动不断加大的挑战。为了使金融服务和证券市场更有竞争力、让投资者更加信赖和受吸引,日本正逐步进行其金融税制的改革。日本金融税制改革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储蓄到投资的转变,使个人金融资产更有效地使用,以此重振日本经济。日本的税制改革也致力于追求个人金融产品选择的税收中性以防止税制扭曲市场,简化复杂的金融税制并建立一个更加中性的税制以防止逃税和增加公平性。在这样的背景下,日本对金融税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针对股息税的主要的税收激励措施如下:
(一)2003年税制改革
2003财年的改革旨在提供一个暂时的市场刺激手段以对抗当时下滑的经济、股市的停滞以及困扰着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问题。
自2003年4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上市股向日本居民和在日本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个人(该人持有该公司股份低于5%,2011年10月1日开始为3%)分配的股息所得适用10%的预提所得税(其中7%为国税,3%为地方税)。降低的扣缴税率也适用于从公社债投资信托包括外国公社债投资信托和特定投资信托取得的股息。自2004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从公社债投资信托(除债券投资信托)取得的股息可按10%的扣缴税率扣缴(7%为国税,3%为地方税)。具体见表3:
表3 上市股股息的特别扣缴税率
根据林田実、大野裕之①林田実,大野裕之. 经济研究社会[Z]. 日本:北九州大学研究文件系列第 2011-10号, 2012.(2012)(北九州大学)的研究,上述改革对上市股份以及证券投资信托投资的增长有促进作用。
(二)日本个人储蓄账户(NISA)政策
NISA是日本向英国学习的对上市股小型投资账户的特别减免。为促进储蓄向投资的转变,自2014年1月1日开始,对具备资格的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取得的股息以及交易取得的资本利得给予减免。生效日期正好设定在与2014年股息所得和资本利得的税率增长到20%的时间一致。
具备资格的投资者是指20岁以上的日本居民或者设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投资者自2014年开始的十年中,可以在某金融机构建立一个单独的税收免税的账户。每年最大的投资是120万日元②2015年前规定最大投资额为每年100万日元,2015年开始规定每年最大投资额为120万日元。(最大总投资是600万日元)。税收免税账户最长可以保留五年。未使用的限额不允许结转且账户转让的金额不能被替代。
根据日本金融厅2016年的统计数据,60年代人群的账户占NISA持有者的比例最大。第二大群体是70年代的人群。
NISA政策对投资额有良性的促进作用。个人在NISA的投资主要在上市公司和投资信托,且该金额增长显著。
(三)扣缴账户
根据2008年的立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支付到开设于金融机构账户的上市股股息所得,可以实行单独税款评估,源泉扣税。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该账户的股息所得适用10%的税率(7%为国家税,3%为地方税)。
(四)扩大符合合并损益资格的范围
近年来,合并金融资产所得税收的各种措施已开始被采用。基于分开征税的原则,这些措施主要致力于在不同的金融所得中适用相同的税率并扩大损益合并的范围。合并损益主要指将上市股的损失与股息合并计算。
根据日本2008年的立法,自2009年开始,纳税人如选择单独评税,当年或之前三年的上市股转让的资本损失(所得中未扣减部分)可以在当年的股息中弥补。自2010年开始,如为股息源泉扣缴的扣缴账户是开设在金融机构的,该账户中上市股转让的损失可以在向该账户支付的股息中扣除,扣缴税只需要针对股息的余额支付。根据日本2013年的立法,合并损益规则扩展到允许合计政府公债和公开交易债券的交易所得和损失、政府公债(包括外国政府债券)和公开交易债券的利息所得,或公开交易股票的股息和收益。储蓄利息、非上市股票的收益和损失,以及生命保险合同的一次性付清年金的边际利润不属于合并处理范围。
三、对中国个人股息税收政策调整的启示
在2005年6月13日前,个人股息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是20%。从2005年6月开始,上市公司股息的应纳税所得可减至50%,也就是意味着实际税率降为10%。2012年11月16日,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85号),股息将按照投资者持股期差别化征收。按照此次调整,持股期短于一个月的,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长于一个月短于一年的,实际税率为10%,如持股期超过一年,实际税率为5%。这一政策旨在利用税收利好以鼓励长期投资并限制个人投资者的短期投机行为,以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为进一步鼓励长期投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101号)规定:从2015年9月8日起,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所得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为:持股超过一年的,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持股一年以内的,原有政策不变。然而我国股票市场因为起步较晚、法制不健全、投资者结构不均衡等各种原因,稳定性较差,股指大起大落,表现不尽如人意。股市对实体经济的提振作用十分有限。有鉴于此,加强对我国个人股息征税制度改革的研究,利用税收杠杆,促进虚拟经济发展并向实体经济引导,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对未来股息征税改革中如何借鉴日本的税制改革经验,笔者有如下建议:
首先,设计一个金融税制整体改革框架非常重要。日本的股息税改革是金融税制改革的一部分,日本的金融税制改革是综合性的、系统性的改革且其与日本的社会经济状况相适应。中国需要制定长期、中期和短期的目标和措施,以创建一个方便纳税人并促进资本市场和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税收体系。
其次,在短期,个人股息税可采用税收抵免的办法以减少双重征税。日本用股息税收抵免的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股息的双重征税,降低了投资者的纳税负担,有利于鼓励人们投资资本市场。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且个人股息所得税税率为20%,目前没有任何办法可消除或减少股息的双重征税,故投资者负担较重,这也会导致一定的税收扭曲。因此,对股息征税采用税收抵免非常迫切。
第三,将不同类型金融所得适用同样的税率并允许合计汇总损益。目前,不同的金融所得适用的税率是不同的,另外,不同的所得间利润和亏损也不能抵销。通过在不同种类金融所得中适用同样的税率并允许汇总损益,可以确保税收中性并减少税收扭曲。另外,逐步将当前对上市股的优惠政策推广到所有的投资信托和其他金融产品等,会更有效地鼓励资金从储蓄向投资的转移。
责任编辑:赵薇薇
Individual Dividend Tax System In Japan and Its Implications for China
Jun Tan & Ling Li
Japan has implemented a series of dividend tax reform which are proved to be effective. This article comprehensively introduces the basic situation and reform measures of Japanese individual dividend tax system, and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for China improving its dividend tax system.
Japan Dividend tax Investment Tax integration
F810
A
2095-6126(2016)12-0064-04
* 李铃,日本国立政策研究大学院大学公共经济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