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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一体化农村金融发展研究

2016-12-26吴静张井阳王小星马鑫岩

现代商贸工业 2016年11期
关键词:京津冀一体化改进措施

吴静++张井阳++王小星++马鑫岩

摘要: 随着京津冀一体化进程不断推进,农村金融状况在供求方面发生一系列变化,但农村金融机构不断发展过程,仍面临体系结构不合理、制度不完善等一系列亟待解决问题。对此,以农村金融进一步发展为基础展开研究并给予相关改进措施。

关键词:京津冀一体化;农村金融变化;改进措施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11.015

1京津冀一体化进程农村金融变化

1.1需求方面的变化

(1)随着京津冀一体化发展,京津地区的部分产业就近转移到河北地区,河北接受京津地区的科技辐射,吸纳京津农业产品深加工技术转移,使农业生产更加专业、更具规模,更趋标准化。农业生产规模化,使得农村小农家庭经济向种植、养殖大规模化发展,农村资金需求正在从传统的小额贷款向大额贷款过渡。

(2)河北省是北方农业较发达省份,其农业产品在满足本省消费需求外,还满足京津两市需求。随着农业生产组织化水平提高,从事与农产品生产相关深加工、运输、销售的中小企业、个体户、相关经纪组织应势而生。农村资金需求主体不只是传统农村、农民,各种农业经济主体资金用途不同,信贷需求更加多样。

(3)河北承接京津地区产业的转移,一些中小企业选择在农村地区投资建厂,会将资金投入当地。中小企业融资主要依靠银行借贷、民间借贷和中介机构担保借贷三种渠道。中小企业出现成长,逐步增加对资金贷款需求量,促进农村金融规模不断扩大。

1.2供给方面的变化

(1)金融服务机构贯彻实施国家金融领域支持农业惠及农业政策,以规避预防金融借贷风险及保护资产安全为基本,鼓励推进无需抵押担保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发展,增加对部分农户和中小企业资金支持。

(2)农村金融组织一改以往较集中贷款审批相关制度,合理放松权限设置,减少不必要审批手续,增加贷款者得到贷款几率,扩大贷款担保范围,尝试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机械生产设备、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加入担保物范围,寻找更加合理的方式解决贷款担保难问题。

2农村金融存在的问题

(1)农村金融供给存在障碍,金融机构与农户对彼此的信息不对称,导致金融组织工作量增大或造成经济损失;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对象偏离农户,更偏向于向符合其成本优势的大中型企业贷款,而忽视了农户及中小企业,对农户和中小企业的贷款占比有下降趋势。如今新型金融机构尚未达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计划三年完成目标,仅完成45.13%,农互社前进步伐相对停滞,导致农户信贷需求尚未有效地解决。

(2)正规金融组织融资渠道单一;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程序复杂且繁琐,金融机构缺乏创新动力,业务类型单一,科技水平有待提升;非正规金融机构发展尚未完善,运行缺乏规范引导,机构内部控制经营管理不健全,缺乏法律保护。

(3)农村金融外部环境欠佳,尽管央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很多部门规章及制度规范,某种程度弥补农村金融法律缺失,但我国还没有为农村金融制定专门法律,很多金融活动处于法律的真空地带。不完善法律法规环境,会影响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同时阻碍对风险有效监管。

(4)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社会认知度较低,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影响其吸收存款能力。比如村镇银行作为一种新型机构,设立时间短,发展规模小,资金运转实力较弱,由于成本费用限制,设立网点较少,网点分布率低,业务内容单一,形式简单,缺乏必要的宣传,没有较强品牌影响力,社会认知度和信任度较低。

3对策与建议

(1)加大农村信用开放程度。注重农民征信建设,强化信用意识,宣传普及其重要性,努力搭建农村金融机构与企业个人之间信息传递桥梁。实施鼓励激励政策,加大对京津冀地区农村金融机构征税、收费方面政策优惠,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在支持农业惠及农业方面发挥能动性。农村信用合作社做好农村金融主力军模范带头作用,积极转变经营运行机制,创新服务活动,利用充分靠近农村、建立农民联系互通优势,增加农户及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促进农村经济与农村信用合作社协调性发展。

(2)面对农村经济弱质化的现状,及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弱势,农村金融机构进行对农户和企业的进一步细分,制定针对不同群体差别服务方式,新创金融产品,增加服务种类,增强金融保险、物权担保、金融代理、协助个人理财、信息综合咨询、银行卡等创新性金融产品应用发展,向企业及农户提供种类多样、服务针对性强农村金融服务项目。随着农村土地银行业务开展,积极发展相关信托业务,发行债券,提供农村经济发展所必需资金。正规农村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要有效结合,减少交易费用,加快非正规金融机构发展进程;中国邮储银行充分发挥其网络优势,努力增设多种贷款业务,加快农村金融发展速度,提高服务质量。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他商业银行积极转变经营运行策略,本着权责统一,趋利避害原则,合理放松审批权限设置,发挥基层银行寻找新市场主观能动性。非正规金融机构强化内部控制及监管,建立合理内部制约监督机制,重视机构人员业务培训,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素质及业务能力。

(3)改善农村金融发展环境,推动金融服务发展更加合规。我国政府部门加强农村金融法制建设,建立健全监管系统,着手农村金融相关立法工作,管理农村金融市场有序发展。设立完整的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新型金融机构、小额信贷组织、民间金融组织等法律体系,为这些农村金融机构设立一种稳定的制度性保障。

(4)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转变发展理念,逐步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改善相关工作流程,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系统和风险防范机制。积极进行宣传,扩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社会知名度。基于农村经济金融发展形势及农户金融需求特点,努力开展微型金融业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参考文献

[1]廖群云.新农村建设与农村金融制度的完善[J].农业经济,2008,(10).

[2]庄岁林.新农村建设与农村金融改革研究[D].武汉:华中农业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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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郭鹰.新农村建设的金融创新分析[J].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6).

[5]杨明秋,周陈曦.农村金融体系30年演变的基本规律[J].开放导报,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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