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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处理好几个关系

2016-12-26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北京100036

国际税收 2016年6期
关键词:征管结构性小微

王 力(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 北京 100036)



税收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处理好几个关系

王 力(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 北京 100036)

在落实《十三五规划纲要》,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至关重要。这就要求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

一、减法与加法

老一辈税务工作者都记得,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税务机关开展“促产增收”工作,有一个响亮的口号叫“减法拿出去,加法拿进来”。意思是说,通过减免税支持企业发展,看起来是做的减法,但是企业发展了,税源增多了,税收也会增加,国家拿到的更多,最终做的是加法。这对我们今天正确认识和处理通过减税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系,不无启示意义。

2015年以来,国家围绕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结构性减税,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改革提供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2015年,我国实施营改增试点减税约2 400亿元;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减免税3 000亿元以上,其中落实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起征点政策及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减免税近1 000亿元,落实高新技术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1 400多亿元。今年还将继续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适度扩大财政赤字,主要用于减税降费,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比如在全面实施营改增中,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等等。

在经济面临下行压力,税源减少的情况下,进一步实施减税,看起来,是减少了税收收入,增加了税务机关完成收入预算任务的困难和压力。但是,从长远来看,通过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运用减税等手段,精准发力,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发挥“双创”和“互联网+”的乘数效应,促进新旧动能转换,扩大有效和中高端供给,势必为新一轮经济增长积蓄动力和参与国际竞争创造条件,从而使全要素生产率得到进一步提高,社会生产力得到进一步解放。而企业活力的增强和新经济的发展,也将创造新的效益,形成更多的税源。“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通过税收征管,就能转化为源源不断的税收增量,从而使税收得到更加持续稳定的增长。

值得指出的是,国家今年采取减税降费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将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5 000多亿元。面对财政支出不能减少,保障民生等支出还将增加的收支矛盾,国家并未采取曾经有过的给税务机关增加税收任务的做法,因为在经济减速导致税源减少而且我国又是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的情况下,给税收下高指标就是给企业加税。今年国家采取适度扩大财政赤字的办法,赤字比去年增加5 600亿元,赤字率提高到3%。这一财政赤字率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是相对较低的,也是必要的、可行的、安全的。扩大的赤字主要用于减税降费。这一做法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原则,也体现了我国现代经济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提高。

这种“给”与“予”,“舍”与“得”的关系,就是税收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减法”与“加法”的辩证法。

二、抓大与放小

大中型企业尤其是特大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和税收的主要来源,也是税收征管的重点。税收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抓住这个“大头”。一方面,不折不扣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等新兴产业集群的发展,提高大企业的发展动力和创新活力;抓住千户集团这个“关键少数”, 集中优质征管资源,创新税收服务方式,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提升对大企业的税收服务和管理水平。另一方面,配合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和实施“中国制造2025”战略,通过全面实施营改增,运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政策,支持大中型企业化解过剩产能,“瘦身健体”轻装上阵,加快实现提质增效和结构调整,为市场提供有效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以进一步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率。

在“抓大”的同时,也要研究如何更好地“放小”。小微企业是经济社会的细胞,代表了经济发展的活力,在维护社会和谐、推动技术创新、解决大众就业、促进协调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所谓“放小”,并不是放松更不是放弃对小微企业的税收管理,而是研究和探索在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如何形成更加符合实际的有效税收管理方式。近年来,国家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方面出台了大量税收优惠政策,同时简并小微企业申报纳税程序,大大降低了小微企业纳税成本,减轻了小微企业税收负担。总结我国在这方面的税收实践经验,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对小微企业实行简单税制的做法,为促进小微企业进一步发展,可以考虑对我国小微企业实行简单税制。这对征纳双方都是有好处的。一方面,有利于减轻纳税人负担,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均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避免了由于“尺度不一致、认知有差别”导致部分企业“该享受未享受”优惠政策的问题;有利于将税务机关对小微企业在政策支持、税制简化方面的有效做法上升到制度以至法律层面,进一步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税务部门简化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核算,节省征管资源,降低征管难度,提高征管效率。

税收要在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发挥更大作用,就必须有所为有所不为,针对“大”“小”不同的工作对象,服务无差别,政策有区分,管理分难易,才能精准施策,收到实效。

三、合作与维权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适应把握引领经济新常态,推进供给侧的结构性改革,必须坚持对外开放国策,进一步打开大门,实施“一带一路”、自贸区建设等战略,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与此相适应,迈向现代化的中国税收,也必须服从服务于国家总体战略,树立大国税务理念,深度参与国际税收合作,有效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

合作是经济全球化带来税收国际化的必然要求。随着商品、资本、人才在全球快速流动,各国为加快后金融危机时代的经济复苏,对付日益严重的跨国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维护各自的经济税收利益,正在加强国际税收合作。G20项下的BEPS计划已经不再是单纯的税收问题,而是上升为国际政治舞台的重大政治议题,并正在改变和重塑百年世界税收规则。在这一大的趋势下,我国税务部门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打击国际逃避税,帮助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提出的要求,顺势而为,有所作为,切实加强与国际社会的税收合作。我国已签署《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也经国务院批准正式签署。我国已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25个国际组织区域税收组织建立了合作关系,并建立起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晤机制。中国在国际税收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不断提高,在全球税收治理中正在发挥日益重要的参与和引领作用。

同时应当看到,合作不是目的,参与国际税收合作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和“走出去”企业的合法权益。截至“十二五”末,我国已与53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与115个国家或地区建立了包括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情报交换协定在内的双边税收合作机制,基本覆盖了我国主要投资目的地和投资来源国。去年与亚洲、南美、非洲、欧洲五个国家签署的税收协定(议定书),仅利息条款一项,就可为我国金融机构当年底的存量项目减免境外税收96 亿元。“十二五”期间,我国开展反避税调查1 200多件,增加反避税收入2 187亿元;通过与有关国家开展税收情报交换,核查各类案件2 250起,查补税款56亿元。有效地维护了我国的税收权益,也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良好的税收环境和制度保障。

从这个意义上讲,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离不开国际税收合作;也只有不断提高国际税收合作水平,才能更好地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和“走出去”企业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王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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