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康德与黑格尔糅合起来
2016-12-22陈家琪
陈家琪
一、康德与黑格尔之别
汉娜·阿伦特在《精神生活·思维》中讲到人的判断力时,认为判断力与逻辑无关、与理性无关、与学问的大小无关。在康德看来,讲到审美时,要讲判断力,在她看来,讲到实践和道德,特别是讲到政治时,更要特别强调人的判断力,为此,就有了她的《康德政治哲学讲稿》。就政治而言,现在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现代性问题。“现代性”无疑是一个需要反思和批判的问题,她自己曾概括为“超验的不可能、权威的丧失和传统的断裂”。马克斯·韦伯则着力强调了“科层制”的问题。而在哈贝马斯看来,对“现代性”,包括对整个西方启蒙思潮所导致的宪政体制、自由权利、财产私有、市场经济、人格平等等价值观念上的变化,在今天仍然存在着“在一个由后现代主义者支配着的思想环境中,作为对他所谓的‘现代性规划的辩护,从而也就是对服务于政治解放这一目标的真理和正义的启蒙式追求的辩护”(《哈贝马斯关键概念·导论》,凤凰出版传媒集团2009)。今天的年轻人,一开始读的就是“后现代主义”思想者的著作,西方十七世纪以来的“启蒙话语”对他们来说已经是很遥远、很陈旧、很落伍的话语体系了。但就中国的现实而言,是否依旧需要“服务于政治解放的真理与正义”的启蒙话语,这当然是一个特别需要判断力的问题,即中国问题的特殊性到底在哪里。阿伦特说,所有这些问题,“在某种程度上……涉及现代思想旨在得出一种完全可信的伦理学理论的所有尝试。自黑格尔和马克思以来,人们用历史的观点和根据人类进步的假设来考虑这些问题。最后,关于这些问题,我们只能两者选一:要么我们赞同黑格尔的观点,认为世界的历史就是世界的审判,把最后的判断留给结果;要么我们赞同康德的观点,认为人的精神是自由的,人独立于自在的或已成存在的物体”(阿伦特《精神生活·思维》,凤凰出版传媒集团2006)。
于是,这就涉及到了对历史的理解,特别是所谓“历史的进步”。
文德尔班是后康德主义弗莱堡学派的代表人物。他的《哲学史教程》在我们给企图学习西方哲学的学子们所提供的参考书目中,是排在最高层次上的:最先的是国内学者们所写的西方哲学史,下来是罗素的上下两卷的《西方哲学史》,最后才是文德尔班的《哲学史教程》。谁读过“教程”,说明他的“西方哲学史”已超越了介绍、了解的层次。仅从“教程”的编排形式上,就显示出这本书的独特,因为正文的介绍很少,注释性的讨论和说明则很多。我们要看的,也正是这些类似于注释的文字。我一九八七年就有了《哲学史教程》的“上卷”,“下卷”却要等到一九九九年才买到。这本《哲学导论》依旧可视为另一形式的“哲学史教程”,集中讨论哲学问题。总共有两部分:第一部分讨论理论问题,涉及本体论问题、发生论问题和知识论问题;第二部分讨论价值论问题,也是三章,分别是伦理学问题、美学问题和宗教问题。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集中在第二部分的第十五、十六两节,也就是“公共意志”问题和“历史”问题。
就这两个问题而言,作者的思路是这样的:所有伦理学问题的中心集中在个体与共同体的关系上,或者理解为个体意志与普遍意志之间的关系。只有通过个体意志与普遍意志的对抗才能体现出人类的特征,因为动物也过集体生活,比如蜜蜂、蚂蚁等等,完全依赖集体生活。而就人类这个生物种类而言,之所以会有个体意志与集体意志之争,就是因为个体的自私自利。超越个体自私自利之上的普遍意志或共同精神,如民族精神、时代精神、公共精神、商业精神等等,都只具有功能的特征,而非实体的存在。但这里纠结的问题就在于:并非是先有了个体,再构成普遍的共同体(这就是契约论的思路);恰恰相反,个体总是或不得不先从属于某个族群,生活在某种普遍精神之中,然后才有了个体的意志。文德尔班说,在机械物体中,个体或部分先于整体,构成了整体;在有机物体中,整体先于部分并通过生命活动产生出部分。桌子腿无疑先于整个桌子,但脱离了人这个整体的胳膊或大腿将不再是人的胳膊或大腿。这是黑格尔的观点,他也是据此反驳契约论的。文德尔班在他这本书中多处提到并引述了黑格尔的观点,说明他有一种意图:作为后康德学派的领军人物,他的目标就是把康德哲学与黑格尔哲学在伦理学上糅合起来。
在我们国家,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曾有过“要康德还是要黑格尔”的大讨论。康德强调个体的自由与尊严,道德的最高境界就是自律,为道德而道德,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你要想怎样,就得承认别人与你一样也能怎样,等等。当然康德也把个体的人视为人类这一族群中的一员,而且相信整个人类在不断朝着改善前进,相信永久和平的一天终会到来。但这里有一个矛盾:如果人类的不断进步和永久和平是可能的(可以把这种进步与改善视为人类的“法”),而个体的自由与尊严恰恰又是通过个体意志与普遍意志的对抗体现出来的,那么这二者如何统一?个体的自由与尊严要求他是通过他的特殊性而被承认的,而种族的“法”的进步,第一,理论上应该是永无止境,第二,理论上所要求的“普遍”“统一”“一律”“共同”,也一定要求着对个体意志的压抑或泯灭。“普遍”与“特殊”的关系一直是黑格尔哲学所要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至少是他的辩证法所能在理论上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但长期以来,我们并没有真正意识到“普遍”与“特殊”的关系与矛盾,更未在发展中把目光聚焦于“个体性”这一概念的健全发展,而是用空洞抽象的“普遍性”(正题)在压抑和取代“特殊性”(反题)的前提下代替了“个体性”(合题)的出现。这是一种没有了“反题”,从而也就没有了“自由的无限人格”的伦理学,而这种人格正是伦理深处的冲动。(见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序言》)没有了这种“人格意识”的普遍伦理,只能走向“国家主义”“强权主义”“专制主义”或者“法西斯主义”。这既是对黑格尔哲学的误解,也是黑格尔哲学本身所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因为二十世纪的“专制主义”与“法西斯主义”之所以能达到空前绝后的地步,就在于暴力通过某种意识形态而被赋予了权威,就在于行动通过普遍性的教育而被例行化了,就在于暴力的受害者作为个体的人被取消了基本的自由与尊严,成为可以完全不必顾忌其意义的“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