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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代驾,四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2016-12-22宋小方

瞭望东方周刊 2016年47期
关键词:保险人代驾交通事故

宋小方

要探讨这个问题,首先应对代驾行为进行分类,不同代驾类型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

第一种是无偿代驾,按帮工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使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予以支持。”故一般情况下由车辆所有人或实际控制人负责,但当代驾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是雇人代驾,按雇佣关系处理。车主花钱雇人代驾,双方形成雇佣关系。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除按照车主投保的险种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外,超出部分一般由车主负责。但是,如果代驾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种是公司代驾,按委托关系处理。车主事先和代驾公司签订代驾服务书面合同,双方系委托合同关系。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首先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不足以赔偿的,其余部分由代驾公司承担。

第四种是酒店代驾,按消费合同处理。某些酒店会专门为喝酒后的顾客免费提供代驾服务,属于餐饮消费的延伸服务,是消费者与酒店之间的消费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在酒店提供的代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表明酒店没有尽到自己将顾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应由酒店承担保险赔付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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