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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炒信需要内外兼治

2016-12-22聂东明

中国防伪报道 2016年11期
关键词:知情权规制刑法

文 聂东明

打击炒信需要内外兼治

文 聂东明

“炒信”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传统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交易中的折射,属于同性质衍生物,其本质都侵害正当的竞争秩序。

就当前的违法成本而言,由于仅限于平台或者民事法律的调整,当前“炒信”行为的违法成本较低,而产业链获利巨大,法律难以真正对其进行规制和约束。

“炒信”伴随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发展,其根本源于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在互联网的交易环境中,信用成为交易实现的基本要求。

高信用意味着更多的流量分配,电子商务的环境是信用主导的商业环境。正因为电子商务需要信用,电子商务平台重视构建信用,“炒信”才有了生长的土壤。

“外”需要法律与政策规制

民事违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炒信”行为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赋予消费者知情权,第20条规定了经营者对消费者应尽的说明的义务。这两个条文是知情权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经营者的说明义务,就是满足消费者知情权的必要行为。经营者违反其应尽的说明义务,就具有违法性,就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

行政法规

“炒信”直接损害到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并损害到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部分的炒信主体虚假认证,相应的行政执法主体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行政程序,对其进行规制。

国家工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把“炒信”定义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虚假宣传的规定进行处罚。网络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传统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交易中的折射,属于同性质衍生物,其本质都侵害正当的竞争秩序。

刑法

目前,我国的刑法并未将“炒信”所涉及的各类行为纳入到刑法调整的范畴,依据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目前无法通过刑法对“炒信”的这些行为进行规制。而针对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提供虚假交易服务网络平台的经营者以及其他为虚假交易提供硬件设施、软件工具、以及虚假信用等级商铺买卖活动的个人或团伙则可以尝试通过非法经营罪对其进行规制。

就当前的违法成本而言,由于仅限于平台或者民事法律的调整,当前“炒信”行为的违法成本较低,而产业链获利巨大,法律难以真正对其进行规制和约束。

“内”需要平台规则治理

为了规范交易行为,平台网规成为治理的主要的规则体系,对就“炒信”行为本身而言,平台的规制主要针对不正当注册以及虚假交易进行规制。规制的前提需要对相关的行为进行界定。

对于不正当注册的规制

以某购物平台为例,平台最初是通过自身交易实践过程中自然形成的不成文淘规则,其后随着平台的发展,平台通过整理汇编相关规则,形成了全世界第一部成文的网络规范(网规)。随着网络规范的确立和实践,该购物平台无疑构建起目前中国最完善的电子商务规则体系。该规则将不当注册定义为:用户通过软件、程序等方式,大批量注册账户;或通过已注册的账户,滥用会员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平台运营秩序的行为。

针对不当注册的,该购物平台对使用软件或程序方式大批量注册而成的账户进行查封、对滥用权利导致的订单予以关闭,每次扣12分。对于平台排查到的涉嫌不当注册的会员,网站将视情节采取警告、身份验证、限制创建店铺、限制发送站内信、限制发布商品、限制网站登录、限制账号登录、限制买家行为、限制发起投诉、延长交易超时等临时性管控措施。

对于虚假交易的规制

针对虚假交易,某购物网站将对卖家的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包括删除虚假交易产生的商品销量、店铺评分、信用积分、商品评论,情节严重的,还将下架店铺内所有商品。同时,网站将按照如下规定对卖家进行处理:

通过该网站的治理规则可以看出,当前平台对于卖家“炒信”的规制最高处罚即使卖家出场,但是由于电子商务生态圈的不断扩大以及炒信行为模式的不断发展变化,电子商务平台的规制面临新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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