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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低价促销老人 抢号摔倒死亡责任谁担

2016-12-21綵蕙江南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8期
关键词:玛特乐天人民法院

綵蕙 江南

因老年人参与促销活动引发的人身伤亡事件屡有发生,这给商场和社会提出了新的问题,也为商场经营者敲响了消费者安全保障的警钟。

商场低价促销鸡蛋 老人抢号摔倒死亡

2014年4月14日上午8时,位于江苏省宿迁市沐阳县的乐天玛特公司沭阳一店超市组织鸡蛋等商品低价促销活动,出生于1943年的老人常某某参加了该促销活动。由于购物人多,促销商品少,常某某为了能够购买到促销商品,在与其他顾客一起穿过人群跑向鸡蛋销售摊位时不慎向前摔倒,致左额外伤出血、鼻孔出血。常某某受伤后由救护车送至沐阳县中医院进行抢救,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常某某妻子及子女因此支出医疗费881.25元,对常某某死亡原因医院未查。

死者亲属枨告商场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常某某的妻子及子女徐某等人遂诉至法院,以2014年4月14日上午8时乐天玛特公司在组织促销活动中无工作人员维持秩序致现场拥挤且促销场所地面湿滑又未设置提示标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常某某受伤后死亡为由,要求乐天玛特公司赔偿医疗费881.25元、死亡赔偿金292842元、丧葬费2563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办理丧葬事宜人员的误工费2495.92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352858.67元。

乐天玛特公司辩称,2014年4月14日上午8时,沭阳一店超市组织鸡蛋商场促销活动,促销现场不存在地面湿滑现象,也未出现人员拥挤的情况,故无须设置相应的提示标志,乐天玛特公司有工作人员在现场维持秩序,在常某某摔倒后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乐天玛特公司对死者家属主张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数额无异议,对死者家属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不予认可。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常某某在乐天玛特公司经营的商场内购物时不慎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但常某某妻子及子女并无证据证明商场内地面湿滑,促销现场也并不存在拥挤现象,促销现场也有乐天玛特公司的工作人员,故常某某妻子及子女主张乐天玛特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不能成立。常某某死亡的原因也未得医学上的确认,故对常某某妻子及子女要求乐天玛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沭阳县人民法院遂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常某某妻子及子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64元,减半收取1082元,由常某某妻子及子女负担。

死者亲属提起上诉

二审改判商场赔偿10万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常某某妻子及子女不服,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原审诉讼请求。

二审经开庭审理另查明,乐天玛特公司经营的乐天玛特沭阳一店超市经营地点位于商场二层,在该商场一层北门有两个入口。该超市当天对大米和鸡蛋组织低价促销活动,参与当天促销活动的消费者绝大部分为老年人。由于促销活动所针对的商品存在数量限制,故欲购买促销商品的消费者于当天早上8点前便在商场一层入口处排队等待超市工作人员开门。参与超市当天的促销活动消费者从一层入口处进入后步行至二楼卖场最里面的大米、鸡蛋摊位排队领取号牌,领取号牌的人才能购买到促销商品。录像中可以看到顾客为赶至摊位处排队领取号牌,在超市内快速跑动。常某某在绕过一根柱子后面时摔倒受伤,因商场内监控存有盲点,常某某因何原因摔倒不能确定。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乐天玛特公司在组织促销活动中,对常某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乐天玛特公司在组织本次促销活动中存在以下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首先,乐天玛特公司当天组织的促销活动所针对的促销商品数量有限,而在一楼入口处排队的人员较多,商场工作人员将发放号牌的地点设置在二楼商场最里端,消费者需要经过较长的一段距离才能到达商场内的号牌发放处,从而引发消费者争相奔跑,而商场内布满货架、摊位,通道也比较狭窄,极易发生拥挤、滑倒等危险。其次,绝大部分参与当天促销活动的消费者年龄都较大,超市工作人员将一层入口处大门打开后,任由消费者在货架中间过道内快速跑动,商场内亦无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引导,常某某在跑动中摔倒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乐天玛特公司作为大型商场的经营者及促销活动的组织者,在知道绝大部分消费者年龄较大情况下应当将促销地点设置在便捷且无安全隐患的地方,以避免危险的发生。第三,乐天玛特公司设置在超市内的监控存有盲点,导致不能确定常某某摔倒的原因,对此,乐天玛特公司作为超市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应当认定乐天玛特公司在组织商品促销活动中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常某某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常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意识到自己当时年龄已经超过七十岁,身体状况不适宜进行快速跑动,其在奔跑过程中不慎摔倒,其自身存在主要过错。综合乐天玛特公司及常某某双方所存在的过错,确定由乐天玛特公司对常某某死亡导致的损失承担30%责任。

日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撤销沭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的一审民事判决;改判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常某某妻子及子女因常某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等损失计99097元。原审案件受理费2164元,减半收取108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64元,合计3242元,由上诉人常某某妻子及子女承担1000元,由被上诉人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负担2242元。

案后警示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忘

老人参加商场促销活动导致人身伤亡,活动组织者是否担责?老年人也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有认知。但是,作为促销活动的组织者,也应有工作人员维持秩序,做好安全保障,防止因为拥挤、争抢、踩踏等原因发生意外。老人摔伤,组织者是否担责,应综合认定,如果能够证明老人受伤或者发病,是因为活动组织得不合理不科学导致的,活动组织者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商家,对顾客有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基于经营活动而负有责任的领域内,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保护消费者人身和财产权益免受损害的义务。商场作为经营者为了吸引顾客而组织低价促销活动,应对促销活动合理组织安排,并对现场秩序加以维护引导。消费者以商场未尽到上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消费者人身权利受到损害,要求商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该案提醒有关商家不能仅为了追求商业利润,而忽视自身对消费者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提醒老年人要以自身安全为重,远离存在人身安全隐患的低价促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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