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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的主要问题研究

2016-12-21宋锦

关键词:落户户籍劳动力

宋锦

(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北京100732)

中国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的主要问题研究

宋锦

(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北京100732)

中国的大规模劳动力流动是劳动力市场融合的重要特征,但制度导致的劳动力市场分割也在多个层面上存在。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外来劳动力在同酬方面已经基本得到保障,但同工、社保参与和公共服务的可及性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近年来,政府进行了一系列户籍制度和流动人口管理的改革。这些措施使不同行政层级之间的劳动力市场分割有所加剧,劳动力市场的跨省分割被加强,但鼓励了劳动者在流入地长期居住。劳动力流动行为因此受到影响。面对中国“新常态”的发展阶段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现实,灵活的劳动力市场愈发重要。建立能够服务于现代劳动力市场管理的信息系统和在更大范围内进行资源统筹,是当前政策的关键。

劳动力市场;劳动力流动;迁移;一体化

一、引言

图1 城镇常住人口和户籍人口的增长趋势图

2015年,中国从农村到城市的人口迁移规模达到了2.77亿,城镇地区常住人口中的非户籍人口的存量规模不断扩大(图1)。大规模的劳动力流动充分反映了中国劳动力市场特别是城乡劳动力市场融合的成果。对于宏观经济而言,劳动力市场融合可以使资本和劳动力更好地匹配,这无疑会提高经济增长效率。在微观层面上,融合所带来的就业机会增加了农民工特别是低技能劳动者的收入,提高了他们的生活质量,减少贫困的发生和收入不平等现象。

在过去三十多年中,劳动力流动对于中国GDP增长的贡献达到20%以上[1]。然而,大规模非户籍人口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劳动力市场已经完全实现一体化,流动人口在流入地的就业机会、收入水平、社会保险和公共服务(包括教育、住房、医疗)等方面仍面临户口约束的影响。研究表明,这些影响损失了经济增长的效率。在生产率方面,Henderson发现户籍制度对人口流动的约束使中国大多数城市都没有达到最优规模,劳动生产率比城市最优规模下的潜在生产率低40%[2]。在就业方面,杨云彦、陈金永指出户籍准入制度以及地方政府制定的劳动力市场保护政策没有真正帮助当地居民的就业[3]。在收入分配方面,Whalley和Zhang证明户籍管理对劳动力流动的限制加剧了收入差距的产生,这种作用在控制了地区间劳动生产率差异和城市房价差异之后仍然显著[4]。在资源配置方面,Poncet证明户籍使移民的规模和结构发生了变化[5]。在消费方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指出,地方政府对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有限的公共服务减少了政府的财政负担,但也抑制了消费规模和当地的经济发展[6]。总体而言,劳动力市场分割从多个渠道约束了经济发展。近年来,我国农村向城镇地区流动的劳动力规模开始呈现增速锐减趋势。农民工规模的年增幅从2010年的12.4%下降到2015年的1.3%,充分反映了我国劳动力供给的日益紧张。在供给增量锐减的情况下,如何以此为契机改善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一体化程度、提高劳动力资源配置效率,是新形势下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本文通过梳理劳动力市场的主要数据和重要的政策变化,结合重要的经验研究结论,总结我国目前劳动力市场一体化进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表现出的新特征,对政策讨论提供依据。

二、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的主要问题

就业机会差别是政府干预劳动力市场的明确信号,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地方政府对外来从业人员进行了严格的就业管制,这种管制近年来逐步放松,就业管制不再以明文规定形式存在,但在相关政策中仍有“寄生”痕迹。从1980年代开始,迁入地政府颁布了一系列地方条例约束农民工可获得的就业机会,保证当地工人的雇佣优先权。王美艳将岗位按照就业单位的所有制类型和职业划分之后,发现农民工和当地城市居民之间职业分布的差异能够解释两者之间59%的工资差距[7]。2004年,国务院发布了《进一步改善农民工工作环境的通知》,第一次正式要求取消针对农民工就业进行歧视性限制的政策。然而地方政府仍然有强烈的动机优先保障本地居民的就业,这种优先保障的政策以各种各样的形式隐性存在。例如在2016年之前,北京市户口管理条例一直规定外地私营企业主申请获得北京户口必须雇佣100名以上的北京居民达3年以上或者雇佣北京居民占总体员工的90%以上超过3年时间。类似的政策显然影响了当地劳动力和外来劳动力可获得的就业机会。宋锦、李实对比了本地城镇职工、已在城镇地区落户和未落户的农民工,发现外来劳动力在就业机会上仍然存在劣势,这种劣势是依附于户籍身份的,如果外来劳动力获得本地户口,他的就业劣势将消失[8]。

与就业机会差别相比,收入水平差异与工资决定机制有关,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雇主所有制形式的迅速多元化,外来劳动力面临的收入差别有了较大改善。1990年代工资的主要决定因素是户口类别和单位所有制,农民工在这两方面具有绝对劣势从而只能获得较低的工资水平[9]。随着农民工在城镇市场不断积累工作经验,他们的工资一般会向当地劳动力的工资水平收敛,但1990年代末和本世纪初的数据表明,拥有较高学历的农民工工资的收敛速度显著慢于拥有较低学历的农民工[10]。这可能进一步反映出,低技能劳动力市场已经逐步完全放开,而高技能就业机会仍然存在制度约束。2007年以后中国低技能工人的工资增长迅速。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表明,从2007年到2012年我国农民工实际工资的年均增长率达到17.1%,这其中两个主要因素发挥了关键作用。第一,人口结构发生了变化。农村来源的低技能劳动力逐渐紧缺。其次,中国近年来实施了最低工资制度,且地方政府在最低工资标准的设置方面具有“赶超”心理。由于农民工是低技能劳动力的主体,提高最低工资对于缩小农民工和当地居民之间工资差距有一定帮助。然而控制个人特征后,农民工所面临的工资歧视将迅速下降;如果考虑岗位特征的影响,市场对农民工的工资歧视已经消失[11]。

相较于就业机会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的参保差异是目前不同来源的劳动者之间最大的差别。以养老保险为例,在很长时期里,农民工都不被允许参加保障水平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且对于他们所能参加的险种,除个人账户外,企业缴纳的统筹资金账户在就业地发生变化时不能转移,这对于就业机会驱动、稳定性较差的流动人口很不划算,农民工参与城镇养老保险的比例很低。人社部于2009年公布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政策对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问题进行了明确,对于保险的转移接续、资金归集、待遇领取地等都做了规范,在制度上保障了劳动者跨地区就业时养老保险的可接续性和资金的可转移性。《办法》公布以后,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在2010到2011年之间略有提高(如表1所示),但直至2014年参保率仍然只在16.7%。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由于养老待遇的收益期较远,农民工自身收入水平不高、就业状态不稳定使其对未来收入的主观贴现率很高;第二,长期以来,企业有动机规避其20%的社保缴费降低用工成本,而农民工的就业具有不稳定的特点,重视现实收益,农民工在城镇的就业往往不签订劳动合同,其社保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和追溯。2016年公布的《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15年农民工与雇主或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比例仅为36.2%。雇主和工人之间通常达成的共识是工人不参加养老保险,工人可以在当期拿到自己原需缴纳的8%的养老保险金,雇主将节省的缴费成本以一定比例在雇主和工人之间分成,其中工人所能拿到的分成往往很低。表1反映了农民工参加几类主要的社会保险的变化趋势。总体而言,农民工参加各项保险的比例都很低,且企业的参保负担(包括直接和间接的)越重,农民工实际参保状况越差。相对而言,五种保险中农民工参保比例最高的是工伤保险,鉴于农民工中有很大比例在从事危险、重负的工作,雇主有动机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规避自身风险;相比之下,农民工参加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的比例几乎都在10%以下。综合以上分析,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通过“名义上平等”的制度设计难以达到理想的参保效果,激励这些劳动者及用工方参保仍然需要更好的制度设计。

在公共服务的获取方面,由于公共服务资源主要由地方政府提供,他们通常将外来人口排斥在公共服务之外,当地劳动者和外来劳动者对公共服务的可得性存在差别,这属于广义的劳动力市场的制度性分割。以教育为例,由于高考升学指标实行分省管理,地方政府不允许外来人口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考,流动性较强的农民工通常选择把子女留在户籍地接受正规教育。2014年流动人口举家迁移的比例仅为21%。与此类似,由于缺乏住房保障,2013年只有10%的外来人口在城镇地区拥有自有住房,而这一比例在当地城镇居民中达到90%。城镇地区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保障体系都不覆盖外来人口。公共服务的权利差别使得流动人口特别是农民工的就业稳定性受到很大影响,他们的迁移计划通常是短期而不是长期的,这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劳动力匹配的效率。

表1 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比例(%),2008—2014

三、劳动力市场分割的最新趋势

劳动力市场分割的新趋势很大程度上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近年来的户籍制度改革带来的。1990年代以来,中央和地方政府开始尝试对户籍登记制度进行改革,早期出现的做法包括自带口粮户口、蓝印户口等。目前对市场有比较大影响的改革包括1990年代末的小城镇户籍改革、2001年开始的城乡一元化户籍改革,以及2005年前后一些城市开始实施的积分落户政策。这些改革使得劳动力市场的分割问题出现了一些新的特征,也对劳动力迁移行为产生了影响。

首先,劳动力市场在不同行政级别之间的纵向分割有所加剧。我国的五级行政划分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地区)、区县、街道乡镇、和村。1997年开始国家尝试对在小城镇地区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村劳动力进行户籍管理上的试点,允许有稳定收入来源和稳定居所的人口申请落户。2000年之后,小城镇地区的人口流动和落户全面放开。此后由于提供社保和公共服务的标准不高、人口大规模涌入的压力不大,小城市和欠发达地区的中等城市陆续放开了劳动力市场进入限制,一些地区甚至以提供当地落户机会为激励,结合其他福利,吸引劳动力特别是高技能劳动力迁入本地就业。但是大城市地区的户籍大门仍然紧闭,劳动力进入甚至条件优秀的劳动力进入都非常困难。201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明确规范了不同地区要实行分类管理,敦促小城镇和县级城市的劳动力市场自由化,鼓励中型城市试点,要求省会和大城市实行更严格的政策、通过户籍配额管制等控制大城市户籍人口的扩张。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城市自己规划并颁布了具体的落户政策。外来人口申请落户所应达到的条件可能包括:在迁入地稳定工作的最低年限、对城市投资的最小规模、最低受教育程度、自有住房的最小面积或租赁房屋的最低年限、交纳社会保险的最低年限等等。这些条件都是由各地政府依据他们的城市承载能力而具体制定。Wang和Song研究了中国267个地级市在教育、投资纳税、房屋购置和缴纳社保这几个常规落户渠道上提出的门槛条件,并将这些条件进行拟合得到户籍门槛指数(HIT),以此来评估户籍控制的严格程度[12]。研究证明,大城市的户籍门槛高于中等城市,中等城市又高于小城市。门槛的设置与城市的社会经济指标包括人口数量、人口密度、人均GDP、人均财政收入等呈现非线性的关系,清晰地反映出地方政府在进行户籍管理过程中在人口和财政能力方面的担忧。Chan和Buckingham指出,技能水平较低的农民工很难满足大城市和发达地区的户籍门槛,这些地区颁布积分落户政策之后,农民工不仅不能改善就业和生活的稳定性,反而被更加明确地排斥在城市大门之外[13]。2015年,国务院颁布的《居住证暂行条例》对不同规模城市的落户准入门槛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严格界定了户籍分类管理政策所适用的不同地区的定义,也对分类政策的落户门槛进行了规范。很大程度上,这些地区的划分与行政级别具有很强的一致性,可以判断,这些政策强化了不同行政层级之间的劳动力市场分割。行政层级越低,劳动力市场大门越开放;行政层级越高,劳动力市场大门越封闭;行政级别较低的劳动力市场对所有劳动力开放;行政级别较高的劳动力市场只对技能水平较高、资源较充裕的劳动力开放。可以推断,资本、人力资源、技术将在大城市进一步集聚。与此同时,由于低技能劳动力无法在大城市长期稳定就业,而又确实需要就业机会和社会福利的改善,他们将逐渐在中小等城市聚集定居。图2反映了农民工在不同行政级别地区的流入比例。从2009年到2015年,农民工在县城以下劳动力市场就业的比例整体呈下降趋势,而在省会城市就业的比例明显上升;在地级市就业的比例相对平稳,但已于2015年取代县级以下地区成为农民工的主要吸纳地区;2011年以后,农民工在直辖市就业的比例逐渐降低。这种流动趋势反映出劳动者对市场分割趋势的回应,而这种回应所带来的不同地区劳动力供给的差别也将对这些地区未来的经济发展带来进一步的影响。

图2 农民工在不同行政级别的城镇劳动力市场的分布比例

图3 2008至2015年的人口迁移距离变化(%)

第二,省份之间的劳动力市场分割正在加强。2001年开始,江苏、四川、河北、山东等省份陆续取消了“农业”、“非农业”的户籍性质划分,采用了统一的“居民户口”,这被称之为“户籍一元化改革”。改革之后,作为户籍管理部门的公安机关统一换发了新的居民户口本,不再从户口本上区分农业或者非农业性质。政策提出,取消户口性质划分之后,依附于原户口性质的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土地承包等相关权益仍会在短期内保留;经过一个过渡期,最终实现城乡人口“同是居民,同等待遇”。政策实施之后,劳动力在省内特别是市内的就业机会得到了明显改善。Song和Li考察了统一户口性质对不同来源就业者就业机会的影响[14]。文章采用双重差分的方法进行对比之后发现,户籍一元化改革之后,由于本地农村劳动力和本地城镇劳动力之间的户籍名义差别已经取消,本地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机会被显著改善了;然而,本地农村劳动力对外来农村劳动力形成了挤出效应,在进行了户籍一元化改革的地区,外来农村劳动力的就业状况变差;与此同时,本地城镇劳动力的工作机会实际上也有所恶化,农村劳动力对城镇劳动力有一定的替代作用,但这种替代作用非常有限。综合这几类劳动力面临的情况可以得出,实行一元化改革使就业机会向本地劳动力(不论其原有的户籍身份是农业还是非农业)集中,外地农村劳动力受到排斥,地区之间的户籍分割进一步加剧。劳动力的流动对这样的户籍分割形势也做出了回应。国家统计局将农民工按照流动距离划分为“省内”和“跨省”,图3反映了2008至2015年农民工流动距离的变化。显而易见,跨省流动的农民工比例在稳定地下降,从2008年的53.3%降低到2015年的45.9%,这很可能与农村劳动力在本省就业形势的改善有关。农村劳动力就近就业能够降低迁移成本,这可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就业匹配的效果,也有利于农村劳动者在流入地稳定地工作和生活。然而,如果农村劳动力就近就业是由劳动力市场地方分割加强导致的,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后在市场上受到更多的排斥和挤出,这必然降低就业匹配的效率。关于劳动力市场的省际分割对迁移行为带来的影响,需要更严格的经验分析方法进行验证;在不同来源的劳动者受到的影响有所差异的情况下,一个省份综合的劳动力供给变化也值得探究。我国不同省份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差异明显,对劳动力的需求也有所不同。在省际分割加剧的情况下,受到负面影响最大的是来自那些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就业吸纳能力有限的人口大省的劳动者。

第三,近些年来许多城市为方便人口管理和提供基础公共服务建立了居住证制度,这一制度客观上鼓励外来人口在流入地区稳定生活,这对人口流动会产生长期影响。到目前为止,上海、广东、重庆、浙江、江苏、成都、北京等地已经建立了居住证制度。与不持有居住证的外来人口相比,持有居住证可以享有一定的公共服务。例如外来人口可以在流入地申请驾驶证和机动车牌照、申请港澳通行证等等。除此之外,在像上海和北京等少数超大城市,居住证不带来显著的社会保障和福利,但流动人口可以以此进行积分以便将来申请落户。但是在很多中等城市,外来人口可以通过居住证获得更多的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以广东为例,广东省于2009年首次建立了居住证制度。根据该制度规定,在广东有稳定工作和居住地的外来人口可以申请居住证。居住证持有者在流入地持续缴纳社会保险满足一个较短的年限,他们的子女就能被纳入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缴纳社保达到一定年限(例如,广州市执行的标准为4年),居住证持有者就可以申请当地户口。在广州,落户申请将在每年制定的城市落户限额内获批,但获批的排名规则是在各积分指标累计达到一个“入户门槛”之后,按照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参保时间长短进行排序。在成都,居住证被分为长期和短期两种。长期居住证的持有者可以明确地享受更多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并申请当地户口。从这些居住证管理政策中很容易看到,地方政府正在通过就业稳定性对外来人口进行分类,依次分配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这鼓励劳动者在一个地区进行更长时间的就业。2015年11月26日,国务院颁布了《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居住证制度①参见《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http://www.gov.cn/zhengce/2015-12/14/content_5023611.htm)。。条例明确规定在迁入地落户需要先办理居住证,且需要缴纳足够年限的社会保险。根据该《条例》,申请落户所应满足的缴纳社保的年限在建制镇和城区不做要求,在中等城市不得超过3年,大城市不得超过5年,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可自行制定参加社保的年限门槛②(一)建制镇和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或者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二)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其中,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三)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但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其中,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实证研究验证实行居住证制度对流动人口稳定性的影响。根据2010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迁移人口在目的地的平均居住时间为5年。其中,居住超过一年的占79.5%,超过三年的占53.2%,超过五年的占36.7%,超过十年的占14.1%。可以推断,采用居住证制度将对流动人口的迁移产生两方面的导向性。第一,随着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的可获得性逐渐明确,流动人口有动机向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较好且较容易获得的目的地迁移;第二,由于落户政策对已居住时间提出了明确要求,流动人口被激励在一个流入地稳定居住,并最终被这些流入地区吸纳。

四、讨论和政策建议

中国政府正在应对经济增长的“新常态”,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增幅已经降到6.7%,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改善资源配置是现阶段重要的政策方向。在2016年初国务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提出,根据对煤炭、钢铁行业的初步统计,预计180万职工需要在产业结构调整中被分流安置,其中涉及煤炭系统职工约130万,钢铁系统约50万。而根据中国欧盟商会的报告,单2016到2017年间,五大产能过剩的行业中就有300万职工面临失业。可以想见,产业结构调整带来的就业再匹配问题将具有很强的地区间差异、行业间差异,会有一些地区集中出现大批劳动力从现有的工作岗位上离职的现象,且离职的劳动者可能集中在技能水平较低、年龄较大的群体。减小产业结构调整带来的暂时性失业、降低转型成本是必然的政策目标,而融合的劳动力市场和灵活的就业政策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唯一选择。与此同时,特别需要注意的另一点是我国正面临人口老龄化和劳动力资源短缺的现实。图4反映了2010年至今我国城镇劳动力市场上供求关系的变化。图中可以看到,虽然存在季节性的周期波动,我国劳动力供不应求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在劳动力供给整体紧缺的情况下,市场分割给经济效率带来的损失将会更大。地区之间劳动力供求关系的差别清晰地反映出劳动力在地区之间流动仍有提高的空间。

图42010 至2016年的全国部分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场的就业空缺求职比

在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的进程中,要保障劳动者拥有公平的就业地位,第一步是要保障“同工”,也即劳动者能够自由地进入同一个劳动力市场,并且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第二步是要保障“同酬”,也即劳动者的劳动收入只由其劳动生产率决定,而不受制度性因素左右;第三步是要保障就业的安全性,也即劳动者能够参与就业相关的各种社会保险;第四步是要保障劳动者获得公共服务的支持,这包括居住条件、子女教育、最低家庭收入水平等各个方面,它们是影响劳动者就业的重要因素。从这些指标来衡量,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仍然存在着显著的劳动力市场分割。经过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的不断融合,名义上的“同工”障碍已经取消,实际上外来人口在就业机会上仍然受到隐性制度约束的影响;“同酬”在市场力量的作用下已经基本做到;就业安全方面,外来劳动力远不能与本地劳动力相比,其主要原因是制度没有对企业为员工参保提供激励,对劳动者参保权益的宣传也不充分;公共服务的提供方面,由于高考指标、财政资源等缺乏根据人口流动进行重新配置的措施,地方政府将外来劳动力及其家庭排斥在公共服务之外。总体而言,从同工同酬到就业安全再到公共服务,逐步取消劳动力市场分割,对迁入地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制度设计、管理能力和筹资服务水平提出的要求越来越高。

近年来,中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人口流动管理方面的改革措施。这些政策给劳动力市场和劳动力流动带来了显著的变化。首先,不同行政级别的城市之间的纵向分割趋势被加强。从较大城市向较小城市可以自由流动,从较小城市向较大城市则受到明确的制度约束。其次,省份间劳动力市场分割正在加强。户籍一元化改革使就业机会向本地劳动力集中,而对外来劳动力产生了排斥。再次,居住证制度的建立提高了外来劳动力对公共服务的可及性,也使其在流入地稳定生活产生激励。总体而言,这些由地方政府实践探索并由中央政府统一规范的政策其效果喜忧参半。考虑到政策导致的劳动力市场分割的新趋势和我国当前所处的阶段,本文的分析直接指向了两点政策建议。第一,应建立一套能够服务于现代劳动力市场管理的信息系统,并在较大范围内由管理政府共享。这一信息系统对劳动力的流入、迁出和基本的家庭信息进行统计,监测和评估劳动力流动的动态趋势,为就业服务、社会保障转移接续和公共服务的覆盖提供准确的数据。第二,在更高的层面进行资源统筹,由中央政府保障流动劳动力及其家庭的社会保障参与和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减轻流入地政府为迁移者提供公共服务的压力,让流入地和流出地的事权和资源调配权更加统一。以上两点是建立现代劳动力市场的关键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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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余敏)

F249.27

A

1671-511X(2016)06-0103-07

2016-05-10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国际经济形势跟踪和G20热问题分析”课题成果之一。

宋锦,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经济发展室副研究员,研究方向:劳动经济学,发展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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