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防专利商业化机制建设的问题与对策
2016-12-21王茗薇
张 冬 王茗薇
我国国防专利商业化机制建设的问题与对策
张 冬 王茗薇
国防专利是国防知识产权领域中最为核心的内容,是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国防利益而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目前我国专利转化率仅为10%左右,实际产业化率仅为5%,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国防科技成果的转化率更低,也尚未形成任何规范、有效的转化模式和路径。高效推动我国国防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不仅会为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奠定基石,更将促进军民深度融合。当下,阻碍我国国防专利商业化的因素诸多,包括国防专利商业化中权利归属不明晰、国防专利商业化中介服务机构不健全等。
国防专利商业化建设的理论指导
利益平衡理论是国防专利商业化的基石。国防专利制度在利益分配问题上应以国家安全因素为前提,同时兼顾经济因素,以确保国防专利的商业化运营。而国家现行的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国防专利在商业化过程中的利益分配制度,这就需要在政府的引导下组织国防科研机构和军工集团等相关单位,站在法律的角度拟制出适合国防专利商业化过程中的利益分配的原则性制度。
自主创新理念是国防专利商业化的价值目标。当前我国已全面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从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增强到“双创”的蓬勃发展,实现核心专利的自主创新已成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不可或缺的一步。如果处于上游的国防科研机构懈怠行使专利权或因保密条件的限制进行专利垄断,必然导致下游民营企业的创新性受阻、专利转化率低。国防专利商业化本属于对“智力成果”的二次开发,有效的专利转化不仅可以提防“专利沉睡”现象,还可以让科研人员掌握最新研发动向,促进人力、物资的再利用。我国应当积极鼓励国家科研机构和军工企业事业单位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对将过或已过保护期的国防专利成果实施再创新,让企业通过专利许可和技术转让等方式拓展国防专利成果的使用范围,进而完善国防专利管理制度,建立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绿色机制。
对我国国防专利商业化建设的配套建议
目前,针对我国国防专利商业化的相关法律政策有《国防专利条例》《中国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安全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三条明确指出鼓励国家安全领域的科技创新,发挥科技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作用。在国防专利商业化过程中,国防科研研究所应切身考虑在不违背国家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对无需保密的国防专利进行解密和推广国防专利商业化运用。2015年8月新修改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正式实施,立足鼓励基层单位和权利人再创新的积极性,法律明确规定科技成果的持有人可以自主决定对科技成果的转化,对期间的成果收益归科技开发单位所有。
明晰国防专利商业化过程中的权利归属。当国家作为国防专利的权利主体时,不妨借鉴美国的放权政策,让更多的专利权归属于单位和个人,只有在以下特定的情况下,国家才作为所有权的主体,主要包括:国防专利成果在实施过程中发生有损国家安全和利益,导致军事秘密泄露和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下;在应对紧急情况比如说战争或重大事件需要国防专利技术提供公共服务和产品的情况等。当发明人作为权利主体时,国防专利的处置权应归属于发明人,将更加切实地把国防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战略有效结合。发明人享有处置权就等同于他可以对国防专利进行转让、抵押、销售,实现市场最优配置,以期提高发明人对国防专利商业化的积极性。与此同时,国家和发明人都可以享有转化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根据科斯定律,资源得以有效利用的前提,是使用权的权利归属必须明晰,权利制度的目的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把使用权归于发明人,使其可以顺利展开技术成果的研究和转让,推动资源向更有价值的市场流通,以提升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率。建议通过国防专利成果商业化机制的创设,促进形成适合本土国情的国防专利权利归属结构模式。
健全国防专利商业化中的中介服务机构。国防科研部门与民营企业之间得以有效的沟通离不开中介服务机构。成熟的服务机构可以成为国防军工事业单位的助手,为其提供技术咨询、知识产权代理、分析专利转化的价值比重等法律问题。为此建议有二:一是,要针对国防专利的评估标准进行完善,建立专门的评估小组,对解密期限已到的专利进行归类并汇报给当地的中介服务机构。由于各地方的部门政策不同,不能统一形成全国的中介服务机构,这需加快各部门规章制度和政策法规的出台实施,吸收各地方中介服务的有益有效措施,力争建立适用全国性的中介服务法律法规。二是,民营企业通过中介服务机构发掘有商业价值的国防专利,对它进行再创新,把专利成果转化面向商业化发展。中介服务机构在协助双方沟通时,要谨遵知识产权行业的自律规则,规范行业竞争行为,制定行业标准。在解决行业纠纷时要妥善运用普通诉讼制度,注重知识产权流失的风险和规避。
创设“军民深度融合”的国防专利运营示范模式。“军民深度融合”应是军工企业转型升级最明显的标志,从以前的“专心于军”到之后的“军民结合”再转向现在的“军民融合”,是我国国防军工单位和民营企业之间双向产业化发展趋势,其中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是军转民最强效的粘合剂。军工企业在发展技术的同时,也会考虑到后期推广所产生的经济价值。我国不乏在军民融合条件下所创造出的既利于军工事业发展,又有助于带动民营企业的范例:3D打印技术是典型的军民两用技术,主要在航天、航空、兵器、工业设计与制造等领域广泛使用。近年来,3D打印技术逐渐在民用领域兴起,科学技术部已将3D打印列入《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
我国应加快推进国防专利商业化的实施,不单要提高国防军工企业的专利质量,更重要是,应增进融合民营企业在专利转化中的商业化价值。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国防科研部和民营企业如何在不违反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国防专利运营模式,应是切入点。为此,实施路径上建议有三:首先,由国防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团队对解密后的专利建设一个“专利池”,并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协调下,充分挖掘现有“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信息的基础上,联合设立出炉国防专利信息交换平台,以便及时互通国防科研部和民营企业之间的信息,让有商业化价值的专利能够有效实施,减少民营企业在寻求价值专利中所消耗的资金,并对没有价值的专利得以及时淘汰。其次,国防专利运营的重要环节离不开市场的资源配置,应当由相关部门组织协调建立以市场机制为导向,同时兼顾在国家安全前提下进行国防专利运营体系。也就是说,国防专利产业化的过程需融合产品经济、管理和发展的有效配置。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进程中,着力运用知识产权的政策方式和国防专利运营紧密结合,培养以市场为主体的主动性和创新性发展模式。建立既有利于市场开放兼容和有机技术衔接,又利于互补军用和民用的标准体系。最后,建议由国家有关部门组织联合相关机构,强化国防科技工业专利运营高端人才的队伍建设。专家要懂国防科技的同时更要懂得专利运营管理,力争保证每一个国防专利在解密后,都可以挖掘出潜在的商业价值,以期逐步实现我国国防科技工业和民营企业的深度有效融合。(哈尔滨工程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