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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舆论格局背景下新闻界的版权保护

2016-12-20中国记协国内部

中国记者 2016年4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著作权法稿酬

中国记协国内部

一、当前传统媒体面临的版权保护现状和问题

近年来,信息技术和新媒体迅猛发展,未经许可,擅自转载、改编新闻作品的情况日渐增多,传统媒体的版权保护问题日趋尖锐。

(一)转载不付稿酬

目前。报刊、网络媒体转载他人作品不付稿酬的现象比较普遍。当然,此处针对的是有版权的作品,有些作品如时事新闻是没有版权的,可以免费转载。依照著作权法的法定许可制度。除权利人特别声明外,报刊可以转载其他报刊已发表的短小文字作品,但应该依法向作者或其他权利人支付稿酬。据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统计,全国报刊中,向其主动交纳报刊转载稿酬的不足1%。

(二)缺乏版权资产管理制度

传统媒体对其采访制作的备类作品的权属关系及其版权管理没有明确规定,媒体和其新闻工作者之间对新闻作品的版权归属也缺乏明晰而有效的合同约束,导致在与新媒体进行版权诉讼时无法厘清权利主体和权利边界。

(三)忽视对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保护

依照著作权法,除权利人特别声明外,报刊等媒体可以未经同意转载他人作品,在依法向作者支付稿酬外。还需要为作者署名、标明作品出处,并不得侵犯权利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但现实中,很多文摘类报刊、报刊的文摘版和网络媒体在转载时,不署名、篡改作品标题和内容、不注明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等情况比较普遍,权利人对此怨声载道。

(四)对侵犯自身版权的行为缺乏真正追究

针对新媒体的非法转载,很多报刊社试图只通过发表版权声明的形式,控制内容源头,以便在与新媒体合作、竞争中占有主动权。但版权声明不尽规范,也没有对违法侵权行为的追究措施。成了一种时髦应景的“摆设”。

(五)版权界定不清晰

报刊和广电媒体近年来逐渐开展作品资源数字化和平台建设,但真正拥有自主版权资源、数字版权资源的不多。无论是传统报刊还是广播电视,对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前存量新闻作品的版权归属都没有约定。每家媒体都有几十年的作品资源积累,如果进行后续开发利用,就需要对存量作品资源进行确权,理清版权关系,进而解决授权使用问题。

(六)版权营销的意识和能力不足

传统媒体对于版权实务运营认识不足,在行动上存在摇摆。有的报刊社虽然较早设立版权部门,但这几年又撤销了。广电媒体则后来居上。央视2004年在总编室设立版权管理部。2013年底,央视在加强新媒体建设同时加强了版权管理。2014年初,湖南卫视对自制节目授权芒果独播,都对行业内版权意识起到强化和引领作用。

传统媒体也缺乏版权的国际经营意识。很多传统媒体在对外传播和交往中,往往只习惯于通过新闻作品互换等形式开展合作,而忽视新闻作品的版权属性,更没有意识到新闻作品海外影印复制权和数字化复制权等权利。很多政府部门也没有认识到媒体海外影印复制和数字化复制许可与收费问题。相比之下,美、英等国的报纸、期刊、出版商行业协会就我国高校和社会复印店未经授权对报刊文章和图书擅自免费影印复制、通过局域网数字化打印、下载邮件转发等复制传播的情况,对我国提出意见和交涉日渐增多。

(七)版权维权成本高收益低

很多传统媒体聘请的法律顾问主要负责处理经营活动中的合同、房屋租赁、广告、劳资等纠纷,很少熟悉并负责解决版权纠纷和版权风险防控问题。随着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出现,侵权证据的甄别、固定、收集,侵权事实和侵权责任的认定,自身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的确定和计算,索赔标准的确定和计算等。更需要版权专业法律知识。但由于各地法院对媒体版权纠纷判赔标准极低。很少适用最高法定赔偿额50万元。传统报刊社一方面举证难,另一方面维权所得赔偿很难弥补支出。很多纠纷最后虽然胜诉,但仅仅“赚了吆喝”,导致很多传统媒体放弃维权主张,放任新媒体侵权行为存在和蔓延。

二、新技术条件下传统媒体遭受版权侵权的原因

(一)新媒体的版权意识淡薄

新媒体在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版权意识不强。社会责任担当不够的问题。尤其是利用新技术,利用法律法规过于原则和操作性不强的漏洞,违法使用传统媒体的作品资源成为常态。实践中,只有少量新媒体与传统媒体之间有合作协议,通过置换、互换、付费等形式使用对方资源。大量的网络媒体没有取得传统媒体或其他网络媒体的授权,导致网络非法免费转载作品情况很普遍。网络著作权纠纷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目前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的版权纠纷主要有如下情形:一是新媒体未经授权,抢先使用传统媒体的新闻作品;二是由于传统媒体对新闻作品版权归属不清,新媒体对传统媒体或在传统媒体发表作品的作者无法取得明确授权情况下擅自使用,三是法律过时,很多新闻作品属于“孤儿作品”,虽然还在版权保护期内,但是无法获得授权。而我国在立法中尚未对“孤儿作品”进行规制。四是法律缺陷,很多网络新媒体在使用、传播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之前的传统媒体资源,利用此前国内没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获得合法但不合理的收益。

(二)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之间缺乏版权交易平台和联络渠道

传统媒体与新媒体之间在版权方面缺乏沟通和对话平台,缺乏权威的新闻作品备案、交易、稿酬收付和维权平台,版权授权渠道不畅。

2014年6月以来。“今日头条”与一些传统媒体的版权纠纷引发了社会和媒体广泛关注。我们在调研中了解到,90%以上被调查新媒体愿意向传统媒体取得授权并支付版权使用费,但目前缺乏业内认可的全国性新闻作品交易平台。取得授权渠道不通畅,无法找到大部分权利人。而且联系授权的时间成本不可控。无法满足新媒体的传播效率需求;再就是缺乏网络转载稿酬标准。在出现诸如“今日头条”与传统媒体版权纠纷时。二者之间自说自话,缺乏有组织的沟通,缺乏有效的对话和解决问题的平台和机制。

(三)新媒体商业模式引发新型版权问题

新媒体的很多商业模式都是基于免费利用传统媒体和广大作者的资讯内容以及传统媒体的品牌影响力,向用户提供信息眼务。虽然表面上没有直接经济收益,但因抓住了用户资源而获得间接受益。由于新媒体在利益分配中忽略了传统媒体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诉求。产生种种版权纠纷。同时,很多新媒体通过技术手段打擦边球,对传统媒体的品牌进行合法而不合理的利用,直接伤害传统媒体的利益。可能涉及不正当竞争。

(四)新闻界整体对版权认识存在不足

传统媒体普遍缺乏合作意识。很难形成一个整体,集体授权和维权的道路还很漫长。近两年,很多传统媒体成立了报刊社新媒体联盟,地市级报纸联盟、城市新闻网站联盟(城市网盟)等,基本都属于松散型。几个传统媒体行业协会也成立了相应的维权机构,但大都没有实质性动作。由于各方利益诉求不同,媒体行业协会的作用远未发挥出来。

(五)网络付费缺乏理论支撑和习惯养成

很多网民习惯于享受免费的网络信息资讯。新媒体为了满足网民免费使用的心理,很少向传统媒体支付报酬,原因之一是“网络免费论”拥趸者甚众,原因之二是不尊重著作权法和知识产权,网络付费习惯难以培养起来。

(六)著作权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力度不强

有关行政和司法部门对著作权保护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对新闻媒体的著作权较其他著作权也相对看轻。因此,在以往著作权行政处罚案例中,存在认定标准不一、处罚标准不严等问题。依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行政管理机关对损害公共利益的企业可处以最高25万元罚款,但对新媒体处以最高25万元的罚款却显得门槛偏低,加上各地关于非法经营额的认定往往就低不就高,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网络侵权之风。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各地法官往往参照有关部门制定的稿酬标准,造成判赔数额极低,适用最高法定赔偿额50万元的案例屈指可数。

(七)著作权法不够完善

《著作权法》多年没有及时修订,落后于媒体快速发展的时代要求。一是处罚标准偏低,达不到警示、威慑作用。二是有重大漏洞。传统媒体大都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的“避风港”原则有意见,认为这个规定过于原则,往往被网络企业滥用,甚至被称为网络盗版侵权的“挡箭牌”。三是对过去的作品权属规定不明确。在2001年《著作权法》尚未写入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前,新闻界存在大量无法理清版权归属和解决版权授权问题的新闻作品,还存在大量的“孤儿作品”,短期内无法解决版权授权。四是没有机构关注著作权人的法律援助。很多文字作品在传统报纸杂志发表后,经广电和网络刊载时从没有支付过报酬。如何维护广大不知情的权利人和中小媒体的合法权益问题。避免造成新的社会不公平?需要《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时关注这类人的合法权益,并加快修法进程。此外,时事新闻判定难,需要推动制订更加明确的法律规定。

三、做好新形势下新闻界版权保护工作的建议与对策

(一)摸清版权资产家底

对存量版权资产和增量版权资产分别进行梳理、归类。规范备类版权合同、版权声明,清理原创内容、使用他人作品录制、编写、改编、再度创作、演绎和网络传播等过程中存在的各类版权问题。

同时,制定版权资产管理制度,建立版权资产管理系统,不但要有利于内部媒体资源管理,理顺与备方权利人的版权关系与利益分配,有利于本系统内部的交流与合作,还要适应与新媒体、新平台、新传播形式的合作。

目前,广电媒体已先行一步,但全国广电系统开展版权管理工作的电视台尚不到5%。报刊大都尚未有专门的版权管理系统。

(二)提高新闻界版权意识

建议有关部门在每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记者节、报刊广电系统的各种展会期间,对新闻界开展版权知识的宣传普及,重点宣传版权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建设的作用,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宣传新闻界版权资产管理的模式与经验。让新闻界成为遵守《著作权法》、尊重版权的先锋和楷模。成为版权保护的宣传者、推动者,成为版权资产管理与运维的积极参与者、实践者。

(三)提供法律培训服务

将新闻界的版权保护作为记者维权、新闻界维权的重点。建议重点开展《著作权法》以及传媒资源版权管理、运营、维护等方面内容的培训。并将其作为媒体负责人和新闻采编人员上岗培训的必修内容。及时修订新闻出版有关培训教材中的版权内容,增加传媒版权资产管理、运营、维护等方面的新内容。建议有关部门在未来几年重点支持新闻行业协会等有关组织机构开展传媒资源版权管理、运营和维护的专项培训和研讨活动。

(四)建立版权交易平台

在《著作权法》无法尽快修订完善的情况下,应该在政府部门指导下。由新闻行业协会,为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搭建一个传媒资源版权交易平台和版权纠纷解决机制。

必须发挥政府和行业协会组织的力量,统筹媒体资源、版权机构,建立全国传媒资源版权交易平台,从版权交易规则入手来确保版权保护,实现各种版权的自由交易。全国传媒资源版权交易平台应该具备新闻成果登记或备案、转载稿酬转付机制、转载监控、版权声明发布、集体维权等综合功能。

只要媒体成为平台会员,使用这个平台开发的版权标识符号。作品一经发表,平台就可以监控到其他媒体转载情况,并采取集体维权。在平台主导下,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自行协商制定网络转载稿酬标准,由参与平台的备方共同遵守,定期通过平台转付转载稿酬和维权。

(五)加大侵权赔偿金额

首先应加强行政监管和处罚。长期以来,传统媒体在维权时,忽视行政处罚。偏重司法诉讼。虽然行政罚款对媒体本身没有直接收益,但有利于规范市场。对侵权人有很强震慑力,可以营造良好的舆论和发展环境。例如,国家版权局等四部委连续十年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专项“剑网行动”,对于规范网络音乐、网络视频市场秩序,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推动产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推动和加强版权审判工作。应该加强研究时事新闻的免费转载、聚合使用,以及新媒体利用传统媒体的内容、品牌带来很大流量和广告收益等不正当竞争等问题,推动时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指导版权司法审判工作。规范尺度,提高赔偿标准,加大惩处侵权行为的力度,维护公平正义,促进新闻业健康发展。

(六)加快对《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

国家版权局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过程中,对于职务作品、孤儿乍品、法定许可、延伸集体管理、提高法定赔偿数额等都有较为创新的设想。这些都经过充分讨沦和专题研究,符合立法宗旨。但还应进一步加强系统联动,加快对《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

据了解,国家版权局将出台《关于依法保护版权、规范网络转载的意见》,制作传统媒体版权声明指导范本。引导传统媒体积极维权,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建立版权合作机制。完善网络转载许可付酬措施,形成合作双赢机制。

(七)加强版权保护技术研究

积极借鉴国际上在版权保护方面已有的成功经验,利用最新科技成果开发建立一套科学先进的版权管理和收费支付系统,向海外授予复印权、数字化复制权利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收取版权费等。不仅可以加快中国文化“走出去”步伐,增强汉语和中国文化的国际影响力,还可以提高中国新闻界的海外收益,提升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国际形象。(本文执笔人为:殷陆君、张洪波、阚敬侠、李莹、曹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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