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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消费金融推动经济过度金融化

2016-12-20黄鸿星

银行家 2016年11期
关键词:金融公司层面信用

黄鸿星

万历9年,内阁首辅张居正在明王朝全力推行“一条鞭法”,后世无尽毁誉。政令推行,改征折色,实物、劳役均以货币缴纳,明朝经济货币化程度大幅提升。历史潮流,浩浩荡荡,现代经济的货币化、信用化根本属性突出。但过犹不及,在金融业迅速崛起并与实体经济“油水分离”状态加剧的当下,中国经济过度金融化特征显现,楼市、重要资源金属自不必说,甚至葱姜蒜等香辛料也已过度金融化,隔段时间就被拎出来“爆炒”,宛如17世纪的荷兰郁金香狂热。过度金融化的交易行为虽然为金融衍生提供了广阔“舞台”(提供资产),但对国民福利却是一种损害——至少兰州牛肉面的大蒜不再免费提供。当前,在行业试点扩大的助推下,近九年一直温和缓行的消费金融被认为迎来快马扬鞭风口。消费对经济增长和国民福利改善的重要意义教科书早已言明,但在信用体系不健全、宏观经济虚实分离、流动性两端分化、金融产品无序频出、金融体系风险累积的当下,消费金融发展需要谨慎扩张、谨防风险。

消费金融已是旧瓶新酒

消费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消费的等级和质量更是直接显示国民福利水平——经济发展的关键目标。无论从促进经济增长还是实现经济发展目标来看,推动国民消费规模和质量不断提升都是题中之义,消费金融的出现即是以合理超前的信用扩张方式实现国民效用增进,优化社会福利函数。换句话说,就是那句“用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鼓励合理借贷消费,平滑生命周期内效用曲线。消费金融获得大发展需要满足若干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供给丰富、信用体系完善、社会保障健全、消费观念与时俱进、居民财富保值增值、社会发展预期稳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不断进步等。

消费金融在中国落地并发展近九年,最早在北京、上海、成都设立消费金融公司,随后批准在天津设立国内首家外资消费金融公司——捷信,消费金融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为居民个人提供小额、分散的信用贷款用于消费,不涉及房贷、车贷。2015年前,消费金融公司发展不愠不火、资产增长幅度不大;进入2015年,消费金融的发展在政策层面被陡然重视,掀起新一轮风口热议。2015年6月,李克强总理宣布扩大消费金融行业试点,由银监会审批下放到省里审批;《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颁布等。同时,对消费金融公司的设立审批加快,目前已审批发放17张消费金融牌照。未来,若省级层面可审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在当前牌照资源依然稀缺、融资通道依然宝贵和“炒作”概念推陈出新的金融大环境下,更多的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或将陆续出现。

消费金融公司在中国设立发展的九年,与中国经济和金融体系快速发展并深刻变革的时期重合。居民收入整体增幅较大,平均财富有所增长但两极分化严重;金融体系不断健全,但经济过度金融化问题凸显,尤其是房屋、医疗、教育等层面的过度金融化以及社会保障层面的较低水平,造成居民收入虽有所增长,但可用于房屋、医疗等外的消费能力远不如预期,而对经济走向和金融风险的预期,则限制了消费观念的升级和执行。而相较九年前,最大的形势变化还是金融风险的范围和程度已经完全不在一个层面,当前风险充斥的经济环境下,信用方式的消费金融面临更大的收回损失风险。当然,不良资产证券化等金融行为的政策鼓励,为消费金融公司增添了处理无法收回贷款的信心,例如某些提供消费金融的机构手中持有的对消费者贷款的“白条”被认为很符合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条件,很多电商正在做的即是这种类型的消费金融。因此,现在的消费金融在经济金融化的大环境中,正在谋求和演进到更深层次的金融运作层面,在满足支持消费行为的基本目标外,更多可用于金融衍生的资产被制造出来,消费金融的金融属性或正在超越“消费”本身。

消费金融裹挟互联网潮

消费行为的发生与否从人的主体取决于两点:一是能力、二是意愿,而现在热提的“消费升级”则是从包括供给在内的综合层面,论证了消费金融未来的发展潜力。为配合和服务“消费升级”,需要制定消费金融发展政策、培育消费金融组织体系、加大对新消费重点领域金融支持、改善优化消费金融发展环境。消费金融的及时跟进,则可以保障消费升级的巩固和实现,由此,以消费升级引领产业升级和实体经济发展,这也是此次政策层面高度重视和大力发展消费金融的初衷。发展消费金融,核心目标是实现消费升级进而产业升级,培育实体经济新增长点,而非无序的信用投放及扩张。

此次消费金融发展中,一个重要特征是借助最近几年国内的互联网热潮,这也可看做当前“消费升级”的某个特色,即消费品自身提升的同时,产品的销售渠道借助互联网(电商化),互联网公司依托技术优势和金融手段,实现线上产品销售中的金融支持,并自称为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消费金融运行的核心保障是技术,而大数据、自动化、智能化的引入为其发展增加了深层次的技术驱动力,这种技术保障体现在电商产品交易平台搭建、销售数据归集分析与实时抓取、信用评分模型有效运行和各类支付端口的对接管理等诸多方面。总之,本轮以互联网公司为代表的技术持有者,借助电商平台,通过接入支付端口,依靠自身数据积累下的信用建模及风险管理策略,在确立信用销售理念后,虽然本身并非消费金融公司,但实现了线上层面的消费金融发放,线上消费金融发生额相对线下发生额比重不断提升。线上互联网模式的消费金融发放,更多体现受托支付特点,直接发放给消费者银行账户的方式相比线下消费金融比例较低。

互联网公司开展的线上消费金融发放,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依托电子商务平台而设立的类信用卡产品,这些产品可用于购买平台商家商品,如京东白条、花呗等;第二类主要面向特定群体(如大学生),向其提供分期购物、取现、O2O商户交易、充值等服务,主要消费场景仍为电商平台,如分期乐、人人分期等。基于实物产品或服务的真实分期销售(赊销)是良性的信用经济,也是有效率的消费升级,才能实现引领产业升级和实体经济发展的经济增长。除互联网公司涉入消费金融外,传统的线下消费金融公司也借助互联网开展业务,将有更多消费金融业务以更快捷的方式展开。

消费金融在互联网热潮中的新变化、新发展,还包括网络借贷平台。网络借贷平台(P2P)初始摸索阶段过去后,监管导向逐渐明朗,随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逐步落地,众多P2P平台纷纷业务转型,转向消费信贷(消费金融),市场解读网络借贷平台或将主要从事消费金融业务。这会增加线上层面的消费金融发展,但P2P平台高收益率要求下,风险把控和资金来源等方面都是新的挑战。此外,一些违法借贷行为也在借消费金融外衣横行,如借助互联网平台所谓“裸贷”。网络借贷平台未来转型消费金融,还需要很多层面的规范、监管和防微杜渐。

消费金融制造杠杆资产

经济过度金融化下,大量资本需要找到可依附对象,而在流动性泛滥形势下,必然出现可投资对象不足问题,即所谓的“资产荒”。而经济过度金融化进程中,必定是被金融杠杆所驱动,杠杆衍生风险并催生泡沫风险。大量金融机构参与消费金融,重要出发点在于投放并形成资产,这些资产还可供进一步衍生操作;大量互联网企业参与消费金融,形成的信用资产可用于进一步资本运作;小贷公司、保险公司等主体,通过各种直接或绕道方式提供信用分期,也是基于可以形成基础金融资产的考量。金融机构、互联网公司等主体在此过程中制造出的金融资产,是各方从事消费金融行为的重要动力。在大量资本无资产可投的着急之下,互联网企业拿出了可供证券化的信用资产,岂不令各类资金蜂拥而至。2015年10月28日,京东金融发行了国内资本市场第一个基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ABS(资产证券化)产品——“京东白条应收账款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并在深交所正式挂牌。相较实体经济层面可投资机会不足、证券市场存量资产链式风险预期加大,大型互联网企业的信用消费资产或许更吸引炒作资金。

可制造资产也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涉足消费金融的原因。当然,广义上泛看,银行从事的绝大部分行为都应属于消费金融行列,这里涉及到对消费金融认定的口径问题。例如,2016年1~8月,国内居民买房贷款增加近3万亿元,国内信贷一度呈现出“信贷只剩房贷”的特征,对于仅剩的贷款余额快速增长的房贷产品——也应纳入消费金融口径。更进一步地,银行开展的各类零售业务(包括房屋抵押贷款)都可看出对消费行为的信用支持,消费金融也是银行零售业务的潜在蓝海。一方面,银行大力开展零售业务;另一方面,通过控股、参股消费金融公司“双线”涉入消费金融。在目前17张消费金融牌照中,有14张为银行主导或参股设立。其中,城商行在设立消费金融公司上动作最为积极,原因在于其业务经营有地域限制,希望通过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实现异地扩张。2015年,南京银行、永隆银行、湖北银行、重庆银行、杭州银行、邮储银行获批成立消费金融公司;2016年,晋商银行、盛京银行作为主发起人的消费金融公司相继成立。目前,长沙银行拟与58同城、通程控股共同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光大银行拟与世纪瑞尔等共同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以开展个人消费贷款业务。

消费金融谨防钝器自伤

消费金融的发展从来都被授予正面积极意义,一方面被认为可以发挥消费对经济增长拉动作用,另一方面则显示国民消费升级以及幸福感不断增强,因此消费金融一直被大力提倡。为此,有助于推进消费金融真正发展的各项条件,如社会信用体系、社会保障体系等的发展也一直被重视和引导发展,虽然仍未达到对国内系统性消费升级的有力护航。在目前的综合形势下,消费金融的发展是要提倡,毕竟某些层面的消费升级确然存在和已发生,但消费金融发展中仍需要注重把控节奏、合理发展规模和坚守风险底线。

一是防止金融属性过分扩大。虽然消费金融发展主要依托消费升级的契机和风口,但实体经济层面的萎靡不振,滞缓了消费升级进而配套金融支持的投入节奏。雪上加霜的是,信用过分扩张形成的存量流动性无处释放,没有资产可以吸引盘活,由此可能引致的后果是大量资金借此概念蜂拥而入(降低风控标准),形成新的金融资产,并通过各类金融衍生而加大泡沫。尤其是此过程中,不仅降低风险标准,甚至虚假交易,则事实上造成大量资本直接进入业已过度金融化的国内经济。经济过度金融化是一种不健康状态,犹如身携巨款却迷失沙漠之中,越多的巨款反正成为寻找出路的累赘。

作为互联网公司参与消费金融产生资产的后续衍生,如前文所述的京东资产证券化计划的推出,给不少互联网企业增加了新的融资渠道,“资产荒”下,这类资产被认为是可供操刀证券化的重要选择,多家互联网公司都认为拿出的这类资产都可以用以证券化。但监管层在对互联网公司的线上消费金融行为进行审视后,对互联网企业金融资产的证券化态度转向谨慎。未来相当长时间内,在消费金融领域,除阿里、京东外,非持牌金融机构的ABS放行将十分慎重,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证券化之路或进入冷冻期。

二是坚持消费行为真实合理。在票据活动中,监管要求商业票据必须具有真实交易背景,以保证包括贴现、承兑在内的后续一系列行为均建立在真实信用基础上。若伪造交易背景的票据进入贴现或承兑,则会造成信用规模的放大虚增,扰动经济运行。不仅票据活动,现行监管要求金融机构信贷也要建立在真实行为背景之上,否则金融监管将严重失效。在推进消费金融发展中,也需要尽量保证消费行为的真实合理,不能以虚假方式变向直接输送资金。消费金融公司对外提供信用一是受托支付,二是直接支付,相较而言,直接支付的交易行为真实性更难检测。尤其是在消费金融发放转向依靠线上方式、网络借贷平台只管收益忽视对交易真实性把关等动向下,审核信用发放是否用于真实消费交易难度更大。如果大量无真实交易的信用发放再通过ABS等方式衍生包装,将增加现有金融系统风险。

三是风险把控底线不能松动。广义上,包括房贷在内的银行零售业务属于消费金融层面;狭义上,即便以消费金融公司这类特定机构进行的消费金融发放,也主要由银行主导,毕竟目前绝大多数消费金融公司都由银行控股或参股。银行的风险偏好(零售业务授信标准),基本上影响和决定了目前消费金融的风险控制标准。当然,最近几年互联网公司对消费金融领域的涉足也带来了自身的风控模式和“体验”。消费金融的发展应以提倡为主,但实际操作中不能因对技术手段(所谓“大数据”“批量化”等)的过分自信而放松风险控制标准,尤其是消费金融基本为信用方式,一旦产生损失并无抵押担保可用以对冲,更应高度重视。

把握消费升级契机将带动产业升级和实体经济转型,对经济增长的意义不差于科技革命。此次消费金融加速发展,与中国经济中创新、创业和互联网热潮紧密相关,也是推动产业升级在当前阶段发展的重要潜在抓手,而从另外一个层面,以消费金融助推消费升级带动经济增长,也是目前经济发展动能不足下的应势选择。但不可忽视的是,在社会信用体系缺失、社会保障水平较低以及住房、教育、医疗成本不断攀升形势下,国民可用于其他层面消费的能力和意愿无法充分释放,消费金融的发展可以弥补这些层面的消费遗憾,但反过来国民也不敢太多使用这种信用。因此,消费金融的发展有潜力,但未必一路高歌猛进。特别需要关注的是,在中国经济过度金融化不断显现的当下,消费金融应严守风险底线,谨防虚假交易下的无序信用扩张,毕竟金融风险最终会以一种降低社会整体效用的方式迅速释放。

(作者单位:中国民生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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