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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原则研究》的仁爱观探析

2016-12-19曾繁琪

西部学刊 2016年19期
关键词:仁爱同情理性

摘要:当今社会文明高度发展,人性却逐渐冷漠,在冷漠之中探索温情与仁爱迫在眉睫。休谟在《道德原则研究》中利用一个章节专门阐述了其仁爱思想。“仁爱”这一社会德性源于同情机制的内在作用与有用性的价值驱动。判断一个道德行为是否可以称之为仁爱,不仅仅要观察其作用效果是否有价值,更要看其所选择的作用对象是否符合理性分析的结果。仁爱情感对个体对象产生效用的同时也会对自身起到反作用,使自身感到愉悦的同时可能还会收获意外的利益。

关键词:仁爱;同情;自爱;理性

中图分类号:B561.2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16)11-0078-03

西方社会崇尚理性,讲求规则,然而又不失温情,能够使社会维持在这样的状态中,可以说休谟是功不可没的。他否定了道德是完全源于理性的,提出情感也同样对道德的形成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他将道德描述的更加符合人性,使德性不仅仅见于圣人洞穴之外的海阔天空,也使洞穴之中的人能够窥见光亮而向外探索。如果说康德理清了道德的每一条脉络,给予了道德筋骨与精髓,那么我想休谟一定是那个给道德筑以血肉的人。

一、仁爱的来源

休谟说过“熄灭一切对德行的火热的情和爱、抑制一切对恶行的憎和恶,使人们完全淡漠无情地对待这些区别,道德性则不再是一种实践性的修行,也不再具有任何规范我们生活和行动的趋向。”的确,道德不应该仅仅局限于理性的冰冷规则中,我不知道失去了情感作为辅助的道德还能否称之为道德。休谟认为仁爱不仅是一种社会德性,通过对仁爱的阐发还可以衍生出解释其他德性的门径。可见,仁爱思想在休谟的道德理论体系中起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仁爱情感之所以能够衍生出其他美好的德性,是因为仁爱情感自身就足够说明人性的真善美。

休谟认为,仁爱是人生而就有的自然之德,是“人类本性所能达到的最高价值”。他以自己深沉的经验主义情怀诠释着道德与情感的关系,将“仁爱”这一有用的美好情感推至道德的至高点。在休谟的世界里,仁爱的价值是显而易见的,任何人都会对这种温柔而美好的情感表示出好感和赞同。“仁慈”、“友爱”、“慷慨”、“善良”这一切美好的人类情感都是仁爱的表现形式,而这些情感的产生都有一个共同的根源,那就是同情。人类通过同情将他人在特定情境中的情感转移到自身进行体会,从而达到判断苦乐,分辨善恶的目的。正是这一过程,给人在道德选择的过程中提供了必要的依据,让个体能够作出应有的道德行为。在很多道德情境之中,纯理性显然是无力的。在同情的驱动之下,我们对美好的行为与感情报以赞许和好感,对丑陋的恶行投之反感和蔑视。同样,在这一系列情感的作用之下,人们对一切的行为能够作出判断并且给各个不同的道德行为冠以善恶的标签,对于应当坚持的和应当抛弃的在胸中有了自己的划分。理性能够提供的仅是一种判断标准,它无法左右人的好恶,或者说在纯理性作用之下的人本就没有好恶。假设,一个连环杀人犯作案数起,无数的生命在其手中仿佛蝼蚁。当这个杀人犯被捕的时候,理性的看,他剥夺了他人的生命,这是恶事,但是他所犯的错误和在争吵之中失手杀了作恶多端的暴徒的人是一样的,他们同样都剥夺了他人的生命。然而,倘使一个人能够在同情的作用之下看待这件事情,便会对这两起案件作出不同的评价。情感使人们仿佛能触碰到第一起案件中被伤害的人的恐惧,也使人们仿佛能体会到第二起案件中伤人者的无可奈何,这显然会产生与纯理性判案不同的量刑结果。同情使人产生的仁慈可能会左右一个人的命运。

休谟所讲的同情是一种感同身受,同情机制的内在作用使人在面对他人的时候仿佛是面对自己一样,任何一个罹难的个体都像是自己的一面镜子。这就要求个体首先要实现自爱,只有先爱自己,对自身遭遇产生怜悯与苦乐感才能在体会他人境遇的时候作出应有的道德行为评判。在现在看来,自爱应该是无条件的,自然而然的,但是在现实之中做到真正的自爱却并非易事。自爱应该并非是单纯的自我保存与享乐,更应该以理性为前提,真正的自爱应该会促使个体成为更为有益和有价值的存在。理性离开情感会变成冷漠的规则,而情感离开理性的支持也会变成鲁莽和冲动。人在自爱的同时也应该作出一种是非的判断,有的事情的确会使自身产生愉悦,也会使自己的处境有所好转,但是却是非道德的。道德判断的标准理应先在自身实现实践再运用到同情机制之中才能达到造福他人与社会的功用。休谟所讲的自爱是仁爱的基础,却还没有达到仁爱的高度,脱离了理性的自爱会使自爱成为一种自私与狭隘,这显然是与仁爱背道而驰的。

除了同情机制的内在作用,有用性的价值驱动也是仁爱的根源之一。在休谟的伦理思想体系之中,一切的德性品质都应有其所具有的效用程度衡量。毫无例外,被称之为仁爱的情感与道德行为必定是对某一个体或是整个社会产生了效用价值的。行善的目的一定是造福,如果某一出于仁慈的行为所带来的后果是毫无价值的甚至是可怕的,那么这一定不能被称之为仁慈。人类为了保护初次出巢的小海龟免受鹰的伤害一路护送其回到海中,然而却给随后成群的小海龟以错误的安全信号,让更多的海龟幼崽葬身鹰爪之下。从效用的角度来讲,这显然不可以被称之为仁爱。休谟说“社会性的德性没有其有益的趋向决不会受到重视,他们也决不能被看作无果实和无效益的。”仁爱虽然不似正义那般将公共效用作为惟一起源,但是显然效用对于仁爱是否成立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仁爱的作用对象选择

休谟的仁爱思想是广博而无等差的情感。所有人都不会因为血缘的纽带而对自己的亲人差别待遇,也不会因为辈份与身份的差异而向任何其他个体施加不当的压力。人对任何一个个体履行义务或者施加恩惠都仅仅是因为仁慈,所有囊括于仁爱情感之中的个体对象都是平等的,之所以将仁慈作用于个体对象完全是出于施恩主体的感同身受以及这一仁慈行为将对个体对象产生有价值的效果。然而,当人们将慈悲付诸实践的时候,必然需要经历思考过程,如果对作用对象不加判断便盲目施于援手便使仁爱的作用效果变成了一个不可控的事情。失控的仁爱有时候会造成可怕的后果,无法创造任何价值。

仁爱作用对象的选择首先要以理性推理作为前提。如果在产生仁爱情感的同时,人们凭借好恶而对作用对象进行了筛选那无疑会有违仁爱情感的初衷。我们不能因为对一个体面美好的人产生好感而对其仁慈,更不能因为一个落魄的人的凄惨秽形而无视他的苦乐。正如我们不能因为一个人的过去不堪入目而拒绝对想要步入正途的他施以援手,当我们对一个人抱有慈悲之心的时候必然要是没有任何偏见的,经过理性推理分析的。在这一理性分析过程之中,我们不仅要考虑施恩的原因,更要分析仁爱的作用效果,如果自身慈悲的作用效果很可能是毫无价值的或是起到相反效果的,那么显然需要我们将这种慈悲抑制下来。我们首先要在心中进行是非的划分,而后所作出的道德行为才是有意义的,有益于其他个体乃至整个社会的。东郭先生与中山狼的故事家喻户晓,东郭先生的慈悲心不分对象,在救狼的时候丝毫没有进行理性的分析,东郭先生对狼所施的恩惠在当下看的确可以挽救狼的生命,然而这一生命的保存很可能会使更多的生命罹难,所以东郭先生所认为的自己的慈悲所导致的效用很可能是极为可怕且毫无价值的。正如一个窃贼在行窃过程中被发现而被缉捕,被抓住后他就一定会饱受牢狱之苦,然而如果有人愿意将他藏匿起来,他的确可以暂免于身陷囹圄的灾祸,但是这一次的包庇很可能使这个窃贼再次以身犯险,这一出于慈悲的行为不仅无法使窃贼得到真正的救赎,还会坑害更多无辜的人,这显然不是仁爱。

仁爱作为一种社会德性,虽然广博而无等差,但也需要理性的选择作用对象。出于仁爱的道德行为,作用于正确的个体对象身上才可以被称之为仁爱,否则只是无用的浪费。当我们抱着仁慈之心想要给予他人救赎的时候,同时也要考虑到自身是否能够得到救赎。有些情境之下,盲目的出于仁爱所作出的行为会使自身沦丧。因此,选择仁爱的作用对象的同时要对结果作出权衡,我们无法完全预知任何一个道德行为的效果,但却可以把效果置于一个可控的局面当中。当一个道德行为只在当下产生了小范围效果,而后却可能使更多个体面临危机的时候,我们只能把伤害控制到最小。

休谟认为,仁爱的作用对象应当是被无限延展的。以自爱为出发点的仁爱虽然在爱的程度上没有等差,但是在范围上是要无限扩大的,而且这种范围的延展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当我们的仁爱作用与小范围个体对象身上的时候,必然会的到一定的社会效用,这一社会效用会在主体身上产生反作用,从而使主体升至一个可以将仁爱作用效果广化的位置。这一过程循序渐进,仁爱作用受益范围的广度影响着主题的高度,当仁爱的作用对象广泛至一个程度的时候,那么施恩主体自然会上升至一个可以波及至这一广度的位置。仁爱的作用对象的无限延展使得仁爱的社会功用无限扩大,而社会功用的扩大也使得最初的仁爱情感上升到了新的高度。仁爱的作用对象应当是由个体至社会逐步扩大的,我们不应只把仁爱局限于小范围的自我满足,而应使这种美好的情感更大范围地造福人类与社会。

三、仁爱情感对自身的反作用

任何的道德行为和情感对人类个体自身都是具有反作用的,仁爱这一社会德性也不例外。“当这些可亲的品质伴随出身、权力和卓越的能力而展现于人类良好的政府或有用的教育中时,他们就似乎将那些拥有他们的人提升到几乎超越于人类本性之上的地位,使他们在某种程度上近乎神圣。”显然,人们更希望拥有仁爱之心的人拥有地位以及权力。这不禁让人想起中国古代的“以德配位”思想。人们自然地认为身居高位的人也应该抱有仁慈之心,这是因为拥有权力和地位的人往往掌握着更多人的命运,因而那些无德暴虐的高位者总是会在众怒之中丧失自己的权力与地位败得体无完肤。而那些以慈悲之心施恩于众的人,往往会被推居一个能够使其仁爱的作用效果更广的位置上。因此,我们是不是可以认为仁爱具有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反作用呢,即使我们与人慈悲的初衷并非如此。从这一角度讲,仁爱也是一种自爱。我们以自爱为基础,对他人的情感感同身受并施以恩惠,而后这一温柔的情感反作用于自身,带给了主体以近乎惊喜的回报,以自爱为基础的仁爱又复归于自爱,这想必是世间最美好的轮回。

当我们因为同情而将真正的仁爱作用于其他个体的时候,我相信没有人的初衷是想获得回报的,然而某些时候,善行对自身所产生的效果是无法推辞的。上古的尧舜因德居位,而后又因德而被奉为圣人,他们仁爱的目的并不是权力与地位,他们得到权力与地位想要实现的最终目标只是向让其仁爱的作用范围更加广博。正如休谟所说的“唯有通过行善,一个人才能真正享受做杰出者的好处。他的高位自行地使他更加暴露于危险和风暴面前。他的惟一特权是给那些安于他的荫蔽和保护的下属提供庇护。”拥有权力和地位如果不以施恩为目的那么所得到的只能是指责和失去的恐惧,没有慈悲心的高位者的确无法真正享受作为杰出者的乐趣,因为他们每天都在愤怒的指责声中战战兢兢,为保全自己的权位而坐立难安,得不到赞许与拥护的权位不过是一种貌似甜蜜的负担。在某种程度上仁爱具有着让人获得权力与地位的反作用,然而这种反作用也让人置身于一个更为醒目的位置,只有让仁爱惠及更广才能免于烦恼。人类应当抱有仁爱之心却不要苛求所谓的反作用,并不是每一个善行都能使自身获得明显利益的,而且作用的周期也并不固定,如果我们为了反作用而践行仁爱,那这便不是真正的慈悲,虚假的情感是无法得到自然而美好的反作用的。只有发自内心的,纯粹的慈悲才能使主体获得相应的福报。

仁爱会让人体会到愉悦与宁静。休谟认为仁爱的情感不论出现在哪里都会博得人类的赞许和善意。这种赞许和善意无疑会使人类产生愉悦的感觉。人类都渴望被认同,这会激发人类的自我实现感。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将人类的需要分为阶梯似的五个层次,分别是: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自我实现作为最高层次的人类需求,可见其地位以及对人类情感的作用效果。予人玫瑰,手留余香,对他人的爱与慈悲会让一个人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人。对他人苦难的感同身受同样会带来对他人度过阴霾之后的喜悦产生共鸣,个体之间由于共鸣产生的协调统一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更有助于人自身的发展。仁爱之于他人是有价值的情感,于自身也同样,仁爱反作用于自身的愉悦与宁静是其他情感无法替代的。这种愉悦实现了个体本身的价值,让人复归于最初的真与善,因此,时刻抱着仁爱之心,不仅是惠人,也是利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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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曾繁琪,女,河北保定人,作者单位为黑龙江大学。

(责任编辑:杨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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