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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桂边区侗族火灾防范习惯法研究

2016-12-19徐晓光

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 2016年1期
关键词:侗族

徐晓光

摘要:世居于黔桂边界山区的侗族,木楼鳞次栉比,聚成山寨。木楼与木楼之间过道窄狭,陡滑难行。侗族有多处在高寒山区,平时多用木柴烤火,一有不慎,很容易发生火灾,火灾一旦发生,救火也特别困难。历史上几乎每个村寨都发生过大小不同的火灾,所以防火工作是每个侗族村寨和家庭的头等大事。侗族传统“款约”有很多火灾防范及事后处理的规定,现今村规民约对火警、火灾也有较多的规定,很多村寨又有“消防公约”或“消防与森防村规民约”。基于传统的惩罚观念和民间禁忌,侗族村寨还保留“喊寨”“扫寨”习惯活动。

关键词:黔桂边区;侗族;火灾防范习惯法

一、侗族地区火灾多发的原因

黔湘桂边区是我国侗族的聚居区。侗族住宅多建于山腰和江岸河畔,因地势形成木结构瓦顶或杉皮盖顶楼房,村寨中作为侗族独特建筑的鼓楼和风雨桥也多是木制的。宋代朱辅在《溪蛮丛笑》曾谈到当时“仡伶人”的住宅,“所居不着地,虽酋长之富,屋宇之多,亦皆去地数尺。以巨木排比,如省民羊栅,杉叶覆屋者,名日羊栖”。内部使用则为席居,居室中火以取暖,可视为火塘前身。“睡不以床,冬不覆被,用三又木,支阔板,旁燃火炙背,板焦则易,盖以板之易得也”。与苗族干栏式建筑功用布局不同,侗族多在木楼底层地面上设置火铺,“雍正十三年(1535年)改土归流,官府明令禁止火铺,不许全家人睡在火铺上,所以火铺作用退化,平时只作炊煮、进食之用,由于这一特殊的历史变故,形成侗族居住环境的礼仪空间——堂屋和火塘间。现在家中火塘随着生活方式的改变多己不作炊事,但在寒冷的冬季,还是人们取暖、休息、娱乐时离不开的地方。火塘在侗族生活中地位和作用很重要,是血缘家庭和人丁繁盛的象征。除家庭的火塘外,侗族村寨戏台两侧加厢房或于后台一侧加偏房,内设火塘;作为村寨侗族人际交往的场所——鼓楼。楼内一层的地面中心位置都有大的火塘,以便冬季人们在鼓楼中活动时取暖,更多是用于老人和孩子聊天、玩耍时取暖。田野调查中我们经常看到鼓楼中燃烧着的原木,这些木头都是从山中抬下来的倒木和死木,侗族人是不会把“活立木”作为烧火材料的。无疑“火塘”的使用是家火和寨火多发的原因之一。

侗族木楼鳞次栉比,聚成山寨。木楼与木楼之间过道窄狭,陡滑难行。加之晚近村寨架设电线、房屋内外线路设置混乱,有的电线就用铁钉直接定在木梁和楼板上,极容易短路起火,也有使用电器操作不当起火的。侗族村寨这样的居住格局,一旦火灾发生时极容易成片燃烧,一家着火,“过火”殃及多家以至于全寨,而且给扑救工作带来麻烦,不仅很难组织人员救火,而且大型的救火设备难以施展。侗族住宅特点和居住环境,就客观上使其成为火灾多发地区。历史上几乎每个村寨都发生过大小不同的火灾。据光绪《黎平府志》及现代编撰的《黎平县志》载:道光八年(1828年)年七月,德凤镇(现在的城关)东门大街发生火灾,烧毁400多户,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年九月潭溪发生火灾,烧毁700余户,1956年尚重区前进乡上洋寨发生火灾,烧毁房屋114幢,烧死20人、烧伤19人,烧死耕牛20头,猪70头,鸡320只,损失粮食10 000多吨。以后的火灾就不胜枚举了。

侗族有“刀耕火种”的耕种传统,过去的开垦荒地先焚烧植被,留下草木灰,然后再种粮食和林木。另外该地区习俗中特别重视清明节,每到清明必带“社饭”到祖先墓前“挂清”(祭奠亲人),烧纸聚餐,所以每到清明前后的耕种季节,山火、林火的发生率特别高,因用火不慎烧毁别人林木的事情也很多。由此可见,防火工作是每个侗族村寨和家庭的头等大事。在村寨内侗族传统习惯做法是各个村寨定时巡寨,提醒各家各户注意防范家火和寨火,一般是在晚上火灾多发的时间,“喊寨”便是侗族传统的火灾预警制度。

二、纵火、失火的处理

侗族传统习惯法对防火、失火的行为有专门的处罚规定。“杀人放火”是重罪中的重罪,历来都是刑法打击的重点。侗族的“款约法”也是一样。侗款“六面阴规”的“三步三层”对放火行为这样规定:

“如果谁人的子孙……,火烧草丛中人,吓蕨堆里的人,防火烧屋,防火毁林,……这事态大呀,这事体重呀,事态大得登十,事体大得登百。……拿进十三坪,推上十九款坪,有财财去当,无财命去偿,有财财去顶,无财莫想生,打桩平地,事惊天庭。四千家聚齐,八方村邀齐。让他成堆木(棺材)。让他成一堆石(埋在乱石中),让他命归阴曹,让他身归地府,牛尾两边刷,马尾两边扫,你村这样办,我村依样行,款约这样说,人人道太平”

该条款约总的意思是说,放火是最严重的犯罪,虽可以拿钱来赎买,但由于故意防火,火灾后果比较严重,毁林面积比较大,很难赔得起,所以一般这种行为要被处以死刑。

而“失火烧山”多属于过失犯罪,失火方出具“认错字”,以求得受损方原谅。这在“清水江文书”中有所体现,请看下面“立错字”文书。

立错字人塘桥村杨惟厚。情因去岁九月,因运不顺,失火所烧姜源淋之六合山一块,该姜源淋于本年正月内到达本村,接请地方父老龙甲长有政理论。窃民有案可查,只得无奈夫妇二人相商。仰请原中龙甲长有政代民邀求说合,日后不得异言。特立错字是实为据。

凭中代笔人

民国三十五年正月廿六日

这是失火烧了别人的林地,受损方前来请地方父老、甲长要求失火者赔偿,失火方无奈,请地方父老、甲长为其说合的“认错字”文书。

立错字人本寨姜登智,因刀耕火种容什之地,失火烧之琏、之毫兄弟地名纲套之山一块,杉木五百有余。登智上门拜尚求情,之琏、之毫兄弟念在邻居之处平时又和目(睦)之人。失火无奈,难得培(赔)还。自愿出错字一纸,日后之琏、之毫子孙失错不必生端异论,今恐日后人心不古,立此错字为据。

代笔姜世培

道光十二年三月十四立。

因为侗族地区大多是人工林区,容易发生森林火灾。不慎失火的情况较多。失火后上门赔罪,受损失者念在长年邻居,平时又和睦,放弃赔偿。失火方出具认错字一张,一方面表示认错,一方面怕日后受损方子孙再籍此事索赔。

家庭失火经济损失只能自己承受,烧得一无所有,再重新建房,这在侗族地区是常有的事。一家失火殃及多家,要视情况而定,轻微的可以等到受害家庭的谅解或做些力所能及的赔偿,但严重的,如把邻居几家也烧得一无所有,失火家庭赔不起,也无颜面对乡亲,只好远在他乡了。如锦屏县河口乡加池村村规民约(1997)“治安管理”之“火警”第2条规定:“烧至十户以上的火灾的火殃头,本村人员有权将其驱逐出原基地,并责令其远离村寨居住或交给上级有关部门罚办”。过去习惯法对失火家庭(当地“火殃头”)除以“驱逐出寨”的处罚,一般是3年,3年后失火者可能因外乡不易生存,思念家乡,自己提出返乡申请,经寨老们同意,举行“退火殃”、驱“火鬼”的仪式,即“扫寨”仪式,有的还要请全村人聚餐。以求得他们原谅,之后再重新选择建房。当然举行仪式和全村聚餐的费用要由失火家庭负担。

三、侗族人对火的禁忌

火是人类生命形式存在的基础和起点,原始人由于发明了火才驱走了黑暗的恐惧和野兽的袭扰;由于使用火,便养成了熟食的习惯,才使人类的头脑发达起来。人类发展到今天一刻也离不开火的恩惠,同时也伴随着火给人带来的无数次大小灾难。火的恩赐与灾害是以人的耐受程度为界限的,凡是人类所能耐受并能对其利用的就是恩惠;凡是不能耐受,并给人的生活带来不同程度破坏的便被视为灾害。所以,火的利用与火灾预防是人类活动的重要方面。不同社会形态下的人们都积极设计各种防火制度和规则来调整人的行为,有效利用火同时防止火灾,尽量趋利避害。这一点是所有人类共同经历过的,在很多民族中都存在着有关火的自然与文化现象。其中对火的禁忌是民族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

侗族对火的禁忌也较多。在火塘见三脚架摆在火塘中,不能随意挪动,也不能在上面烘烤杂物,更不能跨越火炉或将脚踩在三脚架上。侗族认为火凶恶,常与人为祸,视之为恶神,日“向背”,意为穷凶极恶之火,日“火殃”。如发生火灾,或至岁终,选择一日,集体买头小猪,从各家灶里取一撮灰,盛入特制小船,众人于夜深人静,携之与其他祭品,一起前往河边。举行驱除火殃仪式。先将船投入水中,任其漂流。然后大家就地而餐。餐后洗净炊具碗筷,剩余饭菜全部倒光,表示扫除干净,不留祸根,寨内灯火熄灭,不许有丝毫亮光和星火,派人把守路口禁止生人闯入,否则无效。违者承担用费,重新举行。

每当熊熊大火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带来重大破坏时,人类显得非常弱小和无助,自然产生一种心理上的恐惧,于是就出现了人们观念中的“火神”。神灵掌握着恩惠的赐予和灾害的降临,并把它与人的道德、行为、观念联系在一起,善良的道德行为神会给以恩赐;不良的道德和行为神必定给以惩罚。这样人的社会活动就和火这种自然物质联系在一起,以至密不可分。他们普遍认为,居住的村寨倘若发生火警或者火灾,必定是鬼怪作祟。庙有庙神、寨有寨神,到处都有地脉龙神,只有打扫、清洗村寨,驱逐邪魔,才能使村寨还原清静,回归祥和安宁,保障全寨人的健康和幸福。因而,扫寨仪式的举行,强化了侗族人民自身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使他们的信念和理想在日常生活中得到圆满的实现。同时也反映和体现了受万物有灵的影响和鬼神崇拜的延续。如侗族“讲款”时要举行庄严的祭祀仪式,先祭萨岁(sax siis),再祭六郎神、飞山神等,还要跳“芦笙踩堂舞”,然后才由款师祭台讲款,款师身穿百乌衣,手持茅草,站在台上或板凳上,旁边有人为他打伞,款师每讲完一条“款词”,就要打个草结摆在神坛上,若不按规矩讲款,据说会触怒神灵,给村寨带来不幸。1982年2月,广西三江独洞乡有一村寨在鼓楼坪上举行“讲款”活动,因事先没有祭神和跳芦笙踩堂舞,第二天村中恰巧发生火警,有人就说,这是飞山大王发怒了,先给警示,如果执迷不悟,还要出大事,第三天全村人聚到飞山庙前祭拜,又在鼓楼坪上补跳跳芦笙踩堂舞,此类巧合事件人们认为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

四、现行规约中的防火内容

侗族把火灾分为火警、家火,寨火和山火。防火是村寨及林区封闭经营的重要任务,通常是营造人工林防火带,以便发生林火时隔离火情。修防火带必然要占有大量的林地,这便与村寨中个人的利益发生矛盾。如果用苛细的产权转让条款获得防火带所需的土地使用权,则协调工作即烦琐、又难于奏效。然而在侗族地区的人工用材林的经营中,却可以用传统的规约来妥善地防火带的建设。在村寨内也要营建防火线、防火塘,黎平县坝寨乡青寨村村规民约(1996年)第26条规定:寨内“未按规定开辟防火线、防火塘的,或侵占防火线、防火塘的,除限期改正外,并处以20-50元的罚款”。第34条规定,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大检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善或改善后仍不合格的,罚款个人10-50元。

侗族村寨村规民约对其他防火细节及火灾造成损失的处罚标准作了相应的规定。如九朝镇九朝村村规民约(2012年)第4条规定:对发生山火、寨火、电火的人(户),每次罚款100元。对造成经济损失的实行议价赔偿,如火灾破坏房屋5户以下的,罚款500元,防火“喊寨”一年;5户到30户罚款10000元,防火“喊寨”3年;30户以上者罚款20000元,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凡用火不慎造成烧毁荒山50亩以下的,除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外,每次另罚款2000元,烧毁荒山100亩或林山100亩以下的,除赔偿受害人实际损失外,每次罚款200元,并送林业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毁坏荒山200亩或林山100亩以下,除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外,送林业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项规定非常细致。广西三江林溪乡林溪村村规民约(1991年)第3条第4项规定:生产用火或其他用火造成山林火灾的。除赔偿或补造林外,处200元以上罚款。由于三江侗族地区的房屋多为木制结构,防火性低,一旦发生火灾,如果控制不好就有可能殃及整个村寨,因此村规民约对火警也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如平岩村规定:“发生寨火,轰(惊)动群众的,每次罚款30元。发生山火,损害面积一亩以下,每次罚款10~30元;一亩以上另行处理,严重者按照法律制裁。”岜团村规定:“过村的钢管、水阀、消防栓不准敲打,故意造成毁坏,照价赔偿,当天修好,并罚款20~50元。”

黔东南控俄罗村村规民约(1994年)第11条规定:凡发生家火、寨火或因玩火和其他事故烧毁他人牛棚的,不管大人小孩,每人每次罚款500元,发生火警罚款200元。该村规民约第五章为“防火安全”,其中第19条规定:严禁将杉木叶等易燃品进村堆放,违者发现一次罚款10至20元。黎平县坝寨乡青寨村村规民约第36条规定:稻草、老草尽可能放在寨外,稻草不得超过每天牲畜饲用的数量,违者罚款5-20元。第37条规定:故意失火烧荒山的,每亩罚款20元,烧毁经济林木的,每亩罚款50元。锦屏县彦洞乡彦洞村村规民约(2005年)第8、9条规定:注意防火安全,发生火警者,每次罚款150-500元,并书面向社会公开检讨;对造成寨火的当事人,处以5000-10000元罚款,并负责“洗寨”的一切费用,情节严重的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22条规定:入封山育林区砍柴、烧炭、用火,发现一次罚款50-700元;第23条规定:严禁进入集体林区或他人自留山内烧木炭灰,砍杉树树枝,违者罚款50-200元。

现在很多村寨有“消防公约”或“消防与森防村规民约”,如高泽村村民消防公约第3条规定:禁止在村中交通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放物品、杂物,停放车辆,影响消防通道通畅;严禁搭建违章建筑占用、堵塞消防通道;严禁挪用、损坏公共消防设施。第6条,不乱拉乱接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老化的电源线路应及时更换。该消防公约第10条规定:经村民委或上级部门检查要求拆除的危险烟囱应限期整改,对于在规定期内未整改的罚款50-100元。岑鱼村消防与森防村规民约第9条规定:全村森林防火期(当年10月到次年5月底);森林防火戒严期(当年3月1日至31日),凡引起火警火灾的,由村民委员会对火灾肇事者处以1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龙额村农村消防和森林防火村规民约(2008年)第10条第2项规定:防火期内,擅自野外用火(烧荒、点篝火、烧香烧纸、野外烧烤),未造成损失的,处以200元以上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若烧毁的林木面积过大,无力全部赔偿的,就要在原来的林地上造林,并管理3-8年,保证80%以上的林木成活后再移交给受害林主管理。从江县永从乡永从村安全生产村规民约(2012)年第6条规定:对村内、户内电线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该村的村规民约第4条还规定:稻草堆放,必须距离寨子50米以外,严禁稻草进寨,违者罚款10元。第5条规定:发生村寨火警一次(只要是惊动了邻居的)每次罚款100元,并勒令鸣锣“喊寨”3个月,发生火灾罚款1000元,并勒令鸣锣“喊寨”1年。

五、“喊寨”与“扫寨”

前列侗族村寨村规民约有的谈到“喊寨”与“扫寨”,这里做专门介绍。

(一)“喊寨”

侗族传统的“喊寨”内容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提醒人们注意防火,消灭火灾。也要通过“喊寨”来提醒人们注意防寨火、家火,是一种火灾预警制度。“喊寨”是由寨老安排布置,多由热爱集体、责任心强的老人执行,或者各户轮流担任。“喊寨人”无论是白天还是晚上都要巡寨,边打竹梆或铜锣边喊,从村头喊至村尾,叫大家注意防火,不得疏漏和马虎,特别是在晚上,人们睡熟之时更容易发生火灾,更要通过“喊寨”来提高人们的防火意识。侗族没有专司“喊寨”的人,各家各户每年轮流“喊寨”,没有报酬。二是通过“喊寨”寻物,侗族人非常纯朴善良,一旦抬得别人丢失的物品,或发现错走进家的禽畜,就去“喊寨”,让失主来认领。如无人来认领,就将失物送到常委会或鼓楼里,让人来领取。也可以通过“喊寨”来寻找自己的失物。三是通过“喊寨”,通知人们来集会议事和举行其他的集体活动。

“喊寨”这样民间制度,最初可能就是为防火设置的,不只少数民族有,汉族地区也有,如影视作品中“天干物燥,小心火烛”之类,为提醒清楚边喊边敲锣(或竹筒)。侗族夜间走村巡寨,防范火灾也是非常古老的传统了。侗族传统的巡寨是村民轮流顺序排班,本是村民的义务,但久而久之慢慢演化成对失火者(户)的一种惩罚。又逐渐派生出“游村”这一作为民间制度中的严厉的惩罚,可能与传统“喊寨”形式有关,在使用上比内地宽泛。如可以作为对多次违犯村规民约和偷盗行为进行处罚的“羞辱刑”。现在侗族的一些村寨还用这种方法惩罚失火家庭,根据火灾造成损失的程度,除规定不同的“罚款”标准外,还规定“喊寨”的期限。如前举九朝镇九朝村村规民约:对发生山火、寨火、电火的人(户),每次罚款100元。对造成经济损失的实行议价赔偿,如火灾破坏房屋5户以下的,罚款500元,防火“喊寨”一年;5户到30户罚款10000元,防火“喊寨”3年;30户以上者罚款20000元,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二)“扫寨”

“扫寨“或称“洗寨”,是祛除污秽、消除灾害的仪式,在侗族村寨,凡寨上出现不吉利之事,都要进行祭“萨”(侗族的女神)扫寨活动,而扫寨主要功能是“驱火殃”。以前可能作为“迷信”活动,有些村寨这曾一度停止,现在又有所恢复。可以说“扫寨”是侗族苗族地区普遍存在客观上起到防火作用的宗教仪式。有的村寨不管是否发生火灾每年举行一次,有的几年举行1次,时间不尽相同,大体上在每年的11月份。各个村寨在火灾发生后必须扫寨,以消灾避邪、保佑平安。每年或每几年举行“扫寨”仪式的费用由全村人分担;而火灾过后的扫寨则由失火户承担全部或一部分。在黔东南天柱、锦屏、黎平、从江、榕江等县的传统侗族村寨,只要发生火警或者火灾之后,也要举行与苗族村寨相类似的扫寨习俗,祈求村寨平安吉祥。

以天柱陂头侗寨为例,其“扫寨”仪式大致如下:

先是请道人(巫师)根据年干月支选择黄道吉日,确定扫寨日期和时辰。

到了预订的时间,全寨每家每户至少要派出一个代表共同参与和承担“扫寨”的相关工作。譬如采买香、纸、烛、鞭炮、豆腐等祭品,编制“扫寨”道具,把守进出村寨的各处路口,帮助道人布置祭祀环境以及操办参与人员伙食等服务事项。

到了约定时辰,“扫寨”仪式正式开始。道人在宗祠内焚香烧纸,叩拜祖师和护寨神灵,念诵祭词,恭请祖师和各方神灵到场护佑,确保仪式顺利举行。之后,道人手持法器(惊堂木),带上一支人马,其中有手提“龙船”(用竹篾和毛边纸编制供盛装物品的船型道具)的,有敲打铜锣、皮鼓、铙钹的,还有陪同道人念诵唱词和吆喝助兴的。

道人带着人马挨家挨户全寨巡查。每到一户,主人开门迎接,道人在堂屋简单作法,完毕。主人则敬上香纸和火塘灰,并把它放入“龙船”。

全寨巡查结束,则复归于宗祠内进行祭奠。道人诵:“饭摆桌上,酒摆凳上。舌头来舔,嘴唇来张。敬请诸神,光临品尝。行营土地,大门土地,寨门土地,半路土地,广坪大坝土地,高山深谷土地……我是后来崽,新来的人,喊不完人姓,叫不完鬼名。喊你们五个,你们就靠拢十个,喊你们十个,你们就靠拢百个。不是空吃,不是白喝,为我们家家平安,为我们户户康乐。吃好喝好后,火鬼、野鬼、过路鬼,该走的走。家仙、门神、护寨神灵,该留的留。”诵毕,在祠堂内宰杀1只雄鸡,在距离村寨较远的一十字路口宰杀1条公狗。之后,道人便带上祭祀的物品和先前“龙船”收集到的香纸、火塘灰到河边焚化。

完毕,再回到宗祠安定五方神灵,俗称“安龙神”。再把撰写并滴过鸡血的神符发给每家每户,分别贴于大门、房门、水缸、厨房等地,以保平安。

所有程序完毕之后,参与的人员便在宗祠内或附近共进晚餐。

侗族的扫寨习俗,有着特定含义和诉求。“扫寨”仪式主要是针对失火事件,但不是它的全部。对村寨内发生的其他污秽和灾害事件,危害人们财产和生命安全,都可以驱邪穰灾的“扫寨”办法解决。责任编辑: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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