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保护重在平等
2016-12-14葛丰
葛丰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正式对外公布。这是我国首次以中央名义出台产权保护的顶层设计。
这份纲领性文件的发布适逢其时。因为站在现阶段特殊时点,往回看,三十多年改革开放已经造就一个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各种经济组织与公民个人/家庭财产权不断丰富与扩展的多元健康社会,发展的丰硕成果需要更完善的产权保护制度予以巩固;向前看,比照新时期越来越高、越来越全面的发展要求,我国产权保护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发展的持续动力需要更完善的产权保护制度予以催发。
《意见》明确了进一步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的五条原则,即坚持平等保护、坚持全面保护、坚持依法保护、坚持共同参与、坚持标本兼治。这其中,首要的第一条原则就是平等保护,其对于中国这样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的转轨国家而言,尤其具有现实指向性与迫切性。
像保护公有制经济财产权那样保护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能仅止于保护后者不受侵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的产权保护还要求更为积极地保护后者获得平等的市场地位与市场待遇,而这一点上的欠缺,既是当前产权保护最主要的问题,同时也是其他一些问题产生的根源。
在全社会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的今天,利用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的现象固然还时有发生,但毕竟不是系统性的。真正普遍发生,甚至可以用司空见惯来形容的现象,主要是公有制经济的超国民待遇与非公有制经济或明或暗遇到的“玻璃门”“弹簧门”或“旋转门”。
不平等的市场地位与市场待遇,会比表面所见更多地损害私有产权。举个简单的例子,“僵尸企业”是近年来重点治理对象,而这些因为受到超国民待遇保护而未能及时被市场出清的“僵尸企业”,其所损害的并不仅仅是国有部门的运行效率。在大量资源被廉价占用和耗费的情况下,包括非公企业在内的其他市场主体实际都在被挤压机会(譬如“融资难”“融资贵”)。
此外,不平等的市场地位还是其他一些产权保护不力现象制度性的根源。
所以说,公平是产权保护制度的核心。而要实现公平,就要从两个方向上同时做出努力,即既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的保护,也要对公有制经济及政府自身享有的过度保护进行剥离。其中后一方面的努力,往往容易被忽视,因此也就更需要彻底检视并着力加强。